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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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含公寓式酒店)和市场等用地,以及为商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用地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维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更新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电、无线电、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市城市更新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法定效力。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查询。

中山市《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订颁布

中山市《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订颁布
管 部 门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 给予处罚 。

工 程 项 目在 报 建报 监 申请领 取 施 工许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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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 真 贯彻 落实 《 广东 省 建设 厅建 筑 工 程安 全 防 护 、 明施 工措 施 费 用 管理 办 法 》 市 安 监 站 文 , 采取 三项 目措施抓 好 建筑 工程 施 工 措施 费 用 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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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 工程 安 全防 护 、 明施 工 措施 费用管 理 办法 》 文 的 行为 . 责令 限期 改 正 , 期 未 改 正 的 , 请建 设 主 逾 提
三 、 强监 督 检 查 , 加 对违 反 《 东 省建 设 厅 建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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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简称 “ 全措 施 费 ” 的使 用 。 安 ) 确保 安 全 投 人 专 款 专用 , 以此 推 动标 准化 工地 的创 建 , 努力 提 高全
市 建筑安 全管 理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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蠢 南 强 确保专款专用 施 " 加 工 建 安 措 费 程 设“全 ^ 监管
近 日, 浮市安 监 站结 合实 际 . 定 了切 实可 云 制
证 前 . 须 把 安 全措 施 费 全额 存 人 由建设 、 工 、 必 施 监理 单位 三 方共 管 的专 用帐 户 .并 把金 额 到帐情 况有关 资料 报安 监站 备案 , 才准予 报监 。 二 、施工 单位 必 须 制定 好安 全措 施 费使 用计 划 书送安 监 站审查 备 案 ,安 监站 将监 督 工程 项 目 施 工过 程 中是否 按计 划落 实安全 措施 费的使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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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6•【字号】粤府函〔2023〕195号•【施行日期】202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19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中府〔2023〕5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中山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支撑中山建设广东省珠江口东西两岸融合互动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沿海经济带枢纽城市、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

二、中山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大湾区西岸枢纽城市与创新高地、国家自主创新型制造业城市、全国文明城市。

中山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职能和本地实际,将建设人民城市作为新时代中山城市发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探索出一条内涵式、集约化、绿色化的发展路线。

要全力推进省级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治理水平,携手共建粤港澳国际一流湾区。

做强做优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推进“东承、西接、南联、北融”一体化融合发展,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三、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中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2.13平方公里(9.3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5.20平方公里(8.28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63.80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72.12平方公里以内。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山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道路车位篇

中山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道路车位篇

第十章城市道路交通10.1 城市道路10.1.1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地下工程管线以及对沿线建筑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10.1.2 城市快速路是联系城市各片区间的交通性干路,交通组织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辅道出入;进入快速路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公里;快速道路与高速公路或其它道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10.1.3 城市主干路是城市各区或组团间的交通性干路,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并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带;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10.1.4 城市支路以服务功能为主,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作用并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支路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如果需要联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

10.1.5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

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10.1.6 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按道路红线计)按下列标准控制:主干道: 20米~30米;次干道: 15米~20米;非主次道路: 10米~20米。

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应大于50米。

居住区道路红线转弯半径不得小于6米,工业区不小于9米,有消防功能的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为12米。

10.1.9 小区级主要道路出入口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少于80米,次干道不少于70米。

(按两条交叉道路的道路红线的延长线交点计)。

10.2 城市道路交叉口10.2.1 道路平面交叉口:10.2.1.1 当主干道与主干道及主干道与次干道相交时,相交道路的红线宽度要相应增加一个等级,其加宽范围从道路中心交叉点为起点200米~250米。

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塑造城市风貌特色,规范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设计实施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第二章城市设计的编制第五条总体城市设计是对城市(镇)整体或城市分区(组团)编制的城市设计,应明确城市风貌定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挖掘历史人文特色,确定城市总体形态格局、景观框架和公共空间体系,对空间景观要素系统提出总体控制引导要求,并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

第六条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一)城市核心区;(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三)重要道路沿线地区,轨道枢纽周边地区;(四)其他按规划需要编制城市设计的地区。

第七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规划范围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结合自然地理界线;(二)结合行政区划界线;(三)结合路网格局;(四)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界线。

第八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是对集中体现城市文化、风貌,具有特殊景观价值的地区编制的城市设计,应根据上位规划和设计的要求,确定地区空间形态和空间景观结构,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公共空间功能,对空间景观要素进行设计,并提出控制引导要求。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功能布局。

明确地区发展定位,完善功能结构,优化空间形态,提出控制原则和引导要求。

(二)景观风貌。

保护山水自然共生关系,明确景观节点、标志建筑、视线廊道,提出天际线控制引导要求。

(三)交通组织。

优化道路系统、设施布局,组织各类交通流线和停车设施,确定地块出入口设置,结合公共空间组织慢行交通系统,确定空中连廊和地下通廊宽度、标高及建筑预留接口要求。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3 居住用地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3 居住用地

第三章居住用地3.1 各项居住用地比例3.1.1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3.1.1注:摘自国标GB50180-93 3.0.2.2条3.2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表3.2.1注: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②摘自国标GB50180-93。

