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运营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

序号
类别
管理环节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1
基础管理
人员管理
SJ-JOO1
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11
水闸工程
SY-ZOO1
水闸安全鉴定为三类、四类闸,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12
SY-Z002
水闸的主体结构不均匀沉降、垂直位移、水平位移超出允许值,可能导致整体失稳;止水系统破坏
13
SY-Z003
水闸监测发现铺盖、底板、上下游连接段底部淘空存在失稳的可能
14
堤防工程
SY-FOO1
堤防安全综合评价为三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SY-KOO1
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坝,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4
程
SY-K002
大坝防渗和反滤排水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大坝渗流压力与渗流量变化异常;坝基扬压力明显高于设计值,复核抗滑安全系数不满足规范要求;运行中已出现流土、漏洞、管涌、接触渗漏等严重渗流异常现象;大坝超高不满足规范要求;水库泄洪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水库防洪能力不足
4
临时设施
SJ-J004
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消防重点部位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A级;宿舍、办公用房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A级
5
围堰工程
SJ-J005
围堰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围堰位移及渗流量超过设计要求,且无有效管控措施
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路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
随着交通工具的不断更新换代,公路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面对日益增长的交通压力,政府对公路建设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
然而,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随着公路的使用量和技术难度的增加,公路的安全事故也呈现出增多和严重化的趋势。
为了防范公路事故的发生,对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进行深入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一、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公路工程建设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特别是行车安全的要求、车辆技术性能的要求、气候及沿线环境条件的限制等。
二、设计规范标准公路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各级技术标准和特定规定的应用要求。
包括道路几何标准、道路线型标准、交通工程标准以及其他技术标准。
设计时还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安全性、通行效率和环保性等。
三、施工监理标准公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工程监理的要求,特别是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技术标准的监督,防范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隐患。
四、交通运行标准公路工程建设完成后,也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公路行车的要求,例如:行车速度限制、通行规则、标线规范等,从而保证交通安全运行。
道路保养要充分考虑在使用寿命内。
五、维护工作标准道路的养护和维修也是防范事故的重要手段。
公路管理部门应适时组织道路养护工作,及时检修病害,确保道路的平整度和行驶性,防范事故的发生。
同时, 道路施工后维护工作的重要性也随之凸显。
六、追踪评估标准对公路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进行追踪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针对公路工程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总结问题、改进管理,修改技术标准和实施市场惩戒等。
以上是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几个方面。
除了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外,也需要不断加大对公路建设投入的力度,以提高公路建设质量。
同时,公路管理部门要完善公路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交通事故避免、应急处置能力、安全减速带等方面的需求要多加关注,从而降低各种事故的风险和危害。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

SJ-J003 未按规定编制或未按程序审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或新工艺、新工法的专项施工方案。
SJ-J004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SJ-L001 施工驻地设置在滑坡、泥石流、潮水、洪水、雪崩等危险区域。
SJ-L002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其他危险品仓库的布置以及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不符合规定,或消防设施配置不满足规 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
类别
一、基础管理 二、临时工程
三、专项工程
管理环节
现场管理 营地及施工设
施建设 围堰工程
施工用电
深基坑(槽) 降水 高边坡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SJ-J001 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延期承揽工程。
SJ-J002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SJ-Z006 未按规定设置接地系统或避雷系统。
SJ-Z007 深基坑未按要求(规定)监测。
SJ-Z008 边坡开挖或支护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SJ-Z009 开挖未遵循“分层、分段、对称、平衡、限时、随挖随支”原则。
SJ-Z010 作业范围内地下管线未探明、无保护等开挖作业。
SJ-Z011 建筑物结构强度未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时回填土方或不对称回填土方施工。
SJ-Z034
SJ-Z035 SJ-Z036 SJ-Z037 SJ-Z038
