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介绍(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预算调整第八章决算第九章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精选新预算法介绍讲义

第12页,共75页。
亮点一:匡正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
3、法定预算改革目标
新修改的预算法增加“建立健全全 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规定 ,增强预算完整性、透明度。
第13页,共75页。
亮点一:匡正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
预算、决算 的编制
预算、决算
的审查
预算、决算
的批准
预算法
调整范围
预算、决算 的监督
要保障。
第5页,共75页。
二、预算法的修改历程
1994年,旧预算法于1994
年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 议上通过。
1995年1月1日,旧预算法
正式实施。
2004年,启动预算法修订
,起草小组成员包括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审计署等部 门。
第6页,共75页。
二、预算法的修改历程
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财政部、 审计署等部门成立预算法修订领导小组。
第21页,共75页。
亮点三:充实全口径预决算体系
第6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 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第9 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
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 相衔接。
第24页,共75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25页,共75页。
亮点三:充实全口径预决算体系
“我们说,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
现在要让这个‘利’,更多地落在百姓身上 。”
新预算法解读(ppt文档可编辑修改)

• (五)严格预算执行,规范预算调整,完 善预算审查监督。
• 预算法修订是敏感问题?
• 在目前不断深化的改革过程中,经济体制 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间的联结点就是财政 体制改革。
• 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是预算体制改革(预 算法修订)
• 预算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 如何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是改革的 关键。
• 修订预算法实际上就是把过于集权行政 运作的体制分散在一部预算中,让其妥 善处理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政府 与人大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同时允许更 多的公民参与到预算决策和预算监督的 过程中。
• 这实际上是分权的过程,关进笼子的过 程,是法治化的过程。
《预算法》修订解读
《预算法》修订解读
一、预算与预算法 二、新预算法的修订为何一再推延 三、新预算法修订的主要问题 四、新预算法的修改的主要内容 五、新预算法下行政事业单位如何进一步 做好预算工作
引言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 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 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 日起施行。
三、预算法修订的主要问题
• 中国预算管理主要存在“三不”问题, 即不完整、不规范、不严格 。
• 现有政府收支未能全部纳入政府预算, 而且已经纳入预算的政府收支也并未 全部受到同样严格的预算管理与控制。
• 预算法的修订,将重点解决预算管理 的统一完整性、预算执行的严格规范 性以及预算监督的严肃有效性三大关 键问题。
• 会议确定预算法修订基本原则
• (一)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透 明度。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 纳入预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预算、决算都要依 法向社会公开。
新预算法1

新预算法在当今快节奏的社会中,预算对于个人、家庭以及企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预算帮助我们规划支出,控制开支,确保资金得以合理运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传统的预算方法已经不再适用于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
为了更好地适应这种新环境,人们开始尝试探索新的预算法。
1. 背景传统的预算法通常是基于历史数据和固定的假设进行编制的。
然而,这种方法在面对不确定性和快速变化的环境时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人们开始思考如何借助新技术和新思维来重新定义预算的概念。
2. 新预算法的特点2.1 数据驱动新预算法更加注重数据的分析和利用。
通过对大量实时数据的分析,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动态和风险变化,从而更精准地制定预算计划。
2.2 弹性预算新预算法强调灵活性和快速响应能力。
预算计划不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2.3 预测能力新预算法借助先进的数据分析技术和算法,能够更准确地预测未来趋势和变化,有助于提前做好预算调整。
3. 新预算法的应用3.1 个人预算对于个人而言,新预算法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日常开支,合理规划未来财务目标。
通过数据分析,个人可以更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消费习惯和资金流动情况,做出更明智的理财决策。
3.2 企业预算对于企业来说,新预算法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和竞争挑战。
通过灵活调整预算计划,企业可以更好地控制成本、提高效率,从而实现更可持续的发展。
4. 结语在信息时代的浪潮下,新预算法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和机遇。
通过数据驱动、弹性预算和预测能力,新预算法使预算更加智能化和适应性更强。
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新预算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个人和企业带来更多机遇和挑战。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第一章规定了预算的范围和编制。
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中央预算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进行编制,地方预算则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编制。
编制预算需要进行综合预测,考虑经济发展趋势、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等因素。
预算编制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和政府决策的程序,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预算的审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预算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查、研究和讨论,经过国务院、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生效。
预算的审定程序包括初步审核、初步决策、初步公布、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参与预算会议等环节。
预算的审定过程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各项政策的科学性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规定了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预算的执行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擅自调整和违法改变。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需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保证预算执行的规范和效果。
第四章规定了预算审计和评价。
预算审计是对预算执行结果的终审,需要对预算的财务状况、经济业绩、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估。
预算审计的结果应当反映真实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预算评价是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和评价,需要对预算的落实情况、政策效果、资源利用效率等进行评估,为预算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规定了预算的公开和信息化管理。
预算信息的公开是提高政府透明度和民众参与度的重要举措。
预算信息应当公开发布,方便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了解和监督政府财务状况。
同时,预算信息的管理需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总结来说,《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管理的基本法律,对预算的编制、审定、执行、监督、审计和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是保障预算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法规。
通过预算法的实施,可以提高政府财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财政资源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增强社会公众对财政活动的信任和参与度。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首先,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根据该法律,各级政府在编制预算时必须遵循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坚持综合平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预算收支的平衡性和稳定性。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预算编制的具体流程和标准,包括信息公开、民主参与和政策评估等方面,为预算编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该法律规定,政府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使用预算资金,确保预算执行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预算执行过程中,政府应当及时、完整地公开预算信息,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
再次,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核评估,审计机关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这种多方面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增强预算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确保预算执行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最后,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信息的公开和公民的参与。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应当及时将预算信息公开给社会公众,接受公民的监督和参与。
同时,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制度机制,保障公众对预算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增强公众对预算决策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总体来说,新《预算法》是我国预算管理制度的一次完善和升级,对于建设现代财政制度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部法律通过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规定,保障了财政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了政府的公正决策和财政资源的有效利用。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了公众对预算决策的信任和满意。
不过,新《预算法》还需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确保其贯彻执行的效果和效力。
新预算法解读范文

