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盗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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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消保典型案例

银行消保典型案例

银行消保典型案例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成为了现代经济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银行消费者保护问题也开始逐渐浮出水面。

下面是一些银行消费者保护案例,以供参考。

1. 银行卡盗刷案
小张是某银行的一名客户,他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盗刷了几千元。

小张及时向银行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银行在核实后,迅速为小张办理了挂失及返还资金的手续,并向警方提供相关证据,帮助警方破获了该案。

2. 恶意销售理财产品案
某银行的理财经理向小李推荐了一款高收益的理财产品。

小李在理财经理的热情推销下,购买了该产品。

但是,该理财产品的真实收益与银行经理宣传的相差甚远,小李的投资亏损惨重。

小李投诉银行并要求赔偿,银行最终同意赔偿小李的投资损失。

3. 银行服务质量问题案
某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遭遇银行工作人员的冷漠和不耐烦,甚至被拒绝服务。

该客户向银行投诉并要求处理,银行及时介入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银行也对客户进行了道歉,并采取措施改善服务质量。

以上案例表明,银行在进行业务时,要秉持诚信、公正、合法、便利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银行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全面防范各种风险,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银行卡法律案例分析(3篇)

银行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然而,银行卡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以一起银行卡盗刷案为例,分析银行卡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3月,王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

同年6月,王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人在网上消费了3万元。

王某立即报警,经调查发现,盗刷者通过获取王某的银行卡信息,在网络上办理了分期付款业务。

随后,王某与银行协商解决此事,但双方对赔偿问题产生分歧。

三、案例分析(一)盗刷者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盗刷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王某的银行卡信息,进行网上消费,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盗刷者在使用王某的银行卡进行消费时,已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盗刷者应承担王某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

(二)银行法律责任1. 保管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作为发卡行,有义务妥善保管客户的银行卡信息,确保客户账户安全。

在本案中,银行未能妥善保管王某的银行卡信息,导致王某的财产遭受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应赔偿王某因盗刷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吴某某储蓄存款被盗刷案分析

吴某某储蓄存款被盗刷案分析

吴某某储蓄存款被盗刷案分析近日,吴某某在一家银行存储的大量现金储蓄账户遭遇了盗刷,损失惨重。

这件事情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各界的热议。

这篇文章将会对这一案件进行详细分析,探讨如何保护个人储蓄存款的安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情况。

吴某某在银行存储了大量现金,便于生意和日常支出。

不料,犯罪分子获取了她的银行账户和密码,并且成功盗刷了她的储蓄账户。

最终,吴某某失去了大量的储蓄款项,感到十分痛心。

吴某某遭受的盗刷案并非孤例,类似的事件在社会上时有发生。

以下是三个案例:1. 李某某的银行账户被盗刷了1万多元。

他起初并没有察觉,直到第二天才发现他的账户出现了异常状况。

警方调查后发现,犯罪分子是通过网络钓鱼等手段获取了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和密码。

2. 王某某的银行卡被盗刷了2万元。

他发现自己的账户余额不足时报警,经过多方调查,警方发现,犯罪分子是在ATM机上安装了假读卡器,通过获取他的密码和银行卡信息进行盗刷的。

3. 张某某的储蓄账户被盗刷了3万元。

他并不是第一次遭受盗刷,前两次被盗时嫌疑人都被警方追捕归案。

最后经过警方调查,发现原来张某某的妻子竟然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盗刷了他的储蓄账户。

这三个案例表明,银行卡盗刷的方式千变万化,而且技术手段也越来越高明。

我们需要通过一些措施来保护我们的储蓄账户。

首先,我们需要避免不良习惯。

不要将银行卡和密码存放在同一处,尽量将其分开存放。

同时,不要轻易将银行卡和密码提供给他人,并尽量避免使用公共网络环境进行在线交易。

其次,我们需要提高安全意识。

如果发现银行卡被盗刷,要及时报警,并与银行进行联系,尽快冻结账户。

不要轻信陌生人或者不明来历的短信、电话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总之,在现代社会,我们更加需要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预防措施来防范银行卡盗刷案的发生,确保我们的储蓄账户得到安全保护。

