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空管事项申请与审批规定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空管事项申请与审批规定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空管事项申请与审批规定

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

编号:AC-139-TM-2011-01

下发日期:2011年02月22日民用机场使用许可

空管事项申请与审批规定

关于印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

空管事项申请与审批规定》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各机场公司:

为规范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空中交通管理事项的申请与审批,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办理效率,制定了《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空管事项申请与审批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航局空管办

民航局机场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民航局空管局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空管事项

申请与审批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空中交通管理事项的申请与审批,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办理效率,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以及相关空中交通管理类规章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换发办理过程中,空中交通管理事项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空管事项是根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在办理机场使用许可证过程中,涉及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空管安全管理等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不隶属于机场管理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人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时,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协助机场提交空管内容的相关申请材料。

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部门、地区管理局空管行业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审查内容和深度要求开展符合性审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民用机场投入使用前应当具备保障机场正常运行所需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民用航空情报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和民用航空气象人员等空管专业人员。

空管专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持有的执照种类应当符合所从事工作岗位的要求,并有效。

第五条 机场应当配备足够数量保证安全运行的空管专业人员。空管专业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规章标准中对人员配置、上岗时间和其他禁止性规定等的要求。

第六条 民用机场投入使用前应当根据运行需求和民航局的规定具备必要的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等空管设施、设备。

第七条 民用机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使用配置统一的航空情报自动化处理系统和连接航空固定电信网的计算机终端;设有值班、飞行准备和资料存储等功能的基本工作场所;配备满足工作所需的办公、通讯和资料存储等基本设施设备和工具;配备本单位所需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产品,与航空情报工作紧密相关的法规标准和规定,供咨询和飞行前讲解使用的参考图表和文件等。

国际机场及其他对外开放机场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

配备与之通航国家的航空资料以及相关的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

第八条 民用机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具有与开展批准范围内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必备的通信导航监视资料以及必备的备件、器材和工具。空管设施设备的配备应当满足机场提供相应服务的要求。

第九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场气象台,民用航空通用机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场气象站。机场气象台(站)应当取得制作航空气象产品和提供气象服务所必须的资料,并有合法的资料来源。

第十条 民用机场配备的需要实施使用许可管理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按要求取得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实行设备开放许可管理的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设备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开放批复。

第十一条 民用机场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航空情报服务机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气象服务机构、空管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气象服务机构应当独立设置和运行。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和本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合并设立。

第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航空情报服务机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气象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专业规

章规定的设置条件,并能够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三条 民用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空管安全管理的程序、制度和应急预案,包括:安全信息处置报告程序、不安全事件调查程序,安全管理手册、涉及代理服务事项的协议、安全评估程序,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问责制度等制度和内容。

民用机场空管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第十四条 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相应的运行手册,明确单位职能和岗位职责、运行标准和工作规范、运行管理及工作程序、安全管理及信息管理、资源管理及设备使用、有关工作协议等内容。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空中交通服务应急计划,明确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建立管制协议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运行记录管理制度、岗位管理制度等内容。

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运行程序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民用机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制定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收集、上报及航空情报发布、提供等工作程序,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制度、航行通告校核制度等业务管理制度及内容。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应当符合《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民用机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依据民航局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维护和维修管理、信息通报以及管理、应急管理、质量控制等制度,建立运行管理手册、技术管理手册和相关协调机制。

民用机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运行程序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民用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颁布的气象规章、规范、行业标准,结合本机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和制度,至少应包括:天气报告发布流程,天气预报流程,资料记录与保管规程,气象服务提供规程,设备维护规程,值班作息、秩序及交接班制度,气象工作不正常信息报告制度及应急预案,气象服务协议管理制度等。

民用机场气象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程序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申请材料提交

第十八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时,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单独提交下列组织机构资料:

(一)各类空管组织机构图及部门职责;

(二)各类空管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情况一览表:含组织机构名称,领导职数,专业人数数量。

第十九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单独提交下列人员材料:

(一)各类空管人员配备情况及其人员安排使用的说明;

(二)空管持照人员名单及执照信息,空管持照人员简况一览表:含所在部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所持执照名称,执照类别和签注、执照颁发机关和日期,定期注册情况等,有国际飞行的机场的管制员还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英语等级签注;

(三)各类人员配备能够满足申请许可证中规定的机场正常运行要求的说明或者保证。

第二十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下列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申请材料:

(一)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安装地点、用途(主用设备、备用设备或应急设备)的说明。

