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二〇一一年目录1.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3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暂行) .......... ()9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 2022 年版) ...... ( )144.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说明........................ (21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22-2022 年)的通知》,现就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二、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能力的基础上,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
2022 年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四、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管理。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制度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制度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制度是为了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负担而建立的制度。
该制度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基本药物的品种、价格、采购、配送、使用和报销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在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制度中,政府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统一确定基本药物的品种和价格,并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集中投标、竞价采购。
同时,政府还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费用进行补助。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综
合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该制度通过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等措施,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通过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通过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水平和能力,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
在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等事项。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总之,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医疗卫生政策,其目的是保障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降低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鄂政办发[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6日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要求,为巩固扩大改革成效,加快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更加注重治本与治标、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和医院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大通乡卫生院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

大通乡卫生院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增进群众健康为目标,按照防治必须、剂型适宜、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临床首选、保障供应、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并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推动我院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我院开展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从我院实际情况出发,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推进全区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
三、工作目标从20XX年12月26日开始,我院开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四、工作任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任务包括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基本药物使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价格管理、基本药物报销及保障措施等。
(一)组建本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
我院成立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我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日常工作。
(二)国家基本药物的目录管理国家已出台20XX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共有中西药307种。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增补非目录药品177种,共计484种。
我院按照要求配备使用。
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内药品,将按照有关程序提出申请。
(三)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我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提供给患者,并逐年提高使用比例。
我院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制定药物分类使用和基本药物使用监测考核评估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药考核标准(新卫药政发〔2012〕2号)

新卫药政发〔2012〕2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
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
为扎实有序地推进我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我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管和考核机制,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要,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标准》,现印发你们,望各地认真按照考核标准,对本辖区内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进行自查验收,确保制度执行顺利开展。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此页无正文。
抄送:自治区党委常委尔肯江〃吐拉洪,自治区副主席铁力瓦尔迪·阿不都热西提,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景海燕,自治
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春阳,卫生部药政司,自治区发
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人社厅,自
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
治区纪委监察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
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2012年3月20日打字:贺思思校对:李静印数:45份
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标准(100分)
备注:80分(含80分)以上为考核合格。
80分以下为不合格,须限期整改。
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标准(100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备注: 1、目录内药品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自治区新农合增补目录》、《自治区增补目录》(城市社区部分)
2、门诊输液治疗比例=输液处方数/门诊处方数×100%
3、65分(含65分)以上为考核合格。
65分以下为不合格,须限期整改。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卫生局、发改委、监察局、食药局: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集中支付,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二章基本药物采购与使用第五条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价格与供货区域、配送时间和回款时间、违约责任等。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的概念,是世界卫生组织于上世纪70年代提出的,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
我国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而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家医药卫生政策,是国家药品政策的核心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
主要内容包括合理确定基本药物品种,完善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使用、定价、报销等政策,保障群众基本用药。
核心提示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18日召开会议,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都包括哪些内容?将给百姓带来哪些实惠?记者采访了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及医药卫生界部分专家。
时间表确定,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30%的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专家观点】北京大学教授李玲认为,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必须保障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以有限的资源取得最大的健康效益。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仅有利于优化医药资源配置,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克服医药资源浪费与短缺问题。
同时,能够有效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医药负担。
目录包括药品品种307个,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两个部分。
目前,我国已先期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药、中成药共307个药品品种。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配备使用管理及代购制度

卫生院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非处方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及代购制度为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物,根据《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的意见》(湘卫药政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范围及内容本乡镇卫生院、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
实施内容为:(一)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
国家基本药物和县补充规定的非基药及处方药品种为本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使用的药物。
所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由卫生院通过网上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严禁网外采购、加价销售。
(二)坚持不与相关政策相抵触的原则。
本院及所辖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物,不能与现有药品价格、报销、采购使用和监管等法规相抵触。
本院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必须从医保(新农合)目录中选择。
采购品规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药物品规总数的25%,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的30%。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1-非处方药金额不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的5%,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非处方药不得超过25种。
(三)卫生院负责本辖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的采购、配送工作。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每月分两次向卫生院报药品采购计划,然后由卫生院在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后定期配送。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要做好药品验收、销售、盘存工作,详细登记台账。
(三)卫生院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非基本药物或超过非基本药物采购品规、金额控制要求的村卫生室,将提出批评,责令改正,与绩效目标考核挂钩。
(四)建立和完善监测督查体系。
建立健全实施基本药物组织管理体系,强化监管措施,规范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的采购、使用、监督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工作,及时开展评价和评估,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适时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督导检查,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2020年4月19日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基本药物集
中采购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 ]2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
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采购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
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和实施国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3
2020年4月19日
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鼓励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参加。
第三条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
药物(包括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下同)实行以省为单
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
发挥集中批量采购的优势,招标与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
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
产和供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原则;坚持全
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
原则,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
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
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第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
门,负责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基本药物采购机构(以
下简称“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采购机构和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基
本药物集中采购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上报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按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缴
基本药物货款;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情况
的监督检查;承担省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其它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4
2020年4月19日
相关工作。
第二章 采购机构
第五条 省基本药物采购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定期汇总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
划;
(二)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
(三)组建并管理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专家库;
(四)指导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
展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工作;
(五)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相关工作,
加强对其基本药物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六)审核经办机构报送的招标文件及集中招标结果等;
(七)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负责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
基本药物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执行。
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收取费用,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和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
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暂设在省综合招投标
中心,由其承担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相关工
作。
第七条 建立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专家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5
2020年4月19日
库。
专家库专家参与基本药物集中招标方案的制定、评标、议标
(谈判)等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采购范围和目录
第八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经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基本
药物制度有关政策和规定批准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以下
简称“非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范
围。
第九条 采购机构原则上按照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不超过
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不超过2种的规定,按照临床必须和
基层实际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在充
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特
点,制定《湖北省基本药物剂型规格目录》(基层版)和《湖北
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目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药品招标和采购
第十条 凡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
中通用名的药品原则上必须参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集
中招标。
对于不参加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的生产
厂家,该企业及其产品不得进入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6
2020年4月19日
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第十一条 采购机构定期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需
求,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实施集中采
购。
在基本药物采购时,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能够经过单一
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
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规格药品
的全部市场份额,该供货区域内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
该规格药品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
第十二条 省卫生行政和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对社会零售药店基
本药物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
本药物实际购货价格进行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周边有关
省(市)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湖北省
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采购价格,
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参考价。
第十三条 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将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
据,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也不得高
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价格标
准。
采购机构经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
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第十四条 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原则上用量大的基本药物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7
2020年4月19日
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
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药物能够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
(含配送),也能够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
责。
第十五条 区分基本药物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采购:
(一)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
单独议价的方式采购;
(二)对基层必须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
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
(三)对临床常见且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部分基本
药物或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
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四)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
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
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五)其它基本药物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招标中如出
现企业投标价格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采购机构与投标企业依
次进行单独议价,不能达成一致的,宣布废标;
(六)经过上述招标方式均不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
生行政部门同意,采购机构可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
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