此外,银行和金融机构也承担了重要的责任。

他们需要加强对账户和系统的安全性监控,如通过多因素认证,增加验证码等措施来确保账户安全。

防诈骗案例

防诈骗案例

防诈骗案例防诈骗案例是指通过描述和讲解具体的骗局案例,来提醒和教育读者,加强他们对骗术的警惕和认识,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保护自己免受诈骗的侵害。

以下是一些关于防诈骗案例的相关参考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案例一:银行卡盗刷题材:虚假电话内容:最近,一名市民收到了一通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

对方称其银行卡有异常交易,需要确认身份信息以及卡号密码。

该市民不明真相地按照对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结果支付宝和银行卡上的存款被盗刷一空。

预防措施:1.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特别是银行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轻易泄露给他人。

2. 谨慎对待来自陌生号码的电话,特别是涉及到个人账户的内容。

如接到此类电话,应主动确认对方身份,最好在去银行或使用官方电话联系银行工作人员。

案例二:网络购物诈骗题材:虚假网店内容:一位消费者在社交媒体上看到一则广告,一个品牌折扣店正在举行特价促销活动。

消费者按照广告上给出的网址进入了该网店,并进行了购物。

可是等他支付后,商家却没有发货,且无法联系上。

预防措施:1. 注意辨别网店的可靠性,尽量选择一些知名度较高、评价较好的平台进行交易。

2. 仔细阅读网店的产品介绍、退换货政策等相关信息,了解清楚网店的售后服务。

3. 如果网店只提供虚拟支付方式,最好选择担保交易平台,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

案例三:报警电话诈骗题材:虚假警官内容:一名老人接到一通自称是民警的电话,对方称其涉嫌犯罪,需要配合调查。

老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问题,但出于对警察的敬畏,遵从对方的要求提供了银行卡和密码等信息。

很快,老人就发现银行卡余额被转走。

预防措施:1. 了解警察的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警察通常不会通过电话向个人索要个人财物或信息。

2. 发生类似情况时,可主动联络当地派出所,咨询是否涉及自己。

3. 对于可疑电话,要保持冷静,不要匆忙提供个人信息或进行资金操作,最好求证一下对方的身份。

案例四:投资理财骗局题材:高回报承诺内容:一位年轻人在社交媒体上认识了一位自称是投资专家的人士,对方向他推销一种号称高回报的投资项目。

工商银行安全知识案例

工商银行安全知识案例

工商银行安全知识案例案例1窃视密码,盗走卡片客户在A TM机取现时,不法分子趁持卡人取款时,窥视密码,然后以询问、故意将钱丢在地上等手法,引开出卡人注意力,并趁机将预先准备好的卡片插入A TM机插卡口,造成卡片退出的假象,催促持卡人取卡离开后,将持卡人的卡片退出盗走。

案例2盗取密码,伪造卡片不法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录设备及摄像头,待客户刷卡后,盗取磁条信息及密码后,制作伪卡。

或者在A TM机上安装吞卡装置,或用望远镜窥视安装假密码键盘或在真密码键盘上贴薄膜等手法盗取密码,用微型摄像机偷窃卡号和密码或从持卡人随手丢弃的A T M取款凭条上获取相关信息,制作伪卡冒领存款。

案例3造假信息,趁机盗取不法分子在AT M机上安装吞卡装置,AT M机旁张贴假的银行告示。

引诱持卡人拨打告示上的虚假服务电话,并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套出持卡人的银行卡密码后,从AT M上盗取存款。

或者在A TM机旁张贴假的银行公告,以“银行程序调试”等为由,要求持卡人将银行卡存款转账到指定账户,盗取卡上存款。

案例4刷机送礼,异地盗刷刷POS机送礼品,银行卡遭异地盗刷。

“刷一次POS机,消费49.99元,可获赠一袋大米和一桶豆油!”面对这样的促销宣传,一些市民信以为真,纷纷刷卡领取赠品。

某客户信以为真,分别用银行卡刷了一次POS机,得到一张凭条,上面显示“划卡消费49.99元”,客户获赠了大米和豆油。

然而,一场精心准备好的骗局正悄悄向他们逼近:手机短信一条条响起,显示他们的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