(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中规定的需要开放审批的设备,应当提交设备开放批准文件。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开放的批准文件应当单独提交,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安装地点清单及设备相关情况的说明可以单独提交,也可以在《机场使用手册》中单独说

明,并随同《机场使用手册》一并提交。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下列航空气象设施设备申请材料:

(一)观测设备配置情况说明,包括:观测场所及观测平台的设置情况;能见度目标物(灯)的选定,及绘制的分布图;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的配置情况,以及该设备开放使用批准文件;自动气象站配置情况,以及该设备开放使用批准文件;气象观测应急设备配备情况。

(二)探测设备配置情况说明,包括:天气雷达、风廓线雷达配备情况,以及设备开放使用批准文件;引接附近天气雷达回波情况。

(三)气象资料收集处理设备配置情况说明,包括:气象观测资料处理系统;基本气象信息接收处理系统;静止卫星云图接收处理系统或卫星云图资料引接设备;气象资料存储设施。

(四)气象资料来源、预报产品制作设备功能情况说明。

(五)气象情报交换与气象服务设备配置情况说明。如,是否配备气象数据库系统、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图文传真设备、航空气象网络服务系统等。

民用航空气象设备开放的批准文件应当单独提交,民用航空气象的其他内容可以单独提交,也可以在《机场使用手册》中单独说明,并随同《机场使用手册》一并提交。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下列航空情报设施设备申请材料:

(一)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运行模式(独立数据库或者远程终端)说明。

(二)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硬件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安装地点清单及设备相关情况(如备份情况)的说明。

航空情报设施设备申请材料可以单独提交,也可以在《机场使用手册》中单独说明,并随同《机场使用手册》一并提交。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单独提交航空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批复,机场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四条 有关空管制度和工作程序应当在《机场使用手册》中单独说明,并随同《机场使用手册》一并提交。

第二十五条 地区管理局空管行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者要求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申请人应当按要求予以补充或者说明。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六条 地区管理局空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人的沟通与协调,以保证机场许可证申请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地区管理局空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保

证安全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对机场许可证审批过程中空中交通管理事项的控制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与上报。

第二十八条 地区管理局空管行业管理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以下形式进行审查:

(一)对报送文件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对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空管内容进行审查;

(三)必要时可以现场核实所报送文件材料、设施设备和人员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报送的专业人员的审查应当核实报送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执照签注能否满足岗位要求。

根据机场的航班量、开放时间、气象条件、设施设备的种类等内容,核定人员数量能否满足提供相应空管服务的需要,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排班方案。

第三十条 根据机场的类型和提供服务的种类审查设施设备能否满足提供服务的需要,相关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和气象设备是否具有相应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第三十一条 审查机场是否具备相应的管制单位、航空情报服务机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和气象服务机构。名称是否符合相应的命名规范,组织机构是否符合应当具备条件中规定的制度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审查机场使用手册中空中交通管制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内容是否全面并符合规章要求。机场手册中通

信、导航、监视、气象航空情报等空中交通管理设施的资料及相关附图是否完整。

第五章 决 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审查部门应当通过审查。可以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和措施。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相关内容不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且可以在短时间内改正的,申请人出具相关承诺后,审查部门可以附条件通过审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同时提出相关的限制要求。

申请人资料不符合申请条件要求,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审查部门不能通过审查,应当等到其条件完全具备后,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申请条件基本具备,审查单位批准通过,但是附有修改意见的,审查单位应当持续跟踪申请人的改进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知识讲解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机场试飞工作,确保机场试飞的安全和质量,检验飞行程序的实用性和机场的运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通告。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新、改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已运行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新增的飞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 参与以上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3、相关规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 号令)第五十三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民用航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三十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机场,以及飞行程序的重大改变和航行新技术应用,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机

场试飞。该试飞除包括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验证外,一般还应当包括机场综合运行保障能力的各项测试。试飞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进行。” 4、机场试飞的分类 机场试飞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新建、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传统导航的试飞;第二类是新、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性能的导航(PBN)的试飞及现有机场增加PBN程序需进行的试飞。 5、职责分工 5.1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是机场试飞的责任主体,负责委托航空公司承担试飞任务,向局方提出试飞申请,提供试飞保障,试飞结束后落实试飞整改项目(如有)。 5.2 航空公司是机场试飞的实施单位,受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的委托,具体实施试飞任务。航空公司负责向局方提出试飞计划申请,研究制定试飞方案,实地试飞、试飞结束后提交试飞情况报告。 5.3 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试飞申请及试飞计划申请,具体组织实施试飞工作,试飞结束后向民航局提交试飞总结报告,并督促试飞整改项目的落实(如有)。 6、机场试飞的内容 根据试飞的性质和需求,机场试飞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系统规定201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机场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民航管理部门(包括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生产、经营、推荐或者监制、监销机场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义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民航管理部门举报涉及机场设备管理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制造商 第十条制造商应当保证机场设备生产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对生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

