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文化与和谐理念
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和谐的理念

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和谐的理念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积淀下来的宝贵财富,它包含了丰富的哲学、伦理、艺术等方面的内容,而其中一个核心理念就是社会和谐。
这一理念在中国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个人、家庭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和谐的关系,并分析其在当代社会中的现实意义。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社会和谐理念强调家庭和谐。
在中国文化中,家庭被视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传统文化中,强调尊重长辈、孝敬父母、关心兄弟姐妹等美德,这使得家庭成员之间能够相互扶持、关爱和支持,形成和睦的家庭氛围。
在这种和谐的家庭氛围中,家庭成员能够共同面对困难、分享快乐,增进彼此之间的情感,使得整个家庭更加稳定、和睦。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社会和谐理念强调社会关系的和谐。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被教导要互助互爱、和睦相处。
传统文化中的价值观念,如仁爱、和谐、忍让等,鼓励人们处理人际关系时保持宽容、理解和尊重。
在社会关系和谐的基础上,人们能够减少冲突和分歧,互相支持与帮助,形成一个团结和谐的社会。
这一理念在当代社会特别重要,因为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了社会关系的紧张和冲突,而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借鉴。
此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社会和谐理念也体现在人与自然的和谐中。
中国文化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人们被教导要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生。
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观念,强调人与自然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这一理念促使人类从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角度来对待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与自然保持良好的相互关系。
在当代社会,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为我们寻找到了一种解决之道,即通过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
总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社会和谐理念对于个人、家庭和整个社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会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独特的精神标志,它通过强调家庭和谐、社会关系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等方面的理念,为解决当代社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和谐理念及当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和谐理念及当代价值作者:胡晓钱泳宏来源:《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05期[文章编号]1009-3729(2011)05-0079-[摘要]追求和谐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价值理念,其集中体现在“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引礼入法、礼法合治及无讼是求、调处息争等方面。
中国传统法文化之和谐理念的当代价值在于,它启示我们应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德并重、构建和谐,注重调解、追求和谐。
客观、全面地分析认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和谐理念,着力于其现代转化,有助于当前我国和谐社会法文化的构建。
[关键词]传统法文化;和谐理念;法治[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志码]A“沧海桑田、时代变迁,中国古人对法之思考所遗留下的法典、概念、原则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已成历史的陈迹,但中国古人面对生活和人生意义所作的法之思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智慧,对现代中国人来说,在文化上仍具有传承和借鉴的意义。
”[1]作为法律智慧之一的中国传统法文化之和谐理念,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它体现了中华民族伟大的创造力。
客观、全面地分析认识传统法文化的和谐理念,着力于其现代转化,有助于当前我国和谐社会法文化的构建。
近年来,出现不少研究中国传统法文化和谐理念的论著,它们或侧重于分析和谐理念形成的物质、政治与哲学基础,或侧重于探究和谐理念的某个具体体现。
本文将着重探讨中国传统法文化之和谐理念的当代价值。
一、中国传统法文化之和谐理念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价值观念是追求和谐。
和谐理念贯穿于中国思想发展史的各个时期,在儒、道、法等主要学派思想中均有所体现,儒家法文化中最为突出,形成了深厚的历史积淀,从而成为中华民族普遍的理念,这种理念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及维护我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巨大作用。
1.“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经典的生态智慧。
它认为,人与自然、人道与天道是融会贯通的,即宇宙真理与人生真理是一致的。
中国传统法文化与和谐理念

中国传统法文化与和谐理念摘要:和谐是当今社会的主旋律,也是从古到今人们永恒的追求,我们的先哲们自古就充分认识到了和谐的价值。
中国古代和谐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自身的和谐。
古为今用,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我们能够更深刻的理解它的现代价值——在我们的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它的指导作用。
标签:法文化;和谐理念;价值追求;影响一、中国传统法文化由于对文化理解的多元性,在法学界对中国传统法文化也具有不同的解释,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尚无权威的界定。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融儒、佛、道为一体的文化;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以“伦理为本位”的儒家文化;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礼法并重、以礼为主,传统法制与伦理道德交织在一起,本质上属于伦理法;还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以刑律为核心,融道德、习惯、家规、乡约为一体,强调礼治,重视道德,实行人治,将礼乐的教化与道德的约束置于重要地位,而把法视为治国的辅助手段等。
