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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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得失检讨与制度完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得失检讨与制度完善

83法治论坛FA ZHI LUNT TAN环境司法专门化十余年来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果,但存在的问题依旧明显。

本文在肯定环境司法保护专门化成果的基础上,直面目前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得失检讨,最后针对相关制度完善展开一系列思考。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概述对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概念,不同的学者进行了不同的定义。

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设立专门的审判机关或者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或组织对环境案件进行专门审理,而在一些学者看来,环境司法专门化则是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和培养专业化的审判人员,以专业的方式处理环境案件。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界定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内涵,认为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环境审判机构、环境审判机制、环境审判程序、环境审判理论和环境审判团队“五位一体”的专门化。

二、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取得的阶段性成果1、环境审判机构的专门化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委托相关课题组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展开实证研究,课题组于发布的《环境司法专门研究报告》提出了“专门化”是我国环境司法的必由之路。

截止2017年4月,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96个,合议庭617个,巡回法庭33个。

全国多地法院积极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建设,加强重点领域的环境司法保护。

2、环境审判理论的专门化2014年,“历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颁布。

从201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与环境案件相关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得失检讨与制度完善◎谭奥佳的司法解释。

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9条正式确立了绿色原则。

环境案件审判的理论支撑越来越具有针对性,环境审判理论的专门化也得到了深入发展。

3、环境审判程序的专门化3.1审判管辖方面普通法院管辖通常按照行政区划进行设置,不能满足环境资源案件的需求。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直有法院在探索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

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之反思与重构

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之反思与重构

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之反思与重构作者:张宝来源:《现代法学》2011年第04期摘要:归责原则是环境侵权制度的核心和关键,考察现行归责原则理论和实践不难发现,学说上存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争,立法上面临《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抵牾,实践中不同类型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这三重悖论的根源,在于环境侵权未能依据环境学规律区分为拟制型污染侵权和实质型污染侵权,进而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实质型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拟制型污染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超标视为过错,在双方均无过错时,则以公平责任作为损失分担的原则。

关键词: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拟制型污染;实质型污染;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中图分类号:DF468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04.09一、问题的提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可以说,侵权法的全部规范都奠基于归责原则之上,归责原则决定了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了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1]。

因而,归责原则的确立是研究任一侵权类型都不可回避的议题,环境侵权亦不例外。

尽管通说认为环境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但质疑之声从未停歇。

从宏观层面看,《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基本是对《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以降立法和法律解释所确立的环境侵权制度的沿袭和守成,并没有进行实质创新,因此,20余年来围绕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论争也并不会因为《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而停歇。

换言之,现行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是否合理和恰当,并不能以《侵权责任法》的已有规定为标准,而应视其能否在学说、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达到协调与统一。

检视现行学说和实践,不免令人遗憾,学说争议尚可搁置,但立法之间、立法与司法之间以及不同法院之间出现的冲突和抵牾,则表明制度配置上出现了问题。

在学界呼吁《侵权责任法》的研究应当由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变的背景下[2],上述冲突和抵牾显然是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的障碍所在。

论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的完善——基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性质层面的思考

论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的完善——基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性质层面的思考

【 中图分类号】 D 9 2 2 .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4 — 2 7 6 8 ( 2 0 1 3 ) 0 1 — 0 0 8 6 — 0 3
国具有地理 上 的亲缘 关系 ,我 国大 陆与 台湾 地 区更 是同根 同 宗, 具有相近的历史文化传统和风土人情。笔者以为 , 我们应该 学习和借鉴域外 的有益经验 , 建立 和完 善我国的环境纠纷行 政 处理 机制 。限于篇 幅 , 本文拟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 的性质人手 , 认为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是 一种准司法行为 , 属于行政性替代 纠 纷解决机制 。进 而探讨环 境纠纷行 政处理 机制 的主体设置 规 则, 认 为环境 纠纷行政处理机构 的设置 应符合纠纷解决理论 的 要求 , 保 障处理机构 的确定性 、 独立性 和中立性 。
理 的准 司法性质 出发 , 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 纠纷行政处理机构 。 具体设想为 : 一是制定专 门的环境纠纷处理法律 , 二 是采用 内设 式机构设置模 式, 三是强调环境 纠纷行政处理机构 的职 能纯化 , 专 司环境纠纷处理职能。 【 关 键 词 】 环境 纠纷 ; 行政处 理 ; 行政处理机构

