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差异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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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与相同发布时间:2011-05-07 12:23:21文章源自/question/55020169.html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6)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1、英美法系: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一)英国法的历史沿革1、普通法的形成(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英美法大陆法

英美法大陆法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同点归纳1.传播方式不同:普通法系在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是以英国为中心向世界各地输出的,在传播方式上呈现放射状,这与大陆法系形成鲜明的对照。

大陆法系是在欧洲大陆各国接受中世纪罗马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时并没有一个绝对的中心,因此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在欧洲大陆上的传播是连锁式的。

2.法律渊源不同:把判例法奉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是英美法区别于大陆法的最突出特征。

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判决都可以作为判例法,且不同的判例约束力也不同。

制定法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作用和运用比重在不断上升,作为英美法系的渊源之一,。

制定法包括国会立法和从属性立法。

制定法是逻辑性和系统性较强的成文法,其效力优于判例法。

相比于前两者,习惯于学理的效力比较低,一般在缺乏判例法、制定法的情况下,或两者在解释、判决上存在困难时会运用到。

大陆法系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和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典与条例等,虽然有时也会运用到判例法,但是它仍不作为大陆法系的渊源之一。

3.变革速度:在大陆法国家,通过立法机构制定与颁布的法典或法规,可以实现迅速的、大量的法律改革或变化。

法官、法学教授与各法律行业工作者起着重要的作用,用“向前看”视角不断修缮法律。

而在英美法国家,却保留较多传统法律制度,因而变革相对缓慢,并且具保守性,尤其在英国,往往几百年的法律仍然有效,一个权威的先例往往又以古老的习惯为基础者就是法官形成了“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法官作用不同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英美法与大陆法的法官作用大不相同。

大陆法国家,法官只有使用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律的义务,没有创造法律的权利。

而在英美法国家,虽然理论上声称法官在司法中并不创造或者增加法律,而只是发现和宣示寓于先例之中的法律,但在实践中,法官却发挥十分积极地作用。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主要包括法律渊源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判例地位不同、法律分类不同、法律编纂不同和诉讼程序不同。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
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叫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海洋法系是世界上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和发展方向。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对这三种法律体系进行介绍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它们的特点和差异。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指源于罗马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及其殖民地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

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典主义: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中以法典为主要来源,例如法国的《民法典》、德国的《民法典》等。

这种法典主义的特点使得大陆法系的法律具有系统性和规范性。

2. 羁绊法院:在大陆法系中,司法机关主要是法官,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法官的判决对于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在审判中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得到充分保障。

3. 法学思想:大陆法系的法学思想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它们分别强调法律的固有理性和法律的历史渊源。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源于英国,主要存在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有其独特的特点:1. 共同法: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的判例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像大陆法系那样以法典为主。

2. 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被告和原告双方都可以要求陪审团作出判决,而不是依赖法官的裁定。

3. 法学思想:英美法系的法学思想不同于大陆法系,它主要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律现实主义思想,强调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的通联。

三、海洋法系海洋法系是指源于海商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北欧国家和地区,如瑞典、挪威、丹麦等。

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比,海洋法系也有其独特的特点:1. 海商法主导:海洋法系的法律主要以海商法为主,它涉及到海运、海港、海员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合同自由:在海洋法系中,合同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法律的保护。

3. 法院和仲裁机制:海洋法系的司法机构主要是仲裁机构,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专业性,能够更好地适应海洋法务的需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起源: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又称为罗马、法兰西和大陆法系。

罗马法是由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而来的,最早由犹太法、基督教教法和日耳曼法等法律制度影响发展而成。

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罗马法逐渐衰落,但在中世纪时期复兴,并通过法学家的整理和注释以及政府的立法活动得到继续发展。

英美法系源于普通法,起源于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习惯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院根据通过司法判决所形成的判例法,通过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从而形成法律规则。

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英国国王的法庭,这些法庭通过判决案件来解决纠纷,形成了普通法的基础。

特点: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法典为主导: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基础,即通过正式的立法过程确立的一部统一的法典。

法典包含了大量的法律规则和条文,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准则,并由法官根据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决。

2.系统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系统化,即法律规则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大陆法系的法律原则具有继承性和建构性,即如何解释和适用既定的法律规则成为法官的重要任务。

3.法学教育和学说的重要性: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学教育和学说的发展。

法学教育为法学家和法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法学学说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影响。