在多种多样的解释中具有共性的认识是:倾向于把法文化描述为一个社会中的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群体性认识、信仰、评价和心态的复合有机体。
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是中华民族对法律生活所特有的思想观念、理想人格、情感倾向、行为趋向,是中华文明发展过程中在各个时期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
二、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和谐一直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价值取向,它表现为中国古人对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思想家等,从稳定社会秩序,和谐天理人伦的实用角度去认识和论述法的作用,他们高度重视从自然、社会、人伦及民心向背的综合联系中去考虑法令的可行性,从而确定法的原则,形成了独具特色、充满伦理色彩而又折射出和谐理念的中国传统法文化。
论中国传统法律和谐思想之体现

论中国传统法律和谐思想之体现中国传统法律和谐思想体现在法律制度、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三个方面。
在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和谐思想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和谐思想的体现。
一、法律制度的和谐思想体现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和谐思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平衡性,二是法律的综合性。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注重平衡性,强调公平公正,追求社会秩序的和谐。
例如,在古代的刑法中,有着严格的刑罚档次与大赦政策相结合的特点,即严罚与宽恕相互平衡。
这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谦和与宽容之道,致力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其次,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注重协调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古代的土地法和家族法就是典型的例子。
土地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承租制度和宅地制度,通过规范土地的使用和流转,平衡了个人与社会、部落与国家的关系。
家族法则是以维护家庭的和谐为目标,通过对继承、抚养、婚姻等方面的规范,维护了家族的稳定与延续。
二、法律精神的和谐思想体现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和谐思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仁爱、公正和协调。
首先,仁爱是中国古代法律精神的核心,也是和谐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古代法律注重人伦关系的调和与保护,强调对他人的关爱和尊重。
例如,孝道是中国古代法律精神的重要表现,规定子女应该尽孝养老,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公正是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基本准则。
传统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公正,以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为目标。
古代的刑法刑罚,并不仅仅是为了惩恶扬善,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公正的原则,让法律的实施符合道义的要求。
再次,协调是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重要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注重调解和协调,以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
例如,宋代的官员综合案例,代表了古代法律精神中调解和协调的重要价值观。
三、司法实践的和谐思想体现中国传统法律和谐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有力的表现。
首先,中国古代司法实践注重和谐的调解机制。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启示,这些启示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
以下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传统法律文化倡导公正和公平。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正与公平,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
这一价值观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它要求法律公正地对待每个人,确保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和谐。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传统法律文化提倡和平解决纠纷,鼓励人们相互理解和协调。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注重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以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道德教育。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紧密结合,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并倡导安居乐业、知止不争的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加强道德教育,培养人们的法律和道德观念,使法律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准则。
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民责任。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每个公民的职责。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该培养和强化公民的责任意识,激发公民的积极参与和责任感,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传统法律文化提倡仁义道德。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倡导仁义道德,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强调感恩、孝敬和尊重他人。
