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权的性质
第四讲+人权的属性与价值

第四讲人权的属性与价值有关人权的属性与价值问题,可以说是聚讼纷纭,存在着一些分歧和争论。
在聚讼纷纭的背后,有些分歧和争论是由于人们认识上的不同,也有些是由于不同势力的斗争。
实际上,没有人会反对自己或者自己所属于的特定集团的权利,而只是反对其他人的权利。
马克思说,追求自由是人类固有的天性,是人民的基本权利。
他指出:“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
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
”①这表明,没有谁真心实意地反对权利,而只是反对其他人的权利。
在历史上,在专制政体下,权利也是存在着的,不过那是一种特权,是特殊的强势集团的权利,而不是一种普遍的权利,一种基本人权。
围绕人权问题的斗争有时并不是正确与错误、善良与邪恶、高尚与卑鄙之间的斗争,而是各种利益之间的斗争。
否定、压制人权一方所通常标榜的冠冕堂皇的根据可能是虚弱的,甚至是虚假的。
不过,不论如何,我们还是来看一看,有关人权问题,主要存在着哪些分歧和争论。
在这些分歧和争论中,哪一种观点具有更多的合理性。
一、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国内的一些学者非常强调人权的特殊性,弱化甚至否认人权的普遍性。
归纳起来,他们的理由主要是以下一种或数种:(1)人权是历史的产物,不同的国家或民族有着不同的发展历史轨迹,作为一个国家或民族历史产物的人权观念和制度不宜强加给另一个国家或民族。
(2)人权是文化的产物,在不同的地域流行着不同的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观念,不应把一种文化下流行的人权观念强加给另一种文化。
(3)人权受制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人权观念是一定的经济结构的产物,而且人们所能享有的人权的数量和程度也都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4)人权是一个阶级性的观念,在一个阶级对立社会中,只有具体的某一个阶级的人权,没有抽象的普遍的人权。
因此,人权模式是多种多样的,没有普遍的人权,一个国家内人民所享有的人权未必可以适用于其他国家的人民。
第1章人权基本理论

一、 人权的含义
• 文化性。个人主义、集体主义。人权特殊 性 • 综述: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 区别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 上的、法律上的标准。它包含着“是人的 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 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成为有尊 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
一、 人权的含义 •人权随着资产阶级国家进入法律 领域而被分解成为两部分:一部分 被认为先于国家和高于国家,这部 分仍被直呼为人权;另一部分被认 为后于国家和基于国家,认为它们 是与政治共同体紧密相连的权利, 这部分被称为公民权。
四、 人权的属性
•(二)人权的至上性与相对性 •人权的至上性是在道德价值意义上,人权的相对 性主要是在人权的实现层面上。 •1、人权的至上性 •人权体现这样的价值观: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人权的至上性包含三个层面:对于普遍公里或者 集体价值而言,个人权利至上;对于个人的其他 利益或价值而言,人权所包含的人性尊严至上; 对于权力而言,人权在道德价值上有优先性。
四、 人权的属性
•C.价值的普遍性:人权对于政治社会中的 人具有两大制度性普遍价值:一是确立人 与人之间的界限;二是确立了人与公权力 之间的界限。
四、 人权的属性
• 2、人权的特殊性 • 人权的特殊性一般被理解为不同国家 和地区由于历史传统、文化、宗教、 价值观念、资源和经济等因素的差别, 在追求人权充分实现的过程中其具体 的方法手段和模式可以是多种多样。 • 3、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五、 人权的主体
• 2、人权主体的具体表现形态 • A、生理/心理上的特殊人权主体 • B、特殊法律关系中的人权主体
五、 人权的主体
• (二)有关人权主体资格的争议 • 1、法人的人权主体资格问题 • 2、集体和群体的人权主体资格问 题 • 3、其他关于人权主体资格的争议
请解释什么是人权(人权是指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请解释什么是人权(人权是指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人权是指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人权是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类的权利,无论其种族、国籍、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或其他地位的差异。
它是个体世界各国家和地区普遍公认的基本价值和法律保障的标准。
人权是基于人类尊严和价值而确立的,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
它们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建立公正、和谐社会的前提。
因此,保护和促进人权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责任和目标。
首先,人权中的核心权利是生命权。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和禁止任意剥夺生命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生命的自由和尊严。
各国政府应通过立法、制定政策和加强执法来保护每个人的生命权。
其次,言论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言论自由是指每个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观点和思想,而不受干涉、阻止或惩罚。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础,通过多样化的意见和观点,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宗教信仰自由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宗教信仰自由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并信仰宗教的自由。
这也意味着每个人对于宗教的信仰和实践不受限制,不受迫害。
各国政府应保护每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并建立一个宽容和包容的社会环境。
此外,人权还包括其他方面的权利,例如教育权、劳动权、健康权等。
教育权是每个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无论年龄、性别和国籍。
劳动权是每个人在公平和合理的条件下参与劳动的权利,包括公平的工资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健康权是每个人享有健康和医疗服务的权利,无论其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
总的说来,人权是指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保护和促进人权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国政府应制定法律和政策,保障人权的实施和可行性,并通过教育和宣传的方式,提高人们对人权的认识和意识。
只有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和尊重人权,人类才能实现和平、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最新-试论人权的性质 精品

