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订的时代背景与重要突破
《预算法》修订若干重大问题之我见

《预算法》修订若干重大问题之我见摘要:我国《预算法》的修订势在必行,文章针对预算模式、预算调整、预算监督、地方债、预算透明以及预算绩效等几个重大问题,通过对现行《预算法》的分析,分别提出一系列修法建议。
关键词:预算法重大问题法律建议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069-0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颁布迄今已近20年,期间我国的社会经济以及民主政治有了长足的发展,财政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的举措频频出台,显然现行《预算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亟待进行修订。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预算法》的修订工作已经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
下面就有关《预算法》修订中的几个重大问题提出我们的见解。
一、关于政府预算模式问题现行《预算法》关于政府预算模式及预算收支范围虽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三个问题值得重视:第一,我国虽然在国家预算中采用了复式预算(经常性和建设性预算)模式,但在中央一级预算及各级地方政府预算中仍然采用单式预算模式,复式预算只有象征性意义;第二,现行的各级、各类预算所涵盖的收支范围并不全面,不能全面反映各级政府的全部收支行为,预算收支占实际收支比例需要显著提高;第三,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债务类型划分缺乏科学性,举债用途规范性不够。
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以及国外的经验,拟对《预算法》中有关预算模式问题提出以下修订意见:1.财政管理体制必须予以明确。
预算法中必须明确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分税制与转移支付制度相结合的体制。
现行分税制造成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矛盾日趋尖锐。
分税制只有与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相结合才能形成完善的财政收支体制。
2.预算收支的范围必须予以明确。
应当尽可能将政府所有收支纳入预算范围。
预算收入范围应当包括政府通过各种渠道所取得的资金;预算支出范围包括政府日常管理以及公共事业与部分经济调节的开支。
3.明确复式预算模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鉴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地广人多的基本国情,财政预算宜采用复式预算的模式,形成政府总预算、政府公共预算与政府基金预算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预算管理模式。
《预算法》修订热议后的再思考——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为视角

以 《 预算 法 修正 案 ( 草案 ) 》为 视 角
沈 广 明
( 华东政 法大学,上海 2 0 0 0 4 2 )
摘 要 :预算法 在经 济法 律体 系 中处于 至关 重要 的地位 , 被称作 “ 经济 宪法 ” ,在一个 国家 的财政 、金 融运行 中处于 主导性
的地位 。现行 《 预 算法 》 自 1 9 9 5 年 通过 并 实施 以来 ,产生 了至 关重要 的积 极 影响 。但 随着 社会 经济 的发 展 ,预算 法 已经越 来 越 不能 适应 新 形势 下规 范预 算编 制 执行 和 强化 预算 监 督 的需要 ,完善 我 国预 算法 律 制度 已成 为 当务之 急 。本文 在 2 0 1 2
年 ,全 国人 大正 式 启动 了 《 预 算 法 》 的修 改 ;2 0 1 2
年 8月 ,《 预 算法 修 正案 》( 草 案 第 二次 审议 稿 )公 开征 求 意见 结束 ,在 一个 月 内征 求 到 3 0万 条 意见 , 可谓 热 极一 时 。 修 正 案基 本沿 袭 1 9 9 4年 预算 法 的总 体框 架 ,只 是对 部 分 内容 作 了修 改 。另 外 ,预算 法 自身 在 颁 布 实 施 几十 年来 沉 淀 了许 许 多 多 的 问题 , 而 且 该 修 正 案 本 身 并 非十 全 十 美 , 其 在 某 些 方 面 的
第3 1 卷第 l 期
V 0 l _ 3 1 NO. 1
萍 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o u na r l o f Pi n g x i a n g Co l l e g e
2 0 1 4年 2月
F e b . 2 0 1 4思 考
行 预 算 法 变 得 越 来 越 不 能 满 足 我 国经 济 发 展 的 需
新预算法背景下我国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思考

新预算法背景下我国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思考作者:吕彩凤来源:《时代金融》2016年第26期【摘要】我国零基预算模式自引入以来,已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
虽然理论上零基预是最科学的一种预算模式,但在实践中面临国家体制、技术限制等困难,目前在我国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2014年新预算法的颁布进一步强调了零基预算的重要性,为它的完善提供了有利条件。
文章分析了零基预算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新预算法为背景,提出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零基预算新预算法绩效预算如何高效地使用和分配公众的钱,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财政改革的重点难点。
政府预算是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财政的收支起着调节和控制作用。
因此在财政改革的发展中,做好预算编制是关键的一步。
我国传统的部门预算编制模式为增量预算,以基期的执行情况为基础进行适度调整,作为来年的预算,该模式造成低效与浪费问题。
2000年财政部将改革的重点转向支出管理,推行零基预算。
零基预算主张根据实际需求和效益分配资金,能有效缓解财政供给与发展需求的矛盾。
2014年我国新修订的预算法在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提高预算透明度、扩大地方政府的自主权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这为零基预算的完善提供了有利的制度条件和政策支持。
为此,在新的背景下探索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零基预算编制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零基预算在我国的实施情况(一)零基预算的涵义及发展历程零基预算指不以基期为参考,将每一个成本中心以零为基础编制预算。
它要求以实际需求为基础来确定预算,注重效益优先,有效避免了基数连年增长的问题,资金的使用效率大大提高。
