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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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论文(全文)

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论文(全文)

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论文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主张ZG反垄断法也应有域外效力。

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中,必须对外国企业垄断行为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对发生在本国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不管其主体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不管是本国出资的还是外商投资的或双方合资的,应同等对待,在反垄断的标准和构成要件、处罚等方面,都一视同仁,普遍适用,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在反垄断立法中还有必要对其域外适用问题加以适当的规定。

因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和扩大,国际经济贸易的进展,国际市场的垄断行为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市场的影响日益明显,只有规定反垄断法彻底的域外效力才能在对外开放中更好地维护我国的GJ主权和经济利益。

基于此,可以考虑对于外国企业在国外市场上进行的对我国市场产生影响的垄断衍为作如下规定:对于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具有ZG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它与其母公司在ZG境外进行损害ZG利益的垄断行为时,可依国籍管辖原则对其适用我国反垄断法,同时也可依“企业一体化”原则来追究其外国母公司的责任。

在特别情况下,还可以依“影响原则”追究外国企业在国外作出的影响ZG重大利益的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二〉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各国反垄断法ZG有的法律制度。

因为在某些领域实行一定程度的垄断比自由竞争对国民经济和公共利益更有利。

正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指出的:“竞争虽然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有些市场其特别的条件,优化资源的配置只有在限制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作实现合理化就比自由竞争更可取。

”②但是,究竟哪些行业可以作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领域,至今还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一些GJ的立法,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领域大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然垄断行业。

有些行业的设施布局规模大、投资额大、利益回收周期长,在已有企业进入营运之后,其他经营者往往不愿再投资搞重复建设,因此使该先设立的企业得以取得垄断和支配地位。

管理经济学反垄断措施论文

管理经济学反垄断措施论文

管理经济学反垄断措施论文反垄断措施是管理经济学中的重要议题之一,关乎市场竞争和企业行为的公平性。

垄断是指某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在某一市场上垄断了市场份额,从而使得其他企业难以进入市场,价格上涨,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采取反垄断措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反垄断措施可以有效地阻止市场垄断,并鼓励市场竞争。

通过监管垄断企业的行为,阻止其进行排他性协议、价格操纵等行为,保护其他企业的进入权和公平竞争权。

另一方面,通过反垄断措施,可以保护消费者免受垄断企业的不当行为,如过高的价格,低质量的产品等。

反垄断措施的实施,能够使市场的效率得到提高,以及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然而,反垄断措施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市场的边界和垄断企业的地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其次,一些反垄断政策可能会对企业的创新和竞争策略产生负面影响,需要权衡利弊。

另外,如何确保反垄断措施的有效执行和监管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综上所述,反垄断措施在管理经济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企业对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侵害,提高市场效率。

然而,在实施反垄断措施时,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并设计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和措施。

只有这样,反垄断措施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

另外,除了传统的反垄断措施,如监管和处罚垄断行为,管理经济学还在探索更加创新的反垄断手段。

比如,一些学者提出了利用技术手段监测市场行为,通过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检测垄断行为的方法。

此外,一些国家还在实施以鼓励市场竞争为目标的产业政策,通过引导和促进企业间的竞争,减少市场垄断现象。

在处理垄断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以达到平衡和协调的目的。

政府需要具备相关的监管能力,保证反垄断政策的有效执行和监管力度。

同时,也需要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不过度干预市场,并鼓励企业的创新和竞争。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中国,反垄断法规制在遏制行政垄断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垄断现象的长期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影响了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政垄断与反垄断法规制概述行政垄断,指的是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利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则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在我国,反垄断法在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行政垄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包括《反垄断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行政垄断的打击力度不足;其次,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最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提高。

四、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一)加强执法力度为保障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首先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这包括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及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执法协作,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执法局面。

(二)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标准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关键。

应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确保各地执法机构在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时能够遵循一致的规则。

(三)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重要措施。

应确保执法机构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与政府其他部门相独立,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干扰。

同时,应提高执法机构的权威性,使其在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垄断的定义、范围、处罚标准等,为打击行政垄断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知识产权的过度集中和滥用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现状、成因、影响及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现状当前,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均受到关注。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过度集中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如不合理的高额许可费、限制性条款等,也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