试论人权的性质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每个现代人维持正常生活所应拥有的条件。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
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这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
我们认为,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人权的国际法属性,国际……一人权概念从第一次提出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都属于国内政治和国内法律的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对人权最大规模的践踏和破坏,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省,成为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基本起因。
联合国的成立,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问题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人权问题,特别是基本人权问题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各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由国内有关机关进行保护,这部分人权并没有进入国际法领域。
一般说来,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只有通过国家的立法才能授予,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国际法不直接授予权利给个人。
人权的国内法属性是由人权的特点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人权的内容存在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矛盾。
法定权利是人所实际享有的权利,是统治阶级根据所处的地位,结合本国具体的经济结构与政治制度,在一定限度内将自己所认可的应有权利法律化的结果。
应有权利是指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类自诞生以来就一直追求的美好目标,当某种应有权利得到实现,转变为法定权利后,又有新的应有权利产生,等待着人类为之奋斗。
人权知识点初中

人权知识点初中人权是指人们生而平等,具有平等尊严和平等权利的基本权利。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权与我们的权利密切相关。
初中阶段是人们对人权的认识和理解逐渐加深的时期。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初中生应该了解的几个人权知识点。
1.平等权利: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教育、就业、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2.免受歧视:人权包括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初中生应该意识到,对他人的歧视是不公平和不道德的。
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差异,并与每个人平等相待。
3.健康权利:健康是人权的一部分。
初中生应该了解并倡导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包括饮食均衡、参加体育锻炼、定期体检等。
同时,他们还应该关注他人的健康,不断推动社会医疗改革,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医疗保健服务。
4.受教育权利:所有人都有权接受教育,这是人权的基本要求之一。
初中生应该认识到自己接受教育的重要性,并帮助那些没有机会接受教育的人。
通过积极参与义务教育,初中生可以为实现普及教育做出贡献。
5.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人权的核心之一。
初中生应该学会正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尊重他人的言论自由。
他们应该理解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侮辱他人,而是要用理性和尊重的态度对待他人的观点。
6.安全权利:人们有权在安全和和平的环境中生活。
初中生应该了解并尊重他人的安全权利,不参与欺凌、暴力等不良行为,并积极参与创建和谐的校园环境。
7.信仰自由: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信仰的自由权利。
初中生应该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并理解不同信仰之间的差异。
他们也应该学会宽容和尊重,不进行宗教歧视或迫害。
以上是初中生应该了解的几个人权知识点。
通过了解和学习这些知识,初中生可以成为更加关心和尊重他人权利的公民。
只有通过不断提高我们对人权的认识和理解,我们才能够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和平等的社会。
试论人权的性质-1

试论人权的性质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每个现代人维持正常生活所应拥有的条件。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
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这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
我们认为,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人权的国际法属性,国际……我国从来都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一贯尊重并保护基本人权。
我国的人权保护已经制度化、法制化,我国的人权立法从实际出发,以解决现实问题为中心,将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人权问题的条约转化为国内法上个人能直接享受到的权利,并通过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保证实施,使人权国际保护方面的内容能在我国国内最终得以实现。
我国加强了对人权工作的监督、检查,侵权行为要受到制裁和赔偿,我国还在不断普及人权知识,提高人权意识,使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
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生产资料公有制能够保证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会日益扩大,人权状况将会不断改善。
我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着世界上22%的人口,而且每年还要净增1500多万人,相当于统一前德国东部的人口,中国政府要向他们提供粮食、住房、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中国政府较完善地解决了这一艰巨的任务,这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
我们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人权具有二重性,要有效地保障和促进整个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实现,就应该尊重不同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宗教和文化背景的国家的特点,增进相互理解,求同存异,以正常的国际合作代替冷战。
长期以来,某些国家利用联合国人权讲坛作为进行冷战的场所,将人权作为推行强权政治的手段,干涉基本上属于他国国内管辖的事务。
人权的基本属性

