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请求权法律思考

不当得利请求权法律思考摘要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指受害人请求受益人返还其不当利益的权利。
对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及类型,学界存有不同的观点。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导致相关案件当中,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旨在分析研究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观点,从而说明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立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要件作者简介:坦塔娜·地里夏提,新疆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15-02一、请求权概述人群共处,各有主张,涉及不同的利益,不免发生冲突。
为维护社会生活,自须定其分际。
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就其认为合理正当的,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受其利益。
这种力量就是法律赋予人的权利。
权利作为私法的核心,指的是享有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
权利以其作用为标准,亦即以“法律上之力”的性质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其中,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的地位,指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权利,为发挥其功能,或恢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均需借助于请求权的行使。
在所有民事权利中,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权利人不能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只能对义务人进行请求。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概述(一)不当得利的概念民法上很少有一个制度,像不当得利那样,源远流长,历经两千余年的演变,仍然对现行法律的解释适用具有重大的影响。
以不当得利为债之发生原因,乃罗马法所创设。
不当得利滥觞于罗马法中的返还财产诉权,经由中世纪欧洲共同法的发展,至近代又经自然法学说的锻造,终成为债法的三大支柱之一。
可以说,不当得利制度是民法中历久弥新的古老制度。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浅析中美法上不当得利制度的异同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抽t y 雾雾票翌琶雾鬟雾瑟萋譬愁一20l o和月(下)。
i太{;J占缸会醯纽毖幽淄茁篮困越酱鍪毫蕴缢滥!:!:::!=:!!=!二:竺浅析中美法上不当得利制度的异同刘一歌摘要关于中美不当得利制度,前人已经有过不少相关论述,本文在整理和总结前人观点的基础上尽量开辟新的论证方式,力图科学.客观的同时又有所新意.本#.ej g-新是从物权行为角度比较了两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地位差异问题及其原因;第二新是通过案例分析来分析比较一些问题上两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具体差异.关键词不当得利物权行为返还请求权中圈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0592(2010)09.032.02一、两国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简介美国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U nj us t Enr i c hm ent)是作为返还法(Resi t i t ut i on)的基础而存在的,为纠正原先法律设置的僵化,尤其是出于对某类合法但不合理的案件的纠正,出于衡平理念的考虑,美国法上逐渐出现了今天以不当得利为基础的返还请求权。
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债法制度,源于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二、美国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与我国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初步比较美国法上不当得利的要件可以概括为:(一)被告获得利益;(二)原告因此而受到损失:(三)被告保有该利益有失公平;(四)被告不存在抗辩事由。
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的要件可以概括为:(一)受益必须是没有合同依据的:(二)必须是一方受益:(三)必须是使他方受损:(四)必须是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从“物权行为”问题上,两国法律的同向态度,看两国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说到不当得利制度就不可回避的会涉及到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问题,对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德国法采肯定说。
民法总则122条不当得利的内容是什么?

