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权标准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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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正方,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

首先,人权是普世价值,是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无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等,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正是因为人权的普世性,国际社会才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等文件,以确保人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尊重和保障。

其次,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社会进步和稳定的基础。

历史上,许多国家由于忽视人权而陷入动荡和混乱的境地。

而那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往往能够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对个人的尊重,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负责。

最后,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国际社会的责任。

正如尼尔斯·博耶所说,“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际社会应当共同努力,通过合作和协商,确保人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尊重和保障。

反方,人权是一种相对概念,应当因地制宜。

首先,人权的内容和范围因地制宜。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宗教信仰、社会制度等都不尽相同,因此对人权的理解和实践也会有所不同。

尼尔·弗格森曾指出,“人权并非一成不变的概念,而是随着历史和社会发展而不断演变的。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的人权标准来要求其他国家。

其次,滥用人权概念会导致混乱和冲突。

一些国家和组织常常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导致国际关系紧张甚至冲突。

因此,我们应当警惕一些国家和组织滥用人权概念,以达到自身政治目的的行为。

最后,人权的尊重和保障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

在现实社会中,人权往往会和其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如安全、发展等。

因此,我们需要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同时,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寻求最大公约数。

综上所述,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而不能简单地套用一刀切的标准。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正方,人权是普世的价值观,应当得到全面的保障和尊重。

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任何国家都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的保障不仅是国际社会的责任,也是每个国家的责任。

没有人权的国家就没有真正的民主和法治,人权是国家治理的基础。

因此,人权应当是不容置疑的。

首先,人权是普世的价值观,不受地域、种族、宗教、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

正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所明确规定的那样,“所有人生而自由而且平等,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见、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地或其他地位。

”这表明人权是普世的,不受任何限制。

其次,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联合国成立以来,人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各国也签署了大量的国际人权公约和条约。

这些公约和条约规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措施,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人权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的共识。

最后,人权的保障不仅是国际社会的责任,也是每个国家的责任。

任何国家都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原则。

没有人权的国家就没有真正的民主和法治,人权是国家治理的基础。

因此,人权应当是不容置疑的。

反方,人权是一种相对的概念,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人权观念和实践。

人权并不是普世的价值观,而是受到地域、种族、宗教、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是有争议的。

首先,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人权观念和实践。

由于地域、种族、宗教、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对人权的理解和实践存在差异。

例如,西方国家强调个人权利的保障,而一些非西方国家则强调集体权利和发展权利的保障。

这表明人权并不是普世的价值观,而是受到地域、种族、宗教、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

其次,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共识并不牢固。

尽管联合国成立以来,人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各国也签署了大量的国际人权公约和条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共识牢固。

一些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存在双重标准,以自身利益为先,对他国的人权问题采取不同的态度。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正方,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尊重和保障。

首先,人权是普世价值,是每个人天生就具有的权利。

作为人类共同的价值观,人权应当得到全面的尊重和保障。

正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所有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这是人权的基本原则,应当得到全世界的普遍认可和尊重。

其次,人权的保障是社会进步和稳定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中,人们才能够享有自由、平等和尊严,才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人民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而且是不可分割的”,这表明了人权对于社会的重要性。

最后,人权的保障是国际社会的责任。

作为全球公民,每个国家都有责任保障人权,而且国际社会也应当共同努力,为全世界的人权保障作出贡献。

正如南非前总统曼德拉所说,“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这表明了人权保障是全球共同努力的目标。

综上所述,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尊重和保障。

只有在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中,人类才能够实现自己的价值和尊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反方,人权是相对的,应当根据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首先,人权是相对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所以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也应当有所差异。

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所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立德”,这表明了不同国家在保障人权时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其次,人权的保障应当考虑到国家的发展阶段和经济条件。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可能无法做到在所有方面都充分保障人权。

因此,人权的保障应当与国家的发展阶段和经济条件相适应。

正如印度前总理尼赫鲁所说,“我们必须首先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然后再来讨论人权问题”,这表明了人权保障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

最后,人权的保障应当避免对其他权利的侵犯。

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过分强调个人自由权利,导致了对其他权利的侵犯,如家庭、社会秩序等。

