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徐向春杜亚起刘小青2020年9月22日,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施行。
为便于理解与适用,现将《规定》的修改背景、修改思路及修改涉及的主要问题作一介绍。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权利救济保障、司法活动监督、社会矛盾化解等多项职能。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复查规定》)实施以来,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全面实施,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
特别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之后,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职责分工作出了重大调整,刑事申诉案件不再单独由专门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而是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相关刑事检察部门共同办理,《复查规定》需作出调整、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复查规定》的修改工作非常重视,将其列入《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的具体要求。
2019年5月,《复查规定》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经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内设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方面的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规定》审议稿,于2020年5月19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
随后根据检委会审议意见,又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再次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答记者问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8.20•【分类】问答正文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答记者问近期,最高检公布了经修订、整合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工作规则》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为什么修订检委会工作规则?负责人: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察权运行机制包括检委会的组成及运行机制影响重大。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果,并进一步完善了检委会的组成和工作机制。
为在检委会工作中更好地贯彻落实“两法”,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最高检对原《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进行了修改、整合,形成了新的《工作规则》,经最高检第13届检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记者:修订检委会工作规则遵循什么原则?负责人:修订过程中,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贯彻法律。
着重体现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基本精神,如落实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明确只有资深检察官才可以成为检委会委员;明确只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才由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委会讨论,一般案件由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
同时,回应基层关切,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如明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资深检察官的具体条件等。
二是简练实用。
原《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有18条,原《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有36条,共54条。
其中,原《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有10个条文的内容与原《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16个条文的内容基本相同或者相似,重合度较高。
修订过程中,进行了精简整合,并根据实践需要适当补充,目前共有40条。
三是增强针对性。
从实践情况看,检委会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蔡宁:在促发展保民生中彰显检察担当

4关注·客座总编辑蔡宁:在促发展保民生中彰显检察担当本期客座总编辑蔡宁: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经济发展、全面小康,离不开法治护航。
国企改革、脱贫攻坚、大气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的敏感话题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党的十九大关注的焦点,同样也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关注的重点。
在蔡宁看来,“国企改革、脱贫攻坚、大气污染防治”这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河南省委从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发展大局。
他认为,检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
检察风云:河南是全国人口大省,也是中国“一带一路”的重要枢纽,那么作为检察机关将如何服务保障大局呢?蔡宁:我认为,关键是要主动融入、聚焦大局。
2016年以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把服务保障脱贫攻坚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立足检察职能,采取有力措施,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就此,我省检察院研究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制定了24条具体措施;与省扶贫部门联合,在全省部署开展为期五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保障扶贫资金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组织开展精准扶贫、廉洁为民专题警示宣传教育行活动492场次,组织开展送法进农村1052次、开展送法进机关1721场,发放各类宣传资料6.2万余册,为脱贫攻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
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河南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服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调研,召开服务企业座谈会,紧盯国企改革重要岗位、关键环节,依法查办国企改革重点岗位、关键环节中贪污、贿赂、私分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
并提出,办理国有企业案件时要正确区分法律界限,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秉持“到位不越位、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的办案原则,维护企业稳定。
同时,坚持平等保护、依法保障和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实现服务企业发展成果的最大化。
青海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运行情况调研报告

调查麵为进一步了解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 制度运行情况,为修订检察官联席会议相关制度 提供参考,省院研究室通过座谈、书面报告等方式 对此进行了调研,现对整体情况报告如下:一、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运行的基本情况 司法责任制改革启动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 关按照改革要求,积极探索检察官联席会议运行 机制,有的出台文件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有 的虽未制定专门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但在工 作中均严格执行上级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联席会 议制度。
从各级院出台的文件名称看,有的称为 “办法”,如《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暂 行办法》,有的称为“制度”,如《西宁市检察机关检 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海南州检察院检察官联席 会议制度》、《海西州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制 度(试行)》、《海北州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制 度(试行)》。
文件名称不同,但大部分院制定的文 件的效力都为“试行”,对这项制度的运行,各地仍 在进行探索。
从出台文件形式看,有的制定全院性 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有的以条线的形式制定 *出台文件,如《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官联 席会议规定(试行)》。
从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的内 容看,对联席会议的定位、议题范围、人员组成、会 议程序、会议责任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进一 步细化了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将检察官联席会 议作为提交检委会审议的前置程序,初步形成了 规范化运行机制,为检察官办案,提高办案质量方 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出台检察官联 席会议规范性文件28份,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1108次,提交讨论案件1419件,其中刑事案件 764件、民事行政案件267件、公益诉讼案件388 件;事项5件。
每次检察官参加会议人数平均为3- 7人。
二、检察官联席会议运行的做法和成效(一)检察官联席会议运行的具体做法1.明确会议定位,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
各级院在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中明确规定:“检察 官联席会议制度是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辅助机制, 主要任务是对重大疑难复杂和新型案件以及重要*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基层检察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工作探索