英美法系的特点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判例法的主导: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基础,即依据先前判决形成法律原则和规则。

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并以之前的判例为依据来决定新案件。

判例法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采用类似的观点和决策。

2.法律的灵活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法律的灵活性,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判例法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变化来进行适度的判断和决策。

3.立法程序的重要性: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立法程序和立法机构的作用。

立法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和政治动态制定法律,这些法律成为判例法的法源,为法官在裁决案件时提供依据。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大陆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一般来说不同的区分标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审判机关、审理的依据、诉讼程序的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会产生明显的差异:(一) 审判机关: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行政案件的诉讼,不归于普通法院管辖,而另外设立行政法院受理,故大陆法系是属于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行制,成为不同的双轨系统;而英美法系原则上并无行政法院的设立,而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都归属于普通法院来管辖受理,不另外成立行政法院。

(二) 审理的依据: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乃是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及判例法为辅;而英美法系美国除了宪法外,其它所谓的法律,都重视不成文法典,故以实行习惯法及判例为主。

(三) 诉讼程序的方式: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定型的裁判机关;而英美法系通常采陪审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

(四) 法庭组织: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合议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多;而英美法系通常采独任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少。

三、小结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就审判机关、审理的依据、诉讼程序的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来探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司法制度的区别,法系的基本了解,有助于我们进入法律的殿堂,更有助于整体法律系统及结构的整体了解,以构建全民都了解法律的社会。

A.大陆法系的庭审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在庭审方式上一个突出的特色是实行职权制(职权主义,纠问式审判),也就是讯问式。

其含义主要是:法官是整个审理过程的主导者,对于诉讼的进行以及证据的调查以法院为主,法官以积极的审判者姿态出现。

如证据的搜集、审查、庭审过程的安排,甚至诉讼请求的内容等等,法官都有权加以干预。

这种职权制起源于罗马帝国,特别是西欧中世纪宗教法庭所实行的纠问式程序,这种程序制定反映了封建专制、专横和国家主义的特色。

尽管后来启蒙运动思想家对它进行了有力的抨击,但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和法官扮演主角的习惯和传统仍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批判地继承下来。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引言:法律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体系则对社会的运行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较为主要的两大法系。

本文将从法律理念、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等方面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区别、特点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法律理念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理念以个人权利和自由为核心。

其主张保护个人自由、产权和合同自由,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预测性。

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注重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依据先例法来裁定。

2. 大陆法系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

大陆法系认为法律应当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并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度来实现社会公正。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职责是解释法律,而非创造法律。

法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进行裁决,而不是参考先例。

二、法律制度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即通过法官的判决案例来确定法律的内容。

在英美法系中,不同法院的判决由于其先例的约束力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此外,英美法系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典和法规等,这些文件对法律的适用起到重要作用。

2.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主要依靠法典法,即通过法典的规范来确定法律的内容。

在大陆法系中,法典是法律的最高形式,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此外,大陆法系中的法律文件较少,大部分法律规定都被总结在法典中,从而使得法律的体系更加简洁明确。

三、法律运作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中法律的运作较为灵活,并注重通过司法判决来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

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灵活的判决。

此外,英美法系中存在着陪审团制度,使得公众能够参与审判过程。

2. 大陆法系相比之下,大陆法系中法律的运作更加正式和程序化。

大陆法系中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依法进行,并且法官的裁量权较小。

大陆法系中不存在陪审团制度,由专业法官来进行判决。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称欧陆法系,大陆法系主要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还有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日本)英美法系的国家当然主要就是英国、美国,其中主要是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另外还有就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

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今天我主要是就我所了解到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和法官的作用上不同点跟大家分享一下(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判案只服从成文法,不得依据判例,法官只能司法,不能任意的解释法律、创造法律,充当立法者。

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传统的正式法律的渊源就是判例法,虽然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突出,但是判例法的地位并未动摇,“遵循先例”原则仍然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它保证着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与判例汇编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判例汇编就是将传统的典型案例汇编成册。

所以判例汇编中的案例都比较重要和明确,遵循先例通常以判例汇编中选载的为准。

5.在法官的作用上,英美法系的法官对法律的发展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起着更大的作用。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判例法是由法官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创建发展的。

一项判决既已作出,不仅对当时的案件有拘束力,而且对以后相应的案件也同样有法律效力。

因此,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

此外,对制定法的理解和适用也离不开法官的解释。

英美法系有“法官造法”之说而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一、引言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就这两种法系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异同,为法律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

