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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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2.07.14•【字号】京卫公字[1992]6号•【施行日期】199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1992年7月14日京卫公字(1992)6号、京财文(1992)1360号)各区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1991年京公医发〔1991〕1号《关于加强本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下发后,一年来,多数区县和院校根据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完善和加强了本区县和院校的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

鉴于我市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的不同,为进一步贯彻以医疗单位管理为主和与医疗单位、享受单位、职工个人三方挂钩的管理改革办法,现通知如下:一、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

公费医疗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区县属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各区县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应将每个享受人员的定额指标拨给指定的医疗单位管理,并在此基础上按着《关于加强本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实行与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适当挂钩。

中央驻京单位、市属单位和大专院校等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自管单位,也要纳入合同医疗单位的管理范围。

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定额指标控制数,做为考核合同医疗单位管理的依据。

二、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和指标控制数。

定额指标的确定:一般应根据上年的实际开支水平,剔除不合理开支因素,并综合考虑合理增长因素,实事求是地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

指标控制数的确定:一般应根据享受单位的实际开支水平并参照市、区县上年平均执行定额,确定指标控制数。

对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对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对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是指政府出资提供医疗服务的一种管理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政府向公众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医疗服务,以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起源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在许多国家,政府意识到医疗费用的高昂性质以及公众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于是采取了公费医疗的方式来帮助弱势群体。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首要任务。

例如,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会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医疗服务给贫困人口和退伍军人。

其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可以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防止医疗资源的过度集中,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的医疗服务。

最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应该是可持续发展的,政府需要制定合适的财政政策来保证医疗系统的运行。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政府、医疗机构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可及性,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医疗机构需要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公众需要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健康意识,并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尽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具有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国家财政状况较差,难以承担公费医疗的高额成本。

其次,医疗资源分配不平衡,导致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可及性有所不足。

再次,公费医疗容易滋生腐败和浪费,需要加强监管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政府可以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公费医疗的覆盖范围和质量。

其次,医疗机构可以改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再次,公众可以提高健康意识,加强预防和自我保健,减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总之,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是保障人民健康权益的重要制度。

通过合理实施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需要政府、医疗机构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医疗单位要完善会诊、转诊制度。对疑难重症,其治疗单位应组织医生会诊;本院无条件治疗,必须转诊的,经科主任批准,提出转诊治疗的建议,由医务科出具转诊证明,可转到与省公费医疗有挂钩记帐关系的医疗单位治疗。凡需转外地治疗的人员,应持指定医院病情摘要、转诊证明及所在单位介绍信,经省公医办批准,并经省卫生厅与外地接诊单位联系同意后,方可转诊。
六、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七、各种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
九、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医学研究或教学需要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
十一、出国、赴香港、澳门、台湾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二、已出国或往港、澳、台定居的人员,回国就医的医药费(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4]14号文,由支付待遇单位按规定报销。
四、非公费医疗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费;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和治疗费。
五、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脱痣、老人斑、色素沉着、双眼皮、按摩美容、配眼镜(包括验眼)、镶牙、装配假眼、假发、假耳、假鼻、假肢费等;治腋臭、脱发、白发的费用;以及皮钢背甲、腰围、胃托、护膝带、提睾带、拐杖、助听器等费用。
第十条 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检查原因,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属实并加具意见后,申请补发,本人补交证费5元。失证期间就诊的医药费自理。
第十一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撤消或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及预算外资金开支的单位,应由原单位及时收回享受人员的公费医疗证,向省公医办注销。
第十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调出、退职(病退除外)、离职、开除、死亡、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等,一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收回其医疗证,并在一周内送交省公医办注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公费医疗单位: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四年的深化改革和不断完善,目前参保人群逐步扩大,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操作运行日趋平稳。

随着医疗保险改革的大力推进,我市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面对医保改革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在管理和就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矛盾。

