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预算法暨《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对比延伸阅读(书记市长参考版)
浅析财政预算一体化的改革与应用

浅析财政预算一体化的改革与应用[摘要]新《预算法》实施以来,随着《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一系列法规、文件的出台,国务院对深化财税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加快建立与完善现代财政制度、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全面推进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要求,2021年11月份辽宁省预算一体化系统全面运行。
笔者就预算一体化改革的背景及优势进行了研究,对开原市财政部门预算一体化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对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 预算一体化改革背景调研问题思考一、预算一体化改革的背景、历程及主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国家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预算管理制度不同程度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问题。
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我国先后进行了非税资金收支两条线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等一系列预算制度改革。
党的十九大以来,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现代预算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重要支柱作用,政府迫切需要建立与实现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
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发展与演变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预算制度中是一项高效、科学的政府预算执行制度,是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规范的支付程序,将资金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的一种执行制度。
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前,我省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执行的是预算单位会计统一核算制度。
开原市从2002年开始实行以会计集中核算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财政统管办法,通过财政资金统一核算中心代为预算单位统一办理资金支付、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这种集中核算办法对传统的预算执行制度的是一项重大创新,对于强化财政监督、杜绝预算单位挤占挪用财政性资金、提高会计核算的规范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对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要求不断提高,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呈现的矛盾和问题开始显现,会计集中核算办法的局限性也逐渐突显,突出表现在:财政资金统一核算中心的银行存款形成了“第二国库”,政府无法对其统筹调度,在一定程度上肢解了国库资金;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比,财政资金统一核算在支付程序上显得不够规范。
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探究

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探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出台,以及其后续的修改和完善,新的预算法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就此展开探究。
一、预算编制方式的变化新预算法对于预算编制方式做出了调整:原先的分项分部预算编制方式被取消,改为集中编制部门预算。
这将会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1.部门预算更加精细原先的分项分部预算编制方式使得预算的层次较为繁琐,不便于管理。
而集中编制部门预算后,预算将更加精细,部门之间的收支情况也更加容易管控。
2.预算编制更为统一原先的分项分部预算编制方式存在部门之间的差异,导致预算编制相对不够统一。
而新预算法的实施则可使得预算编制更为统一,降低管理成本。
二、财务制度变化新的预算法对于财务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收入与支出预算对接新的预算法中规定每年的支出预算不得高于收入预算,这将会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更加注重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平衡。
财务管理人员也需要更加注重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状况,以便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做出正确的决策。
2.财务信息的公开国家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主要财务数据,这将会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
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以便更好地维护单位的形象和信誉。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管控1.部分支出实行核定制新预算法规定部分支出实行核定制,这将会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有力的管控。
此外,部分支出实行核定制也能够使得管理部门更加注重财务管理,并防范财务风险的出现。
2.管理制度更加严格新预算法还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执行预算。
这将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在管理制度上更加严格,更加注重预算的执行情况。
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需要保证预算的透明度,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3.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在新预算法的背景下,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将更高。
财务管理人员需要掌握新的预算法规定,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式。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比较【精品发布】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比较【精品发布】2015年10月财政部新修订印发了《财政总预算财务会计制度》,并要求各级政府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预算财务会计工作是财政工作的基础,是国库管理和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财政总预算财务会计工作,对于提高财政资金运用效率、提升预算执行水平、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推进财政各项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的财政总预算财务会计制度与原制度比较更加系统、科学,拓展完善了财务会计核算内容,全面核算政府各项经济活动;借鉴国际惯例,引入权责发生制;全面优化财务会计报表体系,有效提高政府财政信息透明度。
一、新制度更加系统化,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财政总财务会计管理原《财政总预算财务会计制度》1997年印发,1998年实施,随着预算编制、执行等环节和政府采购等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虽然财政部先后陆续制定发布了15个补充规定对财政总预算财务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但很多内容仍滞后于财政改革发展的进程。
此外大量、分散、零碎的核算办法散落在不同的制度里,给基层实务者带来的极大的不便。
新制度充分考虑预算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进程和目标,结合财政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多元化,系统梳理原有制度,科学设计制度框架,完善核算内容,创新核算方式,删除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符的内容,增加有关资产负债的核算内容,设置59个一级财务会计科目和7张财务会计报表,并将涉及财政业务的全部财务会计核算优化集中在一个制度里,在便利实务操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财政总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二、新制度核算范围进一步扩大,实现从重点核算预算收支向全面核算资产负债的转变原制度侧重于核算反映政府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随着新《预算法》及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仅仅反映收支情况的财务会计信息已不能满足有关方面对财政信息的需求。