我国从1993年开始,湖北、河北、海南、安徽等省份进行了零基预算改革的试点。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明确将零基预算的法律地位确立了下来。
2000年中央部门预算正式采用零基预算法。
2004年我国修订了《预算法》,规定了公开透明、严格审查和监督等的预算思想和原则,进一步完善了零基预算的相关制度。
我国现行预算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与对策建议

预算改革 、 政府采购改革 、 国库集 中支付改革 、 财政
转 移 支 付 改 革 、 支两 条 线 改 革 等 , 立 了一 些 与 收 建 预 算 密切联 系 的新制 度 , 现行 预 算 法缺 乏 有 关 的 而 新 内容 , 已经 滞 后 于 改 革 开 放 , 别是 滞 后 于 财税 特 改革 , 要 通 过修 改 预算 法将 实 践 证 明行 之 有效 的 需
不 足 , 纳起 来 主 要 有 以 下 三方 面 的 问题 : 是 随 归 一 着 改 革 开 放 的深 入 发 展 和 社 会 主 义 公 共 财 政 的逐
步 构 建 , 断 深 化财 政 预算 改 革 , 国进 行 了部 门 不 我
预算 法是 规 范 预算 草 案 编制 、 预算 审批 监 督 和 预 算 管理 执 行 的基 本 法律 , 财 政 预算 领 域 内 的根 是
学, 预算 体 系 不完 整 , 算 内容 不 透 明 , 预 预算 调 整 不
设 想
我 国预 算 法 自 19 9 4年颁 布 以来 ,对 于 规 范 预
合理 , 预算 科 目不 科 学 , 移支 付 不规 范 等 , 要 通 转 需 过修 改 预算 法 加 以改 善 ; 是现 行 预 算 法缺 乏 人 大 三 对预 算 审查 监 督 的 内容 , 上有 关 条 款 规定 过 于 笼 加 统 原则 , 乏 可 操 作 性 , 缺 已经 不 能 适 应 现 阶 段 深 化
2024年新预算法的培训学习心得(4篇)

2024年新预算法的培训学习心得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对修订后的预算法予以重新颁布。
该《决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正式施行。
经过四轮审议,预算法在实施____年后迎来了首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预算法系统总结了多年的实践经验与创新成果,全面贯彻落实了党的指导思想和战略部署,有效回应了各级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期待与关切,并与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实现了有效对接,确保了新预算法的顺利实施。
新预算法相较于原法在多个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尤其在立法宗旨的明确、全口径预决算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的规范管理、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以及预算控制方式的改进等方面。
以下为新预算法的五个主要亮点:(一)明确了立法宗旨,提升了新预算法的地位与作用。
新法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预算法的目的在于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将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接受人民的监督。
新预算法明确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和范围,确立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三)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风险。
新预算法通过限制举债主体、控制举债规模、明确举债方式、限定债务资金用途、要求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以及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等措施,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了规范。
(四)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新预算法对转移支付的种类、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五)改进了预算控制方式,建立了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新预算法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增强了预算的约束力和可持续性。
《预算法实施条例》亮点大全

《预算法实施条例》亮点大全8月3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29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与1995年施行的条例相比,不仅条文由79条增至97条,大部分条款均为修改或新增条款,而且在内容上系统总结了条例施行25年来尤其是2015年修改后的《预算法》施行以来我国在深化财政预算改革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与经验探索,直面预算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推动《预算法》的切实贯彻实施,推进国家财政治理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约束有力,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制度基础。
条例坚持遵循上位法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明确、细化了《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其修订内容和突出亮点主要表现在:一、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具体要求,着力增强预算透明度条例遵循预算法确立的预算公开原则,秉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之立法精神,进一步明确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公开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单位预算、决算应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公开到款。
这些规定,一方面对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公开提出了新的更全面、细化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推进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公开工作,对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时限、内容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从而无论在预算公开的广度、深度上均有进一步的扩展,这有利于增强预算透明度,促进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取消农业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农业税,作为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历经数千年的演变,逐渐形成了以土地税为主体的农业税体系。