3.2.2 居住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应按居住用地的规模及地段要求进行配置,并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

3.2.3居住用地规划应按表3.2.3格式进行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表3.2.3注:[1] 居住用地是居住区用地或小区用地、组团用地的总称。

[2] 居住用地的统计不包括居住用地内的市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

[3] 住宅用地(R)应分别注明住宅用地类别R1、R2、R3或R4。

3.2.4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2.4要求。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表3.2.4注:[1] 总建筑面积——--居住用地红线(即城市道路红线)以内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

[2] 其它建筑面积——指市级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建筑以及其它非居住区级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

(表内各项指标均不包括此项面积)[3] 居住户数——----按住宅设计总套数计。

[4] 居住人口——---按住宅设计总套数的3.2倍计。

[5] 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建筑容积率——-居住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值。

[7] 绿地率——-----居住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8] 公共绿地——---居住区内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

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带状绿地。

不包括宅旁绿地。

[9] 停车位——汽车停车位按本《技术规定》10.7.6表中的户型分类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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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3) (5) (9) (14) (16) (19) (21)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现状面积1800平方公里。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保证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确需修改时,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产规定和下列原则:(一)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按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预测城市发展,合理确定城市规模,节约用地:(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生态环境的关系;(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景观河段,建设舒适、便捷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自然地貌,重点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六)城市建设实行新区开发建设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搞好各项基础配套设施。

新区开发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旧城区改造按成片、成线进行综合改造;(七)旧城区的改造,应当保持历史文脉和社会结构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完善公用配套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关于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代表市政府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对城市总体规划、中山城区总体规划及其修编、调整方案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并报市人大审查;(二)负责各镇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议,报市政府审批;(三)对城市规划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四)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镇区主要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由市政府聘任。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中山市规划局是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组织规定。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乡村建设办公室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本规定权限负责本镇行政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计划、国土房管、建设、公用事业、园林、消防、环保、工商、水利、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各镇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第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城市勘察、测量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意见,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一节城市规划的阶段和一般规定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采取先进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

各阶段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并与本阶段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中山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是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并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具备相应的勘察、测量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采用的测量图件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由具备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对非本市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注册制度。

第十六条城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资料,参与并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技术论证,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征询群众意见。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应通过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二节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的编制和一般规定第十八条中山市总体规划和中山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各镇的总体规划,必须与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相衔接,并根据中山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市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编制,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专业规划由有关部门提出,经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中心城市规划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地区,其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二十三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征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镇中心区(含中心区范围内的村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镇其他村庄和中心村的详细规划,在各镇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报各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按下列要求进行设计:(一)符合分布规划的功能要求,符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指标要求;(二)符合环保、消防、防洪、河道、港口、道路等设施的规定;(三)按规划要求设置园林绿化用地,绿化指标应符合标准,并按规定保护古树、名木;(四)居住小区(或工业区中配套小区)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指标配套公共建筑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并与小区建设同步进行;(五)符合与铁路、供电、通信以及供水、排水、供气等工程管线之间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路沿线的城镇和村庄,必须重点编制公路边沿线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用地功能、建筑立面、道路坐标、管线等,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持证及符合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行编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其中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分局负责审批。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自然村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逐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主要是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并按城市规划确定用地性质、位置、面积和界限,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或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含临时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选址。

变更土地用途和建筑红线,办理延期建设或变更用地单位,均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下列土地应予以重点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一)城市建设用地:居住区绿地、城市绿化带、游憩绿地等绿化用地,文化教育事业用地,体育运动场地,医疗卫生用地或规划确定的风景旅游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交通站,社会停车场(库),市政管线走廊;(二)非城市建设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蔬菜保护用地等农业生产用地,自然植被保护区,山体,水源保护区,水面及其他城市规划建设保留建设。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公路沿线两侧的建设。

公路必须划定"公路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区"。

各公路"公路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区的宽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一条在公路"不准建筑区"范围内,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

如需安排供电、通信、供水、排水、供气等管线及临时设施,应报交通交通部门同意后,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在"公路管理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及管线,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中心城区规划区和重点建设地区内的工业、居住用地的开发建设,建设单位须按规划要求无偿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和建筑面积指标,用于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配套指标和配套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中山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确定。

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紧邻24米宽以下道路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将相应的现状或规划道路用地(按路中计)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用;(二)新建24米(含24米)宽以上城市道路用地由市政府征用;超出道路红线以外的护坡、边沟等工程用地如占用耕地的,由市政府按临时用地征用。

(三)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须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统一由建设单位征用;(四)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如使用权转让、使用功能转换,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须重新按建筑半间距、道路线中线等规划要求和实际用地情况划分用地界限,用地面积有差异的须补征或调整。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采石,开矿,挖取砂石、土方,堆置废渣、垃圾,回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管理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应送交下列有关文件资料:(一)说明建设项目性质、用地依据、建设用途、面积、工艺流程及环保要求等情况的申请用地报告;(二)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三)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的有效批文;(四)标明该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的测量地形图;(五)用地的总平面布置图;(六)需选址的必须附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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