在我市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改革之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妥善解决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在就医和待遇方面的问题,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就近就医问题为方便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就医,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除单位认定的合同医院外,可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内,根据需要就近选择一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进行门诊及住院治疗。

二、严格执行公费医疗的报销范围和标准要进一步落实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各项医疗待遇,公费医疗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和标准要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全市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人员应统一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报销标准不低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

三、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的经费定额标准为保证公费医疗各项待遇的落实,要适当提高公费医疗经费的保障水平,公费医疗经费定额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确定。

四、加强对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和考核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公费医疗人员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样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政策,市和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各定点医疗机构公费医疗费用的管理纳入到统一的管理和考核中,合理确立考核指标。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的提升,公费医疗政策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话题。

作为中国首都,北京市作为一个医疗资源相对充足的地区,一直在不断探索和改进公费医疗政策,提供更好的医疗照顾服务。

其中,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备受关注。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是指在北京市直接行使公费医疗照顾职能的人员。

这些人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另一类是直接由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这些人员享受的公费医疗照顾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疾病防治和健康教育等。

具体来说,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医疗费用报销。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较广泛,包括门诊、住院、药品、检查、治疗等一系列费用。

这为这部分人员提供了相对便利的医疗服务,减轻了个人经济负担。

其次,疾病防治。

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疾病情况,享受北京市提供的疾病防治服务。

这包括疫苗接种、疾病筛查、健康检查等,目的是提前发现和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再次,健康教育。

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开展的各类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医疗照顾人员对常见疾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提高健康素养,预防疾病的发生。

此外,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还包括了就医指导服务、医疗机构指导和监督以及投诉举报等内容,旨在确保照顾人员的医疗权益和安全。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的实施,不仅提高了这部分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范例和借鉴。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这一政策,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力度,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卫计字[89]第138号颁布⽇期:1989-08-09执⾏⽇期:1989-08-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三章公费医疗经费开⽀范围第四章公费医疗管理第五章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章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管理第七章公费医疗⼯作的监督、检查第⼋章公费医疗⼯作的考核奖惩第九章附则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作⼈员实⾏公费医疗预防的指⽰》和近⼏年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

1989年8⽉9⽇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作⼈员实⾏公费医疗预防的指⽰》和近⼏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作⼈员⾝体健康⽽实⾏的⼀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部门向享受⼈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3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4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命⼈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5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部要以⾝作则,不得利⽤职权搞特殊化。

第⼆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6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员:⼀、各级国家机关、党派、⼈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资的、在编制的⼯作⼈员。

公费医疗与医保结算管理制度

公费医疗与医保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目的为规范医院公费医疗和医保结算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公费医疗和医保结算管理,包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门诊急诊等。

第二章公费医疗管理第三条权责明确1.医院将建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公费医疗政策订立和监督。

2.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构成,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

第四条诊疗范围1.医院公费医疗相关政策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保障患者基本医疗需求。

2.公费医疗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疾病诊疗。

第五条申请流程1.患者在就诊前应首先进行公费医疗资格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公费医疗条件。

2.患者须携带相关资料至医院财务科办理公费医疗申请手续。

3.医院财务科将公费医疗申请提交至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患者。

第六条结算管理1.公费医疗患者在就诊时应供应有效的公费医疗证明,并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2.医院将建立公费医疗结算窗口,供应便捷的结算服务。

3.结算期间如有疑问,患者可以申请复核,医院将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患者权益保护1.医院对公费医疗患者进行保密,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机构。

2.医院将收集、使用患者信息的范围限于公费医疗管理的需要,确保信息安全。

3.公费医疗患者享有公费医疗政策规定的权益,医院将全力保障患者的正当诉求。

第三章医保结算管理第八条应收费用结算1.医院将依照国家相关政策,与医保定点机构签订协议,规范医保结算管理流程。

2.医院结算科将负责医保结算工作,确保医保费用的准确结算和及时报销。

第九条医保结算方式1.医保结算方式包含门诊刷卡结算和出院结算两种形式。

2.门诊刷卡结算时,患者应将有效的医保卡交给医院后勤部门进行结算。

3.出院结算时,患者应供应医保卡、住院病案首页等相关资料,医院财务科将负责结算手续。

第十条医保报销比例1.医保报销比例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依据不同疾病和费用项目有所调整和变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9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9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确保享受人员医疗待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腹股沟疝、股疝手术中使用“疝补片”费用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其中“疝补片”纳入支付范围的最高限额为一侧手术900元。

