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权的性质(一)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正方,人权是普世的价值观,应当得到全面的保障和尊重。
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任何国家都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的保障不仅是国际社会的责任,也是每个国家的责任。
没有人权的国家就没有真正的民主和法治,人权是国家治理的基础。
因此,人权应当是不容置疑的。
首先,人权是普世的价值观,不受地域、种族、宗教、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
正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所明确规定的那样,“所有人生而自由而且平等,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见、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地或其他地位。
”这表明人权是普世的,不受任何限制。
其次,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联合国成立以来,人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各国也签署了大量的国际人权公约和条约。
这些公约和条约规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措施,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人权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的共识。
最后,人权的保障不仅是国际社会的责任,也是每个国家的责任。
任何国家都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原则。
没有人权的国家就没有真正的民主和法治,人权是国家治理的基础。
因此,人权应当是不容置疑的。
反方,人权是一种相对的概念,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人权观念和实践。
人权并不是普世的价值观,而是受到地域、种族、宗教、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是有争议的。
首先,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人权观念和实践。
由于地域、种族、宗教、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对人权的理解和实践存在差异。
例如,西方国家强调个人权利的保障,而一些非西方国家则强调集体权利和发展权利的保障。
这表明人权并不是普世的价值观,而是受到地域、种族、宗教、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
其次,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共识并不牢固。
尽管联合国成立以来,人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各国也签署了大量的国际人权公约和条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共识牢固。
一些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存在双重标准,以自身利益为先,对他国的人权问题采取不同的态度。
第1章人权基本理论

一、 人权的含义
• 文化性。个人主义、集体主义。人权特殊 性 • 综述: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 区别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 上的、法律上的标准。它包含着“是人的 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 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成为有尊 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
一、 人权的含义 •人权随着资产阶级国家进入法律 领域而被分解成为两部分:一部分 被认为先于国家和高于国家,这部 分仍被直呼为人权;另一部分被认 为后于国家和基于国家,认为它们 是与政治共同体紧密相连的权利, 这部分被称为公民权。
四、 人权的属性
•(二)人权的至上性与相对性 •人权的至上性是在道德价值意义上,人权的相对 性主要是在人权的实现层面上。 •1、人权的至上性 •人权体现这样的价值观: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人权的至上性包含三个层面:对于普遍公里或者 集体价值而言,个人权利至上;对于个人的其他 利益或价值而言,人权所包含的人性尊严至上; 对于权力而言,人权在道德价值上有优先性。
四、 人权的属性
•C.价值的普遍性:人权对于政治社会中的 人具有两大制度性普遍价值:一是确立人 与人之间的界限;二是确立了人与公权力 之间的界限。
四、 人权的属性
• 2、人权的特殊性 • 人权的特殊性一般被理解为不同国家 和地区由于历史传统、文化、宗教、 价值观念、资源和经济等因素的差别, 在追求人权充分实现的过程中其具体 的方法手段和模式可以是多种多样。 • 3、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五、 人权的主体
• 2、人权主体的具体表现形态 • A、生理/心理上的特殊人权主体 • B、特殊法律关系中的人权主体
五、 人权的主体
• (二)有关人权主体资格的争议 • 1、法人的人权主体资格问题 • 2、集体和群体的人权主体资格问 题 • 3、其他关于人权主体资格的争议
论人权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
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
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
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
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正方,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首先,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
伟大的英国哲学家休谟曾经说过,“人类是值得尊敬的,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
”这表明了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应当得到普遍的认可和尊重。
其次,人权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各国都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见、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的区别。
”这说明人权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认知,应当得到全世界各国的共同尊重和保障。
最后,人权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础,保障人权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
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曾经说过,“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这说明了人民的利益是最重要的,如果不能保障人权,就会引发社会动荡和不稳定,影响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反方,人权是相对的,不同国家和民族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人权是相对的,不同国家和民族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不能简单地用西方的标准来衡量。
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曾经说过,“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
”这说明了人的成长和发展是有阶段性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需求和权利,不能简单地要求所有的国家和民族都遵循同样的标准。
其次,人权是受限的,不能无限扩大。
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每个人的自由都应当受到他人的自由的限制。
”这说明了人权是有限的,不能无限扩大,需要考虑到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最后,人权是需要平衡的,不能片面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集体利益。
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曾经说过,“人之初,性本善。
”这说明了人性是善良的,但是在社会生活中需要考虑到集体利益和社会秩序,不能只顾个人权利而忽视集体利益。
因此,人权是相对的,不同国家和民族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不能一概而论。
你知道什么是人权