这一价值观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非常重要,它要求人们彼此尊重,关心他人,遵守法律道德规范,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传统法律文化重视学习和知识。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学习和知识,提倡人们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需要人们具备法律知识和意识,以便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稳定和改革相统一。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稳定与改革相统一,强调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法律的适应性。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需要继续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同时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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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 之 用 , 和 为 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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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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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
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 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 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
3、居安思危,不要安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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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人与自然关系上主张天人合一,寻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在人与人关系上主张和而不同,寻求人与人之间在保持差异
的基础上达成统一与和谐。
3、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主张公正平等,寻求建立人人各得其所
的大同社会。
4、在人的身心关系上主张加强修养,实现自我身心和谐。
选自《三国演义》第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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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有大美而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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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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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钓而不纲,弋不射宿。
安身立命
安贫乐道
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 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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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自然的和谐 人与人的和谐 人与社会的和谐 人身心内外的和谐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

的基础上达成统一与和谐。
3、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主张公正平等,寻求建立人人各得其所
的大同社会。
4、在人的身心关系上主张加强修养,实现自我身心和谐。
宇宙
建宁二年四月望日,帝御温德殿。方升座,殿角 狂风骤起。只见一条大青蛇,从梁上飞将下来,蟠 于椅上。帝惊倒,左右急救入宫,百官俱奔避。须 臾,蛇不见了。忽然大雷大雨,加以冰雹,落到半 夜方止,坏却房屋无数。建宁四年二月,洛阳地震; 又海水泛溢,沿海居民,尽被大浪卷入海中。光和 元年,雌鸡化雄。六月朔,黑气十余丈,飞入温雄 殿中。秋七月,有虹现于玉堂;五原山岸,尽皆崩 裂。种种不祥,非止一端。……朝政日非,以致天 下人心思乱,盗贼蜂起。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 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 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 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
《礼记•礼运》
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 而患不安。
孔子
路不拾遗,夜不闭户。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吾日三省吾身
选自《三国演义》第一回
天地有大美而不言。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钓而不纲,弋不射宿。
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 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 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安身立命
安贫乐道
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 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强调法律的和谐性和公正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和谐与公正的统一,注重解决矛盾和争议,倡导从整体利益出发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这种价值观念对于建立公正与和谐的法治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次是注重儒家思想的法治观念。
儒家强调的德治思想,倡导以仁义为核心的法律观念,推崇道德法治的理念。
这种传统观念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塑造和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最后是传统文化对法律行为的规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丰富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法则,如“君子不议利,忠臣不事权,见义勇为”,这些规范对于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然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传统观念与现代法律价值观的融合问题。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儒家思想和社会道德的规范,与现代法治价值观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例如,在个人权利保护、公平正义和司法独立等方面,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的要求有所差别,需要进行调和和整合。