三、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成因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成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特征,使得权利人可能滥用其权利,限制竞争;二是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垄断行为;三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影响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限制了市场竞争,导致市场活力下降;二是提高了产品价格,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三是阻碍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因此,解决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应对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策略针对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应采取以下策略: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二是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行为;三是鼓励企业通过合作、共享等方式,降低知识产权的过度集中风险;四是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

六、案例分析以某国软件巨头滥用其知识产权地位,限制其他软件企业的发展为例。

该公司在其软件许可协议中设置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导致其他软件企业无法在市场上充分竞争。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利用与保护对促进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和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时会引发垄断问题,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

这种现象可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分析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现状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是对创新成果的法定保护。

反垄断则是一种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法律手段,旨在防止企业通过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

在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创新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然而,当知识产权过度集中时,可能会引发反垄断问题。

三、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现状及挑战1. 现状: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一些企业通过大量申请专利、商标等方式,将大量创新成果集中在自己手中,导致市场垄断。

这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2. 挑战:在处理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时,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执法力度的不足以及跨国的复杂性等。

首先,当前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程度不尽相同,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困难。

其次,执法机构在处理知识产权反垄断案件时,往往面临资源有限、调查取证困难等问题。

最后,随着全球化的加速,跨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愈发复杂。

四、解决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反垄断的适用条件。

同时,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2. 加强执法合作:应加强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

3. 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通过鼓励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对单一知识产权的依赖,从而减少反垄断问题的发生。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反垄断法规制成为各国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一度成为制约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对行政垄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的研究,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现状及危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限制市场竞争,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我国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地区封锁、行业壁垒、行政性强制交易等。

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扭曲了价格信号,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损害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及实施现状为应对行政垄断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规为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反垄断法规制的效果并未达到预期。

这主要体现在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等方面。

四、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必要性面对行政垄断的挑战,加强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首先,这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

其次,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最后,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加强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基础。

应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强化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是确保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关键。

应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平。

(三)完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机制是防止行政垄断的重要手段。

应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

反垄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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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波动率计算公式
汇率波动率是指外汇市场每日汇率变动的波动幅度,是评估汇率风险的重要指标。

其计算公式如下:
汇率波动率 = 标准差× √时间
其中,标准差是指汇率变动的离散程度,可通过历史汇率数据计算得出;时间指所观察的时间段长度,通常以日为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公式中的标准差应该采用对数收益率的方式计算,以避免汇率值本身带来的影响。

汇率波动率除了可以用以上的公式计算,还可以通过波动性指标计算。

例如,相对强弱指标(RSI)、随机指标(KD值)
以及移动平均线等指标都可以用来测量市场波动性。

这些指标在趋势分析中被广泛运用,有助于帮助投资者了解市场走势并辅助决策。

总之,汇率波动率是外汇市场重要的风险评估指标,可以通过标准差等多种方式计算。

投资者在进行外汇交易时,需要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制定相应的交易策略,避免风险。

反垄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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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垄断论文我眼中的社会主义垄断------对我国社会主义垄断的认识摘要:探讨市场经济下的垄断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到市场的作用,有利于我们分析我国市场和竞争的关系。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及其成因和作用要全面认识,对垄断与竞争的关系要作辩证分析。

关键词:垄断现象社会主义我国现阶段寡头垄断经济体制行业资本集中国有企业改革与推行社会主义特色道路正文:有人说资本主义才有垄断,社会主义没有;也有人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没有垄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垄断,真的是这样么?探讨市场经济下的垄断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到市场的作用,有利于我们分析我国市场和竞争的关系。

那么要更深入探讨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垄断问题,首先需要对垄断问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垄断一词的英文也可以翻译为独占或排他性控制。