修订说明 一、修订图例: (一)表示删除的内容: JGJ 50-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二)表示修改或新增的内容: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原标准中参考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已变更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并且其中相关部分已发生变动,需要根据已变动的条款修订本标准。 (二)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技术手册(2005年12月)》、《澳大利亚公共交通运输无障碍标准》等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新增在本次修订内容中。(三)增加了目前首都机场已有且标准中未涉及的无障碍设施设备配备。 (四)删除原标准中不适用,不属于旅客航站区或不属于设施设备的内容。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 1.总则 1.1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 使用功能,确保证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地通行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停车场(停车楼)、道路和建筑物设施,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扩建和改建;对原有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相关设施设备,可根据具按照此本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改造、更新和完善。 1.3室外通路、建筑物入口及室内外的盲道,只限 1.4本标准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贯彻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1.5 1.4 设计除执 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种类与数量的基本要求。

MH5006-2002 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

UDC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MH5006-2002 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 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Cement Concrete Pavement for Airfield Area of Civil Airports 2002—发布2003—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 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Cement Concrete Pavement for Airfield Area of Civil Airports MH5006-2002 主编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批准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施行日期:2003年03月01日

关于发布《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 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等三项 行业标准的通知 民航机发[2002]253号 各管理局、省(区、市)局,机场(公司)、航空公司,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为了适应民用机场建设发展需要,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由总局机场司组织编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民用机场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础施工技术规范》、《民用机场飞行区排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已经民航总局审定。现批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编号MH5006-2002)、《民用机场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础施工技术规范》(编号MH5014-2002)、《民用机场飞行区排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编号MH5005-2002)等三项规范为强制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上述三项标准由民航总局机场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报审稿) 第一章总则3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3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3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3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4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5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5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5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第三节手册的修改6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第四章飞行区管理6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6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第二节巡视检查7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9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 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10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 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10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 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10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 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11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 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12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12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13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 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14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16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 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16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 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16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釃。 第七章净空保护区的管理16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 第一节基本要求16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 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17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鹗。 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18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郐。 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18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缗。 第一节基本要求18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据。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19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鵜。 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19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鄧。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19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緞。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20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撟。 第九章除冰雪管理20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鸾。 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22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迹。 第一节基本要求22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缄。 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23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择。 第三节一般规定24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鴛。 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25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這。 第一节基本要求25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綜。 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25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報。

对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和认识(李家祥)

对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和认识 《中国民航报》李家xx 今年7月1日,《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条例》从启动到颁布历时8 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反复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以及机场、航空公司等相关单位的意见。今年4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4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第553 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条例》。 《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民航各级管理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机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职责。《条例》实施后,我们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承担好相应义务,落实好相关责任,开展好相关工作。同时,《条例》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这对机场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结合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围绕机场定位的相关问题,本人从五个方面谈几点思考和认识。 一、进一步加大机场建设发展投资力度,要统筹处理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关系 过去,我们常常讲,要致富先修路。现在,应该再加一句话,要开放上民航。 事实上,修建两三公里的高速公路,解决不了什么大问题,而修建两三公里的跑道,却为一个地区和世界连接在一起搭建了平台。因此,机场作为民用航空运输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及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效应。这主要表现在: 机场能为区域带来快速、便捷的航空运输,促进人员、物资的快速流动,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从民航对区域经济的拉动作用看,按照国际权威机构测算,民航投入和产出比率是 18。"从机场业来看,国际机场协会(ACI)研究认为,机场每百万航空旅客吞吐量,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总和 1."3 亿美元,相关就业岗位2500 个。据国内研究分析,我国机场每百万航空旅客吞吐量,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总和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4.1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工作,根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检验工作。 机场设备的检验包括对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以下简称质量一致性)的审核。 制造商质量一致性是指制造商保证生产出的机场设备与检测合格的机场设备样品质量一致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机场设备的检验分为首次检验、复审检验、扩型检验、扩类检验、补充检验和抽查检验六类。 首次检验是指制造商初次进行机场设备检验。 复审检验是指制造商质量一致性审核有效期满前3个 月内,对该类机场设备制造商进行的质量一致性审核。 扩型检验是指对制造商增加已获通告机场设备型号检验。 扩类检验是指制造商增加新机场设备种类的检验。 补充检验是指因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者制造 商对机场设备的改造,对设备样品的部分结构、部件或系统 进行的局部检测,以及必要时对制造商进行的质量一致性审