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且无方案及检测。 未按规范或方案安装拆除起重设备。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起重设备。 同一作业区多台起重设备运行无防碰撞方案或未按方案实施。 起重机械安全、保险装置缺失。 吊笼钢结构井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不满足安全要求。 起重臂、钢丝绳、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间允许最小距离不满足规范规定。 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或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范规定。 船舶运输时非法携带雷管、炸药、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船上,吸烟 和使用明火。 脚手架未进行专门设计,无专项方案。 脚手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吊篮未经检测、验收或无独立安全绳。 施工方法不符合设计或方案要求。 未按要求进行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 未按规定对作业面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 瓦斯浓度达到限值。 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 开挖前未对掌子面及其临近的拱顶、拱腰围岩进行排险处理,或相向开挖的两端在相距30米以内时装炮作业 前,未通知另一端停止工作并退到安全地点,或相向开挖作业两端相距15米时,一端未停止掘进,单向贯通 的,或斜(竖)井相向开挖距贯通尚有5米长地段,未采取自上端向下打通。 未按要求支护或支护体材质(拱架、各类锚杆、钢筋混凝土)等不符合要求。 隧洞内存放、加工、销毁民用爆炸物品。 隧洞进出口及交叉洞未按规定进行加固。 隧洞进出口无防护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

配电箱无防雨措施。
SJ-ZDZ005
配电箱无门、无锁。
SJ-ZDZ006
配电箱无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
SJ-ZDZ007
交流电焊机未设置二次侧防触电保护装置。
SJ-ZDZ008
一闸多用。
三、专项工程-深基坑(槽)
基础条件
重大事故隐患判据
1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不健全。
未按规定进行盲炮处理。
SJ-ZWZ005
残留炮孔内(套孔)钻孔作业。
SJ-ZWZ006
未按规定进行爆破公示。
SJ-ZWZ007
爆破信号不明确。
六、其它
基础条件
重大事故隐患判据
1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不健全。
满足全部基础条件+任意1项隐患
2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3
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或相关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
满足全部基础条件+任意2项隐患
2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3
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或相关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SJ-ZSZ001
基坑(槽)周边1米范围内随意堆物、停放设备。
SJ-ZSZ002
基坑(槽)顶无排水设施。
SJ-ZSZ003
变形观测资料不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
满足全部基础条件+任意3项隐患
2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3
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或相关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SJ-ZDZ00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第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类别管理环节隐患编号隐患内容一、基础管理现场管理SJ-J001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延期承揽工程。
SJ-J00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SJ-J003未按规定编制或未按程序审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或新工艺、新工法的专项施工方案。
SJ-J004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二、临时工程营地及施工设施建设SJ-L001施工驻地设置在滑坡、泥石流、潮水、洪水、雪崩等危险区域。
SJ-L00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其他危险品仓库的布置以及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不符合规定,或消防设施配置不满足规定。
SJ-L003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作业区未分开设置或安全距离不足。
SJ-L004没有专门设计,或没有按照设计或方案施工,或未验收合格投入运行。
SJ-L005土石围堰堰顶及护坡无排水和防汛措施或钢围堰无防撞措施;未按规定驻泊施工船舶;堰内抽排水速度超过方案规定。
SJ-L006未开展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专项工程施工用电SJ-Z001没有专项方案,或施工用电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SJ-Z002未按规定实行三相五线制或三级配电或两级保护。
SJ-Z003电气设施、线路和外电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SJ-Z004地下暗挖工程、有限作业空间、潮湿等场所作业未使用安全电压。
SJ-Z005高瓦斯或瓦斯突出的隧洞工程场所作业未使用防爆电器。
SJ-Z006未按规定设置接地系统或避雷系统。
深基坑(槽)SJ-Z007深基坑未按要求(规定)监测。
SJ-Z008边坡开挖或支护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SJ-Z009开挖未遵循“分层、分段、对称、平衡、限时、随挖随支”原则。
作业范围内地下管线未探明、无保护等开挖作业。
SJ-Z011建筑物结构强度未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时回填土方或不对称回填土方施工。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及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见附件1、见附件2.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基础清单.监督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督促所承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备案.要将工程项目清单纳入岗前教育培训,并在相应作业区域公示.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备案.第七条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建立治理台帐,台帐应在工程项目清单的基础上明确治理负责人、治理时限及治理措施.按照治理措施进行隐患消除,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人签认并将治理台帐存档.第八条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工程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清单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第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依据职责应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约谈、挂牌督办、列入重点名单以及行政处罚等相应措施.第十条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指导各地科学准确判定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危害性大或者整改难度大,需要封闭全部或部分路段,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路管理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四条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在役公路桥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违法违规行为四个方面。
第五条在役公路桥梁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桥改造且未封闭交通的。