因此,人权的保障应当避免出现对其他权利的侵犯。

人权问题的辩论辩题

人权问题的辩论辩题

人权问题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人权问题是全球社会关注的焦点,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

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生存权、教育权等。

这些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体现。

因此,我们应该致力于保护和促进人权,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这些基本权利。

首先,人权问题是全球性的,不仅仅是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问题。

因此,全球各国应该共同努力,通过国际合作和协商,制定和执行相关的人权法律和政策,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正如联合国宣言中所提到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

其次,人权问题涉及到每个人的利益,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例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歧视等问题都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应该得到严厉的打击和制止。

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我们梦想的世界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和冲突的世界,而是一个能够以和平方式解决矛盾和冲突的世界。

”这句话表达了人们对于和平与公正的向往,也呼吁我们共同努力,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实现人权的平等和公正。

最后,人权问题也需要得到国家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积极关注和参与。

国家政府应该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人权的实现和保护。

同时,社会组织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方式,提高人们对于人权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

反方观点,人权问题虽然重要,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更加细致和全面的考虑。

首先,人权问题往往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也存在着差异,因此不能简单地套用一套标准来要求所有国家和地区。

其次,人权问题的解决需要考虑到各种利益的平衡,不能简单地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唯一标准。

例如,言论自由的问题,如果过度放宽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危害国家安全。

因此,在具体实践中需要权衡各种利益,找到一个平衡点。

最后,人权问题的解决需要考虑到国家的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

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方面还存在着很多困难和挑战,如果一味要求其在人权问题上达到一定标准,可能会对其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正方,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

首先,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石。

正如联合国大会宣言中所提到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因此,人权应当得到全面保障,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和剥夺。

其次,人权的保障是国家的责任。

国家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应当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的,“政府应当是人民、由人民、为人民的政府”,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和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的人权。

此外,人权的保障是国际社会的责任。

各国应当相互尊重和保障人权,共同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正如联合国宣言中所提到的,“世界各国应当共同合作,促进人权的保障和发展”。

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

反方,人权的辩论辩题。

首先,人权的辩论辩题并非是普世价值。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宗教、传统习俗等因素不同,对人权的理解和保障方式也存在差异。

因此,人权的辩论辩题应当尊重各国的主权和文化传统,不应当强加于人。

其次,人权的辩论辩题存在着双重标准。

一些西方国家在强调人权的同时,却对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视而不见,甚至采取双重标准的做法。

因此,人权的辩论辩题应当客观公正,不应当被一些国家利用来达到其政治目的。

此外,人权的辩论辩题存在着利益关系。

一些国家和组织在推动人权事业的过程中,往往会将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忽视了人权事业的本质。

因此,人权的辩论辩题应当客观公正,不应当被一些国家和组织利用来谋取私利。

综上所述,人权的辩论辩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和观点,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

只有通过平等对话和合作,才能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实现人类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正方,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

人权是每个人生而平等的基本权利,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

首先,人权的普遍性是不容置疑的。

正如联合国宣言所述,“所有人生而自由和平等,人人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

”这表明人权是普世的,不分国界、种族或信仰。

因此,人权应当得到全面保障,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该受到侵犯。

其次,人权的保障是社会进步的基础。

历史上,曾经有过许多违反人权的暴行,比如种族歧视、奴隶制度等,这些都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而当社会开始重视人权,保障人权时,社会也会逐渐进步,实现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

因此,人权的全面保障是社会进步的基础。

最后,人权的保障是国际社会的责任。

在全球化的今天,人权已经超越了国界,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联合国成立以来,各国已经签署了许多国际人权公约,承诺保障人权。

因此,人权的保障是国际社会的责任。

反方,人权是相对的,不应当绝对化。

人权是相对的,不应当绝对化。

首先,人权的普遍性存在争议。

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对人权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人权并非普世的。

比如,在某些国家,可能会有一些宗教习俗,这些习俗可能会与一些普遍人权价值相冲突,这就说明了人权并非普世的。

其次,人权的保障存在着现实困难。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资源不足等原因,可能无法全面保障人权。