新预算法解读范文新预算法是指国家对财政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等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和法规。
新预算法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政管理体系,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有力推动了财政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以下将对新预算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意义新预算法在我国财政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我国财政预算规模日益庞大,存在着预算执行不规范、公款滥用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现代化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另一方面,新预算法的出台也是顺应全球财政趋势,加强国家治理能力,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公开透明度。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1.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新预算法明确了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要求,要求编制预算需要充分论证和依据相关政策、规划和数据,确保预算科学合理。
2.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新预算法进一步加强了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要求将财政预算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并且规定了相关财政信息的披露和公示制度,提高了财政预算的公开度和公众参与度。
3.财政预算的程序和规范新预算法对财政预算的审核程序和财政绩效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在预算编制、审核、执行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改善了预算管理的程序和规范性。
4.财政预算的执行和监督新预算法进一步强化了财政预算的执行和监督,要求预算执行要坚持严格控制总量和提高质量效益相结合,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监督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5.争议和解决机制新预算法为财政预算的争议和纠纷提供了解决机制,规定了相关申诉和法律救济的程序和途径,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对我国财政管理的影响新预算法的出台将对我国财政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1.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新预算法的科学性要求和规范编制流程,将有助于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公款滥用和资源浪费。
2.增强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新预算法要求公开财政预算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有利于提高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提升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2023新预算法解读

