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人权公约到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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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格权益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国家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从国际人权标准看中国的计划生育与人权保护

从国际人权标准看中国的计划生育与人权保护

从国际人权标准看中国的计划生育与人权保护郝林娜内容摘要 本文利用国际人权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立足法制层面与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条款进行了对比研究分析。

并对应找到中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

证明了中国遵循国际人权普遍标准的事实。

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是维护中华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符合国家和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

关键词:国际人权标准;计划生育;人口政策作者简介 郝林娜,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际合作司司长。

北京:100088尽管中国的计划生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国家从1980年代开始对中国的计划生育一直以侵犯人权为由进行攻击。

199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每年发布的人权报告中,都把中国的计划生育作为侵犯人权的内容来进行批评。

2006年1月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局第一次常会上,美国代表的发言再次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进行攻击并坚决反对联合国人口基金支持中国开展第六周期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项目。

在人类进入21世纪,世界已进入了一个高度文明和进步的发展阶段,保护和尊重人权已成为世界潮流,也成为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

中国政府在2004年也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内容写入宪法,提出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

中国改革开放27年来,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迈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的计划生育已纳入法制轨道,公民的生育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计生工作在推行中,坚持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丹麦的著名人权专家卡塔琳娜 托马瑟夫斯基在 人口政策中的人权问题 一书中,从人权的角度分析各国的人口政策,以确定与人口政策有关的人权标准的实际意义,以及政府根据这些标准在人口领域所应承担的责任1。

本文将利用她在书中列出的国际人权标准对照中国的人口政策和相关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以科学的态度来论证中国的计划生育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从而回答中国的计划生育究竟是保护人权还是侵犯人权这一根本问题。

法律知识:国际人权法中的妇女和儿童权利保障

法律知识:国际人权法中的妇女和儿童权利保障

法律知识:国际人权法中的妇女和儿童权利保障国际人权法是为了保护和促进人类的基本权利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其中,妇女和儿童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权利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国际人权法规定的角度出发,探讨妇女和儿童的权利保障。

一、妇女权利保障1.妇女的平等权利根据《联合国宣言》和《国际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法文件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这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

而《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则更加具体地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劳动力市场、教育和卫生等方面的权利。

2.妇女的反歧视权利根据《联合国妇女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对妇女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这包括在职场、家庭和社会中的歧视。

同时,也规定了针对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的规定。

3.妇女的生殖权利妇女享有决定生育和生殖健康的权利。

《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规定,妇女有权利决定生育的时间和数量,同时也享有适当的生殖健康服务。

4.妇女的经济权利根据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妇女有权利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并获得公平的薪酬和福利保障。

《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和《联合国劳工组织公约》也分别规定了妇女在工作、就业和劳动力市场中的权利和保护。

二、儿童权利保障1.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享有生存权和健康发展的权利。

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保障儿童的健康、教育、营养和医疗等权利,确保他们的健康成长。

2.儿童的教育权利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儿童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国应当致力于为儿童提供免费和普及的教育,并保障他们的教育质量和机会均等。

3.儿童的反歧视权利国际人权法明确规定,儿童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无论是种族、国籍、宗教、残疾还是其他因素,都不得成为儿童权利享有的障碍。

4.儿童的保护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详细规定了儿童的保护权利,包括没有拐卖、性虐待、残忍或辱辱及其惩罚,以及没有参与武装冲突等。

论我国妇女人权的保护

论我国妇女人权的保护

论我国妇女人权的保护作者:张雯李焕来源:《中国经贸》2008年第24期摘要:妇女权利是普遍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妇女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由妇女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等。

目前我国对妇女人权的保护出现了一些问题,作者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妇女人权保护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妇女人权;保护现状;完善;初步构想一、我国现行立法在妇女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1.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婚外认定为强奸罪;在婚内即使发生在夫妻分居,或者离婚诉讼期间也不认定为强奸罪。

立法虽然对强奸罪的处罚较严厉,但对强奸案的立案标准,却定得很高。

2. 对家庭暴力这一严重问题应受到何种处罚,我国相关的法律没有明确地规定,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 条规定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按虐待罪定罪处罚。