这并不是这些国家故意违反人权,而是存在着现实困难。

最后,人权的保障需要平衡。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可能需要对一些人权进行限制。

比如在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方面,可能需要对一些人权进行限制。

因此,人权的保障需要平衡。

名人名句:“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世界人权宣言》。

“人权是不可剥夺的,也是不可侵犯的。

”——马丁·路德·金。

经典案例:南非种族隔离制度的废除。

南非曾经实行种族隔离制度,对黑人的人权进行严重侵犯。

经过长期的斗争,种族隔离制度最终被废除,黑人的人权得到了保障,南非社会也实现了和解与进步。

辩论辩题的人权问题

辩论辩题的人权问题

辩论辩题的人权问题正方,人权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挑战,我们认为人权问题是一个国家和国际社会都应该高度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首先,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教育权、言论自由等。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生而拥有的,不容侵犯。

而且,人权问题的存在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更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

因此,我们认为人权问题应该得到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解决。

人权问题不仅仅是一种道德问题,更是一个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

缺乏人权保障会导致社会不稳定,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冲突。

比如,历史上的南非种族隔离制度就是因为对黑人的人权严重侵犯而导致了长期的社会动荡和冲突。

而且,人权问题也会影响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合作。

如果一个国家严重侵犯人权,必然会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影响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声誉。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人权问题的解决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因此,我们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共同解决人权问题,为全人类的幸福和和平作出贡献。

反方,人权问题固然重要,但我们认为人权问题并不是所有国家都需要过分关注的问题。

首先,人权问题的定义并不是那么明确,不同国家对人权的理解和实践方式也各不相同。

比如,西方国家对人权的理解更注重个人自由和权利,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更注重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

因此,如果一味强调西方的人权标准,很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文化和传统造成冲击,甚至引发文化冲突。

其次,人权问题的解决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结合国家的具体国情和发展阶段来考虑。

一味强调人权可能会忽视国家的发展需求和治理能力,甚至会给国家带来不必要的政治压力和干涉。

比如,一些西方国家过分强调人权问题,对其他国家进行干涉和制裁,导致了国际关系的紧张和不稳定。

最后,我们认为人权问题并不是国际社会应该过分干涉的问题,国家内部的事务应该由国家自己来解决。

国际社会应该尊重每个国家的主权和独立,而不是一味干涉和指责。

只有通过平等对话和合作,才能真正解决人权问题,实现世界和平与发展。

人权问题辩论辩题

人权问题辩论辩题

人权问题辩论辩题正方,人权问题是全球性的重要议题,应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关注。

首先,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这些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也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

而且,人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更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和协调来解决人权问题,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其次,人权问题的存在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缺乏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甚至可能引发暴力冲突和战争。

因此,保障人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和平的重要手段。

名人名句方面,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人人生而平等,拥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句话充分体现了人权的重要性和普遍性。

而且,历史上也有许多案例表明,当人权得到保障时,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进步和发展。

比如,南非的种族隔离制度被废除后,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迅速。

反方,人权问题固然重要,但是在实际的国际关系中,人权问题往往被政治化和双重标准。

首先,一些西方国家经常利用人权问题来干涉其他国家内政,以此达到其自身的政治目的。

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国际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也不利于解决实际的人权问题。

其次,人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无法简单地用一套标准来衡量和解决。

不同国家的文化、宗教、历史背景都不同,因此人权问题的解决也需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

而且,一些国家在追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做出一些牺牲,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不重视人权问题。

名人名句方面,中国的邓小平曾经说过,“发展是硬道理。

”这句话表明了在一些国家追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一些人权。

而且,历史上也有一些案例表明,一些国家在保障人权的同时,社会并没有得到真正的稳定和发展。

综上所述,人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需要全球共同努力来解决。

我们需要在尊重国家主权和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通过国际合作和对话,寻求解决人权问题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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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权标准的几个问题摘要:人权问题是时下国内外比较关注的热门话题,尤其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之后,西方列强企图借助人权外交推行其霸权主义,强权政治。

针对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冲突,我们有必要明确人权标准的内涵和特征,并在分析国内外不同人权标准的基础上,探索是否有突破国别的普遍性的、共同的人权标准。