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通常是指一个或几个生产者独占生产或市场。

一般地讲,经济学上的垄断,可以包括单一的个人、组织或集团排他性地控制某种资源、产品、技术或市场。

通常将少数几家企业独占生产和市场的状况称为寡头垄断。

对垄断有不同的划分方法,通常可以将垄断划分为3种类型:一是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是指某些行业的自然属性以及产品的生产和技术自然特征决定了一个行业或领域中,由一个生产者或几个生产者经营比大量生产者经营资源配置效率更高、生产成本相对更低,由此形成了排他性的经营格局。

二是市场垄断。

市场垄断是指企业由于具有技术优势或经营有方等原因,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支配性的市场份额,在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

三是行政垄断。

这里的行政垄断不是指政府机关独占某个行业的生产和市场,是指政府通过给予或授权的方式使一家或几家企业享有排他性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权利。

再看我国,改革开放后,我国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走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计划经济为辅的体制,我们有理由为我们的成绩而自豪,但是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存在的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垄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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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野下的体育比赛转播权——从美国的职业体育说起【摘要】本文选取美国职业体育为研究对象,在分析体育产业大致状况以及转播产业所涉基本法律问题的基础上,阐述联盟对体育赛事转播权销售作出的各项规定在实践中受到的争议,并运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以及法院判决对联盟处理转播权的主要行为进行分析,权衡利弊,在总结美国职业体育发展过程中值得借鉴的法律经验的同时,浅议其中的一些问题,以助自我对这一特殊行业产生更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反垄断法职业体育联盟转播权一、体育产业概况(一)商业体育在这个商业利益带动地球转动的时代,体育事业告别了单纯竞技活动的身份,高度商业化的运营模式使其成为炙手可热的生财之道,带动了一项产业的兴旺——商业体育。

商业体育1亦称职业体育,是指以某一运动项目为劳务性生产经营,围绕该项目生产开发而形成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商业化经营体系,是以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商业牟利为目的的竞技体育活动。

以四大联盟为代表的美国体育则是该项经济产业成功的典型。

(二)联盟与俱乐部几百年来,商业体育基于自身特点发展起来的运营方式渐趋成熟。

在体育产业发达的美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是体育产业运作最重要的主体,而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职业体育联盟/协会(以下简称为联盟)是协调与统一俱乐部行为的重要机构,由此形成了由俱乐部和联盟组成的双重结构经营体制。

以NBA为例,各俱乐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联盟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商业组织,联盟负责俱乐部之间的公共事务,从比赛规则的制定到球队的分布的地点和数量,从劳资关系到设施标准,从决定运动员的分配到运动员的流动,以及全国性电视转播到门票收入的分成2。

可以说,联盟是各俱乐部的大管家,正是在它的规划与管理下,各俱乐部才能有序的进行商业化的竞技活动。

(三)维持竞争平衡的机制多样的维持竞争平衡的机制是美国体育产业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也是该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最大的问题。

体育比赛的魅力在于它的不确定性,只有各参赛队伍实力相当所导致的悬念才能满足球迷们的观看心理,“永远的冠军”无疑会使球迷们厌倦,从而导致上座率和电视收视率下降、赞助商撤资、电视转播合同贬值等连锁反应,最终影响整个产业的利润,甚至危及体育比赛的存亡。

球队之间的竞争失衡通常是俱乐部经济上的差距所直接导致的结果。

俱乐部的收入主要有四大来源:门票销售,地方与全国转播权收入,许可权收入,豪华包厢、场地使用许可及体育馆命名权在内的其他与体育有关的收入3。

电视转播普及后,地方与国家转播权收入的比例不断攀升,追平甚至超过了早期作为主要收入的门票销售。

各联盟通常平均分配全国转播收入,而地方性转播收入则归各俱乐部独享,因此大城市和小城市的俱乐部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被拉大。

为了保持球队之间的平衡也为了更大范围的转播比赛,联盟开始将转播权通过集中出售、独家协议等方式进行销售,正是这些行为涉嫌违反美国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引发了美国竞争当局的积极关注。

二、转播权介绍(一)转播机构目前,美国乃至世界的体育赛事主要通过一下机构进行转播:41.电视网由一个处于中心地位的运营者向各家电视台提供节目的电视内容分销网络。

观众观看美国的三大电视网ABC、NBC、CBS的节目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2.有线电视相对无线电视而言的一种新型广播电视传播方式,优点在于其电视信号通过线缆传输不受地形阻碍,收视质量较好,但需要向观众收取一定的费用。