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其发展主要依靠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判例。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并被用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制定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通常由立法机构制定并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形式来实施。

三、法律原则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原则的主要来源是普通法和先前的判例。

这些原则通常基于公平、正义和合理的原则,并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解释和应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原则通常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并且通常更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也会考虑到本国历史、文化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四、法律推理的差异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通常基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新案件时,会参考以前的判例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推理通常基于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五、法律制度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众的参与感。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此外,英美法系通常更注重商业法和合同法等实用法律领域,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基础领域。

六、结论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然而,这些差异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相互借鉴和学习。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借鉴了其他法系的优势的同时,也结合了自己的国情和需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形式和实现方式。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虽然它们都属于西方法律传统的一部分,但在立法、法律审判、法律理论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1.法律体系的构建大陆法系意味着法律倚重于主权国家颁布的法律体系,强调国家对法律的控制和规范,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国家与国家组织制定的法律条文。

法律的主要依据是写成法典或法规的法律文本和立法机构的行政、司法行为。

大陆法系强调法律上的协调一致和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以此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英美法系强调的是法律的个性化创造,法律代码是由普通法法官逐案制定的,强调通过历史先例和上下文的深入分析,在公平、正义和权利捍卫方面实现法律的制定和审判。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在于,它们不依赖于一系列具体的法典,而是依赖于已有的先例,通过法律官员和法庭制定的规则和基于通过案例和历史先例分析得出的理论原则。

2.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大陆法系采用的是一种正式的立法过程,会议机构和行政机构拥有制定和解释法律的权力。

大陆法系强调立法方面的透明度和程序上的确定性,要求法律解释者从法律文件中寻找规则和制定标准。

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一种非正式的立法过程,法律的制定建立在已有的判例和传统基础上。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官制定案件标准和对案件的辩论,这些都是基于历史先例和法律理论以及现有事件中的期望和寻求真实正义。

实践中,英美法系律师通过引用案例和先例来解释和表述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3.法律思维方式上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的是法律规范的具体性和普遍性,强调法律规律的客观性和现实性。

大陆法系试图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则的制定和法律的合法性使社会秩序稳定,保障社会公正。

英美法系强调的是法律的现实、实际和目前的情况下的适用,不仅仅是法律条文,还包括传统、历史先例和道德考虑。

英美法系律师不仅仅是法律专家,更是一种大众法学家,他们在与客户和其他法律机构打交道时使用日常的语言和行动,并借助之前的案例和类比的方法来更好地解释法律和维护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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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行政法的差异,以及差异产生的原因
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西方两大主要法系。

大陆法系又叫罗马法系或民法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世纪初《拿破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多国家法律的总称。

以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作为传统产生、发展的众多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的范围大致包括英国及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差异:
1、大陆法系行政法注重实体法,行政法则是对行政加以规定之法,是在人民与行政之关系上,设定人民之权利及义务,规定人民与行政之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行政权及其行使的程序和原则,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以及行政责任等内容。

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注重程序法,程序法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定,美国的行政法就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委任立法等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以及通过立法和判例建立起来的约束行政机关的程序规则。

2、行政法的性质不同。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强调维权,维护政府的权力,更侧重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确立行政法概念。

传统的大陆法即前苏联或我国以前的行政法是一种管理法,为了保证政府安全、有效地行政。

而英美法的行政法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用来控制行政权, 防止行政权滥用和行政专横, 防止其侵犯立
法权和司法权, 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予以补救, 从而保障个人自由的程序和
方法的法。

行政机关及其享有的行政权, 对公民及其享有权利并不具有固有的优越性。

所以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强调维护权力,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强调控制权力、限制权力,为了防止行政权力过度膨胀而危及公民的权利,侧重保护私人利益。

3、是否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

大陆法系的国家有一个独立的自成一体的行政法律体系,有独立于其他法院的行政法院,比如我国的行政厅。

有独立的体系,说明特殊群体适用的法律和一般百姓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比如老百姓侵权用一套法律来判决,但官员侵权就用另一套法律来裁决。

而在英美法系中没有这样一个独立的体系,没有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也没有行政诉讼,所有人适用的法律都是一样的。

4、是否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大陆法系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公法是指调节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是指调节公民之间关系的法。

而英美法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5、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
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原因:
1、历史因素
在不同的历史与文化背景下,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过程是不尽相同的。