第六条在役公路隧道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关闭隧道的。
第七条在役公路重点路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二)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第八条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公路范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作业,以及违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二)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四)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1.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参考文件2.术语和定义2.1 术语定义2.2 缩略词解释3.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3.1 项目规模及施工期限3.2 项目用地及拆迁3.3 施工造价与投资规模3.4 施工综合经济指标3.5 水利工程特点及技术要求3.6 生产安全隐患分析4.设计阶段4.1 总体设计与方案选择4.2 结构设计4.3 工艺设计4.4 施工仿真与优化4.5 安全评估与风险分析4.6 生产安全隐患辨识和评价5.施工准备阶段5.1 施工组织设计5.2 设备材料采购及验收5.3 施工进度与计划5.4 人员组织与管理5.5 生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6.施工阶段6.1 施工方案6.2 勘察设计资料6.3 施工质量控制6.4 安全生产控制6.5 施工进度管理6.6 现场监理与安全检查记录 6.7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6.8 生产安全隐患纠正措施7.竣工验收阶段7.1 施工竣工图设计7.2 竣工验收及总结7.3 项目复检与评估7.4 验收结论书与报告7.5 生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8.附录8.1 相关附件8.2 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附件1: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格●附件2:施工风险评估表格●附件3: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表格●附件4:生产安全责任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产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部法律,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2.建设项目:依法需经建设项目核准、审查、批准等程序设立的工程、设施、活动、物资的总称。
3.事故隐患:指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包括事故可能发生的原因、环境条件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路径。
4.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验收,核查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合格要求的程序。
5.风险评估: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或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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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编制2019年1月28日目录1总则- 1 -2判定方法- 1 -3判定要求- 2 -4附则- 3 -附1 直接判定基础清单- 4 -表1Ⅰ级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基础清单-4-表2Ⅱ级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基础清单-7- 附2 综合判定法- 12 -表1大型临时设施-12-表2大型支撑结构-12-表3大型施工机械设备-13-表4土石方开挖-14-1总则1.1为科学判定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适用于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开展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
火灾、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等领域重大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重大事故隐患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全部或局部停工,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从业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I级和II级两个等级。
I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II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2判定方法2.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分为直接判定法和综合判定法,应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的,宜采用综合判定法判定。
2.2直接判定法。
符合附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典型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基础清单》中的任何一条隐患情形描述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3综合判定法一般适用对象为大型临时设施,大型支撑结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土石方开挖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工序。
综合判定法从管理、环境、技术三个维度给出隐患描述。
当单项工程符合附2《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法》有关隐患描述,依据附2中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判定。
3判定要求3.1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应结合资料检查与现场检查情况。
3.2重大事故隐患直接或综合判定存在异议的,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并听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第三方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3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专业经验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5人且为奇数。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3.4判定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情况较复杂的隐患当场不能明确防范措施的,应明确提出措施的时限。
4附则4.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指南确定的原则,对附1、附2所列内容进行增补或修改。