顺应各方关切,新制度坚持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在完善财政预算收支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政府财政的资产和负债的核算。
预算法新旧对比

作用
• 草案将“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纳入立法宗旨,并通过细化预算编制内容、 规范预决算公开体制以及强化人大对预算审查 监督等方面逐步实现财政预决算的公开透明。 草案中对预算分类进行了细化,使预算实现真 正的透明易懂;草案还特别强调对一些重要事 项的公开,包括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 三公经费”、政府采购情况等,并对预算公开 的内容、时间、主体等都进行了具体明确。
转移支付
• 全草案中共有十条中涉及转移支付制度, 包括:第六条中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九 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付
•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 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 标。 •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 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 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 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 •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 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 事项除外。
作用
• 强调了立法宗旨,即: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 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 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实现预 算法由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型,充分发挥 其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优化资 源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
全口径预算
•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 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新旧财政的总预算会计制度比较【论文】

新旧财政的总预算会计制度比较摘要: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是财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承担着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参与预算管理的重要职能。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之间存在一些变化。
通过对比新旧会计制度总结新《制度》的一些调整、变化,并提出重新定位总会计核算目标;完善会计核算方法等。
方便广大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更好地执行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关键词: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比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是财政管理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是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财政部门总会计所使用的会计制度。
1997年颁布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对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进,新《预算法》的实施及国家对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的许多新要求,原制度与当前改革任务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无法全面、完整、准确地反映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些成果,也无法满足各有关方面对财政信息的需求。
虽然在此期间财政部先后制定发布了一系列补充规定,但有关规定相对分散,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不利于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的提升。
因此,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在政府会计管理方面改革、提升财政财务信息质量,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同时也为下一步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
财政部在2015年发布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下称新《制度》),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新《制度》着眼于财政改革发展方向,坚持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系统完整设计制度框架,现主要通过新《制度》与原《制度》对比,总结新《制度》的一些调整、变化。
一、修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意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是财政管理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修订《制度》是在政府会计管理方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财政财务信息质量,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新《预算法》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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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可以结合具体案例对行政事业单位在新《 预算法》背景下的预算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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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预算调整机制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往往缺乏有效的预算调整机制 ,导致无法及时应对突发情况或新的发展需求。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未能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无法对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有 效的监督和管理。
缺乏考核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未能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无法对预算执行效果进行科学的评 估和考核,从而无法为今后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提供有益的参考。
02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存 在的问题
预算编制不科学
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
在编制预算时,行政事业单位往往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导致预 算编制不合理、不全面,从而影响后续的执行效果。
缺乏与实际需求的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往往未能充分考虑单位的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求,导致预算与实际需求脱节,难以满足单位的发展需 要。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充 分了解各项业务活动的需求和变化,及时调整预算方案 ,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强化预算执行的管理和监督
