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预算法对比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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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探究

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探究

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探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出台,以及其后续的修改和完善,新的预算法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就此展开探究。

一、预算编制方式的变化新预算法对于预算编制方式做出了调整:原先的分项分部预算编制方式被取消,改为集中编制部门预算。

这将会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1.部门预算更加精细原先的分项分部预算编制方式使得预算的层次较为繁琐,不便于管理。

而集中编制部门预算后,预算将更加精细,部门之间的收支情况也更加容易管控。

2.预算编制更为统一原先的分项分部预算编制方式存在部门之间的差异,导致预算编制相对不够统一。

而新预算法的实施则可使得预算编制更为统一,降低管理成本。

二、财务制度变化新的预算法对于财务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收入与支出预算对接新的预算法中规定每年的支出预算不得高于收入预算,这将会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更加注重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平衡。

财务管理人员也需要更加注重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状况,以便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做出正确的决策。

2.财务信息的公开国家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主要财务数据,这将会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

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以便更好地维护单位的形象和信誉。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管控1.部分支出实行核定制新预算法规定部分支出实行核定制,这将会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有力的管控。

此外,部分支出实行核定制也能够使得管理部门更加注重财务管理,并防范财务风险的出现。

2.管理制度更加严格新预算法还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执行预算。

这将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在管理制度上更加严格,更加注重预算的执行情况。

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需要保证预算的透明度,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3.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在新预算法的背景下,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将更高。

财务管理人员需要掌握新的预算法规定,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式。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整理课件
19
• 如何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是改革的 关键。
• 修订预算法实际上就是把过于集权行政 运作的体制分散在一部预算中,让其妥 善处理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政府 与人大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同时允许更 多的公民参与到预算决策和预算监督的 过程中。
• 这实际上是分权的过程,关进笼子的过
程,是法治化的过整程理课。件
• 现象——
• 很多地方政府在年初提交人代会审议 的预算草案,和次年提交人大常委会 审议的决算草案存在很大偏差,有的 地方预算占决算的比重不到50%。
整理课件
23
• (二)怎么样来设置预算权力?
• 预算权力是分权制和分享的关系。
• 人大、政府和公民分享预算权。预 算审批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预 算的执行是政府的权力,对预算进 行监督,然后看绩效究竟如何,这 是民众的权利,不能少了任何一方。
• 是对国家政治体制的血液循环系统的改革, 关系到政治体制改革的走向。
整理课件
16
• 为什么《预算法》的修订如此之难?
• 因为预算制度是对财政支出的节制,是 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使其不能随意挥动手 中的权杖。它更涉及对现行公共资源的重 新配置,是各级政府间、政府和部门间、 政府和人大间利益权利关系的重构。
• 代表的组成、来源都需要进行改革。
• 期待:人大开会,不是听报告,不是鼓掌,
而是专门审预算。 整理课件
30
• (四)央地权力调整问题
• 现行《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 一级预算,共设立中央、省、市、县、乡 等五级预算。
• 该法同时规定,中央和地方实行分方财权和事权分配上的不
• 2004年 全国人大正式启动修订工作, 每年召开大型会议,多次进行讨论。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比较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比较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比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是基于财政预算管理需求而建立的一套会计制度。

通常情况下,会计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完善。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比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预算编制和执行方式的差异。

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通常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即预算编制和执行方式固定且不容易调整。

而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则更加灵活,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算编制和执行方式,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

第二,会计核算方式的差异。

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通常采用现金基础会计核算方式,即只记录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情况。

而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则通常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方式,即将所有权责发生的收入和支出都进行记录,更加准确地反映了预算执行的实际情况。

第三,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的改进。

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提高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督,政府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预算执行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第四,会计报表的编制和使用方式的改变。

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通常只编制财政预算收支表、资产负债表和财政预算调整表等简单的会计报表。

而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编制更加详细的会计报表,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财政预算平衡表等。

同时,新会计制度要求政府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进行预算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映到会计报表中,以更好地指导预算决策和资源配置。

第五,预算执行结果的评价和反馈机制的引入。

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建立预算执行结果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预算执行的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以便政府及时纠正错误、改进工作。

综上所述,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方式、会计核算方式、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会计报表编制和使用方式以及预算执行结果评价和反馈机制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更加灵活、准确、透明和规范,有利于提高财政预算管理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预算法新旧对比

预算法新旧对比

作用
• 草案将“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纳入立法宗旨,并通过细化预算编制内容、 规范预决算公开体制以及强化人大对预算审查 监督等方面逐步实现财政预决算的公开透明。 草案中对预算分类进行了细化,使预算实现真 正的透明易懂;草案还特别强调对一些重要事 项的公开,包括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 三公经费”、政府采购情况等,并对预算公开 的内容、时间、主体等都进行了具体明确。
转移支付
• 全草案中共有十条中涉及转移支付制度, 包括:第六条中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九 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付
•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 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 标。 •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 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 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 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 •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 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 事项除外。
作用
• 强调了立法宗旨,即: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 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 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实现预 算法由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型,充分发挥 其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优化资 源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
全口径预算
•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 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新《预算法》解读(PDF X页)

新《预算法》解读(PDF X页)