案例5改造POS机,窃取信息技术改造POS机,客户信息被窃取。

客户王先生收到短信,其银行卡突然被刷了近30万元!王先生说:“共收到五条消费短信,第一条49800元,第二条98000多元,后来三条也都是4万多。

”银行发来的消费短信显示,王先生的银行卡在一家超市内,在不到五分钟的时间里分五次消费了总计29万多元。

经警方破案,根据不法分子交代,其通过伪造工商证件等方式从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POS机,并对这些POS机进行技术改装,改装后的POS机,不但具有盗取银行卡全部信息的功能,还可以把这些信息同步发送短信到移动设备。

电信诈骗案例及分析【三篇】

电信诈骗案例及分析【三篇】

电信诈骗案例及分析【三篇】案例一:银行卡盗刷案某市民收到一条短信,称其银行卡存在异常情况,需要立即进行验证。

市民点击了短信中的链接,并按照页面提示输入了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

随后,市民的银行卡内的大量资金被盗刷。

分析:这是一种常见的银行卡盗刷电信诈骗手法。

犯罪分子通过发送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使受害人透露个人银行卡信息。

然后,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刷操作。

受害人在接到这类信息时,应当保持警惕,不要随意点击链接或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案例二:假冒客服电话案某市民接到一通电话,自称是网络公司的客服人员,告知市民其账户存在异常情况,需要重置密码。

为了验证身份,市民被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和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

在市民提供了这些信息后,其银行卡内的资金被转走。

分析:这种电信诈骗手法常见于假冒各类互联网公司的客服电话。

骗子通常以账户异常、优惠活动等借口,诱使受害人提供个人信息和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

一旦受害人泄露了这些信息,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窃等行为。

受害人在接到此类电话时,应通过官方渠道与相关公司核实信息,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电话。

案例三:身份冒用案某市民接到一条短信,称其社保卡存在异常情况,需要验证信息。

市民按照短信提示回复了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

几天后,市民发现银行卡内资金被全部转走。

分析:这是一种利用身份冒用的电信诈骗手法。

骗子通过发送短信或社交媒体等方式,冒充政府部门或社会保障机构等,欺骗受害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

一旦受害人泄露了个人信息,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各种非法行为。

受害人应当保护好个人信息,避免将重要信息随意提供给他人。

总结:电信诈骗案件时有发生,不同的手法会导致不同的损失。

为了避免成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我们需要保持警惕,不随意提供个人信息给陌生人,及时核实电话或短信的真实性,并通过官方渠道了解相关信息。

最重要的是,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识别能力,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近年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层出不穷,这些案例不仅提醒金融机构要加强自身管理,更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银行卡盗刷案例2018年,某市民在使用银行卡进行网购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了。

经过调查,发现是一名不法分子通过黑客手段获取了该市民的银行卡信息,并在网上进行消费。

该市民及时向银行报案,并要求银行追回被盗刷的款项。

银行在核实后,迅速将被盗刷的款项返还给了该市民,并对该银行卡进行了冻结。

该案例中,银行及时处理了该市民的报案,并迅速返还被盗刷的款项,保障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案例也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银行卡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盗刷。

二、P2P平台跑路案例2019年,某P2P平台突然宣布破产,导致众多投资者本金受损。

这些投资者多数是普通百姓,他们将积蓄投入P2P平台,以期获得更高的收益。

然而,由于该平台未能按时兑付本金和收益,他们的钱被“冻结”在了平台上。

投资者纷纷向相关部门求助,要求平台返还本金和收益。

经过调查,该平台的负责人已经潜逃,无力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该案例中,投资者的权益未能得到保障,他们的钱被“冻结”在了P2P平台上,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这也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在投资P2P平台时要谨慎,选择正规平台,并注意风险防范。