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当受虐待的妻子向法院起诉的时候必须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而这种提供证据的责任相对而言又是比较重的,既要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鉴定书,还必须有证人的证明或是其丈夫的承认。

这使得受虐待女性实际上很难寻求司法救济,只能忍气吞声。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就业性别歧视虽然有禁令却无相应的处罚规则,劳动监察缺位以及司法渠道不明都在客观上纵容了歧视的畅行。

不仅如此,妇女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公费医疗或者医疗保险、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补贴、法定假期以外的带薪休假的比例均低于男性。

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不落实的问题也很突出。

二、完善我国妇女人权保护的初步构想首先, 完善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范要素。

在宪法中对现有平等权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是加强妇女人权保障的基础。

第一,参考国外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将平等和自由的关系规定在序言和总纲中,宣布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不可侵犯的原则,宣布公民的平等和自由是国家建立的基石和目标。

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看:对妇女暴力的防治

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看:对妇女暴力的防治
刘 佳 ,丁阳 东
( 郑州大学西亚斯 国际学院,河南 郑州 41 0 ) 5 10
[ 内容 提要 ] 女性基于 自身性别和生理方面 的原因很容 易受到暴 力的侵害 ,出于保护妇女人权的考虑 ,国际 人权条约 中对 妇女的暴力作 出了特别 的规 定,但是这些规定 的实施有很大的局 限性 。本文拟通过对 国际人 权法 中 规定 的分析 ,结合我 国妇 女权益保 障的现状 ,寻求对妇 女暴力 防治的新思路 。 [ 关键 词] 人权 ;对妇 女的暴力 ;防 治 [ 中图分类号] D 9 2 F 8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4 7( 0 2 70 9 —2 0 87 2 2 1 )0 .0 80
面:
第一 ,人权 条约只对 缔约国生效 。 所周知,条约 是以 众 缔约 国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的。 国家有 权决定条 约是否对 其生效 。即使条约对 其生效,国家还 有权提出保留,保 留的 条款对其不适用 , 通过提出保留克减条约项下 的义务 。 因此 , 条约的有效实施依赖于 国家的意志 ,其强制性受 到限制。 第二 , 条约监督机构权 限非常有 限。以消除对 妇女歧视 委员会为例 , 该委员会负责监督 《 除对 妇女一切 形式歧视 消 公约》的执 行 。但是,该委 员会在要求 缔约国遵 守因批 准公 约而承诺 的义务方面 , 只有有 限的权 限。他们无权 对拒绝遵 守条约规定 的缔约 国实施制裁 。 要求 缔约 国遵 守条 约的主要 方式是提交定期报告 。 于缔约 国提交 的不充 分的报 告或掩 对 盖某些真实情况 的做法 ,委员会几乎没有什 么可求助 办法 。 并且 , 国一般都要求用尽 当地救济 , 各 这就使 得个 人来 文制 度运用 的可能性非常小 ,不具有普遍的救济效果 。 第三 ,国际人权条约 的实施最终依赖于 国家 的行 为 。国 际人权 法只是在 国际层面上 国家 间关 于人权 问题 的一 些共 识, 规定 的内容具有 总则或宣言 的性质 。具体到每 一个 国家 内部人权状况 的改善 , 还依赖于 国家将人权 公约的 内容纳入 国内法体系 , 根据 自身 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状况采取 必要 的措