这也是形成各国行政法自身特点和相互差异性的主要原因。

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所以也称大陆法系为罗马法系。

罗马法系的建立是同十二、十三世纪在西欧发生的复兴现象相联系的。

这种复兴表现在各个方面,其重要表现之一即法律。

随着城市与商业的复兴,社会上终于认为只有法才能保证秩序和安全,尤其对于当时较发达的商品经济的调节,只有法才能做到,法在这时的作用就是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行为准则。

随着罗马帝国对外的征服,它的法律制度也被其他国家所接受,形成了当今的以制定法为主,以提供一种行为准则为主的法律体系。

由于强调规范人的行为,所以大陆法系的法律注重实体法,而且是成文法。

及后,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资产阶级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要求政治上的权力,这种政治权力的增长意味着公法的发展。

而个人绝对的财产和契约自由,国家负有保护义务,私权自治,国家没有干涉的权利。

这就形成国家在公法范围内活动、个人在私法范围内活动的严格区别。

继而产生了公法、私法的区别。

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所以也称英美法系为普通法系。

英国的普通法是1066 年英国建立了等级森严、整齐划一的封建制度后建立的,在这个权力集中于国王的国度里,皇家法院应运而生,皇家法院的法官具有很大的权威和很高的威望,他可以以国王的名义签发令状。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令状数量的增加,这些令状被以官方的形式收集在一起称为“令状登记册”。

这些令状登记册,被看作是判例法的雏形。

从中不难看出,令状的产生是为解决诉讼这个目的。

由于英美法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诉讼,所以他们强调的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

而且,由于普通法的起源同王权有直接联系,它是在国王治安受到威胁的情下,或其它有必要需要王权干预或说明王权干预是正当的时候发展起来的,所以它一开始就以公法的形式出现。

但是在英国,没有形成公法、私法的划分主要是因为,它在很早就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英国的诉讼一开始就成了公法范围的事,民事诉讼是以危及国家治安的名义而进行干涉产生的,这样,凡提清皇家法院受理的诉讼都成了公法。

而随着国王司法管辖权的扩大,由其它法院受理纠纷逐渐缩小,这样私法观念在英国也就随之消失,继而参照英国的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也没有公、私法之分。

2文化不同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之间的差异, 是两种不同法文化的差异。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特定的法文化,制约着特定行政法制度。

当代社会中, 行政法现象实际上是一种文化现象,文化的差异性造成不同类型以及同一类型不同国家行政法的特殊性。

英美法系之所以强调对权力的控制、限制,是因为这些
国家的传统文化、理念中,对手握权力的人的不信任,以及对权力膨胀的危害的恐惧,他们强调对个人权利、自由的保护。

比如英国行政法是有效的控制行政权力组织与具体运行过程的规范体系,并以控制权力、保障社会主体权利与自由为其思想基础。

在美国的传统观念中,总统是靠不住的,就好像难以保证负责收银的人不会偷钱,所以必须设计一种收银机防止收银员盗窃。

因此,美国总是不断地希望设计出完善的制度和法律防止总统的权力过大,避免总统滥用权力,侵害人民的自由与权利。

同时,英美法系的国家强调人人平等的观念,痛恨特权,所以在适用法律上也如此,没有独立的行政法体系和行政法院。

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传统上强调的是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所以法律是用于约束、规范人民的行为,从而使国家更好地运行。

例如,法国行政法源自特殊的历史条件,强调行政机关及其组织活动的调整,采取二元化的司法体制。

德国行政法发展的起点是警察行政,即在权力运行中突出公权力的优越地位。

因此,大陆法系重在维护行政权力,也说明了大陆法系存在行政法院的原因,为了保证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

3、立法的目的不同。

大陆法系的法是以行为准则为目的,而人们的行为准则多是假设性的为将来的行为提供模式的,所以它可以在事先以法典的形式出现,这样便于人们使用,查询。

所以,大陆法系的法是成文法。

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它重视实体法的特点,行为准则多是权利和义务规范,即用权利、义务的方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权利、义务的法大多规定在实体法中。

所以充分说明大陆法系注重实体法。

英美法系的法既以解决诉讼为目的,因此,它不在乎法典和系统化,而更在乎如何尽快解决案件,所以与大陆法系相比更重视程序法。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既然以判例法为主,基于案例而来的,所以它不能在案件没发生前制定出来,它只能针对现在,而不能针对将来,又加上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它无法系统化、法典化。

所以英美法系的法律是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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