三、保险公司拒赔案例2020年,某市民在购买车险后,发生了交通事故,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然而,该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了该市民的赔偿请求。

该市民不服,向相关部门投诉,并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该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给了该市民不小的经济损失,也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也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并注意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四、信用卡降额案例2021年,某市民在使用信用卡时,发现自己的信用额度被银行降低了,导致他无法进行正常消费。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集(3篇)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集(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向供应商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某公司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汇票交付给供应商。

然而,在汇票到期日,供应商发现某公司并未足额支付票款,导致其无法向银行兑现汇票。

供应商遂将某公司及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票款,并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票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未按约定兑付票款,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票款,并判决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拒绝兑付票款。

本案中,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票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未按约定兑付票款,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例二: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纠纷案案情简介:某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支付结算协议,约定企业每月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然而,在支付过程中,企业认为银行收取的手续费过高,遂拒绝支付。

银行以企业未履行支付结算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支付手续费。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未按约定支付手续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手续费。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支付结算协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未按约定支付手续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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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案中持卡人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的认定标准——王某诉某股份制银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马戎律师、罗涛律师【案件事实】王某系西安市高新区一药店店主和经营人,王某从发送的广告上看到了租赁POS机的信息,遂主动联系孙某、尚某安装、租赁POS机,孙某、尚某在淘宝网购买POS机,孙某、尚某找人私刻所谓的“易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在文具店购买收据,在2015年1月2日在王某药店安装POS机并将伪造公章盖章收据交付王某。

几日后,二人以系统升级为名将POS机取回,然后将该POS机进行改装,在刷卡处加装磁头、键盘处加装设备以采集密码、插SIM卡处加装读取信息数据插口,并将改装后的POS机交付王某经营的药店使用,再过一段时间,再以POS机升级名义为借口将POS机回收,将改装POS 机保存的刷卡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拷贝在电脑中,继而将该POS机进行销毁。

随后孙某、尚某通过网络交易将盗取的银行卡信息出售给郁某、肖某,郁某、肖某二人在异地利用制作的伪卡,2015年4月12日凌晨在广东省深圳用POS机刷卡提现人民币四十玖万余元,盗刷时银行即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王某,王某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报警,银行积极配合多地公安机关侦查,本案在2016年4月告破,犯罪嫌疑人孙某、尚某、郁某、肖某均被抓获归案。

因盗刷的资金均已被犯罪嫌疑人挥霍,王某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就以储蓄合同纠纷立案起诉某股份制银行,要求银行全额赔偿其被盗刷的现金损失。

【争议焦点】持卡人与银行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在持卡人严重过错情况下,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观点】一、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王某系通过非法路径租赁POS机,在来源不明的POS 上刷卡,刷卡后也未立即采取更改密码等合理措施阻止损失的产生,王某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其银行卡被盗刷后果承担全部责任,银行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对被害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1、王某经营的某药店作为特约商户,通过小广告向不具有银行卡收单资质的犯罪嫌疑人租赁POS机的行为,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构成非法经营行为,直接导致涉案银行卡信息被犯罪嫌疑人复制,银行卡资金被盗刷,王某对此负有全部责任。

根据依法调取的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对犯罪嫌疑人孙某等人的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孙某和尚某二人发布租赁POS机的广告后,王某主动联系尚占强,犯罪嫌疑人在淘宝网购买POS机,然后将该POS机进行改装,在刷卡处加装磁头、键盘处加装设备以采集密码、插SIM卡处加装读取信息数据插口,犯罪嫌疑人找人私刻所谓的“易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在文具店购买收据,并将改装后的POS机交付王某经营的药店使用,一段时间后,以POS机升级名义为借口将POS机回收,将改装POS机保存的刷卡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拷贝在电脑中,继而将该POS机进行销毁,随后将银行卡信息盗取后出售,再由购买银行卡信息的犯罪嫌疑人郁某、肖某等人异地利用伪卡通过POS机刷卡提现。