核。 抽查检验是指在两次质量一致性审核之间检验机构对 制造商的质量一致性进行抽查,以及对其生产的库存或在用 机场设备进行的抽样检测。 第四条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机场设备的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制造商首次向检验机构提交检验申请时,应当填写《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申请书》(见附件2),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制造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机场设备结构原理、生产工艺、技术参数、关键部件清单及其性能指标、执行的有关标准等技术资料; (三)所申请机场设备的知识产权状况说明以及在生产与技术运用方面无违法行为的声明; (四)按照相关标准编制的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 (五)设备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六)制造商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的情况,以及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的情况; (七)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制造商应当在质量一致性审核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2007年4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保证?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及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通用航空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航空保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负责监管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支持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展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其管理

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措施,防止非法干 扰行为,保证有关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在安全保卫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执行)。 (二)依法设有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与机场呑吐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设施装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 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三)将安全保卫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四)按照《国家民用航空保安培训大纲》对员工进行培训。 (五)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民用航空信息和事件。 第八条机场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协调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租户等驻场单 位实施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局方的在任何时间或

(完整版)BY机场旅客服务质量提升策略研究

BY机场旅客服务质量提升策略研究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实现从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跨越的关键时期。机场作为民航业的支柱之一,其硬件水平、保障水平、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备受关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民航局“真情服务”的底线要求,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航空为人民”的行业宗旨,积极开展民航局“民航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特研究BY机场服务质量提升策略。与实物产品相比,服务产品有其特殊性,而机场为航空公司、为旅客等提供的服务产品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因此,正确把握机场的服务对象及内容是进一步讨论机场旅客服务质量提升的前提。本文在机场服务领域,拟将顾客满意与服务质量概念引入机场服务这一较为特殊的服务领域进行研究,并以我国三大机场之一的BY机场为例,探究上述概念及相关理论方法对于我国机场服务业的适用性。本文研究的目的是诊断BY 机场旅客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BY机场旅客服务质量提升策略,提高旅客的满意度,巩固其在国内三大枢纽机场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发挥其在行业内的领先作用,增加BY机场经济效益。本文首先对服务质量理论和顾客满意理论进行了简要陈述,进而采用文献检索法、问卷调查法,选取普通旅客和贵宾旅客两类不同的用户群体,根据普通旅客主要乘机流程和服务体验,设计了十个测评服务环节,具体包括:机场交通、乘机引导、办理乘机手续、安检/联检服务、候机服务、候机楼环境卫生、登机服务、行李服务、中转服务和航班延误服务。 根据贵宾旅客的特殊性,设计了三个主要的服务环节,即贵宾厅标识、贵宾厅环境设施和乘机服务,并细分为14个评价子项,同时也针对不满意项目进行调查,真实客观地了解BY机场的服务现状,发现服务亮点和服务短板。此外,将BY机场内部员工的满意度纳入本项目的服务质量测评体系,设计了员工满意度调查,包括了规章制度、工作适应性、工作氛围、工作回报、成长发展、后勤保障和工作认知。并通过现有服务标准、流程优化等七大开放性问题,涉及7大方面对于工作的感受,从员工视角了解机场在服务管理方面的改进方向。通过调查了解员工对单位的满意程度,由内而外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为管理决策提供真实更有力的支撑。 员工满意度调查也包括了员工视角的有关服务的满意度调查,通过员工的视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 一、发展历程 ***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 1、空中客车工业公司于1970年12月18日在法国成立; 2、波音公司于1916年7月1日成立。 3、1970年7月,毛提造大飞机计划; 1970年8月,提出《关于上海试制生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十计划 1980年9月26日,运十首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立——第二次大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行政企合一的企业化管理; 第三阶段(1987——2002)第一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 组建六个骨干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方航空; 第四阶段(2002——2007)第二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 成立7大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 成立6大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 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大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 山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 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第五阶段(2007年至今) 空管政企分离 针对政府改革: 政府: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气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气象处 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针对事业单位的改革——“三横三纵”改革,空管一体化运行 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 民航地区空管局(7) 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 业务:空中交通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 二、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 答:1)名称 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2)是否官方 ICAO:官方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6目视助航设施 6.1信号设施和标志 6.1.1信号灯 1机场管制塔台上,如未配备有能向飞行区地面上的吃机、车辆或人员发出目视信号的装备,应设置信号灯。 