农业税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农业的重视和保护。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税在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中的作用逐渐减弱,甚至成为了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为此,我国政府于2006年正式取消农业税,这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举措。
本文将详细阐述取消农业税的法律规定及其背景、意义和影响。
一、取消农业税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废除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正式宣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修订为了更好地体现取消农业税的政策,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投入,保障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取消农业税的背景1. 国际形势变化进入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面临着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双重压力。
取消农业税,有助于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2. 国内经济发展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渐下降,但农业的基础地位依然重要。
取消农业税,有利于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 农民负担过重长期以来,农业税给农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取消农业税,有助于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关于修订完善预算法的主要看法和建议
关于修订完善预算法的主要看法和建议
俞光远
【期刊名称】《人大研究》
【年(卷),期】2006(0)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监督和
预算行为,加强我国的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预算法执行近10年的实践看,特别是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来看,现行的预算法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和缺陷,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逐步建立,不断深化财政预算改革,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建立了不少新制度,如部门预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等等,预算法缺乏许多新内容、新规定,已经滞后于改革开放,特别是滞后于财税改革,需要通过修改预算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总页数】5页(P29-33)
【作者】俞光远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完善我国《预算法》的几点建议——评《预算法(修改稿)》的突破与尚存问题
2.我国现行预算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与对策建议
3.建议对《预算法》进行修订完善
4.现行《预算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订建议
5.关于完善《预算法(修订草案)》的探讨笔谈:公开透明是预算法制化管理的基础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谈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理,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问题。新形势下行政事业 法》颁布的背景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
单位财政预算管理,需要在新《预算法》的规定下进行合 既是符合《预算法》的表现,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
理、科学的编制,才能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预算上对国家法律的服从和支持。
1.3 党风廉政建设加强 自十八大以来,党内廉政建设加强,中央先后制
年的工作经验,对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性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曰预算管理曰重要性
文章编号:1004-7026(2016)13-0100-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810.6
文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志码:A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是做好行政事业单 决算公开,单位预决算的公开,让单位所有的开支都
财政预决算公开既是国家政治民主的重大举措, 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 主要内容。在当前形势下,我国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 刚刚开始,存在制度缺陷,导致财政支出不合理现象。 预决算公开有利于促进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共同监督, 从而促进我国政治民主生态的平衡发展。公民有权参 与并监督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而预决算公开是公民 实现这些权利的先决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 国务院对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 求。新修订的《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公开的 诸多环节做出了具体要求。这就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将 财政预算管理纳入常规性的管理范畴。
2.2 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是贯彻新
1.2 预算法治化
《预算法》的重要体现
在新形势下,《预算法》也为应对新形势做出了具体