Universal and inalienable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is the cornerstone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This principle, as first emphasized i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in 1948, has been reiterated in numerou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declarations, and resolutions. The 1993 Vienna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for example, noted that it is the duty of States to promote and protect all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regardless of their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systems.All States have ratified at least one, and 80% of States have ratified four or more, of the core human rights treaties, reflecting consent of States which creates legal obligations for them and giving concrete expression to universality. Som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norms enjoy universal protection by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across all boundaries and civilizations.Human rights are inalienable. They should not be taken away, except in specific situations and according to due process. For example, the right to liberty may be restricted if a person is found guilty of a crime by a court of law.Interdependent and indivisibleAll human rights are indivisible, whether they are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uch as the right to life,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such as the rights to work, social security and education , or collective rights, such as the rights to development and self-determination, are indivisible, interrelated and interdependent. The improvement of one right facilitates advancement of the others. Likewise, the deprivation of one right adversely affects the others.Equal and non-discriminatoryNon-discrimination is a cross-cutting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The principle is present in all the major human rights treaties and provides the central theme of some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such as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and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The principle applies to everyone in relation to all human rights and freedoms and it prohibits 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a list of non-exhaustive categories such as sex, race, colour and so on.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is complemented by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s stated in Article 1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 ights.”Both Rights and ObligationsHuman rights entail both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tates assume obligations and dutie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to respect, to protect and to fulfil human rights. The obligation to respect means that States must refrain from interfering with or curtailing the enjoyment of human rights. The obligation to protect requires States to protect individuals and groups against human rights abuses. The obligation to fulfil means that States must take positive action to facilitate the enjoyment of basic human rights. At the individual level, while we are entitled our human rights, we should also respect the human rights of others.人权是普世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的普世原则是国际人权法律的基石。
人权的本质名词解释

人权的本质名词解释人权是一种广泛被认可和保护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所天生具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旨在确保人们可以自由、平等和有尊严地生活。
人权涉及各个方面,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和机会、生命权、自由与安全等。
本文将对人权的本质进行解释,从多个角度探讨人权的含义和价值。
此处是文章的引子,用来引出人权的概念和要求。
一、人权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是指每个人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属性,都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和自由。
这意味着人权不应受限于特定国家或区域,而是应被广泛认可并普遍适用。
人权的普遍性是建立在普世的道德和伦理价值观之上的,认为每个人都应被尊重和保护。
二、人权的固有性人权的固有性是指它们不是被政府或其他机构授予的,而是每个人生来就拥有的。