亮点 四 : 规 范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管理 , 严 控 债 务
NI . 险
建 设楼 堂馆 所 的 , 责令改正 , 并 对 负有 直 接 责任 的主 管人 员 和其 他直 接 责任 人 员给 予撤 职 、 开 除
原《 预 算 法》 规定 “ 地 方 各 级 预 算 按 照 量 入 为
绩 效 评 价 在 有 关 预 决 算 审 查 的 章 节 中 , 明 确 要 求 人 大 负 责 审 查 年 度 预 算 如 何 提 高 绩 效 以 及 重
亮点= F r : 首 次 规 定 财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 推 进
基本 公 共服务 均等化
国 家 现 行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是 5 - ) - 税 财 政体 制改革 中的成功 经验 , 对 于 缩 小 地 区 间 财 力差 距 、
腐 败
公 开 透 明是 现代 财 政 制度 的基本 特征 , 也是
党 的十 八 届 三 中全 会 对 财 税体 制 改 革 提 出 的一
项 基 本要 求 。新 《 预 算 法》 明确 要 求 “ 经 本 级 人 大 或者 常委 会 批准 的预 算 、 预 算调 整 、 决算、 预 算执 行情 况 的报 告及 报 表 , 经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出 、 收 支 平 衡 的原 则 编 制 , 不 列赤 字 ” 。但 实 际 上 ,
处分” 。这 些 规 定 从 预 算 的 编 制 环 节 、 预 算 执 行 环
节 、监督 环 节等 进 一步 明确 硬 化预 算支 出约 束 , 为 随意 、 任 意 调 整 预 算 行 为 打 上 了句 号 。
结 构 、 明 确 管 理 制 度 等 四 方 面 作 出 了 规 定 。这 些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分 税 制 、建 立 事 权 与 支 出责 任 相 适 应 制 度 奠 定 了法 制 基 础 ,有 利 用 于 优 化 转 移 支 付结 构 , 提 高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分 配 的科 学 性 、 公 平 性 和公 开性 , 缩 小地 区间财 力差距 、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均 的等化 、 促进 区域协调 发展。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本文介绍了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历程及九大亮点,为学习理解新《预算法》提供参考。

标签:新《预算法》亮点解读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预算法》秉承现代预算的理念,围绕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着力推进预算治理,引领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促进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及历程原《預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预算法》的修订就成为近年来预算管理改革、推进现代预算制度建设、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及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2004年《预算法》纳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法规划,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于2014年8月31日,终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新《预算法》的亮点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由七十九条修改为一百零一条,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的创新:1.首次明确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完善全口径预决算体系原《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已经取消,所以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4条第2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第36条第2款);支出也要涵盖政府的所有活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13条第2款),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修订的认识关于《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

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大法。

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新《预算法》、修订背景、修订过程、改进突破一、对《预算法》修订背景的认识财税改革是中国当前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等各方面改革的基础和引领。

其中,预算制度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与关键。

现行《预算法》自1995 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体制的制度优势正在削弱,《预算法》已难以满足新形势发展的基本要求。

”其预算编制、预算体系、预算内容、预算调整等处理往往被学界认为不科学,也不合理,遑论透明。

也正因此,无论理念还是条文,这一法律长期被指斥为更类似政府内部条例,而不是面向社会公众的现代法律。

从财税体制改革本身来看,《预算法》也大大滞后于各项财政管理上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现行《预算法》已经实施17年,而中国财政近些年连连增收,已经迈向10万亿大关,法规与现实之间脱节再也难以回避。

也正因此,《预算法》的修订迫在眉睫。

二、新《预算法》的修订进程及启示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预算法修订启动于2004年,其间两度成立起草小组,历经三届人大,启动四次审议,在中国立法史上并不多见。

翌日新华社发布的决定全文显示,新预算法对现行预算法的修改多达82处,在全口径预算、预算公开、转移支付、预算审查制度、地方债等方面有诸多亮点,但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新预算法对现行法“央行国库”的保留和对财政专户的限制,颠覆了之前二审稿、三审稿中新提出的表述。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有哪些亮点?答:1、立法宗旨得到突破。

新《预算法》提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宗旨,对比原预算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的立法宗旨,突显了预算法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变。

建立规范和制衡政府收支行为的法治型预算制度,表明新预算法更强调约束政府预算行为的手段,其功能就在于控制、约束政府的预算权,监督政府如何“花钱”,“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国家分配公共资源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完成“帮政府管钱袋子”到“管好政府钱袋子”的转变。

2、细化预算编制。

一方面,预算编制的依据更全面,包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本年度收支预测。

另一方面,政府收支科目更细化,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3、有限“开闸”地方举债。

新预算法虽然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但同时又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这一规定为地方政府平衡预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方面可使地方政府通过举债解决建设资金来源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利用各类融资平台举债所形成的债务风险。

4、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新预算法第五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这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原则的要求,实际上属于全口径的预算体系。

当然,其中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不全是财政收入,主要是社会保险缴费和一般公共预算中转移进来的收入。

新预算法第十四条明确要求,经人大批准或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这既是现代预算管理的要求,也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大众关切的回应,更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之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精神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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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三条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八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第十七条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八条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广受关注的新预算法迎来“新生”。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修改前后有哪些变化,改了哪些,删了哪些,增了哪些?下面的这张对照表让您一目了然。
现行预算法
修改后的预算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五条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四条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第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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