4.2建设单位可结合工程实际对附1、附2所列内容进行增补或修改,形成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将I级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3本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4.4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基础清单表1 Ⅰ级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基础清单序号条目分类隐患情形描述1第1条施工驻地及场站建设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设置于存在地形、地质、水文灾害危险区域2 与集中爆破区、易燃易爆物、危化品库房的安全距离不足3第2条翻模、爬(滑)模系统,爬升或顶推液压系统及压力表未经标定4 超压溢流阀未安装或失效5 顶升系统顶升不同步6 预埋件和锚固点数量不足、紧固螺栓材料强度不足7第3条移动模架移动模架抗倾覆稳定系数小于1.58 移动模架支撑系统未按照设计或方案施工,承载力不足9 移动模架拼装完毕后未进行验收,首孔梁浇筑前及每次重新拼装后未按照实际要求进行预压或预压不合格即使用10第4条高大模板安装施工模板的安装未按设计要求设置纵、横、斜支撑和水平拉杆11 安装后模板、支撑构件间的相互位置不正确- 4 - / 17序号条目分类隐患情形描述12第5条高大模板拆除施工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13 拆除顺序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14第6条支架搭设支架的地基和基础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15 承载支架的摩擦桩未按设计要求进行预压16 第7条支架拆除施工存在相互搭接、支撑结构的支架或模板在拆除时无临时支撑17第8条爆破器材的运输、储存爆破器材未按规定储存18 爆破器材未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19 爆破器材运输过程中人员、雷管、炸药混装运输20第9条路堑高边坡开挖施工路堑开挖时未逐级开挖逐级防护21 未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挖22 未按设计设置排水设施23 未采取监测措施24 第10条大型沉井下沉过程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沉井箱体未监测或监测出现异常并超过预警值25第11条大型钢围堰施工未按设计或方案要求施工围堰,未进行焊缝检验及水密试验26 未定期开展围堰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措施27 碰撞、随意拆除、擅自削弱围堰内部支撑杆件或在其上堆放重物- 5 - / 17序号条目分类隐患情形描述28 围堰接高和下沉过程中未采取保持围堰稳定的有效措施29 钢围堰无防撞措施,侧壁随意驻泊施工船舶30 围堰内抽水干施工时工作水头超过允许值31第12条挂篮施工挂篮锚固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32 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或恶劣天气情况下移动挂篮33 混凝土浇筑施工未对称、平衡进行,两端悬臂上荷载的实际不平衡偏差超过设计规定值或梁段重的1/434 挂篮拼装后未按规范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做荷载试验35第13条隧道开挖施工未根据围岩条件按设计开挖方式施工36 安全步距超标(Ⅲ级围岩地段二衬距离掌子面大于200米;Ⅳ级围岩地段二衬距离掌子面大于90米;V级及以上围岩地段二衬距离掌子面大于70米或设计规定;Ⅲ级及以下围岩铺底距离掌子面大于90米;Ⅳ级围岩仰拱距离掌子面大于50米,V级及以上围岩仰拱距离掌子面大于40米)37 IV级及以上围岩仰拱一次开挖长度超过3米的38 洞内临时存放炸药和雷管39第14条瓦斯隧道未根据瓦斯等级要求采用防爆电器和设备40 未开展超前钻探工作41 洞内违规动火及未对洞内气体进行检测和监测- 6 - / 17序号条目分类隐患情形描述42 未严格控制隧道内通风表1Ⅱ级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基础清单序号条目分类隐患情形描述1 第1条用电安全距离施工现场或施工机械设备与电气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足而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2第2条门式起重机在门式起重机违规设置在人员集中滞留区域的条件下,门式起重机的重量限制器、行程开关和尾端止挡等安全附件失效3 停止使用后夹轨器或抗风缆等固定装置未有效使用4第3条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顶升过程中操作不当,主要支撑体系限制、限位安全附件缺失或附着设施安装不到位或自由端过长5 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安全距离不足,防碰撞措施不到位或无专人指挥6 因大风停止作业时未锁闭吊臂旋转机构7第4条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未安装防坠器,导轨架上下末端无限位器,底部无缓冲器8 附着设施未及时安装9 轨道垂直度超标(h≤70m时不大于(1/1000h)mm,70m<h≤100m时小于等于70mm,100m <h≤150m时小于等于90mm,150m<h≤200m时小于等于110mm,h>200m时小于等于130mm)10第5条架桥机架桥机架梁作业时支垫不牢、主桁架纵横坡度不满足使用要求11 安全附件(起升高度限制器、运行行程限位器、缓冲器及端部止挡、锚固装置、抗风防- 7 - / 17序号条目分类隐患情形描述滑装置、联锁保护装置等)失效12 架桥机过孔过程中未采取可靠的抗倾覆措施13 用于保持平衡的运梁车未安装轮档或有效制动14第6条混凝土施工混凝土输送泵管安装时附着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支架、爬梯上15 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模板、支架和钢筋骨架稳定性和变形量不满足技术要求16 未按照设计顺序、速度浇筑混凝土17第7条支架搭设扣件式、碗扣式钢管脚手架作立柱支撑时安装结构不符合要求,受压杆、扫地杆、水平拉杆未有效连接、剪刀撑搭接长度不足18 载荷试验或施工时超出设计载荷19第8条起重吊装作业多台起重机械抬吊同一构件时,起重机械性能差异较大且缺少相应措施20 单台设备起重量超过其额定起重能力的80%或吊钩不垂直21第9条挡土墙施工挡土墙基础类型、墙身厚度未按照设计方案施工22 基础承载力未满足设计要求的23 第10条滑坡地段路基施工滑坡地段开挖路堑和修筑抗滑支挡构筑物未分段跳槽开挖24第11条弃土场工程弃土场挡防排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25 堆载量超过设计要求26 第12条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逐级开挖逐级支护- 8 - / 17序号条目分类隐患情形描述27 的大型深基坑(槽)施工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降(排)水、放坡28 基坑周边1米范围内随意堆载、停放设备29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定期监测地表及地下水渗流或监测有泥砂、涌泥、涌水等情况出现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30第13条高墩柱施工未搭设施工作业平台31 搭设爬梯的强度及附着设施未经过专项设计或基础未预埋且承载力不足或超员超载32第14条拱桥施工拱圈施工程序不符合规定33 施工中未进行有效监控34第15条猫道施工猫道抗风稳定措施未按照设计或方案施工35 猫道拆除未按施工方案规定顺序作业36第16条缆索施工斜拉索或主缆塔端挂索施工平台设置不稳固37 塔顶卷扬机设置不稳固38 索塔顺桥向两侧的拉索(组)和横桥向对称的拉索(组)张拉不同步39第17条边通航边施工跨主航道架设作业未进行临时封航或进行航道转换40 近通航航道水上作业平台未采取警戒或防护措施防止船舶撞击41第18条隧道洞口施工未按设计坡率进行开挖42 未按设计及时进行支护- 9 - / 17序号条目分类隐患情形描述43 未施作截水沟44 未定期监测边仰坡变形45第19条隧道开挖施工开挖后未按设计及时施作初期支护46 地质条件较差地段未对围岩进行超前支护或加固47 围岩较差、变形较大的隧道,上部断面开挖后未按设计要求立即采取控制围岩及初期支护变形量的措施48 围岩自稳能力差,拱架施工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49第20条边通车边施工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50 未按施工区交通组织方案实施51 第21条旧桥拆除施工机械拆除未按照从上至下、逐层、分段的方式实施,存在上下交叉作业的52第22条水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前未发布爆破通告,爆破作业期间未设置警戒人员和警戒船53 电力起爆时,工作舱内存放有电源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