2信号灯应能发出红、绿、自三种颜色的灯光信号,并能: l)按照需要由人工操纵对准任何目标 2)发出任何一种颜色光的信号,随之发出另外两种颜色光中的任何一种信号 3)用三种颜色光中的任何一种传递莫尔斯电码信息,速度至少每分钟4个字 4)颜色灯光信号应在CIE色度坐标系统的以下界限之内:绿色信号黄色界限y=0.726-0.726x 白色界限x二0.650y 蓝色界限y二。390一。171x 红色信号紫色界限y=0.950-x 黄色界限;二0.335 白色信号黄色界限y二。500 蓝色界限x二。285 绿色界限y二。440和 y二0.150+0.640x 紫色界限y二。050*750x和 y=0.382 3光束的扩散角应不小于I°不大于3°,当信号灯准备在自天使用时颜色光的光强应不小于6000cd 6.1.2标志的一般要求 1各种跑道标志应为白色,各种滑行道标志、跑道掉头坪标志和飞机机位标志应为黄色。机坪标志应颜色鲜明、并与飞机机位标志的颜色反差良好。在夜间运行的机场,标志宜使用反光涂料。标志的亮度系数和标志的颜色在CIE色度坐标系统内的界限应如F: 白色紫色界限y=0.010+x 蓝色界限,,二。610一、 绿色界限y二。030十、 黄色界限x二0.710一、 亮度系数p二。75(最小) 黄色橙色界限y=0.108+0.707x 白色界限y二0.910~、 绿色界限r二1.35,一。093 亮度系数p二0.45(最小) 2在两条跑道相交处,应显示较重要的那条跑道的标志,另一跑道的所有标志应予中断,但较重要的那条跑道的边线标志在相交处可以连续也可以中断。跑道重要性的顺序为精密进近跑道,精密进近跑道,非仪表跑道。 在与滑行道相交处,应显示跑道的各种标志,只有边线标志可以中断,而滑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96号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CCAR166-Ⅲ)已经2000年12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 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 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 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 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航站区位置适中,并具备分期实施建设的方案;站坪机位与航站楼相协调,航空器地面运行顺畅;陆侧交通便捷、有序; (三)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 (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需求;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七)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 (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减少拆迁; (九)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竖向设计结合地形,公用设施管线布置合理;注意建筑群的相对集中和群体效果。 第十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二)机场场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场地理位置、空域、净空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电磁环境、矿藏、地震、地面交通、 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的关系; (三)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及相关数据分析; (四)跑道位置、方位及飞行区各部分的平面尺寸,各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相互关系及平面规划布局,机场分期发展规划及分期建设用地范围, 空管设施规模及导航台站的位置,机场建设和生产运行对周围环境影 响的评价,场内外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公用设施干管走向及机场控 制点高程;

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是近年来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民航方面的唯一一部法规。在6月30日召开的全国机场工作会上,民航局副局长杨国庆作了题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为契机,促进我国民用机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报告,该报告实际上就是对此《条例》的一次解读。该《条例》首次在总则中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对机场今后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杨国庆在报告中从民航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也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的角度,和大家共同学习理解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安全:多家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安全工作是民航的重中之重。《条例》对机场安全管理的责任、驻场单位在场内安全运营责任、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条例》不仅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还特别强调要保持“持续安全”并在罚则中明确: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又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将限制机场的使用;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条例》还赋予了机场对安全运营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因此,机场不但要抓好自身的安全工作,还要对包括航空公司在内的各驻场单位在机场内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如果驻场单位在机场出现安全问

题,机场也要负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机场安全监管方面,《条例》主要遵循了《安全生产法》的精神。《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对于两级政府谁承担主要监管职责,《条例》没有明确,但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就机场的安全监管而言,民航管理部门承担了主要的监管责任。 应急救援: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机场的应急救援是机场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环。《条例》颁布以前,这项工作主要由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按照2007年全国人大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属地管理为主”的精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因此,《条例》正式施行后,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要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是保障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民 用机场的建设将对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广泛的影响。下文是重 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运营和正常秩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通用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的监督管理,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航发展领导协调机制,保 障机场的规划和建设顺利实施,支持机场的功能完善与发展,加大 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机场资源整合。 机场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机场实施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机场的行业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园林绿化、公安、市政、工商、物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管理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

