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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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条款

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条款

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条款一、保险人由于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权向保险人索赔(一)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法律所认可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只有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时,他与保险人所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才能是一份有效的合同。

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必须确实证明自己同保险标的有明确的利害关系。

对于没有处于承担风险中的标的,即使被保险人自己已经向保险人投保了海上保险,也不允许他向保险人索赔,这是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二)案例简介。

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表,投保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

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发货。

但在运输途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表损坏。

问题在于保险公司对该损失是否应给予理赔。

(三)案情分析。

在CFR价格术语条件下买方负责办理海运货物运输保险。

在海运货物保险单中,保险人的责任起讫遵循“仓至仓”条款: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存储处开始运输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存储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

然而在此案例中,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承保范围是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仓库。

因为根据CFR价格条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对风险不承担责任。

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后,买方才具备货物的保险利益。

货物在装船前,买方不具有可保利益,因而其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装船前货物的损失,即使是由保险人承担风险造成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保险人不负责理赔向投保一切险的买方理赔,这部分损失由我出口方承担。

二、保险利益条款的无效(一)保险利益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保险利益条款的内容是:当货物在承运人保管期间,若货主已将该货物向保险人投了保,一旦被保险货物受损或灭失,承运人可以免责,被保险人只能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2.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双方都不得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保险合同,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4.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遇约定的海上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损失补偿。

5.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6.代位求偿权: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7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8.损失赔偿方式:定值赔偿: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按比例赔偿: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9.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指向的物、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与责任。

10.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所指向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11.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以其保险利益为基础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的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

12.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

13.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为取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提供的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
一、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与人身保险合同不同的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必须是合法利益、经济利益、确定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直接作用货币来计算,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

确定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3、财产保险合同保障的并非财产本身,而是财产中所包含的保险利益。

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适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4、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一般情况下,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

5、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保险利益转移往往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保险的利益是什么?保险利益的对象又是什么,不同的保险有不同的利益对象,下面小编就带大家看看什么是保险的利益对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

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益”。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

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

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试述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试述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试述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我国保险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保持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人在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基础上进行核保和定价,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将导致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可能给保险人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提供的真实信息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理赔处理。

保险人不得以无理由拖延理赔,也不得以故意解释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保险人在核定赔偿金额时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不能随意压低赔偿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的赔偿决定存在异议,可以依法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利益原则还要求保险人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包括: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资料;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疾病等;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

但是,保险人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依法依约,不能滥用解除权,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利益原则还要求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责任方进行代位求偿。

在代位求偿过程中,保险人应当充分尊重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同时,保险人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压制责任方。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我国保险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各方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什么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及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及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及分析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份寿险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然而,小明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自己有高血压的病史。

不久后,小明因病去世,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了小明隐瞒的病史,拒绝了理赔申请。

小明家属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提起了诉讼。

分析,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小明隐瞒了自己的病史,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合理的。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案例二,小红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不久后,小红的车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损,小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小红在事故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了小红的理赔申请。

分析,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在享受保险利益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己的保险利益。

小红在事故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合理的。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己的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综上所述,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

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

2 、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

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有哪些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