严格执行预算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方案执行各项财务收支,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合规性。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各项业务活动与预算方案相符。
强化对预算的监督
新《预算法》加强了对预算的约束性,要求 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新《预算法》加强了对预算的监督,要求建 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预算的审查和监 督。
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影响
关于加快国债资金使用进度的自查报告

关于加快国债资金使用进度的自查报告目录一、内容简述 (2)1.1 报告背景 (2)1.2 报告目的 (3)二、国债资金使用情况概述 (3)2.1 国债资金总额 (4)2.2 国债资金分配情况 (5)2.3 国债资金使用进度 (6)三、加快国债资金使用进度的主要措施 (7)3.1 加强组织领导 (8)3.2 完善政策体系 (9)3.3 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10)3.4 强化监督管理 (11)四、国债资金使用进度自查情况 (12)4.1 自查范围 (13)4.2 自查方法 (14)4.3 自查结果 (15)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6)5.1 存在的问题 (17)5.2 原因分析 (18)六、加快国债资金使用进度的建议 (20)6.1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21)6.2 完善政策体系 (21)6.3 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22)6.4 强化监督管理 (23)七、结论与展望 (24)一、内容简述本自查报告旨在全面梳理和分析我国国债资金的使用进度情况,以便更好地加快国债资金的使用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报告首先从国债资金的总体规模、投资项目分布、投资进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和分析,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以期为进一步优化国债资金使用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提供参考。
1.1 报告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财政政策的实施,国债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促进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平衡金融市场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本次自查报告的重点在于国债资金的使用进度,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国债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高效运作和项目的顺利推进。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加快国债资金使用进度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国家重大项目的进展,也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进行了此次自查,以全面审视国债资金的使用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在此背景下,本报告旨在梳理国债资金使用现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策略,确保国债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划清市场和政府的边界。
着力推进预算公开透明。
坚持总体设计、协同推进。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
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2.健全预算标准体系。
3.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
(二)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1.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2.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
3.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三)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1.加强税收征管。
2.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3.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1.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2.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3.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4.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
(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1.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2.规范国库资金管理。
3.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4.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六)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1.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2.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分类管理。
3.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
4.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
5.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七)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1.坚持依法理财,主动接受监督。
2.健全制度体系,规范理财行为。
3.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国务院2014年9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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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市长参考版)新旧预算法暨《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对比延伸阅读(乔金国)8月31日,第十二号主席令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规定新的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配套解释新预算法,进一步明晰下一步财政预算改革路径,9月2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新的预算法是1995年旧的预算法施行二十年后的,第一次财政基本法的重大变革。
新预算法共分十一章,一百零八条内容,总字数2.1万。
《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也将预算管理制度上升到国家政府层面重大行政改革的高度,决定分为四章,总字数近8千字。
新法与新规共近三万字的篇幅,有些是需引起政府领导高度关注的,有些是需财政部门致力改革的,还有些是需预算单位规范重视的。
为方便市委政府领导解读新预算法的变化,特别是把握好新决定下理财思路,明确下一步财政管理工作方向,我们特做如下重点说明,总的说明原则是提纲携领、重点突出;结合实际、明晰职责,以期为领导决策发挥更好的参谋助手作用。
总的来看,新法与新规突出了下一步财政工作,特别是预算管理的“三大变化、四个约束、五项革新”。
新法与新规的三大变化是“构建起政府的四大预算收支体系”、“倡导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强调了收入计划的非约束性”。
三大变化之一:构建起政府的四大预算收支体系。
新的预算法明确了,政府“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第五条),较旧预算法最大的不同是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法的形式纳入政府的预算体系。
我省2014年的人大报告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未纳入报告体系,省内各市执行情况也参差不齐。
我市2013年已经先行一步,在年度预算报告与执行中,已经按照四大预算体制编制和汇报,为下一步的四大预算体系的完善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
三大变化之二:倡导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旧的预算法对当年的财政收支的总体要求是收支平衡,即当年不允许新增赤字。