第五条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驻场单位、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 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保证机场与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依法获准使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 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机场地区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使用、经营机场地区的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批准的土地用途以及国家有关转让 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管理规定,服从和服务于航空运输发展需要。 第九条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机场地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书面同意。 机场地区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9修正)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2018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0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运输机场使用许可工作,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管理。 第三条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机场管理机构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机场方可开放使用。 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使用机场。 机场使用许可证在未被吊销、撤销、注销等情况下,持续有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飞行区指标为4F的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包括: (一)受民航局委托实施辖区内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下的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 (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机场使用许可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对辖区内取得使用许可证的机场进行年度适用性检查和每5年一次的符合性评价;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民航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条件完备、审核严格、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机场使用许可 第一节申请 第七条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向民航局或者受民航局委托的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 第八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运行安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资质和条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运营、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 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 标准,履行建设程序。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 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 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 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

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 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 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十三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 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 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但可与符 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及深度要求》。第十五条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 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总 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 为辅”的原则。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 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 期为30年。第十七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适应机场定位,满足机场发展需要。(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 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飞行区构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区位置适中,具备分期建设的条件。(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视助航、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设施布局合理、配置适当,塔 台位置合理,满足运行及通视要求。(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 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 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五)供水、供电、 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 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求。(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 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 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 影响小,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 包括:针对该运输机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

广东省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办法

广东省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省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协调有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等相关事项。 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下列用语是指: 机场,指广东省内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机场区域,指机场红线区域范围,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场路、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红线区域,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民用机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 机场地区,指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所涵盖的区域(含机场区域、不可建设区、规划控制区)及其延伸区域。

机场控制区,是指机场内根据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公共开放区,是指机场内未对人员进出予以限制的区域。 不可建设区,是指位于城市建设地区与机场之间的空间隔离带,该区域的规划建设、使用必须符合机场安全、建设发展和噪音控制的需求。 规划控制区,是指因机场建设和发展需要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净空保护区,是指法律法规禁止从事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活动的区域。 机场管理机构,是依法组建的或者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负责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 广东省属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汕头机场、湛江机场、梅县机场等省属机场。深圳市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珠海机场集团公司。 驻场单位,是指工作场所设于机场内的除机场管理机构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广东省内机场实施统一管理。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辖区内的机场进行监督管理。

浅谈机场旅客服务改进汇总

浅谈机场旅客服务的改进 一、提升机场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 1、是实现我国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转变的战略要求。 2010年全国民航运输机场完成旅客吞吐量达5.64亿人次,货邮吞吐量1129.0万吨,中国民航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航空运输系统,首都机场完成旅客吞吐量7400万人次,位列世界第二(美国亚特兰大第一,达到8930万人次);浦东机场完成货邮吞吐量322.8万吨,位列世界第三(第一是,航空货运量共计417万吨)。全国旅客吞吐量超过1000万人次的机场达16个。如何从民航大国转变为民航强国,作为机场必须以旅客为中心,不断提升服务品质和服务涵,增强国际竞争,成为引领世界民航发展的国家,才能实现由民航大国转变为民航强国。 2、是充分发挥空中运输安全、快捷、舒适的优势,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出行不断追求安全、舒适、快捷,民航与其他交通运输行业相比,它的优势就这此个方面,那么只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才能吸引广大旅客愿意从空道进出黔江,从而推动黔江及周边的旅游、投资、商贸等产业的快速发展,服务地方经济。 3、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机场的具体举措。

航空运输工作容易受天气等方面的影响,在发生航班不正常的情况后,我们要想旅客所想,做好解释工作及餐食、食宿等后续服务,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机场服务质量标准层级 1、国际标准(I):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机场协会等民航组织发布实施的民用机场服务标准;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系列附件、航行服务程序、地区补充程序、指导性文件等。 2、国家标准(GB):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3月发布的《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标准; 3、行业标准(MH):民航局2006年10发布的《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标准。 4、企业标准(C):国外一些机场和航空公司现行的先进 的服务标准、规、承诺、工作程序、操作规程和质量指标等。如机场、新加坡机场、汉城机场、悉尼机场,国有首都机场集团、是海机场、机场等都有自己的服务标准。 三、我国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总体框架 行业标准(MH)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191号令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 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 第四章飞行区管理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二节巡视检查 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 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 2 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 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 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 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 第九章除冰雪管理 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第三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 第三节应急处置 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六条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 指导; (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 (三)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四)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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