国际人权公约视野下的妇女权利保障

国际人权公约视野下的妇女权利保障

女性 占世 界 总人 口的 1 2 无 论 作 为 妻 子 或 / , 母 亲 , 们在 家庭福利 、 女养 育 以及社 会发展 中 她 子 都居 十分 重要 的地 位 。然 而 , 由于 生 理 和社 会 历 史 的 原 因 , 性 却 成 为 弱 势 群 体 中 最 大 的群 体 。 女 事实 证 明 , 对女性 权益 保护 的重要 意义 , 远远超 出 了其 在总人 口中的 比例 。
第 3 卷 第 2期 1 2011年 3 月
南都 学坛 ( 文社 会科 学学报 ) 人 V 13 o 2 o. lN . A a e i Frm o a d (o ra o eH m n is n oi c ne ) c dm c ou f n u Junl fh u a ie dS c l i cs Ma. 2 N t t a aS e r 0 1 1
位 的时期 。在 云南 大 理 的 泸沽 湖 , 一进 程 似 乎 这 至今 并未完 全结束 。只是 由于生理 和某些 社会原
因 , 性 的 主 宰 地 位 才 逐 渐 让 位 于 男 性 。 在 当 时 女 这 一 转 变 是 与 生 产 力 发 展 相 联 系 , 一 种 社 会 进 是
障 的实现 , 影响 家庭 幸福 、 会和谐 和社会 主 义建设 事 业发 展 , 须 引起 全 社会 的 重视 。 当然 , 也 社 必
出路 仍然是 法 治 , 各级政 府 和相 关社会 组 织应 在 现有 基 础 上进 一 步 采取 措 施 , 法律 落到 实处 , 将
使 我 国妇 女 权 益 保 障 一 步 一 步 达 到 新 水 平 。 关 键 词 : 际人 权 公 约 ; 女 问题 ; 女 权 利 ; 障 国 妇 妇 保 中图分 类号 : 982 D 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3 0 2 1 ) 2— 0 2— 8 l0 6 2 ( 0 1 0 0 8 0

女性在国际人权机制中的权益保护

女性在国际人权机制中的权益保护

女性在国际人权机制中的权益保护一、引言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支持对于女性在国际人权机制中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女性在国际人权机制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并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法。

二、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性1. 妇女面临的挑战妇女在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性别歧视和暴力问题是最主要的挑战之一。

2. 国际承诺国际社会通过各种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书,承诺保障妇女的基本人权和性别平等。

三、国际人权机制与妇女权益保护1. 联合国人权体系联合国是主要的国际人权机制,其下设有多个专门机构和机构,旨在促进和维护全球人权。

2. 妇女权益相关机构联合国妇女权益机构(UN Women)以及妇女权利促进委员会(CEDAW)是专门致力于推进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机构。

3. 双重歧视问题国际机构也致力于解决妇女面临的双重歧视问题,如妇女贫困、种族歧视等。

四、国际机制下妇女权益保护的挑战与解决方法1. 法律和政策缺陷目前,仍存在许多国际法律和政策上的缺陷,制约了妇女权益的保护和推进。

2. 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性维护妇女权益需要广泛的宣传和教育,以提高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认识。

3. 合作与联盟妇女权益保护需要国际社会的广泛合作和建立联盟,通过共同努力来解决妇女面临的各种挑战。

五、案例分析:国际机制与妇女权益保护1. CEDAW公约的实施CEDAW公约是全球最主要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文书,其实施情况值得关注和评估。

2. 女性在冲突地区的权益保护冲突和战争对女性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国际机制需要更多的努力来保障她们的权益。

六、结论妇女权益保护是国际人权机制中的重要议题。

通过国际合作、制定更完善的法律和政策,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我们可以为妇女的权益争取更大的保障和进步。

只有确保妇女的权益受到充分保护,我们才能实现性别平等的理想社会。

国际人权公约论文: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关系与落实

国际人权公约论文: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关系与落实

国际人权公约论文: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关系与落实摘要:国际人权公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拒以确定其相互间在保护人权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国际人权公约旨在世界范围内保护普遍人权,人权的保障和和实现都离不开一国的宪法和宪政制度。

可以说,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在保护人权这一价值目标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二者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的。

因此,如何处理好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之间的关系,关系到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出二者在人权保护上的巨大作用。

关键词:国际人权公约宪法一国际人权公约与宪法之关系的法理分析在当今世界,国际人权公约是实现国际人权保护最主要的国际法。

而国际人权公约要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必定需要有转化成国内法这一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它与具有国内法最高效力的宪法之间的协调关系,也显得尤为重要和值得研究。

要对二者的关系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笔者在这一部分中,试通过法理的角度来分析二者的关系。