关键词:人权;人权标准;共同性;弹性区间在人权意识觉醒和人权国际化的进程中,人权及其标准成为当代国际、国内争议与分歧比较大的一个热门问题。

西方某些国家硬要把本国人权标准通过某些方式强加给其他国家,这是大多数国家所不能接受的。

那么,有没有一个共同的人权标准,至今仍没有取得统一的认识,如果说有,为什么人们提出各种各样的标准,如果没有,为什么自《联合国宪章》制定以来,已经通过了七十多个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协定和议定书,以及区域性的人权公约等。

所以探索是否有突破国别的普遍性的、共同的人权标准,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一、人权与人权标准解释人权标准之前,我们有必要明确人权的涵义。

什么是人权?不同的学者对于人权的涵义有不同的界定,西方学者大多从普通道德的视角论述对人权的理解,美国学者路易·亨金认为:“所谓人权,我的意思仅仅指依照当代共同意见,每个人都要对他的社会和政府提出的或被认为应当提出的那些道德上的和政治上的要求。

”[1]英国学者米尔恩从他的人权哲学出发,也把自己对人权的理解建立在普遍道德的基础上。

他认为人权是“最低的道德标准,人权概念是可以合理论证的,它并不是一种理想标准,而是一种最低标准的概念,更确切地说,是这样一种概念:有一些权利是普遍最低的道德标准要求予以尊重的权利。

”[2]而相反,美国学者杰克·唐纳利则认为人权是“最高的道德要求,人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一个人之所以拥有权利,仅仅因为他是人。

因此,它们是最高等级的道德要求。

”[3]因此,西方学者大多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他们对于人权概念的理解也都是在这一基础上展开的。

国内关于人权概念的界定,学者们根据立论重心不同来阐释自己对人权概念的理解。

董云虎等人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或者说,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沈宗灵认为“人权是人们从一定的价值、道德观念出发而认为作为一个人或群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享有的权利。

”[5]张光博认为“人权概念无论是在被发明出来的时候,还是现代的使用中,都不指涉和涵盖公民的全部权利,而仅指涉那些基本的和普遍的权利。

”[6]依据这些定义,不难看出,中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人权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如基本的政治权利、法律权利和个人权利等都是他们所认同的。

人权包含一系列的内容,比如人权的来源、人权的内容、人权的衡量标准、谁来定这个标准,以及人权的服务对象等等问题。

我们有必要首先弄清楚人权标准的概念,因为现今社会随着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着激烈的人权意识冲突,虽然《世界人权宣言》包含着一系列的国际人权观念,但其终究只是理论,在人权的实践当中各国仍然存在着很多差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行其是,各有所谋。

关于人权标准的概念也有不同的解释。

马克思主义认为所谓人权标准,本质上就是对人权现象、状况或人与人之间现实的权利关系进行评价的尺度、准则和规范。

马克思主义人权标准的概念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

而国际人权法则认为人权标准,“是指衡量各个国家的人权政策、人权立法、人权状况和人权实践的依据、原则或尺度。

”[7]国际人权标准概念则是以“天赋人权”为理论基础。

两者关于人权标准概念的本质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二、人权标准的特征在明确人权标准的定义后,我们必须了解人权标准的特征,依据人权的属性我们可以分析出人权标准具有如下特征。

人权标准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权利关系进行评价的一种尺度,一定的人权标准内容反映的是一定社会关系的物质利益关系、思想利益关系。

而社会物质利益关系又是不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

所以人权标准具有客观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一切国家(包括现代所有的各个国家在内)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

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国家的一切主张(包括对人权的理解乃至法律上的实践)归根结底都是在国家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主张。

而统治阶级的任何主张总是以其统治地位的确立和巩固这一基本或根本的利益目的为着眼点的。

人权标准作为思想上层建筑反映的是社会经济基础。

人权标准是国家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体现,作为国家的主张之一,也是在国家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主张,所以人权标准具有阶级性。

人权标准也具有相对性。

人权的实践与人权的实现是要受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

评判一个国家人权的实践与人权的实现状况的标准不应该也不可能超出这个国家所处的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