问题 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出
党 的十八 大把生态文 明建设摆在总体布 局的高度 , 提出建 设 美丽中国的宏 伟 目标 。 美丽 中国, 从 生态环境方 面看 , 就是天 蓝、 地绿 , 水净 , 人 与 自然和谐相处 , 没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当前中国 , 随着经 济的快速发展 , 环境污染 日益严重 , 环境纠纷 大量涌现 , 涉及环 境问题的上访 、 信访量居高不下 , 因环境问题 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日益增 多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 , 就会影响经济发展 和社会 和谐 , 不利 于美 丽中 国宏伟 目标 的实 现。建设 美丽中国 , 就要科学构建公正 、 高效 的环境纠纷解决机 制, 以快速 、 有效解 决纠纷和修 复环境 , 实 现社会公平 正义 , 维 护社会 和谐 稳定 。所谓环境 纠纷是 指环境污染 和其他 公害纠 纷 ,也就是 社会成 员之 间因污染物 和能量 的排 放或者 光线 干

环境法治在环保管理中的实践与反思

环境法治在环保管理中的实践与反思

环境法治在环保管理中的实践与反思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解决环境问题,我国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其中环境法治是重要基础。

本文将探讨环境法治在环保管理中的实践与反思。

一、环境法治的基本概念环境法治是指环境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实施,以及各种环境规则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实现生态文明的建设。

环境法治的本质是法律的约束力,是一种基于法律和法制的环境治理模式。

二、环境法治在环保管理中的实践1. 环境法律的建设环境法律的建设是环境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等。

我国环境立法已逐步完善,并形成了与日俱增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中《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已成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法律基础。

2. 动态监管机制的建立我国已逐渐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动态监管机制,包括环保行政许可、环保公示公开、环保信用评价机制和环境监测机制等。

这些机制的建立,使环保行政管理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同时也为群众提供了更好的环境保障。

3. 法治教育的推进法治教育是维护环境法治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环境法治建设,我国不断推进法治教育的开展,包括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培训、对公众的环保宣传、对巡视检查人员的培训等。

这些举措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素养,形成良好的环保生态。

三、环境法治在环保管理中的反思1. 法律执行存在缺陷尽管我国在环境法律实施上取得了不少进展,但法律执行方面仍存在不少缺陷。

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环保法律的执行不够严格,导致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化。

同时,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也不够高,环保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流于形式、程序化的弊端。

2. 落实环保责任不力环保责任是环保管理的核心,但在实践过程中却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部分企业对环境问题态度不够认真、不够负责,未能有效履行自己的环保责任和义务。

当前环境资源类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环境资源类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环境资源类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不断引起人们的关注。

环境资源类案件是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环境资源保护与管理的违法行为,如污染、非法开采等。

这些案件涉及的问题与对策如下:一、问题1. 案件数量与速度:现在很多涉及环境资源类案件仍然以个别诉讼为主,案件数量稀少,更多的是行政处罚,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

2. 判罚金额过低:近年来,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判罚金额普遍过低,未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不能有效地引导企业合法经营。

3. 国际观念差距: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基本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而在中国,其中大部分仍处于解决阶段,中国的严重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环境问题还是突出问题。

4. 监管部门失职:很多环境资源类案件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监管部门未能履行其应尽的监管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公示不力等。

二、对策1. 增加法律惩罚力度:应加大对环境资源类案件立案、认定、判决力度,明确判决项,建立完备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并对严重污染企业、环保失信企业实行重罚。