3.按次付费电视建立在按次付费频道的基础上,其用户除了每年缴纳的订购费之外,还需要为观看特定场次的比赛支付一定的费用。

4.超级站指的是自主的电视台,可以向当地电视观众传送信号,而这一信号又可以通过当地有线电视公司向自己的收视区域传送到全国各个地区。

(二)转播权性质在美国,对转播权性质的定性是慢慢形成的。

1934在几个俱乐部的申诉之下,联邦通讯委员会虽然认定未经许可转播比赛的行为违反了公平观念,但认为这种不公平不构成对1934年《通讯法》的违反,因此未经俱乐部许可,以合法的方式对比赛进行转播是允许的。

一直到1938年“匹兹堡运动公司诉KQV广播公司案”5:匹兹堡海盗棒球俱乐部规定,任何购票入场观看比赛的人都不许在比赛进行时转播有关比赛的消息,并且只允许通过米歇尔公司独家转播海盗队的比赛。

但KQV广播公司却将其雇员安排在球场外的视角极佳的位置来报道比赛。

于是海盗队业主匹兹堡运动公司(以下简称PAC)在地区法院起诉了KQV,申请法院发布禁令要求KQV停止转播行为。

法院认为:作为球场建设者和球员工资的发放者,PAC有权从投资中获得回报。

KQV从PAC攥取公众的关注,间接获得了本应该属于KQV的转播收入,影响了PAC同其他电台与广告商签约的能力。

最终法院改变了之前对转播权的定性,承认了体育转播中存在财产权,这个70年前的判例至今仍然界定着转播权的性质。

(三)转播权主体界定转播权主体是反垄断审查的前提之一,不同的转播权主体认定将会导致对同一销售转播权行为不同的认定。

赛事的组织者——联盟、赛事参加者——俱乐部、以及具体比赛参加者——运动员,都曾作为转播权主体的争议对象。

在上述的匹兹堡海盗队案中,法院将俱乐部视为转播权的所有者。

但是运动员们认为转播机构播出的比赛是他们的表演,因此援引州立法保护他们的表演被播放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

但是1976年的联邦《版权法》中,认为一次转播是固定的记录下来的并且有“最基本”的创造性就可以成为俱乐部业主受到保护的财产,因此体育转播基于转播者对角度、光线等方面的考虑,被记录和保存下来,应当属于俱乐部业主财产。

两种成文法在保护对象上发生冲突时联邦法优先于州法律适用,因此运动员们的起诉对俱乐部老板不构成威胁。

笔者认为事实上,在运动员的工资薪金中已经包括了运动员们可能获得的转播权利益,因此再参与转播权利益的分配似乎不合理。

同时,从实践中看来,美国主要有权机关认可转播权为各俱乐部与联盟共同所有。

主要理由如下:1.球队经济需求虽然限制转播权是保持球队间竞争平衡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过度的强调平等或者削弱强队的实力只会导致球队个性的弱化,也会减损球迷的观看兴趣,毕竟差异性是观看竞技比赛的前提。

电视转播权作为俱乐部最主要的经济来源之一,完全由联盟享有也将不利于球队的发展。

2.保护转播市场的竞争研究反垄断法下的赛事转播权,除了俱乐部与联盟之间的博弈,很重要的一点是转播市场上各媒体的竞争。

若联盟以转播权的所有人自居,必然高额出售,那么取得转播权的除了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大媒体之外别无他家,这必将不利于传媒市场的发展。

3.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产品的认识的转变有人认为若将每一场比赛看做一个独立的转播权产品,那么所有权人仅限于比赛双方的俱乐部,若将一个系列的比赛是为一项产品则联盟可能成为共同所有人6。

然而笔者认为,单场比赛只要具备一场比赛应当具备的因素,就必然成为一个独立的转播产品,但这并不意味着转播权所有人仅为参赛俱乐部双方,因为作为系列赛事的组成部分,联盟提供的公共服务同样是该场比赛能够举办的原因之一,因此不应当对联盟享有一定的转播收益权有异议。