(一)从国际法角度看国际人权公约与宪法的关系1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学说关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问题,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理论:(一)、国内法优先理论该理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的效力依赖于国内法才能获得,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二)、国际法优先说该理论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的效力低于国际法,因此国内法要绝对服从与国际法(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该理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互不隶属,地位平等2 国际人权公约与宪法在法理上的辨证关系西方国家的理论虽然都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二者的关系,但都有一定的片面性。

从辨证的角度来看,国际法与国内法应该是紧密相连的,相互补充的。

首先,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该要充分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其次,在实施国际法时,也必须尊重他国的合法主权和国内的法律体制。

因此,作为国际法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作为国内法的宪法之间应该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具体来说,宪法在制定有关人权保护的条文时,可以参照有关的国际人权公约,而国家批准和实施国际人权公约时,也要充分地考虑本国宪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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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导刊ECONOMIC RESEARCH GUIDE总第75期2010年第1期Serial No.75No.1,2010一、国际人权公约对妇女人权保障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专门确认有关妇女的人权内容有:(1)男女平等权。

宣言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男女平等”,但其在序言和第2条中是以“宣布”方式确认不得有“性别”歧视。

(2)婚姻及建立家庭自由权(16条)。

(3)母亲受保护的权利(25条)。

实际上,《世界人权宣言》中,虽然确认了有关人权的基本内容,但它关注的重点大多是政治权利和自由,因而其中享有人权的主体在条文中多采用了“人人”、“每个人”、“任何人”等称谓,而专门规定妇女、儿童的权利则很少[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专门确认有关妇女的人权内容有:(1)平等权。

公约第3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2)男女同工同酬的经济权。

公约第7条中规定,“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

”(3)婚姻、家庭、母亲受特别保护权。

该公约第10条规定了对婚姻、家庭和母亲的保护:结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家庭、母亲应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对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的母亲应给予特别的保护,对有工作的母亲应给予带薪休假或者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此外,联合国1979年12月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旨在专门保障妇女在各方面不受歧视、全面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者企业对妇女的歧视”,“在所有领域。

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力谋妇女的充分发展和进步,以保证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不仅如此,该公约还对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育、就业、婚姻、休假、保健等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

二、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保障的实现及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差距(一)中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维护妇女人权的法律体系宪法第48条、第49条全面确立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与男子平等的宪法原则,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益受国家的保护,并针对中国妇女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存在问题的状况以及在婚姻自由方面,老人、妇女、儿童人身权利方面易遭受侵害的状况,宪法特别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国把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各方面享有的权利,写进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这在中国几千年的法律史上是史无前例的,在世界宪法史上也是不多见的。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写入中国宪法,国家保障妇女人权的责任得到进一步加强,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规定,使妇女成为平等的法律主体,为妇女人权在中国的广泛实现提供了最根本的宪法依据和保障。

为使上述宪法原则得以具体化,使其在现实生活中便于操作、实施,中国立法机关还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一,《婚姻法》。

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了重大修改。

新《婚姻法》不仅重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婚姻家庭制度,还根据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在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发展和完善了该法的内容,尤其强调了在保护妇女合法收稿日期:2009-11-23作者简介:陈晨(1987-),女,山东枣庄人,硕士研究生,从事人权法学研究。

从国际人权公约到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保障陈晨(山东大学,济南250100)摘要:人类的未来是政治、经济、文化和个人充分发展的未来,而这一切的发展则离不开占人口一半的妇女的广泛参与。

妇女人权的实现必须保证妇女获得自立、自强与自主的能力,以及赋予她们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应当基于国际人权公约国际法的特性受到国内宪法的保障,宪法作为国内公法,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

将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保障进行比较,既可以对中国保障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人权从立法上和实践上不断予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人权;妇女人权;宪法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 (2010)01-0219-02219——权益方面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二,《妇女权益保障法》,它成为占中国人口一半的广大女性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维护自己宪法权利的法律武器。