其次是传统观念对法律规范执行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权威的敬重和强调和谐的传统观念,可能会影响到法律规范的有效执行,尤其是在地方政府和官员行为等方面。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法治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是传统观念与现代社会的变革和多元化的挑战。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一个快速变革的社会环境中面临着适应性和塑造性的挑战,需要根据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来调整和发展法律文化。
要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法治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引导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接受现代法治的理念和价值观。
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强化法治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这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和完善,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加强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律的融合研究,找到传统与现代的有效结合方式。
可以通过调研和研究,发掘传统法律文化中与现代法治价值观的契合点和互补点,推动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的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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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文化与和谐理念摘要:和谐是当今社会的主旋律,也是从古到今人们永恒的追求,我们的先哲们自古就充分认识到了和谐的价值。
中国古代和谐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自身的和谐。
古为今用,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我们能够更深刻的理解它的现代价值——在我们的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它的指导作用。
标签:法文化;和谐理念;价值追求;影响一、中国传统法文化由于对文化理解的多元性,在法学界对中国传统法文化也具有不同的解释,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尚无权威的界定。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融儒、佛、道为一体的文化;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以“伦理为本位”的儒家文化;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礼法并重、以礼为主,传统法制与伦理道德交织在一起,本质上属于伦理法;还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以刑律为核心,融道德、习惯、家规、乡约为一体,强调礼治,重视道德,实行人治,将礼乐的教化与道德的约束置于重要地位,而把法视为治国的辅助手段等。
在多种多样的解释中具有共性的认识是:倾向于把法文化描述为一个社会中的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群体性认识、信仰、评价和心态的复合有机体。
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是中华民族对法律生活所特有的思想观念、理想人格、情感倾向、行为趋向,是中华文明发展过程中在各个时期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
二、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和谐一直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价值取向,它表现为中国古人对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思想家等,从稳定社会秩序,和谐天理人伦的实用角度去认识和论述法的作用,他们高度重视从自然、社会、人伦及民心向背的综合联系中去考虑法令的可行性,从而确定法的原则,形成了独具特色、充满伦理色彩而又折射出和谐理念的中国传统法文化。
和谐是我国传统法文化所追求的最高目标,也是内在于法律的道德理念。
它是与中国的文化历史分不开的。
一方面,“天人合一”是整个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哲学基础,这就决定了这种法文化的最高价值目标必然就是寻求天、地、人三者的最佳和谐点,既不仅要求人与自然要和谐一致,还包括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也应该互敬互爱、相互和解。
1.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和谐理念的形成纵观中西古代法文化的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在西方古代社会,也有着与我们的先哲们相同的对于“和谐”的向往。
西方早期的“和谐”以征服自然为特征。
而中国古代的“和谐”始终追求人与天道、自然、社会和谐,体现的是一种“和合”文化;并且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中绵延不绝,一脉相承,成为中国人关于人生、社会、自然乃至宇宙的最高理念。
“天人合一”是和谐理念形成的哲学基础。
“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
它形成于原始社会,成熟于先秦,主要涵盖了三层关系:1)人与自然的关系;2)人与人的关系;3)人自身(身与心)的关系。
自先秦理性精神确立之后,“神人以和”逐步让位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统一的“天人合一”。
董仲舒把儒家的基本理论与战国以来风行的阴阳五行宇宙论结合起来,为封建社会的政治纲领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宇宙论基石。
此外,董仲舒还把自然事物伦理化,把自然的天人格化,赋予“三纲五常”以天定位。
同时,借助天的权威节制人君的绝对权势,强调社会秩序与自然规律相联系而作为和谐稳定的整体存在的重要性,并将“和”提升到了哲学本体论的高度:“和者,天地之正也,阴阳之平也,其气最良,物之所生也”,“天地之美,莫大于和”。
2.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的形成和发展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和谐理念受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而得到发展、巩固和扩张。