人权是人类的固有的尊严和价值的表现,不容侵犯或剥夺。
它们是人类存在和自由发展的基础。
三、人权的普及性人权的普及性是指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所有人权,而不仅仅是部分权利。
这意味着人权不可分割和不可分离,应该一视同仁地予以保护和实现。
人权的普及性要求我们不仅要关注自己的权利,也要关心他人的权利。
四、人权的相互依赖性人权的相互依赖性是指各种人权的实现彼此之间是互补的,缺一不可。
例如,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是互相关联的,无论是追求真理还是表达个人信仰,都需要这两种权利相辅相成。
相互依赖性要求我们维护并尊重所有人权,而不仅仅是我们认为重要的部分。
五、人权的可实现性人权的可实现性是指人权不仅仅是一种理想,而是可以通过法律、政府和社会机构的努力来实现的。
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律提供了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框架,政府和公民社会组织则需要共同努力来确保这些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六、人权的进步性人权的进步性是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人权的认识和实践也在不断提高。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人权的理解可能有所不同,但总体趋势是人权的范围和保护力度不断扩大。
人权的进步性要求我们积极追求更高的人权标准,并不断纠正和改进现有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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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每个现代人维持正常生活所应拥有的条件。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
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这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
我们认为,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人权的国际法属性,国际……一人权概念从第一次提出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都属于国内政治和国内法律的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对人权最大规模的践踏和破坏,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省,成为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基本起因。
联合国的成立,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问题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人权问题,特别是基本人权问题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各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由国内有关机关进行保护,这部分人权并没有进入国际法领域。
一般说来,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只有通过国家的立法才能授予,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国际法不直接授予权利给个人。
人权的国内法属性是由人权的特点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人权的内容存在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矛盾。
法定权利是人所实际享有的权利,是统治阶级根据所处的地位,结合本国具体的经济结构与政治制度,在一定限度内将自己所认可的应有权利法律化的结果。
应有权利是指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类自诞生以来就一直追求的美好目标,当某种应有权利得到实现,转变为法定权利后,又有新的应有权利产生,等待着人类为之奋斗。
人权内容的这种特点,决定了人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发达程度的制约。
由于各国的发达程度相异,某种权利在一个国家是法定权利,在另一个国家则可能是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实现的应有权利,若要硬行将其规定为法定权利,也不可能成为实有法定权利。
鉴于各国国情不同,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要在国际上制定一个统一的人权标准是不现实的,只有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由各国法律自行确定本国人权的法定权利,人权的实现才有保障。
人权问题,或者说人权的基本方面仍然是国内法的问题,属于国家的内部事务。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任何一个国家都享有自决的权利,国家有权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有权自行决定包括人权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别国无权干涉。
属于国内法方面的人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内政,这部分人权在进入国际法领域之前,都由主权国家根据其意志自由决定,其他国家有义务予以尊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有责任使这一内政不遭侵犯。
二《联合国宪章》序言部分开宗明义就规定:“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联合国的成立与发展,使人权问题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主要表现为:世界上包括主要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条约具有普遍约束力,构成造法性条约,所有国家都应遵守。
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或者一个国家的侵权行为直接影响到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结果,从而违反国际人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则应由有关国家承担国际责任。
一般说来,种族歧视、种族灭绝、大规模的侵略战争、奴隶制及类似的制度与习俗等,就属于国际人权法所禁止的内容,它们已超出了国内法的规定而成为国际法的问题,无论是否符合一国国内法规定,都是对国际法的破坏,要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国际法的制裁。
如1990年8月2日,伊拉克以武力方式吞并科威特,造成科威特人民的人权遭受大规模侵犯,这种侵犯人权事件就属于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
再如南非以前实行的种族隔离政策,与联合国有关国际人权保护条约相抵触,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对南非进行了广泛谴责,并对南非采取了各种制裁措施,迫使南非改变这种不人道的做法。
人权的国际法属性,要求有关国家在制定自己的国内法和国内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国际上已经被国际条约所规定并获得普遍接受的人权原则,不得与之相抵触。