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文),特约商户应为实名制,由收单机构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申请通过后,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协议应包括:收单服务的终止条件、受理机具的使用要求、账户与交易数据保密条款、交易凭证的管理、各类风险损失情况下经济责任的承担等。

王某作为药店的经营者,应当知道申领POS机的业务必须向金融机构或者有合法资质的银行卡收单机构申领,可王某贪图便宜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尚某租赁POS 机,未审慎核查尚某的身份信息、公司信息真实性,草率地将自身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和手机号码等全部机密信息提供给尚某,并在租赁的经改装的POS上刷卡,最终导致包括涉案银行卡在内的大量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信息被犯罪嫌疑人窃取,王某向来历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租赁POS机的行为系违法行为,王某应该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王某在明知POS机系非法渠道租赁取得,应当知道其银行卡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租赁的POS机上刷卡后的信息被盗取的事实和不利后果,王某作为持卡人刷卡后应当立即采取修改银行卡密码等合理措施阻止损失产生,但王某怠于履行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合同义务,造成银行卡被盗刷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全部损失。

本案犯罪嫌疑人2015年1月2日安装POS机,后以POS机升级为名将POS机收回,长时间内未返还升级完成的POS机,案发时间为2015年4月12日,历时将近四个月。

王某作为立正堂的经营者,明知立正堂非法租赁POS机的事实,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POS机上进行刷卡,应当预知其所持有的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所复制的可能性与事实,但王某刷卡后长时间内未采取对银行卡密码进行重新设定等合理措施防止损失产生,王某怠于履行妥善保管银行信息及密码的义务,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该由王某全部承担。

3、本案涉案银行卡盗刷过程中受害人的违法行为明显,银行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为受害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将鼓励受害人的违法行为,导致金融管理秩序的混乱,引发社会道德风险。

现在大部分储蓄卡纠纷案件多涉及到刑事犯罪,银行和被盗刷的客户均为受害者,但一般双方均无过错,或者任何一方均不存在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从公平责任而做出裁判,以减轻双方的损失。

但本案中,因王某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如果银行对被害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没有向正式的收单机构申请POS机业务,银行又无法向其他收单机构主张权利,此种情形下,则可能诱发社会道德风险,纵容不法分子甚至个别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本案的犯罪方式制作伪卡盗刷,最终由银行金融财产进行买单,这必将鼓励持卡人违法行为产生,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直接危害到国家金融资产安全。

二、银行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王某银行卡所遭受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王某使用的是以62开头的银行卡,该银行卡是银行按照中国银联业务、技术标准发行的银行卡,发行已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该储蓄卡的支付方式是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国家统一技术标准,为我国所有银行统一采用的付款方式。

银行早2014年向王某发放了带芯片的金融IC卡,芯片卡采用了动态计算比对安全技术,在安全性上更有保障。

银行卡的更新换代涉及到国家层面的制度和设计更新,相关标准甚至涉及国际标准,不是银行一家银行可以单独作出决定,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IC卡发行标准,银行已尽到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原告在银行申请的是芯片磁条卡,原告因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被告并无过错,不应该承担王某的损失三、银行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中没有违约行为,银行对王某银行卡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精神。

1、王某系2014年申请的贵宾卡,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受双方签订的《银行“贵宾卡”章程》等文件约束。

根据《银行“贵宾卡”章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银行卡片及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

对于非因本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银行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数字证书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2、在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银行的主要义务是根据王某的银行卡及正确密码,及时支付相应款项。

这种履行方式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所规定的“交易习惯”,同时该种履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在银行接到王某银行卡被盗刷事件后,银行积极联系公安机关积极处理该案,最大限度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王某银行卡被盗刷后,银行作为负责任的金融机构,积极协助原告王某在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工作,为该案件能够顺利侦破作出巨大贡献,银行最大限度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银行均胜诉,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1、《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收单机构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应当要求特约商户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二)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三)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四)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4、《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文)(七)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

收单机构发展特约商户要建立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充分利用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查方式,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必要时,要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户开户行或其他单位进一步核实。

特别要关注批发、咨询、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零扣率商户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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