在传统中国,伦理与法的结合运作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礼俗社会,而礼俗社会以各种各样的和谐为其追求,家庭之间的和睦、邻里之间的和谐、亲朋之间的和谐,乃至社会等级之间的和谐,都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伦理与法文化所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
所以和谐思想便很容易地由官方的“和合”秩序价值下沉为芸芸众生的和谐理念。
中国法律以伦理关系的恰当和谐为价值目标,而伦理关系是以亲情为基础,伦理之和谐也就是情感的最好归宿。
满足了人们的情感追求,即是一种美的乐趣和享受。
所以,受这种伦理情感等因素的影响,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也便自觉不自觉地在社会中确立并发展起来。
而情感又不仅仅存在于以血缘为基础的亲人之间,凡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皆有情感。
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所体现和包含的绝不只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和谐,而是法律在基于以亲情的实现为满足的基础上,在更大的目标上追求并实现了的一种社会关系的和谐,即家庭扩展到家族,再扩展及邻里与社会,最终他们希冀每一种社会关系的情感都得到和谐的满足。
三、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及其价值追求的集中表现由于中国古代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过分地强调和谐,加之占中国古代思想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也极力宣扬“无讼”、“息讼”、“贱讼”、“厌讼”等观点,所以无讼成为了中国传统法文化里追求和谐的必然选择,也是体现中国传统法文化及其价值追求的最突出和集中的表现。
“无讼不过是和谐延伸到司法上的一个转借词而已。
但是,历史已充分证明,传统中国人所追求的没有任何纷争的无讼社会只能是一种理想,难成现实,“无讼”乃是一个几千年的中国梦,在现实法制生活中,则是没有一日没有争讼,以致古代官方与世人阶层每每哀叹“世风浇漓”和“人心不古”。
四、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及其价值追求的消极影响和谐无讼观念萌发于四千年前,正式产生于两千年前,无讼的实践贯穿于两千年当中,其确有深刻的历史根据,由提供无讼而发展起来的调处息讼把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紧密结合,是在自然经济下解决民事纠纷的较佳选择,其制度之完善,经验之丰富,实施之广泛在世界法制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但“无讼”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理想,是建立在非科学的认识之上的。
从先秦诸子到汉唐诸僧,关于无讼的理论和追求无讼的途径与模式基本上是相同的,没有伴随时代的进步而发展进步的“无讼”无疑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是不现实的,违背历史发展的。
“无讼”表面上看起来社会平静、稳定,实际上却由于社会纷争得不到诉讼中的公正审判往往导致抑制人类个性的伸张,妨碍人们行动的自由,扼杀创新精神,从而使社会发展动力的源泉干涸,枯竭。
五、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及其价值追求的积极影响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及其价值追求在立法中的体现就是以严格维护礼所确定的秩序为出发点。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也以维护礼所确定的秩序为目的,秩序成为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评判法律的好坏,不是看自由和效益,而主要是看法律在法治国家中,把国家秩序是否安定、有序作为评判的标准。
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将“仁义”与“法术”进行相互吸收和调和,它是两种极端主张的相互吸收和补充,在某种意义上讲,它代表了一种历史的进步。
统治者希望运用政策的杠杆和制度的功能,减轻甚至消弭导致社会不和谐、政治不安定的种种原因,在有限平衡的基础上,构建和维系社会的和谐。
“和而不同”是传统法文化“和谐”的本质,“无讼”、“息讼”则是为了追求和谐的社会秩序,而以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来促进和改善国家治理,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和谐,“无讼”、“息讼”实际成为中国古人在追求和谐上的必然选择。
它包括着深刻的思想内涵:将诉讼置于社会大系统的背景中来看待,而不是孤立地看待,应寻找纷争的根源,提前解决和处理发生纠纷的矛盾,以杜绝诉讼;并不是真正地主张畏讼、贱讼或厌讼,而是不主张滥讼或者恶意诉讼,正确对待诉讼,不为诉讼而诉讼,做到心怀诚信,持守中正之道,而不偏不倚。
在中国古代,人性、人生、伦理等道德问题是彼此紧密联系,息息相关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也是对中国人影响最深远的基本观念。
“无讼”和“息讼”以此为出发点,主张通过礼乐教化来实现社会的和谐少争,并通过“礼”、“德”来实现定分止争。
因此,它实际上注重的是“内圣外王”式的个人修养,强调人在一切事物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它注重用道德来判断荣辱,强调通过文化教化以实现“道之以政,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之目的。
可以肯定,“和谐”、“无讼”、“息讼”的思想与我国当代和谐社会的总体精神是一脉相通的。
所以,这些思想中的合理因子对于今天的我们是很有必要借鉴和传承的:结语中国传统法文化是礼法并重,以礼为主,将礼乐的教化与道德的约束置于重要地位,而把法视为治国的辅助手段的文化。
这是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宗法专治背景下形成的传统法文化。
数千年以来,尽管中国古代各个朝代的法律之间存有变异,但对和谐价值的偏好,特别是对和谐社会的维护和促进,却是贯穿其间的一条价值主线。
法以保障社会秩序和谐和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作为基本的价值,是中国传统法文化在法律领域内的集中体现。
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及其价值追求中的合理成分不仅是中国的宝贵财富,也是一笔巨大的世界法文化遗产。
我们既为拥有其中许多优秀的思想理念和正确的价值观念而感到骄傲,同时,又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提出更具有创新意义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认识;对其可资利用的部分通过创造性地转换而展示其新的价值、新的生命力,使其得到继承与光大,改造与升华。
参考文献:[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路红,戴健林,任杰.传统社会中国人的法律态度[J].北京社会科学,2001,(1).[3]桑保军.中国法文化四阶段分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6).[4]林剑鸣.法与中国社会[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5]马作武.中国古代法律文化[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8.[6]刘作翔.法律文化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