新《预算法》实施全口径预算管理,并将地方债务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培训学习总结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培训学习总结通过本次培训学习,本人切实的感觉到了自身的提高,在此感激上级安排的此次学习活动,感激授课教师精彩的授课。
此次的培训学习,使自我的预算方面理论基础,业务修养等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潜力和信心。
本次培训本人学习总结如下: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原则现行《条例》于1995年发布施行,在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性、深化分税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预算法),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了政府债务管理,完善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了预算调整和执行,加强了预算审查监督。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预算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预算法的实施,为《条例》修订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财政预算改革实践不断深化,财政管理更加规范透明,财政体制更加科学合理,为《条例》修订提供了实践基础。
《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二、《条例》在预算编制方面新规定预算法对预算编制主体、程序、内容、依据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为落实预算法有关规定,《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一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
《条例》分别规定了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的时间。
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包括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预算法》修订的时代背景与重要突破 2014 年 8 月 31 日,历经两届全国人大四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 161 票赞成、2 票反对、7 票弃权的高票通过,翻开了预算法律制度建设的新篇章。 一、《预算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自 1995 年以来,原《预算法》已实施了 20 年。20 年间,我国完成了从中央政府财力薄弱,到“两个比重”显着提高的历史性跨越。 (一)政府预算规模不断扩张 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政府财力不断增强。从绝对规模来看,我国财政收入实现了 1999 年过“1 万亿元”、2003 年过“2万亿元”、2005 年过“3 万亿元”、2011 年过“10 万亿元”的历史性飞跃。与此同时,我国的财政支出规模也随经济增长不断扩张。2013 年,全国财政支出规模达到 14.02 万亿元①。我国 1994 年到 2013 年的全国财政收支情况如图 1 所示。
从相对规模来看,如图 2 所示,财政收入占的 GDP 比重,即财政依存度不断增加。2013 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 12.92 万亿元,占当年 GDP总量的 22.71%。此外,1994 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1993 年这一比重仅为 22%,1994 年上升为 55.7%,尔后基本上维持在 50%左右。这意味着财力分配格局中,中央财政掌握了更大的主动权。预算规模的扩张对预算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伴随着财政支出规模的不断膨胀,年底突击花钱,地方政府无节制举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资金分散等问题日益突出。另外,分税制改革后,财权上收、事权下放,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力与事权不匹配,也要求《预算法》对中央地方财政关系进行清晰的划分与界定。 (二)公民的民主意识日益提高 近年来,我国公众受教育程度显着提高。国际上通常认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在 15%以下时,属于精英教育阶段,15%~50%为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50%以上为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自 1999 年起,我国高校开始扩招。之后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快速上升,2002 年已达到 15%,我国的高等教育正由精英教育逐步向教育大众化转型。2013 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 34.5%②,如图 3 所示。 而随着居民个人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随之增长。2013 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达到6 531.53 亿元③。如图 4 所示,在国家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不断上升。现在,公众可以真实地从工资条上感受到自己为政府所作的税收贡献。因此,公众会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对财政支出的监管需求也会更加迫切。 此外,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公民获取信息的途径逐渐增多,网民对政府的监督力度也随之加大。一方面,政府网站数量显着提高。截至 201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各级政府及组织机构网站数量达到 75 282 个。 其中,中央级政府网站有 122 个,省级有2 314 个,地市级有 19 033 个,县区级以下有 53 813 个④。政府网站的建设,搭建起政府公开发布信息的平台,有利于实现政务公开,便于公众监管。另一方面,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手机应用功能日益强大。越来越多的公众利用闲暇之余,在手机上浏览微博、微信和各大新闻门户网站,了解时事新闻、政策动态,并发表评论。信息传播渠道的多元化,使得国家治理中的公民参与程度不断提高。 总之,我国公众的受教育程度、纳税金额以及信息获取能力的提高,使得公众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对“国家账本”法治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全球化浪潮中的政府竞争加剧 全球化浪潮中,中国成为地球村的一员。中国政府也面临着政府竞争的挑战。2013 年 12 月 3 日,“透明国际”公布“2013 年全球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Index)报告。