你知道什么是人权人权指的是人类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和自由当中包括了生存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教育权、平等权、隐私权等。
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是社会进步、和谐稳定以及个人尊严的基石。
下面将从人权的定义、起源、发展、保障、挑战等几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定义人权是每个人天生具备的,不受种族、国籍、性别、宗教、政治观点等因素的限制,是所有人平等享有的普遍权利和自由。
人权的核心理念是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保障个体的自由、公正和尊重。
二、起源人权的概念起源于古代,尤其是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得到了最早的表达。
古代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过“自由之于人,同气之于物”的思想,主张个体自由而平等。
而在近代,法国启蒙哲学家伏尔泰和英国思想家洛克等人的思想更加深入并明确地论述了人权的重要性和普适性。
三、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权的概念和范围逐渐扩展。
在世界各地的法律和国际公约中,人权的保障得到了明确规定。
例如,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被广泛认同为人权保护的里程碑,其中提出人人生而自由、人人有言论自由、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
四、保障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机制。
各国宪法和法律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例如思想信仰自由、个人隐私、受教育权等。
同时,国际人权组织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也起到了监督和促进的作用,确保各国履行人权保护的责任。
五、挑战尽管人权的重要性被广泛认识,但在实现过程中仍面临各种挑战。
一方面,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人权的理解和保护程度存在差异,一些国家仍然存在严重的人权侵犯问题。
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也成为了新兴的人权挑战。
六、结论人权是每个人天生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进步和和谐稳定的基石。
国家和国际组织应共同努力,确保人权的实现和保护。
只有在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的前提下,人类社会才能实现持久和平与繁荣。
在全球范围内,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对人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人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试论人权的性质-1

试论人权的性质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每个现代人维持正常生活所应拥有的条件。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
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这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
我们认为,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人权的国际法属性,国际……我国从来都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一贯尊重并保护基本人权。
我国的人权保护已经制度化、法制化,我国的人权立法从实际出发,以解决现实问题为中心,将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人权问题的条约转化为国内法上个人能直接享受到的权利,并通过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保证实施,使人权国际保护方面的内容能在我国国内最终得以实现。
我国加强了对人权工作的监督、检查,侵权行为要受到制裁和赔偿,我国还在不断普及人权知识,提高人权意识,使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
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生产资料公有制能够保证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会日益扩大,人权状况将会不断改善。
我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着世界上22%的人口,而且每年还要净增1500多万人,相当于统一前德国东部的人口,中国政府要向他们提供粮食、住房、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中国政府较完善地解决了这一艰巨的任务,这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
我们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人权具有二重性,要有效地保障和促进整个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实现,就应该尊重不同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宗教和文化背景的国家的特点,增进相互理解,求同存异,以正常的国际合作代替冷战。
长期以来,某些国家利用联合国人权讲坛作为进行冷战的场所,将人权作为推行强权政治的手段,干涉基本上属于他国国内管辖的事务。
人权的基本属性

Universal and inalienable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is the cornerstone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This principle, as first emphasized i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in 1948, has been reiterated in numerou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declarations, and resolutions. The 1993 Vienna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for example, noted that it is the duty of States to promote and protect all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regardless of their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systems.All States have ratified at least one, and 80% of States have ratified four or more, of the core human rights treaties, reflecting consent of States which creates legal obligations for them and giving concrete expression to universality. Som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norms enjoy universal protection by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across all boundaries and civilizations.Human rights are inalienable. They should not be taken away, except in specific situations and according to due process. For example, the right to liberty may be restricted if a person is found guilty of a crime by a court of law.Interdependent and indivisibleAll human rights are indivisible, whether they are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uch as the right to life,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such as the rights to work, social security and education , or collective rights, such as the rights to development and self-determination, are indivisible, interrelated and interdependent. The improvement of one right facilitates advancement of the others. Likewise, the deprivation of one right adversely affects the others.Equal and non-discriminatoryNon-discrimination is a cross-cutting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The principle is present in all the major human rights treaties and provides the central theme of some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such as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and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The principle applies to everyone in relation to all human rights and freedoms and it prohibits 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a list of non-exhaustive categories such as sex, race, colour and so on.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is complemented by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s stated in Article 1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 ights.”Both Rights and ObligationsHuman rights entail both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tates assume obligations and dutie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to respect, to protect and to fulfil human rights. The obligation to respect means that States must refrain from interfering with or curtailing the enjoyment of human rights. The obligation to protect requires States to protect individuals and groups against human rights abuses. The obligation to fulfil means that States must take positive action to facilitate the enjoyment of basic human rights. At the individual level, while we are entitled our human rights, we should also respect the human rights of others.人权是普世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的普世原则是国际人权法律的基石。
有关人权的知识点

