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3 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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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含公寓式酒店)和市场等用地,以及为商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用地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维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更新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电、无线电、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市城市更新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法定效力。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查询。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神湾镇中心片区(2103单元)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2)成果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神湾镇中心片区(2103单元)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2)成果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神湾镇中心片区(2103单元)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2)成果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中府函〔2022〕315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神湾镇中心片区(2103单元)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2)成果的批复神湾镇人民政府:你镇《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神湾镇中心片区(2103单元)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2)〉成果的请示》(神湾府〔2022〕8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经审核,《中山市神湾镇中心片区(2103单元)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2)》编制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编制成果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因此,原则同意《中山市神湾镇中心片区(2103单元)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2)》。

二、《控规》为中山市神湾镇中心片区(2103单元)01街区所在区域规划建设发展的法定文件。

在今后实施过程中,规划范围内的地块控制以及道路交通、公共设施配套、市政等建设均应符合《控规》要求,相关地块建设必须满足国家、省及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三、涉及《控规》与原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原则上要按照出让合同执行,严格管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侵占生态控制线,不得随意减少公共绿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如有变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镇要严格落实《控规》相关内容,对《控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确保《控规》严格实施。

市自然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你镇应在《控规》获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中山市南朗街道南朗村片区A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中山市南朗街道南朗村片区A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中山市南朗街道南朗村片区A 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3•【字号】中府函〔2022〕311号•【施行日期】2022.09.13•【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中山市南朗街道南朗村片区A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翠亨新区管委会:你区《关于申请启动〈中山市南朗镇南朗村片区A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请示》(中翠管请〔2022〕4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区申请启动的《中山市南朗镇南朗村片区A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简称《控规》)属原《中山市南朗镇南朗村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部分。

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有关要求,原则同意启动该控规调整,调整后规划成果命名为《中山市南朗街道南朗村片区A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报批成果以报批年份标明版次。

二、上述《控规》调整过程中,要充分核实用地功能调整地块的权属情况和片区公共服务设施情况,重新核算并高标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道路系统。

要做好与已出让建设用地合同约定规划条件的衔接,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强制性规划条件。

三、你区应尽快组织编制上述《控规》调整方案,认真贯彻《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有关要求,在《控规》调整过程中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减少总绿地规模,确保上述调整与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合一”成果、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一致,在下阶段做好过渡期内本次控规调整与现有空间规划的一致性处理,确保规划各项内容符合《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

四、上述《控规》调整方案要进一步完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道路系统及绿地系统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对调整后方案进行审查报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6•【字号】粤府函〔2023〕195号•【施行日期】202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19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中府〔2023〕5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中山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支撑中山建设广东省珠江口东西两岸融合互动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沿海经济带枢纽城市、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

二、中山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大湾区西岸枢纽城市与创新高地、国家自主创新型制造业城市、全国文明城市。

中山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职能和本地实际,将建设人民城市作为新时代中山城市发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探索出一条内涵式、集约化、绿色化的发展路线。

要全力推进省级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治理水平,携手共建粤港澳国际一流湾区。

做强做优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推进“东承、西接、南联、北融”一体化融合发展,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三、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中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2.13平方公里(9.3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5.20平方公里(8.28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63.80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72.12平方公里以内。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3 居住用地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3 居住用地

第三章居住用地3.1 各项居住用地比例3.1.1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3.1.1注:摘自国标GB50180-93 3.0.2.2条3.2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表3.2.1注: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②摘自国标GB50180-93。

3.2.2 居住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应按居住用地的规模及地段要求进行配置,并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

3.2.3居住用地规划应按表3.2.3格式进行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表3.2.3注:[1] 居住用地是居住区用地或小区用地、组团用地的总称。

[2] 居住用地的统计不包括居住用地内的市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

[3] 住宅用地(R)应分别注明住宅用地类别R1、R2、R3或R4。

3.2.4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2.4要求。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表3.2.4注:[1] 总建筑面积——--居住用地红线(即城市道路红线)以内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

[2] 其它建筑面积——指市级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建筑以及其它非居住区级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

(表内各项指标均不包括此项面积)[3] 居住户数——----按住宅设计总套数计。

[4] 居住人口——---按住宅设计总套数的3.2倍计。

[5] 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建筑容积率——-居住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值。

[7] 绿地率——-----居住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8] 公共绿地——---居住区内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