中国的评分达到 40 分,评分连续三年上升,说明中国近年来的反腐行动成效显着。但是,中国政府廉洁指数在 177 个国家和地区中,仅排在第 80 位,仍处于中等水平。此外,国际预算合作组织对 94 个国家进行了预算公开程度调查,我国 2010 年预算公开指数仅 13 分,低于各国平均得分 42 分,排在倒数第 16 位⑤,仅高于卢旺达、苏丹、刚果等非洲国家。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的优质纳税人在悄然流失。2011 年 10 月 29 日,胡润研究院联合中国银行私人银行发布了《2011 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该报告显示,14%的千万富豪目前已移民或者正在申请移民,还有近一半在考虑移民。2008 年金融危机后,广东办理移民的数量明显上升。尤其是广州、佛山、东莞三地,仅 2009 年移民到美、加两国的就达 1 500 名,外流财富至少 45 亿元,相当于两座世博会中国馆⑥。庞大的移民群体,往往是被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自然环境以及相对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所吸引。而中国政府要吸引优质纳税人,就需要在预算安排上,加强这些方面的政府投入。 (四)中国历史上的权力文化根深蒂固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家天下”君主专制体制,权力集中于皇帝手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同时儒家文化认为,权力掌握者应成为“王道”、“德治”的载体和忠实执行者,并做到“清、勤、慎”。可见,传统文化对权力所有者的制约“重内省,轻制度”,期待凭借统治者的道德自律,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纵观中国历史,但凡繁荣昌盛的年代,均是由于统治者相对自律,能虚心纳谏,从善如流。但这种依靠“内省”的制衡机制,效用并不持久,约束力也相当有限。以预算为例,封建王朝里,皇室财政对国家财政的挤占屡见不鲜。 宋朝从赵匡胤开始,专门设立了“封桩库”,并把每年节余的国家财政放入库里,以此作为财政准备金,用来应对国家突发事件,但后来成为皇帝的小金库。据说,宋高宗的小金库,每年占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半。在清朝,皇室财政与国家财政名义上是分立的:户部只需每年向内务府拨 10万两银子,作为皇帝的花销,其他情况皇帝无权要求户部向其拨钱。但现实情况是:慈禧太后可以挪用海军经费,修建颐和园。此外,地方督抚大员需向内务府交所谓的“议罚银”。“议罚银”少则万两,通常三万两上下。最多的一例是乾隆五十九年(1794 年),两淮盐政全德交“议罚银”38.4万两。 可见,在传统的权力文化影响下,由于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机制,造成了游离于监督之外的特权阶层。而未来的中国,要推进民主制度建设,公共财政改革被认为是最佳切入口。此时,修订《预算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和监督,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新《预算法》的重要突破 修改后的《预算法》由原有的 79 条增加至 101 条,改动共计 82 处。修订后的《预算法》在预算的完整性、透明度、规范性、自主性、科学化五个方面进步突出。 (一)实现全口径预算管理 新《预算法》致力于建立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实现财政收支全部列入政府预算体系。 1“.预算外资金”成为历史名词。2010 年 6 月,我国财政部制发了《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接受人大审查监督。因此,新《预算法》中删去了原附则中有关预算外资金的规定,“预算外资金”成为财政学领域的历史名词。同时,新《预算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则再次强调:“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政府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实现预算的完整性,规范政府资金的分配秩序。 2.新《预算法》首次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目前,我国政府全口径预算体系还不够完善。截至2011 年底,4 100 户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尚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 2010 年起开始试编,2013 年才第一次正式报送全国人大审查。在此基础上,新《预算法》确立了四本预算组成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对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如新《预算法》第六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主要安排税收收入,将其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及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中央以及地方一般公共预算主要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相应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组成。第九、十、十一条则分别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此外,新《预算法》第五条规定:四本预算应当各自保持完整、独立;其他三本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这就是说,四本预算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继新《预算法》之后,国务院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发布了《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 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部署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其中就包括“: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二)打造透明预算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为此,新《预算法》在第一条就明文规定,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1.政府预决算、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全面公开。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作出全面规定。新《预算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公开的内容和时限:“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