二、享受人员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费用个人先行负担8%,其余费用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

三、公费医疗享受人员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并列清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费用及报销类别。

四、各享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档案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会〔1998〕1372号)规定,对享受人员医疗费用收据、明细单、处方、结算单等单据实行单独存档,保管期限为15年。

五、享受人员住院治疗,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的项目,需经本人或家属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或其家属签订自费协议书,详细注明使用数量、疗程和费用等相关内容。

六、异地安置和长期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个人可在异地选择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本市合同医院作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报销异地发生的医疗费,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目录并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

对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2)

对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2)对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四章公费医疗管理第九条要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网点,指定公费医疗医院,定点就医。

定点医院的确定应由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享受单位商定。

有条件的定点医院可设置公费医疗诊室或指定专职医生。

第十条单位医务室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并积极开展医疗预防宣传。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单位要完善会诊、转诊制度。

对疑难重症,其治疗单位应组织医生会诊;本院无条件治疗,必须转诊的,经科主任批准,提出转诊治疗的建议。

凡需转外地治疗的人员,应持指定医院病情摘要,转诊证明及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诊。

凡转到外省治疗的,须经省(市)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或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事先与转往的医院联系妥当,取得同意后,方能转院治疗。

第十二条住疗养院和康复医疗,应经原治疗单位、接收治疗单位、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

住疗养院或康复医疗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如病情需要延长疗程,应持上述三方证明,报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药品管理。

除小卖部外,不得经营、销售营养、滋补药品和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开支范围、药品限量的规定和用药规范。

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扩大开支范围造成浪费的,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学习医疗技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医疗原则,自觉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模范遵守和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第五章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以及卫生、财政、组织、人事、医药、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门为主,统一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并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编制的专职管理人员。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调研等实施管理。