随着2023年新预算法的出台,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解读,以更好地理解其影响和意义。
新预算法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都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旨在提高预算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加强预算的约束力,促进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新预算法强调预算的全面性。
它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不得有遗漏。
同时,预算必须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进行细化,使人们更加清晰地了解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去向。
其次,新预算法加强了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它规定各级政府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同时,各级人大对于预算的审批和监督也更加严格,对于预算的调整和变动必须经过人大的审查和批准。
此外,新预算法还注重预算的可持续性。
它要求各级政府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避免出现财政赤字和债务风险。
同时,对于一些重大项目的投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2023新预算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行为、提高预算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相信,在新的预算法下,各级政府将更加注重财政的可持续性和规范性,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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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介绍酝酿十年,历经四审,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重新修订后的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在预算管理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并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引领方向。
从新旧法对比来看,原预算法有法条79条,修改后为101条,其中原文保留的条款20条,修改的53条,新增了28条。
应当说做了比较全面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确立全口径预算的含义,不断增强预算的完整性。
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
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三条),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
全口径预算体系,从横向上来讲,即预算的组成,是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四本预算”;从纵向上来讲,就是每一级政府一级预算,预算层级包括中央、省、市、县、乡的“五级预算”。
1、预算组成:四本预算。
总结近年来的预算实践经验,新预算法确立了四本预算组成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并对四本预算分别作了细化规定。
一是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
一般公共预算,即常说的公共预算,是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这也就是原来预算法所规范的狭义上的公共预算。
为充分界定四本预算的定位与分工,明确预算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新明确了四本预算各自的功能定位,从而形成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二是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
与各自预算的内容相适应,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也有所区别。
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着眼于结余资金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性。
三是四本预算的相互关系。
在预算之间的关系上,四本预算之间保持独立完整并统筹协调,而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也就是说预算之间的衔接,只能通过一般公共预算。
这三本新加入预算管理的预算案,与原来的公共预算一起,“有分有合”,形成了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2、预算层级:五级预算。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新预算法明确了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五级预算的预算体系,将乡级预算也纳入法定的预算范围。
因为乡镇政府是一级政权组织,其履行职责需要财力保障,而乡级人大的一项职权就是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预算的执行。
而对于一些地方由县级政府代编乡镇预算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乡级人大审查和批准。
二、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根据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要求,新预算法第十二条作出了各级政府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原则性规定。
同时,新预算法确立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法律地位,通过基金的调入和调出来调剂预算执行中由于短收、超收导致的预算资金的余缺。
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实现保障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和前瞻性,也为未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多年滚动预算提供了依据。
三、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从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至今已经二十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调动中央和地方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平稳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占比上升的同时,地方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却日益增加,中央不得不通过大量转移支付项目对地方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支出对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度上升。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推进,作为地方唯一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逐步纳入到增值税这一中央地方共享税框架之内,地方税收入划分更趋弱势,日益影响到各级地方财政的独立正常运转。
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从三个方面规范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一是明确了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即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二是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要求设立要有法律依据、运行要有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资金配套要有严格限制。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
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预算公开的呼声日高,对“晒政府账本”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和强烈的诉求。
新预算法在总结近些年来预算公开实践的基础上,从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解释说明以及法律责任等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细化规定。
一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内容,既包括预算,也包括预算调整和决算,既包括本级政府预算,也包括部门预算。
二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限,要求本级政府和部门的预算、决算分别在批准或批复后20天内公开。
三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主体,其中本级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公开,部门预算由各自部门公开。
总之,从预算公开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新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公开,不只是预算草案的公开,而是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整个财政运行过程的公开;不只是政府层面的公开,而是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全方位的公开。
通过全过程、全方位的预算公开,把政府预算的钱袋子晒到了阳光之下。
五、严格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新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对举借债务的主体、用途、规模、方式和风险控制等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有利于建立起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如何规范,是预算法修改中广泛关注的问题,为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1994年制定预算法时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第28条),堵上了地方政府发债的道路。
但不少地方政府在发展中面临资金缺口,在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之外,也开始寻求各种形式的债务性融资。
根据审计署对全国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债务情况的全面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债务总额约30.28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7.89万亿元,包括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9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7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4.34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较前两年大幅增长。
综合考虑地方发展需要、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等多方面因素,新预算法确立了堵疏结合的原则,即在为地方政府举债“开正门”的同时,也设臵了若干安全阀来“堵偏门”,从六个方面确立了地方政府举债的基本规则。
一是举债主体,规定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二是用债方向,要求只能是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是债务规模,实行债券发行限额管理,不能超额发行。
四是还债能力,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是管理机制,规定了有关的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等。
六是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违规举借债务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把地方政府在举借债务开闸的同时,为政府举债的风险能够控制在合理区间套上了法律的“紧箍咒”。
六、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根据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要求,新预算法在附则中对各级政府提出了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明确要求。
政府财务报告作为,全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反映政府财务情况的存量“家底”,将和预算报告相互协调,共同反映政府履行各项职能和资金绩效的情况。
新预算法的原则性规定为未来各级政府全面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指明了方向。
七、“勤俭节约”入法,违纪铁腕追责。
针对现实中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如第12条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37条规定严控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等。
相对于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设臵了法律责任,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第92、93、94、95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
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八、规范人大预算审查程序和重点,强化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新预算法在总结近年来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对人大如何有效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一是对预算草案的细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
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在编制决算时,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二是完善预算初步审查制度。
新预算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履行初步审查职能,明确了初步审查范围: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等进行初步审查。
明确了发挥人大代表在初步审查中的作用,明确了初步审查意见的应用。
三是明确了预决算审查的重点内容。
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审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规定;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预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预算安排举债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新预算法对决算的审查重点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预算收入情况;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结余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民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