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带状绿地。

不包括宅旁绿地。

[9] 停车位——汽车停车位按本《技术规定》10.7.6表中的户型分类进行统计。

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稿)2018年3月目录一、编制说明 (1)二、规定条文 (5)三、条文编制说明表 (11)四、专家评审意见的回复说明 (22)五、部门意见的回复说明 (23)六、市规划局讨论会纪要及回复说明 (30)一、编制说明(一) 编制历程2017年6月1日,住建部启动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设计的地位,以及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体系、规划管理体系的衔接方向,要求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落实《管理办法》,贯彻住建部、省住建厅的工作要求,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于2017年6月启动了《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前期研究》课题(下称“研究报告”),并草拟了《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

《研究报告》已于2017年11月8日通过专家评审,《管理规定》在通过专家评审后,于2017年11月征求部门、镇区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2018年3月,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相关科室、分局对《管理规定》进行讨论,并再次修改完善,现将《管理规定》的编制情况汇报如下。

(二)《管理规定》的合法性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管理规定》的编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技术导则。

”为落实《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对城市设计的编制、管理、实施要求进行细化,制定本管理规定。

2.坚守总规、控规的法定规划地位。

《城乡规划法》明确总规、控规的法定规划地位,并将控规作为“一书两证”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明确“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并要求城市设计内容应纳入总规、控规。

依据《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本管理规定坚持城市设计内容应先纳入法定规划,再作为规划管理依据的原则,坚守总规、控规的法定规划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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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居住用地3.1 各项居住用地比例3.1.1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3.1.1注:摘自国标GB50180-93 3.0.2.2条3.2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表3.2.1注: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②摘自国标GB50180-93。

3.2.2 居住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应按居住用地的规模及地段要求进行配置,并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

3.2.3居住用地规划应按表3.2.3格式进行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表3.2.3注:[1] 居住用地是居住区用地或小区用地、组团用地的总称。

[2] 居住用地的统计不包括居住用地内的市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

[3] 住宅用地(R)应分别注明住宅用地类别R1、R2、R3或R4。

3.2.4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2.4要求。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表3.2.4注:[1] 总建筑面积——--居住用地红线(即城市道路红线)以内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

[2] 其它建筑面积——指市级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建筑以及其它非居住区级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

(表内各项指标均不包括此项面积)[3] 居住户数——----按住宅设计总套数计。

[4] 居住人口——---按住宅设计总套数的3.2倍计。

[5] 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建筑容积率——-居住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值。

[7] 绿地率——-----居住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8] 公共绿地——---居住区内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

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带状绿地。

不包括宅旁绿地。

[9] 停车位——汽车停车位按本《技术规定》10.7.6表中的户型分类进行统计。

3.3 住宅建筑3.3.1住宅建筑应符合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3.3.2住宅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大楼楼板面距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及单身宿舍大楼楼板面距室外地面高度超过20米时,应设置电梯,住宅顶层为跃层时,总层数不超过7层且跃层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面积的三分之二时,可不设电梯,否则应设置电梯。

3.3.3住宅小区与组团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绿地率应符合3.6.1条的规定。

3.4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配套公共服务设施3.4.1托儿所3.4.1.1中心城区按20座/千人计算,每0.5-0.8万人设一处,每处一般设3-4班,每班25座,建筑面积6-8平方米/座;镇中心区可适当低于中心城区设置标准,建筑面积指标可采用其下限值。

3.4.1.2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儿所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于其他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儿所用地应独立设置。

单独的托儿所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3.4.2幼儿园3.4.2.1中心城区按45座/千人计算,每0.6-0.8万人设一处,标准规模为9班或12班,每班30座,建筑面积8-9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0-14平方米/座;镇中心区可适当低于中心城区设置标准,建筑和用地面积指标可采用其下限值。

3.4.2.2幼儿园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平方米)=180+20(N-1),N为班数。

同时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个专用游戏场地不应小于60平方米。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3.4.2.3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层数不能高于3层。

3.4.3小学3.4.3.1中心城区按100座/千人计算,学校标准规模为18班或24班,每班45座,建筑面积6-8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4-17平方米/座。

在不足1.5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置18班小学。

镇中心区按110座/千人计算,参照中心城区建设标准下限值执行。

3.4.3.2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3.4.3.3选址及总平面布局要求同6.2.1.3、6.2.1.4和6.2.1.5。