任何国家都有义务遵守已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人权原则,若以国内法为借口拒不履行,则构成对国际法的破坏,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有权进行干预,这种干预不属于干涉内政的范畴。
如1973年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规定,种族歧视最严重的形式种族隔离是危害人类的罪行,对犯有种族隔离罪行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公约缔约国有义务禁止,并制止和惩办犯有这种罪行的人。
三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人权的国际法属性。
除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和人权领域国际习惯赋予的义务外,人权保护就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只能由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措施加以保护才能实现。
国家的主权受到侵犯或破坏,国家的独立不复存在,国家的人权必然得不到保障。
1978年某国出兵柬埔寨,致使柬埔寨生灵涂炭,民不聊生,连最基本的人权即生存权都难以保障,其他方面的人权更无从谈及。
因此,人权的国际保护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国际人权保护问题才能获得解决。
人权与主权并不矛盾,西方某些国家将人权与主权对立起来,认为“在人类利益面临威胁的时候,有必要牺牲自己的主权”,把人权问题凌驾于主权原则之上,其实质是要借口人权问题侵害别国主权。
关于人权保护的国际条约都是在主权国家间签订的,是缔约国相互尊重主权的结果,在具体实施这些条约时,也必须互相尊重国家主权。
这是国际条约法的一个基本要求。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引伸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必然要求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
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也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在人权国际保护方面,灭绝种族、种族歧视、种族隔离、贩卖奴隶、暴力劫持人质、采取不人道手段大规模制造、驱赶和迫害难民等,是公认的应予禁止的国际犯罪,国家或国际组织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是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不能认为是干涉他国内政。
有关国家不得借口“内政”而排除人权的国际法属性,逃避因严重侵害人权的罪行而必须承担的国际责任。
但是,除以上严重的人权犯罪之外,真正的人权保护还主要取决于国内因素和条件,取决于一国所制定的法律和所推行的政策。
人权保护的主要方面属于一国的内政,不允许任何外国以“保护人权”为借口干涉国家的内政。
西方某些国家推行“人权外交”,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这实质上是强权政治的具体表现,既违反国际人权保护法的目的和宗旨,更不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四我国从来都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一贯尊重并保护基本人权。
我国的人权保护已经制度化、法制化,我国的人权立法从实际出发,以解决现实问题为中心,将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人权问题的条约转化为国内法上个人能直接享受到的权利,并通过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保证实施,使人权国际保护方面的内容能在我国国内最终得以实现。
我国加强了对人权工作的监督、检查,侵权行为要受到制裁和赔偿,我国还在不断普及人权知识,提高人权意识,使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
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生产资料公有制能够保证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会日益扩大,人权状况将会不断改善。
我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着世界上22的人口,而且每年还要净增1500多万人,相当于统一前德国东部的人口,中国政府要向他们提供粮食、住房、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中国政府较完善地解决了这一艰巨的任务,这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
我们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人权具有二重性,要有效地保障和促进整个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实现,就应该尊重不同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宗教和文化背景的国家的特点,增进相互理解,求同存异,以正常的国际合作代替冷战。
长期以来,某些国家利用联合国人权讲坛作为进行冷战的场所,将人权作为推行强权政治的手段,干涉基本上属于他国国内管辖的事务。
他们割裂人权概念,奉行双重标准,片面强调某些人权,有意忽略某些重要的人权,在强调人权的国际保护时,主要偏重于基本上属于各国国内管辖的某些个人人权,不顾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把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于人,而对目前亟待国际社会通力合作保护的基本人权,如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发展权等,则有意回避,并多次袒护和纵容一些为国际社会一致谴责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所有国家都毫无例外地处于这一过程之中。
各国的人权状况都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同是又都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人权认识的深化而不断改善,因而每一个国家都有进一步提高人民享有人权程度的任务。
如果把国家分为两类,一类专门监督他国人权状况而自己却无需改善,一类只被别国监督而没有发言权,这本身就是对人权原则的否定。
但是,西方某些国家在强调人权问题时,只是针对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不针对他们自己,而他们本身却存在严重的人权问题。
某些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美化自己,攻击别人,不顾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具体情况,只以自己的好恶作为人权标准。
国际社会的这些不正常现象,不但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权领域中正常的国际合作,阻碍了全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实现。
我们主张,由于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在进行人权保护时,从内容到形式,从方法到步骤都会有所不同。
要求不同国家套用同一模式,沿用同样方法,采取同等步骤是行不通的。
只有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严格区分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国际法属性,在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国际人权保护问题才能获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