If I succeeded today, I must have put all my hard work together yesterda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122条不当得利的内容是什么?在我们的生活过程中,不是一帆风顺的。
偶尔会被他人欺骗,被他人骗取财物等等。
这时候,在法律的语境下,这种人所得的的利益就是一种不当得利。
这是我国民法中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
通过这种行为取得的财产是不合法的。
因为这是一种不正当的途径。
那么,究竟怎么样的行为会被法律认定为不当得利呢?民法总则122条不当得利的内容是什么呢?在我们的生活过程中,不是一帆风顺的。
偶尔会被他人欺骗,被他人骗取财物等等。
这时候,在法律的语境下,这种人所得的的利益就是一种不当得利。
这是我国民法中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
通过这种行为取得的财产是不合法的。
因为这是一种不正当的途径。
那么,究竟怎么样的行为会被法律认定为不当得利呢?民法总则122条不当得利的内容是什么呢?一、法律规定我国《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这也是基本延续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
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没有对“不当得利”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仅有这些法律规定,在处理具体不当得利纠纷中还是不够的,在规范内容上仍存在欠缺,包括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及其范围、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事由、诉讼中“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这一构成要件的举证义务由原告(利益受损人)负担还是由被告(得利人)负担等等。
、二、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及其范围,从利益来源看,利益应当包括所得利益和以该得利所获的利益,返还不当得利理所当然应返还所得利益和以该得利所获的利益;从利益形态看,利益可以是金钱、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的权利(包含权利凭证)等等,所受损失的利益返还不能的,譬如借用人归还出借物时搞错了出借人,不当取得该出借的人把该物已转卖出去,无法返还该出借体物的,应由不当得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损人的价额损失,利益受损失人享有赔偿损失请求权;如果得利人不知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其返还责任可以因为得利丧失或因得利所受损害而免除。
试论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试论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摘要】三人关系不当得利就是指在给付关系中存在第三个人的参与,比如甲和乙达成买卖合同的合意,甲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乙,乙随后将合同标的物转卖给丙,此时若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给付目的不存在,甲应当向谁主张不当得利?【关键词】不当得利证明给付关系一般多发生于二人关系不当得利中。
按学术界通说和实务界通常做法,因不当得利领域的困难性和特殊性,一般会将不当得利进行类型化处理,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分开进行讨论。
虽然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存在一个消极的要件事实即“无法律上的原因”,但是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财产变动的原因是给付人(请求人)自身行为,是给付人(请求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置于变动的风险之中,原先给付人是出于一定的目的才为给付行为,之后又主张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那么由其承担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并没有不合理的地方。
在民事诉讼中,按照法律一般要求请求人对自己对主张进行举证,若请求人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则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无法律上的原因这一构成要件的性质虽然是消极的,但其实证明难度不一定很大,尤其是有给付关系存在的情况下,请求人因为一定的原因进行给付而后又撤销,其掌握的相关的事实证据理应大于另一方,更何况有时候连积极事实都存在大量的证明困难只能凭借间接证据来证明,不当得利证明责任分配如果一昧的以消极事实难证明来要求被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会得出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根据证明的困难程度来判断这一奇怪的结论,有违法律规定。
虽说应当考虑公平等法律原则,但我认为公平原则仅可体现在个案中,只是起到辅助作用,不可作为根本。
此外,从维持现有财产状态和交易安稳方面考虑,也应由返还不当得利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更为妥当。
在三人关系不当得利案件中,首先要做的,便是从给付关系出发,判断存在几个给付关系并确定给付关系中相应的当事人。
给付概念要与给予概念相区分。
给付是指给予人有目的、有意识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而给予只是单纯的财产交付行为。
不当得利中的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中的因果关系内容摘要:因果关系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
自比较法上观察,关于不当得利因果关系的学说纷纭。
不当得利采类型化体例后,以给付取代因果关系的学说亦广为流行。
不同的因果关系学说对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对于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又有损益逻辑关联说、间接原因排除说和列举式的归因说等新的学说及立法例的发展。
不当得利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应当区分事实认定与价值判断的不同功能,分步骤认定不当得利中受益与受损的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在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按时间的先后和利益的流向,来确定事实上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应结合每一个行为的法律意义、其他法律制度的体系限制以及不当得利的最终规范目的来确定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有无。
关键词:不当得利因果关系损失利益导言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解决不公平的财产价值的移转。
在不当得利的财产移转过程中,受益人所受利益源自受损人的损失,因此,得利人获利益与受损人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各国民法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中,均有对损失与利益的因果关系的要求。
因果关系的确定不仅具有决定不当得利构成的意义,亦具有确定不当得利债权人的范围的重要意义。
〔1〕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此处所称“造成他人损失”中的“造成”意指损失与利益的因果关系。
在只有双方当事人的不当得利,如基于无效合同向他人为给付,或非法使用他人的专利权获利,此时因果关系易于判断。
但若存在三方以上的当事人,在获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第三人的介入时,因为因果关系的链条过长,此时,对因果关系进行合理的界定与判断对于界定不当得利请求权人的范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比较法上观察,关于不当得利因果关系的学说纷纭,并无统一的标准。
如承租人购买肥料施于承租的土地,之后承租人破产且未支付肥料款,如肥料的出卖人因此受损时,能否请求土地所有人返还不当得利,各国做法不一,法国准许受损人对所有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而德国则不承认受损人对所有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真题与解析下

1(单选题)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答案】C【考点】不当得利、债的相对性、物权的保护、涉他合同【解析】《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A项:甲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是履行其对乙的债务,由此构成甲对乙的给付,而不构成甲对丙的给付。
如果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给付不当得利关系仅存在于甲乙之间,不存在与甲丙之间,因此,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故A选项说法正确。
B项:甲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是履行乙对丙的债务,构成乙对丙的给付。
如果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给付不当得利关系存在于乙丙之间,因此,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故B选项说法正确。
C项: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则丙构成不当得利。
该得利既可以表现为对物的占有,也可能表现为丙对物的使用。
甲基于所有权可以请求丙返还不当得利。
故C选项说法错误。
D项: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则甲乙之间、乙丙之间分别发生给付不当得利关系,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故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单选题)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答案】D【考点】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解析】《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作为的诈骗罪与不当得利的界分