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

比如,给偷盗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

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

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

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

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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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是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到保 忽、过失或未履行本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 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
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仓库。因为根据 (8- 务,因而引起货物或有关于货物的灭失或 转移给保险人。”
价格条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不对货物享 损坏的责任的,或以不同于本公约的规定
(二)英美等国对保险利益条款有效
(一)什么是代位求偿。保险人的代位
在海运货物保险单中,保险人的责任起讫 保险合同,从而也有可能损害货主的利 求偿货物运离保 益。因此,国际组织在制定《海牙规则》和 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
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存储处开始 《汉堡规则》时,对这一问题都作了明确规 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
为一切险 “仓至仓”条款。我方将货物用 方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然而在许多法律 也拥有可保利益,他可以向船东保赔协会
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发货。但在运输途 规定中,都认为该条款无效。
或保险公司就起所承担的对货物灭失或
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
(二)国际上对保险利益条款无效的 损坏的赔偿责任投保一定的责任风险,而
利益原则。
偿要求。由其内容可见,该条款可能导致 则,只要对标的承担风险和责任,承担者
(二)案例简介。北京某外贸公司按 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在第三者保管期间 对标的就拥有合法的可保利益。因此根据
(8- 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表,投保险别 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不能向第三者责任 中国《海商法》,承运人对其所运送的货物
求赔偿的权利,所以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 险人赔付了被保险人之后,被保险人对第
人之后,也不能向承运人代位追偿。
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三)在保险业务中对此条款的应对 当然转移给保险人,即在我国保险人的代
措施。英国保险人通过“不得受益条款”来 位追偿权采取法定转移的做法。换言之,
对抗承运人的 “保险利益条款”,换言之, 一旦被保险人获得了保险赔偿,被保险人
有所有权,对风险不承担责任。风险在货 减轻这种责任的,一律无效。《汉堡规则》 性的规定。英美等国仍然承认货物运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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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与科技 #$$%& %’
财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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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公司财务治理结构是对公司
财务治理的静态理解。本文指出了我国 财务治理结构的现状和成因,并提出了完 善我国财务治理结构的建议。
如果被保险人 = 货主 > 同承运人签订的货 必须将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损害赔偿的
物运输合同或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中含有 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这是被保险人的一
“保险利益条款”,而货物保险单或保险合 项法定义务,是强制性规范。
同中又含有“不得受益条款,”则保险人有
总之,在国际货物保险业务中,相关
权向对货物损坏或灭失负有赔偿责任的 业务人员要区分保险利益原则和保险利
能是一份有效的合同。当被保险人向保
二、保险利益条款的无效
运输法》所接受。中国《海商法》在第 "" 条
险人提出索赔时,必须确实证明自己同保
(一)保险利益条款的内容是什么。保 对此规定:“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
险标的有明确的利害关系。对于没有处 险利益条款的内容是:当货物在承运人保 运人的条款或类似条款无效。”
运输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 定,对承运人的 “保险利益条款”加以限 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
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 制。《海牙规则》第 9 条第 : 款规定:“有利 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合同
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 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条款或类似的条款, 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规定于《保险法》
的法律所认可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也不负责赔偿。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因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 不 得 适 用 契 约 自 由 原
只有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此,保险人不负责理赔向投保一切险的买 则。《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的上述规定
时,他与保险人所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才 方理赔,这部分损失由我出口方承担。 也为《德国商法》和日本的《国际海上货物
承运人等行使代位追偿权,从而使承运人 益条款,不能混淆。并且要熟悉其他国家
等不得享受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 保险业的法律法规,避免由于保险利益条
第 <" 条和 《海商法》第 #"# 条的规定,保 款导致保险人无法索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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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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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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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人由于不具有保险利益而 物越过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后,买方才 在第 #9 条第 ; 款更是清楚地表明:“将货
无权向保险人索赔
具备货物的保险利益。货物在装船前,买 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任
表损坏。问题在于保险公司对该损失是 规定。该条款导致承运人可以随意免除其 不应直接享受托运人的保险利益。
否应给予理赔。
过失而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这
三、由于保险利益条款而导致保险人
(三)案情分析。在 (8- 价格术语条 不仅损害了货物保险人的代位权,也有可 无法行使代位求偿
件下买方负责办理海运货物运输保险。 能导致保险人因此而解除与货主订立的
于承担风险中的标的,即使被保险人自己 管期间,若货主已将该货物向保险人投了
(三)保险利益条款下承运人的保险
已经向保险人投保了海上保险,也不允许 保,一旦被保险货物受损或灭失,承运人 利益。在保险利益条款下,承运人并非没
他向保险人索赔,这是海上保险中的保险 可以免责,被保险人只能向保险人提出赔 有保险利益,因为按照保险可保利益原
我我国国财财务务治治理理结结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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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波动的风险9 又剥夺了他们参与公司治 理的权利,导致国有股和法人股独揽公司 控制权,却无需承担市场风险的现象9 这 本身就与风险和收益对等原理相背离。
;、公司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突 出表现在内部人控制问题上。根据哈特等 人的代理成本分析9 在两权分离与内部人 控制的企业中9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契约 的不完全9 使得无法以较低的成本协调契 约各方的目标时9 内部人控制问题就产生 了。郑晓琳、舒展认为9 内部人控制问题的 本身无所谓好坏9 内部人控制问题才是公 司有效治理的危害。我国内部人控制问题 的出现是由于在内部人控制下缺乏有效 的选择有能力的内部人的制度9 对内部人 的约束激励机制也不健全。这就使得有能 力的内部人可能跳槽或利用职权为自己 谋利;从另一方面说,没有能力的内部人 也可以利用制度上的缺陷阻止有能力的 管理者走向自己的岗位。
库或存储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 应视为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同时,该 第 "< 条和第 "% 条。《海商法》规定:“保险
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然而在 条款还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 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
此案例中,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承保 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东由于疏 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三、完善财务治理结构的建议 (一)建立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财 务治理机制。杨淑娥、金帆根据各利益主 体对财务信息的影响力把公司利益主体 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依赖公司内部财务治 理保障其利益的主体;第二类是依赖公司 外部财务治理保障其利益的主体。所谓公 司内部财务治理,是指限于公司组织边界 以内的财务治理,是通过在公司内部合理 安排财务权利实现的,公司内部财务治理 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生成和呈报机制起着 直接的影响,也是第一类利益主体寻求自 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公司外部财务治理 是指公司组织边界以外的财务治理,主要
(一)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 方不具有可保利益,因而其保险单项下的 何类似条款,均属无效。”由此可见,国际
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 保险责任尚未开始,装船前货物的损失, 公约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否认态度。承运人
人因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而产生 即使是由保险人承担风险造成的,保险人 在运输合同或提单中加入免除其责任的
<、外部监控体系不健全。近年来的金 融体制改革9 使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逐 步加强了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9 资本市
场对企业的约束也有所增强。但国有大型 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的关系仍然难以市 场化。同时9 债券市场的不发达也严重阻 碍了企业的融资。完善的金融体制的形成 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劳动力市场和 经理人市场由于户籍制度和信用制度的 缺乏也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健 全。外部监控的缺失使得内部的约束机制 无法取得应有的效果。
同或提单中的 “保险利益条款”的有效 性。“保险利益条款”不违反美国法律的 规定,因为该条款并不要求托运人必须办 理货物运输保险,只是要求如果托运人办 理了保险,承运人则可以享受这个保险的 利益。美国法院认为,既然取得代位权的 保险人仅享有被保险人拥有的诉权的利 益。那么,第三者= 如承运人 > 在被保险人 =货主 > 亲自对他提起的诉讼中提出的辩 护,也应该是对抗代位保险人的有效辩 护;由于被保险人已在运输合同或提单中 接受了“保险利益条款”,即已同意放弃对 承运人因其过失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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