基层检察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工作探索作者:崔峰王燕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期摘要:按照上级院统一部署,基层检察院扎实推进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四项改革,积极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涉案财物管理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检务公开、巡回检察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等检察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本文主要阐述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工作探索。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责任制改革;检察;改革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21-01作者简介:崔峰,男,汉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王燕,女,汉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
一、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落实情况按照上级院的统一部署,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启动了本院首轮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进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2016年11月30日已完成首轮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遴选出40名员额检察官,9名入额助理检察员被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检察员。
检察官员额符合市院规定的35%以下。
根据省院和市院的相关规定,起草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人员办案组织设置方案(送审稿)》。
方案总体设置是:本院政法专项编制在岗105人,在检察一线办案配置首轮遴选出的员额检察官40人;检察辅助人员总计49人(其中检察官助理27人、书记员8人、检察技术人员3人、司法警察11人);司法行政岗位配置了16人。
司法行政人员为16人,比例为13.79%,符合市院规定的基层院司法行政人员比例低于15%为合格的要求。
聘任制辅助人员配备为54人。
我院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和司法行政部门领导未入额。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情况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四项改革”的核心,金牛区院建立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办法(试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人员定岗及办案组织设置方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岗位职责规定(试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案件承办确定办法(试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流程(试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规定(试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试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机制。
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研究

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研究作者:雷天军李晓燕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9年第02期摘要: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保障案件质量,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要素,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显得极为重要。
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后,在实践中,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成为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案件质量司法责任制评查一、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概述案件评查制度,是指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案件评查的目的、原则、范围、主体、方式、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保证案件评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刑事诉讼规则》第668条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质量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在司法实务中,各级检察机关也制定了相应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评查范围、评查主体、评查标准、评查形式及落实整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保证了案件评查工作顺利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司法办案活动,提高了案件质量。
为进一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18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评查工作的定义、基本要求、评查方式、评查程序、评查主体、评查标准与结果运用等作出详细规定。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评查工作如何跟上改革的步伐,发挥其监督的作用,成为检察机关共同面对的问题。
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现状2012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都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也形成了各自的评查模式、评查体系,但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政”,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评查体系、评查标准。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规定》,对案件评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还是不能满足检察工作的具体适用。
(一)检察人员对案件质量评查的认识存在差异在评查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部分承办人对案件评查工作抱有抵触、怀疑态度。
作为被评查的对象,案件质量评查就是“没事找事”,多数承办人认为只要对案件定罪量刑准确就行了,卷宗装订、文书瑕疵等都是小问题,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把这些无足轻重的问题、瑕疵找出来进行通报是多此一举,浪费司法资源,这就使部分承办人对评查工作心怀抵触情绪。
工作心得:“以案释法”应纳入业绩考评(最新)

工作心得:“以案释法”应纳入业绩考评(最新) 检察官结合办案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工作,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具体体现,把检察官以案释法普法纳入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主要有四方面价值: 一是有利于以案释法普法工作的常态化开展。自明确“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来,最高检下发规定,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行动,强化措施,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以案释法普法活动,取得良好成效。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措施和长效机制,把以案释法普法工作纳入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实现以案释法普法工作的常态化开展、规范化运行。 二是有利于引导检察官把案件办准办好。做好以案释法普法工作的前提,是案件质量要过得硬。对以案释法普法工作进行常态化评价,能够有效引导检察官更加文明规范办案,更加审慎精准监督,努力把案件办成铁案、做成精品;能够鼓励检察官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向前再迈一步,既公正司法,又热情服务;既关注实体公正、结果公平,又讲求程序公正、过程公开;既明辨是非曲直,又帮助 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既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又努力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上发挥更大作用、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实在、更优质的检察产品、法治产品。 三是有利于完善司法责任制。把以案释法普法工作作为检察官的分内之责,纳入业绩评价体系,进一步明确和压实检察官的司法办案责任,属于司法体制改革“精装修”,能够使司法责任的内涵更丰富、层次更分明、体系更完善,使办案与普法结合更紧密、衔接更顺畅,从而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等问题,为克服“干多干少ー个样”“多一事不如少ー事”的问题和心态,提供了机制保障,增强了现实可操作性。 四是有利于推动办案模式转型。办案与释法普法一体化,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一体化办案机制,“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要求坚持效果导向,同步做好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个方面的工作,把化解矛盾、增进和谐贯穿始终,力争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社会面,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因此,办案与释法普法一体化,能够有效推动办案模式向以质量效果为核心的专业化一体化办案转变,进而带动整个检察供给侧的改革创新。 认罪认罚从宽是兼顾制度与方法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充分肯定现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进刑事诉讼法,笔者认为,应从理念、制度和方法三个层面把握该制度的内涵和实施。 其一,认罪认罚从宽体现了多种刑事司法理念。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协商性司法理念、程序分流理念等多种刑事司法理念等,强调被追诉人的社会复归和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倡导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和协商意识,是多种先进司法理念的结合。 其二,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原则性法律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就对该制度予以了规定,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在相关章节对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提起公诉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中应遵守的规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认罪认罚从
工作心得:建立健全入额检察官的监督工作机制

