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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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总则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企业重大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厂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职权。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2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由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

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罢免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党委、厂部任命(聘任)或免除中层领导干部职务时,要充分考虑职代会的评议意见。

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3第六条厂长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厂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并可报告上级主管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厂长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第七条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对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增加职工收入、尊重和保障职工政治民主权利、劳动保护和改善职工集体福利等共同目标,作出明确的规定,相互承担责任和义务,保证贯彻执行。第八条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进行修改、变更,必须经职代会同意。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九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凡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厂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以车间(分厂)、公司为单位(机关以分工会为单位),依照职工代表的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经民主协商,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4

三、厂级领导干部,分配到各单位参加选举,并参加选举单位的活动。

四、厂党、政、工、团组织领导干部,参加各单位选举。

五、职工代表在基层单位产生后,需经各级党组织审核,并报职工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小组,经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第条职工代表的组成。

一、厂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占全厂职工总数的7%左右。职工代表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其中工人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一半,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一般占3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为20%;原则上一个班组应有一名职工代表。

二、出席厂职工代表大会,以车间(机关、公司)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组),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合组代表团(组)。各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一人。代表团(组)长一般由分工会主席担任。

三、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代表参加,列席代表包括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人物,如离退休厂级领导干部,退休职工,劳动模范,未当选为代表的厂党政工团领导干部、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第一条职工代表的任期。

一、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二、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厂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仍然有效。5调出厂外或退休、内退,代表资格自行中止;职工代表若违法、犯罪或受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其代表资格即被取消。以上缺额代表由原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补选。

四、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如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即为当然代表。第二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讨论本厂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监督、评议、质询本厂行政领导干部。

四、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五、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三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的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6

三、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模范作用。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厂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在每届首次职代会预备会上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厂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大会的召开;讨论确定大会的议程、重要文件和事项;会议期间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听取各专门小组的工作汇报,提出会议决议草案。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精神文明建设、多种经营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7凡需提交职代会审议、审查通过的方案、规章制度等,各职能部门应将草案打印好在职代会召开前天交厂工会发给各代表组讨论。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生产经营、生活福利、提案审查、民主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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