这部法律的制定,即是以规定保障性的、协调性的、制裁性的、补充性的条款[2],填补了中国对妇女问题宪法规定上的空白和不足,也是中国承担国际公约责任,履行保护妇女人权义务的直接体现。

第三,其他法律、法规。

中国《刑法》规定,对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如刑法专门规定了强奸罪、侮辱妇女罪、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迫他人卖淫罪等等。

《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民事法律明确规定,妇女的个人财产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等受法律保护。

中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取得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等等。

(二)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保障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差距1.相对于两公约而言,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规定显得更原则、更概括。

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如前所述,两公约对于妇女人权的规定较为周全、具体。

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专门规定对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的母亲应给予特别的保护,对有工作的母亲应给予带薪休假或者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2.公约规定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中国宪法尚未规定。

例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1款(丁)项规定的罢工权利,中国1975年、1978年宪法曾做出规定,但现行宪法却没有相关的规定,而且现实中也不承认罢工权。

3.公约的规定与宪法的规定有冲突。

宪法中一些关于妇女人权的规定与公约存在冲突。

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到法律保障。

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

”在这个规定中,“人”的外延应做广义理解,包括已出生的人和胎儿,也就是说胎儿非因其母体生理病症,不得被剥夺生存权,尤其要禁止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决定其生死[3]。

而中国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是因为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出于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考虑而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但是在这一法律制度的实施中包括了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妇女进行强制性堕胎。

这种做法显然与公约的规定相冲突。

4.对权利保护程度的差异。

比较两公约和中国宪法,不难发现两者在对一些妇女人权的保护上存在程度的差别。

宪法对一些妇女人权的保护没有公约周到。

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明确规定了升职权,而中国宪法只规定国家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男女同工同酬等,而没有细化到对升职权的保障,事实上,在现代社会,由于职业竞争激烈,国家对就业权的保障一种浅层次的保障,从人的成长和素质的完善角度来看,升职权的保障不可忽视。

三、中国妇女人权面临的主要障碍和挑战在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妇女人权状况还存在诸多问题,这说明经济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妇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婚姻家庭地位的提高,政府还应加强立法、健全法制,提高妇女人权立法的质量。

司法是国家保障妇女人权的有力措施,司法要有效地维护妇女权利,有赖于完善的、操作性强的立法。

例如,中国2001年对婚姻法修正后,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由于列举法定情形过窄,缺少“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情形”条款,致使因一方具有其他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难以获得赔偿[4]。

又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规定,禁止对妇女性骚扰,但又没有对这一概念做出法律上的界定,增加了在审判实务中对这一行为认定的难度;同时,也会发生不同法律的衔接问题,即民事侵权、行政处罚和刑法猥亵罪的界限划分问题。

其次,中国妇女在工作权方面面临挑战,比如,工作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妇女的劳动保护权、休息权、合理报酬权受到侵犯问题、男女收入差距逐渐拉大问题等。

第三,妇女的受教育权面临不少障碍。

妇女受教育权在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农村男女教育水平差距还较大。

2000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农村女性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的比例是42.3%,比男性低20.8个百分点;58.8%的女性只有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比男性高21.9个百分点;女性文盲率为13.6%,比男性高9.6%。

215在因贫困辍学的儿童中,女童占了大多数[5]。

再次,妇女的参政权发展较慢。

女性人大代表的比例还不高、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薄弱。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明确要求各国女性参政比例要达到30%,我们离这一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

此外,妇女人身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家庭暴力、性骚扰等不同程度的侵犯。

家庭暴力和性骚扰是对妇女的歧视和对妇女人权的侵犯。

在社会的转型期,这些侵权行为呈现出增长和严重化的趋向。

参考文献:[1]田瑶.从国际人权公约到中国宪法保障妇女、儿童权利的实现[G]//宪法研究: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50.[2]妇女权益保护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62.[3]林彦,俞子清.中国宪法对两个人权公约的应对[G]//宪法研究(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64.[4]薛宁兰.中国妇女人权与法律的回顾和展望[J].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学报,2005,(2).[5]张晓玲.妇女人权与和谐世界[EB/OL].中国人权网.[责任编辑王晓艳]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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