工作心得:建立健全入额检察官的监督工作机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目前全国各地各级检察机关正在全面推行(检察官33%、司法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的)员额制改革,尤其入额检察官控制在33%的比例,其目的是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优化办案责任制,核心是放权和分权,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
这不仅是深化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和执法办案责任主体的迫切需要,而且这也对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的有力保障。
为了防治在新机制体制下的检察权滥用,随着进一步的实施,现在当务之急是需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此增强检察权运行的公开透明和促进检察权规范运行。
一、客观评价传统办案模式存在的不足,是监督司法办案责任实行的前提检察机关过去办案普遍存在三级审批制的管理模式。
即启动程序后,由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或检委会决定的层层把关办案机制。
基本上每一个办案,都要由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审批或检委会讨论决定。
这种办案机制虽然在过去对保证案件质量,防止案件承办人权力滥用发挥着重要保障作用。
但现实行入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后,随着改革不断深化,面对新诉求、新期待,这种行政化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和司法实践需求,严重制约诉讼效益提升和执法办案责任的落实。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纵向的上下级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不力上下级检察机关在实际运行中监督不力,主要体现在上级检察机关层级监督领导关系一般是以条线纵向分块对下级业务部门进行制约,容易导致一些涉及综合性业务开展缺乏监督;办案监督也仅限于每年一至二次执法检查时抽查部分案件,对于抽查不到或下级检察院不请示的案件无从监督,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2、横向的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运转不畅内部监督制约机构主体,存在办案部门之间监督制约、检委会在议案时对重大疑难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方面的监督、检察长通过行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纪检部门廉情控防机制,以及综合管理部门督察、督导、督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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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
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检察官有以下职责:
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长、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
职责。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履行职责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3维
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4
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5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6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推行检察官责任制的核心是“放权”即打破传统办案机制层层负
责层层把关但责任无人负责、错案责任无人承担的现象,赋予检察官
一定的独立办案权,强化检察机关的司法性。实践证明检察官办案责
任制的启动和推进有效地推动了检察制度改革的总体进程,其实施有
利于落实检察院内部竞争机制,有利于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强
化了工作责任,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实践也证明实行检察官办案
责任制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实践工作的迫切需要。
但由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仍有大量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需要研究
和探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导致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没有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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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应有的作用。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问题——责权的统
一。首先追求责权利的统一是实行改革的初衷但结果却暴露出了权责
难以对应,风险和利益难以一致的问题。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关
键在于“放权”,而赋予检察官多大的权力才能保障其充分地行使职
权是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应当承担什么责
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各地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研
究地也不到位,导致出现实体、程序方面的违法问题仍然没有由检察
官承担相应责任的现状存在。再次在享有权力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要给
予检察官相应的待遇无法落实,行政职级、津贴都不能兑现,交通、
通讯方面无物质保障,利益机制难以有效运作这些都已经严重地阻碍
了检察官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针对目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推行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解决
好以下问题:
一、各基层检察机关的领导要提高认识,明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的推行对检察改革的重大意义,真正地予以落实与完善。例如最高人
民检察院开展的六项公诉改革中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落实检察
官办案责任制重要的一项,其推行的重大意义表现在工作效率提高
了,以往办案中请示、汇报、讨论的烦琐程序没有了,超审限办案的
顽疾解决了,办案人员责任心明显增强。以往是审而不定、定而不审、
责任集体担的状态,现在责任明确、具体迫使办案人员必须认真负责
案件质量,提高了选任优秀的检察官承办案件赋予其一定的职权,要
3
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良好的政治素质加过硬的业务素质结果一定是
办出“铁案”,检察官的风采得以展现。
二、加强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检察人员的基本素质是指检
察人员从事检察工作的政治素质、作风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
身体素质的总和。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检察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必
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是调整检察人员各种社会
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是用来评价检察人员行为的善与恶、荣与辱、
真与假、公与私的道德标准。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守法遵纪,清正廉明;刚正不阿,护法为民。
检察人员的基本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三、在选拔条件和程序上把好关。注意数量的限制,宁缺毋滥、
以高标准的原则选拔优秀的检察官。坚持的原则应是成熟一个任命一
个。作为检察官除应当具备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一定的
公诉经验,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具有良好的政
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情操。
四、正确地界定检察官的职权真正“还权”于检察官。有些检察
机关的检察官在行政、业务上仍受科长领导案件,件件请示、汇报、
讨论。是否所有的公诉权限一律下放,检察官的权力应如何界定,其
与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职权如何界定,一直是理论界探
讨实践中苦恼的难题。笔者认为应将检察官的职权分为决定权和建议
权享有的决定权有起诉权、退补权、适用简易程序建议权、延期审理
权、口头纠正违法权建议权有追究漏犯、漏罪的建议权、变更强制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