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它们是不可剥夺的,无论种族、性别、年龄、宗教、国籍或其他身份,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
人权理念涉及各种方面,如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
本文将探讨一些与人权相关的知识点。
人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但现代人权的概念主要起源于18世纪的启蒙时代。
在这个时期,人们开始认识到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
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等文献成为人权保护的里程碑。
1.人权的基本原则:人权的基本原则包括普遍性、平等性和不可分割性。
普遍性意味着每个人都享有相同的权利,无论其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平等性强调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
不可分割性意味着各种人权是互相关联的,不能将其分割开来。
2.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涵盖了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权。
这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等。
公民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职责,各国都通过宪法和法律来确保公民的权利。
3.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指的是每个人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
这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通过公正的选举过程,人民可以选择他们认为最能代表他们利益的政府和领导人。
4.经济权利:经济权利关注个人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和机会。
这包括就业权、公平工资、社会保障和适当的生活水平等。
经济权利的保护有助于降低贫困和不平等,并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繁荣。
5.社会权利:社会权利涉及到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基本服务和福利的权利。
这包括教育权、医疗保健权、住房权和文化权等。
社会权利的保护可以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享受基本的福利。
6.人权的保护机制:为了确保人权的实现和保护,各国都设立了人权保护机构和法律框架。
这些机制包括宪法、国际人权法、国内立法、法院系统和非政府组织等。
通过这些机制,人们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寻求正义和补偿。
7.人权的挑战和进展:尽管在全球范围内人权的保护和推进取得了许多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种族歧视、性别不平等、贫困和武力冲突等问题仍然影响着许多人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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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权的性质(一)
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每个现代人维持正常生活所应拥有的条件。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
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这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
我们认为,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人权的国际法属性,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只是针对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幌子,对别国人权问题指手划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不具有合法性。
一人权概念从第一次提出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都属于国内政治和国内法律的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对人权最大规模的践踏和破坏,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省,成为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基本起因。
联合国的成立,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问题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人权问题,特别是基本人权问题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各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由国内有关机关进行保护,这部分人权并没有进入国际法领域。
一般说来,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只有通过国家的立法才能授予,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国际法不直接授予权利给个人。
人权的国内法属性是由人权的特点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人权的内容存在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矛盾。
法定权利是人所实际享有的权利,是统治阶级根据所处的地位,结合本国具体的经济结构与政治制度,在一定限度内将自己所认可的应有权利法律化的结果。
应有权利是指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类自诞生以来就一直追求的美好目标,当某种应有权利得到实现,转变为法定权利后,又有新的应有权利产生,等待着人类为之奋斗。
人权内容的这种特点,决定了人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发达程度的制约。
由于各国的发达程度相异,某种权利在一个国家是法定权利,在另一个国家则可能是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实现的应有权利,若要硬行将其规定为法定权利,也不可能成为实有法定权利。
鉴于各国国情不同,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要在国际上制定一个统一的人权标准是不现实的,只有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由各国法律自行确定本国人权的法定权利,人权的实现才有保障。
人权问题,或者说人权的基本方面仍然是国内法的问题,属于国家的内部事务。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任何一个国家都享有自决的权利,国家有权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有权自行决定包括人权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别国无权干涉。
属于国内法方面的人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内政,这部分人权在进入国际法领域之前,都由主权国家根据其意志自由决定,其他国家有义务予以尊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有责任使这一内政不遭侵犯。
二《联合国宪章》序言部分开宗明义就规定:“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联合国的成立与发展,使人权问题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主要表现为:世界上包括主要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条约具有普遍约束力,构成造法性条约,所有国家都应遵守。
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或者一个国家的侵权行为直接影响到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结果,从而违反国际人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则应由有关国家承担国际责任。
一般说来,种族歧视、种族灭绝、大规模的侵略战争、奴隶制及类似的制度与习俗等,就属于国际人权法所禁止的内容,它们已超出了国内法的规定而成为国际法的问题,无论是否符合一国国内法规定,都是对国际法的破坏,要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国际法的制裁。
如1990年8月2日,伊拉克以武力方式吞并科威特,造成科威特人民的人权遭受大规
模侵犯,这种侵犯人权事件就属于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
再如南非以前实行的种族隔离政策,与联合国有关国际人权保护条约相抵触,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对南非进行了广泛谴责,并对南非采取了各种制裁措施,迫使南非改变这种不人道的做法。
人权的国际法属性,要求有关国家在制定自己的国内法和国内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国际上已经被国际条约所规定并获得普遍接受的人权原则,不得与之相抵触。
任何国家都有义务遵守已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人权原则,若以国内法为借口拒不履行,则构成对国际法的破坏,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有权进行干预,这种干预不属于干涉内政的范畴。
如1973年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规定,种族歧视最严重的形式种族隔离是危害人类的罪行,对犯有种族隔离罪行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公约缔约国有义务禁止,并制止和惩办犯有这种罪行的人。
三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人权的国际法属性。
除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和人权领域国际习惯赋予的义务外,人权保护就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只能由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措施加以保护才能实现。
国家的主权受到侵犯或破坏,国家的独立不复存在,国家的人权必然得不到保障。
1978年某国出兵柬埔寨,致使柬埔寨生灵涂炭,民不聊生,连最基本的人权即生存权都难以保障,其他方面的人权更无从谈及。
因此,人权的国际保护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国际人权保护问题才能获得解决。
人权与主权并不矛盾,西方某些国家将人权与主权对立起来,认为“在人类利益面临威胁的时候,有必要牺牲自己的主权”,把人权问题凌驾于主权原则之上,其实质是要借口人权问题侵害别国主权。
关于人权保护的国际条约都是在主权国家间签订的,是缔约国相互尊重主权的结果,在具体实施这些条约时,也必须互相尊重国家主权。
这是国际条约法的一个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