新预算法倡导的“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第十二条),其实质就是当年预算执行可以列赤字,进而化解因当年收支矛盾,可能形成的隐形赤字问题。
同时,新预算法明确“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第六十六条)。
对于前后两条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政策理解,一是允许当年新增赤字;二是下一年度年初预算中必须弥补;三是当年如若真的预期新增赤字,报批程序繁琐。
以我市为例,如2015年底真的新增了赤字,须报经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查备案,而当年的财政决算于2016年的二月初就须上报省财政厅,从审查备案时限和决算上报周期看,尽可能实现当年收支平衡,仍是预算执行的关键。
三大变化之三:强调了收入计划的非约束性。
新的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第五十五条),这对我们的现行收入安排体制是一个不小的冲击,旧的预算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以收定支,我们以往的预算安排惯例是年初由市委政府敲定收入盘子,然后提出一财两税三部门的收入分配方案,收入以计划指标形式逐层落实到位。
在锁定收入,结合上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后,进行支出项目的具体安排。
新预算法规定不再向征收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后,收入的非约束性将大大增强,给支出带来一定的安排风险。
针对新预算法的规定,我们的意见是从2015年起,我市,特别是本级的收入指标不再对征收部门下达,由市财政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市委政府意见后,进行编制。
经市委政府同意,市人大批准的收入预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反馈,作为年度收入预算执行的参考。
新法与新规的四个约束是“超收收入不允许新增支出”、“无预算和未批准不得支出”、“赋予了人大更多的监督权利”、“法律责任上升到刑法的高度”。
四个约束之一:超收收入不允许新增支出。
新的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第六十六条)。
针对规定,我们认为,新法规定的目标是要避免各级年底支出的突击花钱,实现超收收入的“盈存欠补”。
我们以前的惯例是当年形成的超收收入按照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部进行了支出安排。
按照新法的规定,从我市本级财政实际看,截止2013年底,本级不仅没有赤字,而且决算批复后,还净结余着582万元。
因此,以后年度的超收收入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具体到下一步的财政预算工作:一是对收入预算的安排提出更高的要求,即要打实收入预算,尽可能避免年底出现收入的大面积超收;二是支出预算的安排提出更高的要求,即要打实支出预算,严格按照新的预算法规定的“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第五十八条)执行;三是如果年度预算执行下来,确有超收收入,必须按照规定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得用于新增支出,这种理财思路必须树立。
四个约束之二:无预算和未批准不得支出。
新的预算法规定“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三条),同时明确了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仅有“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法律规定的和突发事件支出”(第五十四条)等三项内容可以在无预算状态下安排支出。
以前各地的通行做法是由于地方人代会召开时间较迟,特别是地级市一般在四月份召开,晚的要到六月份,而一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大项目预算支出总会提前于预算批准前就开始执行,“先斩后奏”问题突出,人大的批准职能弱化。
为顺应新预算法的要求,一是2015年起,市财政的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要提前,市政府的年度预算审核工作要提前,这样才可以促进人代会的早日召开,才能保障各项事关全市的经济社会大项目提早动工,早日达效;二是市政府要主动和市人大进行工作的对接,尽快理顺人代会的各项上会事宜,争取早日召开我市的人代会,尽早批准预算,方便执行;三是在没有预算,特别是未经人代会批准的前提下,市政府主要领导一定要做通相关部门,特别是项目部门的工作,严格按照新预算法要求,待人代会批准后再行安排支出。
四个约束之三:赋予了人大更多的监督权利。
以前,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主要依据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其主要监督内容为: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等七大项内容。
新的预算法赋予了人大更多的监督权利,新的预算法二十二条、四十九条、五十二条、六十九条、七十一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都新增了人大监督权利。
具体看新增的实质性监督权利,主要新增的监督权利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结余情况;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等。
这些内容的新增,使得人大对财政基本实现了全程的监督,与此同时,也可以促进我们致力于打造“民生财政”和“阳光财政”。
四个约束之四:法律责任上升到刑法的高度。
旧的预算法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规定,只有原则性的三大条,处罚也仅为行政处分。
新预算法的法律责任细化为六项,具体违规违法细节明确,同时增设了刑事责任的处罚规定。
法律责任规定细项很多,需要引起格外关注的有三点:一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二是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三是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收支标准的。
这些内容是我们以前财政管理工件相对薄弱的环节,从资金安全、人员安全的角度看,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新法与新规的五项革新是“预算支出调整的空间大为压缩”、“预算编制的要求更趋细化”、“财政结转资金清理明确了时限”、“严禁违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库资金管理提出新要求”。
五项革新之一:预算支出调整的空间大为压缩。
所谓的预算支出调整,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调增,二是调减,三是调剂。
旧预算法背景下,地方预算支出的调整空间较大,主要表现在财政支出可随着当年超收收入而增加项目安排;部分项目因故调减,可将对应资金调剂至其他项目;年中新的项目内容出现,形成新增项目的预算支出增加。
新的预算法规定,预算支出调整的四个前提为“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第六十七条)。
那么什么是预算支出调整中调增的前提?新的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支出的政策和措施”(第六十八条),规定例外只是属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第六十九条)。
在超收收入不许安排新增支出的背景下,这几项规定,无疑极大地收拢了调增支出的口子,即调增只能用于突发事件。
与扎拢支出调增口子相呼应的是支出调剂也增加了限制,新的预算法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第七十二条),即部分项目因故调减,结余下资金,不能成为别的项目调增的理由。
结合新的预算法对预算支出调减内容无实质性的规定,可以看出,调增、调剂预算支出,以后不再是财政预算调整的常态,调减支出形成的结转资金,除突发事件外,只能通过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方式,形成以后年度的转移性支出。
下一步,我市的财政工作,一是要尽可能避免年中的预算支出项目的调增,争取在年初就预判刚性增支、政策性增支和发展性增支问题,加强预算执行的刚性;二是预算支出项目的调剂,即大的支出项目因故未能执行,确需做出调剂,也争取在相同科目内,即相同的类款项下完成,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调减,想调增也须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避免调增在诸如教育、社保科目下;三是要树立过财政预算支出细日子、紧日子的宗旨,减少和规避支出安排的随意性。
五项革新之二:预算编制的要求更趋细化。
新的预算法规定,“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为类、款、项”(第三十二条)。
预算编制不细是地方政府预算编制的通病。
以我市为例,主要表现在:农业、教育、文化等切块资金年初并未安排到具体的项目;安排了资金的项目,部分内容相对笼统;个别预算甚至只有资金没有项目。
新法和新规除要求预算编制细化到项级科目外,还将人大的监督延伸到对支出预算细化的审查内容,并将虚列支出明确为法律责任。
下一步,一是要牢固树立起预算编制的严谨性思路,无具体项目的争取年初预算中不安排,有具体项目的争取年初预算中细布置;二是要提前做好次年预算项目的储备、论证和决策工作,每年我市的项目预算工作往往启动较迟,这主要是受制于收入计划敲定时间较晚,省级转移支付明确较迟,在预算收入非约束性规定出台和省政府转移支付提前告知加速的背景下,预算项目的储备、论证和决策工作需要大幅提前,特别是基本支出预算的两上两下工作要提前,项目预算的论证和决策工作要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