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1989年8月9日,卫生部、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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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公费医疗工作的管理,保障基本医疗,杜绝浪费,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 (一)凡在编的教职工和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退休人员。 (二)国家计划内招生,并已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在校期间,从注册开始到派遣结止日(不含定向、自费、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三)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内者。 二、就诊规定 (一)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定点就医,逐级转诊”的规定,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均须到学校指定的一所公立医院就医(即公费医疗合同医院,离退休人员可选一所就近医院),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二)在编教职工、学生看病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未经批准转诊,自行去校外医院就诊者,费用自理。 (三)到校医院就诊者,教工凭病历,学生凭病历手册,挂号就诊。 (四)经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和看急诊者,应使用公费医疗医保处方,按医保管理规定就诊。 (六)校医院医生门诊看病时,为防止医疗事故和对患者健康负责,不见患者不开处方(特殊情况续取用药,经批准者除外)。 (七)患者应服从医务人员的医治,不得点名要药,不得强求转诊。 (八)门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的药量,慢性病行动不便、重症患者可在校内开14日药量。离退休老同志患市医保中心规定的10种病在合同医院就诊的开药量,可适当放宽为不超过1个月的药量(10种病包括: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肝炎、肾病、结核病、前列腺病、精神病以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的用药、脑血管病后遗症)。中药汤剂一般开3剂,最多限7剂。每次就诊在一个科室只能开中药、西药、精神类用药处方各一张,每张处方不能超过5种药。超过规定的药量,药房有权拒绝发放,校医院有权不予审批,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 (九)如发现出借和涂改就诊有效证件及弄虚作假者,停止其享受公费医疗6个月,并予通报批评。 (十)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兰卡医疗)可在校医院、合同医院和经批准转诊的专科医院就诊,离退休人员可选一所医保定点医疗单位作为就近医院。 三、转诊规定 (一)全校师生均在校医院就诊。 (二)接诊医生遇到疑难、重症和经复诊难以确诊病人,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可批准转诊,报销时须持转诊单。 (三)转诊一般只转往合同医院。必要时,可直接转往市医保中心指定的专科医院。专科医院仅限:市肿瘤医院、医科院肿瘤医院、阜外医院、安贞医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佑安医院、地坛医院、302医院、北京胸科医院、市妇产医院。具有专科特色的医院仅限:同仁医院的眼科、积水潭医院的骨科和烧伤外科、天坛医院的神经外科。其它民办医院、康复医院、外地医院、门诊部、特色门诊医疗中心、卫生院、区级以下医院等,均不在转诊范围内。 (四)若合同医院认为需要转往其它医院的,由合同医院转诊,并开具北京市统一转诊单。一般的慢性病和常见病,未经专科会诊不得转诊。 四、急诊 (一)急诊疾病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见附件)。 (二)急诊病人就近就诊,仅限本次,药量不超过3日量。危重急诊病人可以按急诊就近住院(必须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三)急诊就诊和急诊住院者,应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 (四)急诊报销时,须携带诊断证明和急诊病历,并在收据上加盖急诊诊断专用章,经校医院批准后,财务处方予报销(审批时学生需同时携带我校的病历手册)。 五、住院 (一)根据病情在职教工及学生只可在合同医院和经批准的专科医院住院。离退休人员按有关文件精神,除合同医院外可在自己选定的就近医院住院。 (二)住院和出院时,均须出示公费医疗证或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避免出现公费医疗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三)应按规定床位标准住院,超标费用自理。 (四)取住院支票时,须持住院取款通知单和工作证(或学生证、离休证、退休证),并交纳押金:教职工,须交纳支票金额的20%;学生须交纳支票金额的10%。出院结帐时,所收押金多退少补。兰卡及优诊人员可凭《医疗证》或《优诊证》及《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根据病情由患者向院方预交部分押金直接住院,由医保中心直接与医院结算。 (五)住院支票仅适用于到合同医院、经转诊的指定专科医院住院和危重、急诊住院的患者。 (六)出院时,需有医院开具的住院清单、诊断证明和完整有效的收据,在出院当月内在校医院审批,到财务处报销。 (七)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规定的范围和学校规定比例报销(市医保中心负担80%,学校和个人共同负担20%),政策规定外的费用自理。 六、报销范围及办法 (一)严格依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用药报销范围》的规定。 (二)按规定在合同医院就诊、离退休人员在就近医疗单位就诊、卫生部规定的急诊在非合同医院就诊时,所发生的医药费可以按规定报销。 (三)因病情需要,安装的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等费用,按规定价格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四)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仅限: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器官源、组织源和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其它医药费按规定比例报销。 (五)凡文件规定以外的挂号费、特护费、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病历费、担架费、电话费、电冰箱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离休人员除外)、会诊费、气功费、医疗咨询费、优质优价费等不能报销的费用,一律自费。 (六)各种体检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费、预防用药、预防接种(甲类疫苗除外)、不孕症的检查、治疗费、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美容等发生的各种费用(详见90京卫公第100号文件)一律不予报销。 (七)文件规定的带有滋补性质的中药饮片和食品等(见“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规定”)不予报销。 (八)各类会议的医药费和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九)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由责任方负担。 (十)出国和到港、澳、台等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十一)报销审批:公费医疗审批办公室(设在校医院)。 (十二)报销时,学生需持病历手册、教工需持转诊单及就诊医院病历本、有效收据。必要时,须持药盒和说明书,经审核、签字、盖章,财务处方予报销。 教工及学生在合同医院及就近医院就诊须建门诊病历手册,就诊时各种治疗检查及用药必须在病历手册中有记录经审核方能报销。 (十三)未经批准转诊、自行外找医院就诊和住院、自行购买药品者,一律不予报销。 (十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用药,一律自费。用药报销范围以内用药,其中标明“另须个人负担”的部分,个人先负担10%(退休人员5%),然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离休及兰卡医疗人员不与个人挂钩。 (十五)工伤所需医药费,目录内用药100%报销,目录外用药由个人负担。与工伤无关的医药费,一律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十六)门诊做大型检查,如:CT、核磁共振、彩超、超声心动、冠脉造影等费用及200元以上(含200元)检查费,须事先经校医院院长审批;参照卫生部、财政部、卫政发[97]第9号文件精神个人所需要负担的比例适当高于一般检查治疗费的负担比例精神,参照兄弟单位的做法,我校学生及在职教工加负20%,退休教工加负1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肾移植、肾透析、癌症放化疗期间除外)。治疗费须附明细单。未经校医院审批的,不予报销。 (十七)在检查和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医用材料属贵重医用材料,使用贵重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公费医疗仅报销所发生费用的70%(吻合器只限食道、直肠吻合术)。使用贵重医用材料需由经治医生填写“贵重医用设备及材料检查、治疗审批表”,家属签字,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方可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 (十八)为了加强群众监督,门诊医药费支出情况财务处每季度公示一次,每位职工门诊药费支出情况。 七、报销比例 (一)在职一般教工 1.年度内门诊医疗费个人自负20%,住院费万元以内(含万元)自负10%,万元以上部分自负6%,7日内留观费与住院费合并计算。 2.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比例按住院医疗费用比例执行。门诊血液透析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的费用自负6%(只限于本病种),在医保中心去报销。 3.大型检查加负20%。 (二)退休人员 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50%。 (三)享受正部级医疗待遇的人员,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离休人员、医照人员不参照以上个人挂钩比例。 (五)内部兰卡在校内享受待遇视同医照人员,医保中心按一般人员结算,费用差额由学校负担。 (六)急诊 1.全校师生(包括在职教工及离退休人员)在非合同医院、非就近医疗单位的急诊,凭门诊病历、底方、收据报销,个人自负30%。非卫生部规定的急诊病自负40%。 2.急诊报销仅限急诊当次,只报3天医疗费用(非急诊用药、中成药及非急救的大型检查治疗不予报销)。 (七)学生 1.新生入学,未取得学籍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2.门诊医疗费自负20%,门诊做大型检查,如:CT、核磁共振、彩超、超声心动、冠脉造影等费用及200元以上(含200元)检查费,须事先经校医院院长审批;参照卫生部、财政部、卫政发[97]第9号文件精神个人所需要负担的比例适当高于一般检查治疗费的负担比例精神,加负20%,再按规定比例报销(肾移植、肾透析、癌症放化疗期间除外),治疗费须附明细单,未经校医院审批的,不予报销。住院费万元以内(含万元)自负5%,万元以上部分自负3%。 3.在非合同医院急诊所发生的医药费,凭门诊病历、底方、收据报销,个人自负30%;非卫生部规定的急诊病自负40%。 4.日常门诊必须在校内就诊,未经批准到校外就诊者,不予报销。 5.寒假探亲期间,报急诊医疗费7元;暑假探亲期间,报急诊医疗费14元。 6.寒暑假探亲期间所发生的急诊住院费凭住院病历、清单及有效收据,经校医院审核属实方可按有关规定报销。 7.休学:第一学年门诊及住院费只报因病休学病种的医疗费70%,第二学年医疗费用自理。 8.入学前患有的慢性病,医疗费自理(如:类风湿、慢性肾病、先天性疾病、入学时“大三阳”者等)。 (八)患有疑、难、特殊疾病,在校医院和合同医院长期治疗无效,经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校医院批准,到非合同医院(须是医保定点医疗单位)看门诊,自负医药费40%。 八、本《办法》由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附件: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 二○○五年四月 附件: 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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