2. 督促企业建立环保制度:在制订企业所属行业的生态环保行业技术标准和环保手册,并组织专业的环保团队为企业定制生态环保方案、制定环保措施,以规范企业行为。

3. 提升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环保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解决国内环保问题。

4. 建立环保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在环保投资中狙击性地进行投资,对一些环保技术好而传统经济不景气的企业予以税收、金融等优惠措施,更好地引导企业进行环保治理。

结语:我国的环境资源类案件问题与对策课题尚需不断的研究和探究。

政府与企业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促进环保治理,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为人类共赢的高质量环境、美好未来而努力。

5. 建立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联动机制:应建立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联动机制,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和协调,确保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衔接,为案件的有序处理提供保障。

6. 强化环保教育和培训:加强环保教育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扩大公众、企业和政府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关注,提高行为的环保合规性。

【开题报告】浅析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与完善

【开题报告】浅析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与完善

开题报告法学浅析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与完善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一)选题背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始终保持着较快的发展,但这种沿袭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却是让我们的环境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觉醒,环境保护已日益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环境纠纷数量的逐年递增更是印证了这一点。

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伴随着的却是一套并不完善和健全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法律规定过于粗略,方式过于单一,有关研究也不深入,在很多问题上更存在着重实体而轻程序的现象。

为了在环境保护的浪潮中,探寻一条相对合理而完善的纠纷解决之路,我开始着手这方面的研究。

(二)选题意义我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立法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和缺陷,特别是在环境纠纷数量急剧飚升的今天,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也被完全显现出来。

纵观国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不难发现其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扮演的角色的重要。

学习各国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特色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努力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这正是我选题的意义所在。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一)研究目标文章试通过对我国环境纠纷现状及特点的分析,进而告诉人们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环境纠纷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后通过我国现有环境纠纷解决途径的介绍,特别是对司法诉讼制度,调解制度,行政处理制度的特点及缺陷的仔细剖析,让人们发现对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已迫在眉睫,完善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将为我们未来更好地保护自然环境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主要内容本文从我国环境纠纷的特点和含义入手,通过描述环境纠纷的特点和我国现有的环境纠纷处理手段来展现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和成熟,最后通过对西方先进经验的学习和借鉴,提出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三)论文提纲一、我国环境纠纷的现状解读(一)我国环境纠纷的概况(二)我国环境纠纷的特点1、环境纠纷形成原因的复杂性2、环境纠纷主体的不对等性3、环境纠纷内容的生态性二、我国环境纠纷处理机制的主要途径及评价(一)环境纠纷的自行解决(二)环境纠纷的行政解决(三)环境纠纷的诉讼解决三、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一)从源头抓起——立法的完善(二)借鉴西方——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三)沟通、协调——健全、推进环境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四、结语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技术路线、实验方案等(一)文献资料法:多渠道收集各类法学期刊,学术论文,评论,书籍中关于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文献。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是指政府、企业和公众在执行环境法规定的过程和方式。

它指导环境法的执行,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当前的环境法实施机制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下面就其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

环境执法力度不够。

目前,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执法人员不足,执法敢于不足。

这导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不够力度,很多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查处和惩罚。

为了改进这一问题,可以增加环境执法部门的人员配备,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还可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罚。

环境监管机构的责任不明确。

中国环境监管体制中存在多个环境监管部门,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导致环境监管工作重叠和责任推诿。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对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避免重复和推诿责任。

可以建立环境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环境民事诉讼制度建设不完善。

环境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目前的环境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环境权益保护意识薄弱,环境民事诉讼的成本高昂,环境民事诉讼的标准不明确。

为了完善环境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加强对环境权益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

可以降低环境民事诉讼的成本,简化诉讼程序,提高环境权益的维护效果。

环境信息公开不透明。

环境信息公开是指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在环境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共享。