三、转播权买卖行为的反垄断分析在美国,联盟做出的对转播权买卖进行限制的规定主要有:集中出售、独家协议、限制比赛转播数量,还有一种是以电视媒体为反垄断调查对象的行为——集体买卖。

在界定集体买卖之外的行为之前,我们需要对联盟在反垄断法下的主体地位进行一番探讨。

对联盟做出的转播权限制制度进行反垄断分析的前提是体育联盟属于《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下的复数主体。

《谢尔曼法》第1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级间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该条禁止的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即为存在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达成的协议。

因此若联盟被认定为单一实体则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

长期以来美国学术界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法院在实践中做出的判断也存在较大出入。

学者们认为联盟是单一实体的理由主要为:首先,联盟中成员之间同时存在着竞争与合作,这点不同于其他的合伙或联营。

其次,最高院之前的判例显示完全隶属于同一经济主体的各个分支机构之间不可能适用《谢尔曼法》第1条所禁止的行为。

有的学者依据其行为是纯联盟内部性质还是涉及联盟外部关系认定其有时候是单一实体有时候是复数集体的集合。

然而实际上,即使是支持单一实体说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这一学说并不适用于联盟的成员球队所实施的所有行为,因为即使各俱乐部在联盟的引导下的行动的确具有很高的统一性,然而在签约优秀球员、吸引观众注意、争夺曝光率与收视率方面,各俱乐部之间还是不可避免的要进行激烈的竞争。

现今,关于联盟定位获得较多支持的是“联营性质”,因为联营的独特属性在于它融合了竞争与合作,联盟具备了联营的所有相关特征:俱乐部老板们放弃了一部分自治权,对经营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结合,同时个俱乐部在分享利益的同时不妨碍各自追求经济利益,这正好与联营的性质相契合。

因此,联盟的行为应当受到《谢尔曼法》的规制。

明确了联盟的主体身份之后我们便能通过法院判决实践对其行为进行分析:(一)集中出售为了使联盟中各俱乐部的比赛的到较为平等的转播,也为了保持各队之间财力的平衡,联盟通常将整个赛季的比赛作为一个整体出售,规定各俱乐部无权自行出售。

该行为引发的问题主要有7:1.限制了俱乐部之间的竞争,那些经济实力或者体育能力较高的球队无法通过抬高电视转播价格获得更多利润,保持自己的优势;2.限制了电视媒体之间的竞争。

集中出售的结果便是市场上仅有一件比赛产品从而产生市场封锁,各媒体之间竞争的减弱必然导致新转播技术发展的放慢;3.集中出售可能引发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如独家协议、集体购买等。

(二)独家协议职业体育联盟经常按照地区同某家电视台、电台签订独家合同,授权该电台和电视台在该特定地区独家转播比赛,其他电台、电视台则无权转播。

无论从电台或电视台的角度还是从联盟的角度,独家协议无疑是能够使双方获得最大效益的途径:首先,独家转播权所有者能够通过对转播权的再许可获取可观的收入。

其次,独家转播权能够极大的提高电视台的知名度从而获取不菲的广告费和赞助费。

再次,这是电视台和电台争取长期用户的重要途径。

然而独家协议也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1.由于在实践中独家协议通常和集中出售相捆绑,因此,在集中出售使转播市场处于竞争困难的情况下,独家协议更是使大多数竞争者被排除在市场之外,无缘获得转播权。

2.独家协议与集中出售捆绑销售的模式使得市面上仅存在一家转播者,由于单家转播商的转播渠道有限,因此,市场上的转播产品,尤其是直播比赛的数量将锐减,观众能欣赏到的比赛减少的同时,获得独家转播权的电视台也可能将其为独家转播权支付的高额对价转嫁到没有选择余地的消费者头上。

尽管理论分析认为集中销售与独家协议会对市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实践中美国的四大联盟始终没有放弃用该销售模式处理联盟比赛的转播权,因此,美国政府和法院一再引用《谢尔曼法》第1条对其行为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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