3.4.3.4校内运动场地全校应设不小于200米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

同时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3.4.3.5 18班、24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55m,30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65m。

3.4.4社区门诊所3.4.4.1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每0.7~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60-120平方米;独立地段少于0.6万人也应设一处。

3.4.4.2可结合居委会设置,也可设在小区其他建筑物内,但不可与肉、菜副食及饮食业铺位相邻。

3.4.5社区活动中心3.4.5.1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每0.7-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400-600平方米。

3.4.6居委会3.4.6.1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按0.7~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3.4.7物业管理3.4.7.1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按每0.7-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

3.5 住宅小区、居住组团内道路3.5.1 住宅小区道路分为: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路,其道路控制要求如下:⑴小区路:道路断面宽度不低于15米。

⑵组团路:路面宽4-5米。

⑶宅间路:不宜小于2.5米。

3.5.2 居住区内道路路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5.2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 表3.5.2注:摘自国标GB 50180-93 第8.0.5.8条。

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3.5.3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要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要在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3.5.4住宅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端头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3.5.5 住宅小区内道路纵坡超过10%以上且长度超过30米时,应设步行梯道。

3.5.6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供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3.6 居住小区绿地3.6.1 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表3.6.1的规定。

居住小区绿地率低限指标表(%) 表3.6.1注:旧城区可下调5%。

3.6.2 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平方米/人,住宅组团不得低于0.5平方米/人。

3.6.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小游园和组团绿地,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3.6.4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小区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表3.6.4-1(1) 符合表3.6.4-1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2) 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3)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 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利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5) 组团绿地面积应至少有1/3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6) 绿地面积计算中,其起止界的确定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第7.0.4.2条规定。

3.6.5 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少400平方米的要求。

小于上述标准的绿地不能计为公共绿地,可计入绿地率。

3.7 居民自建住宅3.7.1 本《规定》的居民自建住宅管辖范围适用于中山市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各镇区可参照执行。

在此范围内不论村民自建住宅和城市居民自建住宅,本《规定》统称其为“自建住宅”。

凡自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遵守本《规定》。

3.7.2 本《规定》指的自建住宅是指私人居住用房,不包括自建旅舍、出租屋、单身公寓和单身宿舍。

3.7.3 自建住宅应该按市规划局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建筑方案设计。

没有做详细规划的宅基用地,村民委员会应负责委托进行规划。

3.7.4 自建住宅凡每户用地面积超过400平米,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米时,其三线图和规划设计要点应符合本规定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要求。

3.7.5 凡位于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宅基地的居民自建住宅,不须再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可依据已审定的详细规划进行方案设计及办理报建手续。

3.7.6 建成区内临道路的自建住宅,如道路红线宽度等于或小于9米,则其建筑红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为2米;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9米,则其建筑红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本《规定》第四章执行。

3.7.7 严格保护旧城风貌保护区。

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划定的风貌保护区范围是以孙文西路为中心东至民生路,北至光明路,西到石岐河,南到泰安路及规划的泰安路向东延伸段,总面积共0.7平方公里。

城市风貌保护区内自建住宅,一律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

对近期内持有房屋鉴定资质单位出据有效的危房鉴定书的自建住宅,可以进行改建或拆建,但必须原面积,原层数并保持原风貌不变。

3.7.8 以旧城区为主的下列地区:北至莲员路,西至石岐河,南至中山路,东至大柏山、细柏山、华柏路(见附图3.7.8 第89页),自建住宅的改、扩、加建住房其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2。

(原建筑面积已经超过1.2时,可保持原面积不变)。

此范围以外的地区容积率不得超过1.5。

(原建筑面积已经超过1.5时,可保持原面积不变)。

3.7.9 无论旧城区内和旧城区外未有宅基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宅基地住宅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都根据地块的大小而定,具体标准为:住宅主入口方向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为2米;住宅侧面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如下标准控制,但不得开窗:地块宽度小于或等于5米的,住宅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为0.3米;地块宽度大于5米但小于或等于10米的,住宅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为0.5米;地块宽度大于10米的,住宅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为1米。

住宅背面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如下标准控制:地块长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住宅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为0.3米;地块长度大于10米但小于或等于15米的,住宅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为0.5米;地块长度大于15米的,住宅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为1米。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修编5)2004/23.7.10 自建住宅开窗墙面退后用地红线不得小于2米(临4米以上宽度的道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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