一
、
问题 的 提 出
A伙 同友 人 B到 一 当铺 , 自己典 当 的手 表赎 回。不 料 店 员却 错 将 他人 典 当的 名 贵手 表 取 出 而 打 将
算交给 A 。A见状正想告诉店员实情时 , B却向 A使眼色 , 并佯装说道 :还有要事待办 , “ 快点吧 ! ”A会 意后 , 即刻取过该名表离去。 对于本案( 以下简称“ 赎表案” , ) 争议 的一个核心问题是 : A的行 为应 当定性为不作 为的诈骗罪还 是 民法上的不当得 1?我国刑法第 2 6 ] 6 条规定 了诈骗罪 , 其他一些条文 中还规定 了诸 如合 同诈骗
收稿 1期 2 0 — 1 1 3 09 0 — 2 作者简介 常磊 (9 3 ) 男 , 曲阜 人 , 大学法 学院 2 0 级博 士研究生 , 18 一 , 山东 北京 07 主要研究方向 : 中国刑法学 、 犯罪学 。 ( 】 1 在这一案例 中, 如果成立犯罪 , 还涉及到 A与 B 同犯罪责任划分的问题 , 共 本文对此不再讨论 。 ( ] 2 鉴于特殊类型的诈骗罪和刑法第 2 6条规定的诈骗罪 的基本构造是相 同的 , 6 为了论述方便 , 后文将仅论述诈骗罪 与不 当得利 之间的 区分 , 结论同样适用于特殊类型 的诈骗罪 与不当得利的界分。
通过隐瞒真相取得的不当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 也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形下, 对
CHANG i Le
( a col Pkn n e i , ei 0 8 1 hn ) Lw Sho , eigU i rt B i g 10 7 ,C i v sy j n a
Ab t a t T e b u d r ewe n c i n ii wr n a e o s i ai g su y f l n sr c : h o n a y b t e r me a d cv l o g h sb c me a f cn t t d ed i a n i
不当得利之债、第二十二章无因管理之债--民法分论

基于事件
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 塘;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等等, 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
整理课件
不当得利的排除
虽无法律上的给付义务,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 给付(如送养的子女赡养生父母的),另一方受 领给付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债权人接受该清 偿,债务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
整理课件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原因相反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二者在不具有合法权 利或义务上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原因相反: 前者是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 后者是进行事务管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而管理人发生费用。
整理课件
(三)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在给他人造成损失上 具有共同性,但二者仍有很大差别。
整理课件
第一类,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 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 不当得利。
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 未实现。
整理课件
第二类,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 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 律规定。
整理课件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一方取得的他方财产因 其基础行为无效,该方当事人不能取得财产所有 权,对方可以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 不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但在双方当事人均负有 返还义务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主张抵销,从而 只返还差额。
整理课件
合同被解除
在合同被解除的场合,因许多情况下合同的解除 不具有溯及力,取得财产的一方已经取得该财产 的所有权,所以给付财产的一方不能依所有权请 求权返还;且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 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在这种场合,可以发 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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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论文关键词:不当得利 赔偿责任
民法
论文摘要:不当得利制度发源于罗马法诉权,是民法中一项重要内
容。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条件:必须一方获得利益;必须他方受到损失;
必须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
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又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一、必须一方获得利益
必须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条件。若不具备
此条件,即一方当事人只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
益,则可能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
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利益的增加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而财产
增加的形式有两种:其一为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即财产权利的增强或
财产义务的消灭,主要表现形式有: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
产权利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财产权利限制的消除。其二为财产利益
的消极增加,即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客观上仍
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具体表现形式有:本应承担的债务而不再
承担或减少负担;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减少支出;本应设定的权利
限制而没有设立。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若受益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如事前预谋某项利
益或者受益后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该项利益的,则可能单独构成侵权
或者构成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若受益人因主观上的过失,或由于疏忽
大意而误将他人财物认为是自己的而处分之,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做分
析,但始终会在侵权或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的范围内。若受益人因偶
然性、非主观事件而获得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不
以受益人主观过错为必要。
二、必须他方受到损失
若无他方的损失,虽有一方得利,也不发生利益返还,则不能构成
不当得利。所谓他方受到损失,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
减少。该损失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积极损
失,又称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消极损失,又称为间接损
失,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亦即应得利益的损失。这里应得利益是
指在正常情形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不当得利
构成要件所指“损失”,不同于因为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
失”,前者应当作更宽松的解释。
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不在于弥补损失,而是在于使受益人返还其
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所取得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制度的“损失”应当和
“赔偿损失”所称的“损失”严格区别,原则上应以一方得到的利益来确
定。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其损益内容不必完全一致。如
甲无权处分乙的计算机,由丙善意取得,甲因获得计算机价款而获益,
乙因丧失计算机所有权而受损,二者损益内容不相同,但乙仍可向甲主
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三、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
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
并非如同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只表
现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动的关联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接
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
取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理论上又分为直接因果关系
说和非直接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受利益与受损失必须
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即由于同一原因使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
方可认定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受利益
与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不以产生于同一原因事实为限,即使受益与受
损是由两方面原因事实造成的,如果社会观念认为二者有牵连关系,也
应认为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
两种学说之争的焦点集中在因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而发生的受益
与受损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问题上。直接因果关
系说旨在适当限制不当得利当事人请求权的范围,使受损不得对于间
接获利的第三人请求返还其所受的利益。而非因果关系说主要强调不
当得利制度的作用,在于基于公平的理念而对于财产价值的不当的移
动加以调剂,所以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方受损失时,对
于因果关系的有无,也应根据公平理念,依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
如果损益之间有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若该财产的移动,依社会观念认为
不当得利时,即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