进一步说,各主权国家就有权在遵从人权普遍性原则的条件下,依照各自国家的国情、社情来决定本国的人权发展模式、人权保护模式,从而确立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评判标准。

三、关于人权的共同标准自从西方国家向世界推行其人权观念后,人权问题便成为国际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原因是不同政治经济背景的国家在人权的实践上存在很大差异,那么究竟有没有一个突破国别的普遍性的、共同的人权标准,这是一个争议、分歧很大,至今没有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

当今世界是否有突破国别的普遍性的、共同的人权标准?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当代没有完全一致的共同的人权标准,而有人认为有共同的人权标准。

丁维陵等人认为没有广泛的完全统一的人权标准,“只要世界上还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就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人权标准”,但是他们也认为有相对存在的共同的人权标准这应该从国际法中寻找,也就是说,并不存在各国都承认的广泛的共同的人权标准。

”[8]鲍宗豪认为是否有共同的人权标准,关键在于各个国家如何理解和把握这种共同标准,“不同阶级、不同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共同标准,是建立在不同的乃至对立要求基础上的共同标准,所以,这里的‘共同’又包含着差异、矛盾和对立的。

”[9]相反,章若龙等人认为当今世界有共同的人权标准,“承认和实现人权的共同标准是反击西方人权攻势的需要。

只有承认国际社会成员共同制定的标准即共同标准,才能有统一、客观而公平的尺度来衡量各国的人权状况。

”[10]这是他们从反击西方政治制度和价值理念侵略的角度分析出有共同的人权标准。

笔者认为当今世界上有共同的人权标准,但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这个共同的人权标准应具有弹性空间,为了衡量不同国家人权的状况,我们应找出这个共同人权标准的上限及下限。

1.人权标准的下限人权标准的下限即人权状况的最低评价尺度、准则和规范。

人权标准的下限是超越具体地域、国别和文明传统等条件,这个共同或一般的人权标准能够被普遍接受,那它应当是绝大多数具体地域、国别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标准。

194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其中把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联合国的基本宗旨之一。

根据宪章的有关规定,第三届联大又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并把整个宣言作为国际社会的人权共同标准,赋予它以崇高的地位。

具体的人权标准下限,例如:国际法律文书中关于某些严重侵犯国际人权的国际罪行,侵略和侵略战争、殖民主义、国际恐怖活动等的界定,应该说绝大多数国家基本上有一个共同标准。

对国内人权的大规模的集体恶意犯罪,如灭绝种族、实行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实行奴隶制等。

还有国际文书中关于一切国家都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一系列集体人权,绝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有予以承认。

这些都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最低尺度、准则和规范。

2.人权标准的上限人权标准的上限应该是人权事业发展的指向标,用以鼓励各个国家的人权朝这个目标努力。

人权上限是以下限为基础的,上限是在抑制人权领域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基础上实现的。

人权标准的上限应该尊重不同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差异性,允许各国在不侵犯他国人权利益的基础上以本国国内法为其人权标准,达到本国人权的充分实现。

恩格斯曾说过:“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

”[11]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共产主义社会并不意味着人们自由和权利的消失,反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自由和权利逐渐扩大了,而且真正得以实现。

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以个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相信这也是人权事业发展的指向性标准,是各国人权努力的目标。

确定共同人权标准的弹性空间,无疑推动了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它能够有效地抑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促进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从而推动世界和平、文明进程。

参考文献:[1]路易·亨金.权利的时代[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2.[2]A.J.M.米尔恩.人权哲学[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1:9.[3]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M].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0.[4]董云虎.刘武萍.世界人权约法总览[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75.[5]沈宗灵.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J].中国法学,1991,(5).[6]张光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J].中国法学,1990,(4).[7]左群,吴岚.人权冲突视野中的人权标准范畴[J].江西社会科学,2005,(12).[8]丁维陵,汤秀娟.当今世界的人权标准问题[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241.[9]鲍宗豪.正确认识和运用人权标准[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266.[10]章若龙,吴新耀,杨斌.人权有共同标准[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249.[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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