当前的环境信息公开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完整,不及时,不真实,公众参与度低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对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还可以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和决策过程,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存在一些缺陷,但这些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通过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明确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完善环境民事诉讼制度,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可以有效地提高环境法的执行效果,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文献综述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文献综述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文献综述姓名:学号:班级:年级:专业:学院:时间:年月日摘要近些年以来,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全球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产生活。

在我国,环境污染事故也是频频发生,因环境污染等问题引起的环境侵权而带来的司法救济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结合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环境和资源压力大的国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们日常的生产和生活。

因此,规范环境污染与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势在必行。

现主要通过分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并对比国内和国外一些国家的相似经验,以发现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之处,然后对症下药,进行完善。

从立法和司法救济的角度分析研究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最后提出完善建议和对策。

以期能从立法到司法实践,有自身再到整个法律环境等各个方面去完善,去协调。

结合我国的国情,最终形成一个与时俱进,真正全面有效维护公民利益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制度。

关键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损害赔偿;反思与完善近些年以来,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全球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产生活。

在我国,环境污染事故也是频频发生,因环境污染等问题引起的环境侵权现象而带来的司法救济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因为人口密度大的原因环境的压力也很大,而且环境压力还在与日俱增,同时也导致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生态破坏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们日常的生产和生活。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被通过,(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中对于环境侵权的一些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还是有很多问题未能得到解决,这也说明想要仅仅通过一部《侵权责任法》来解决环境侵权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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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 讼 一
解法 》 ,规 定人 民调 解委 员 会是 依 法设 立 的调 解 民 间纠纷 的群众性 组织 。人 民调解 委员 会 的主业就 是 调解 民事 纠纷 ,环境 纠纷也 属 于 民事 纠纷 ,故应 认 定 环境 纠纷也 可采用 人 民渊 解 的纠纷 解决方 式 。人 民调解制 度具 有很 多优势 :第 一 ,人 民调解 具有 亲 民 、便 民特点 。村 民委员会 、居 民委 员会设 立 人 民
诉讼 使纠 纷 的解 决 能在和 平 、公 正 的环境 下进
行 ,由于有 了公权 力机 关 的主导 ,诉讼 程序更 加专 业 化 ,纠纷解 决 的结果 也更 加确 定 、执 行更 加有保
调解 委员会 ,企业 事业 单位 根据需 要设 立人 民调解
委员会 ,这 样在全 国范围 内就形成 了一个 庞 大 的人
了 丰 富 的 经 验 。 我 国 于 2 1 年 颁 布 实 施 《 民 调 0 1 人

我 国 环 境 纠 纷解 决 机 制 的现 状
从 建 国到现 在 ,我 国已经初 步建立 了多元化 的 纠纷 解决 机制 ,如诉 讼 、人 民调解 、行政 处理 、仲 裁 、当事人 和解 、信 访等 。从 逻辑上 看 ,这些 纠纷 解决 方式 同样适 用 于环境 纠纷 。
第 3 4卷 第 4期 2 1 年 8月 0 1
石家庄 经济 学 院学 报
J un lo hj z u n ies yo o o c o ra f iah a gUnv ri f S i t Ec n mis
Vo. 4 NO 4 13 .
Au g. 2 1 01
关于我 国环境 纠纷解决机制 的反思与重构
贺季敏 ,许彩云
(.石 家 庄 经 济 学 院 法 学 院 ,河 北 石 家 庄 0 0 0 ;2 1 50 0 .中 国人 民 大学 法 学 院 ,北 京 10 7 ) 0 82
摘 要 :我 国 已经初 步 建立 了多元化 的环 境 纠纷解 决机制 ,然而各种 环境 纠纷 解决方 法之 间缺 乏
收 稿 日期 :2 1 O 0 l— 5—2 0
基 金项 目 :河 北 省 科 技 厅 项 日 “ 境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决 机制 研 究 ” (j04 7 l4) 环 s 95 2 7 。 y 作 者 简 介 :贺 季 敏 (9 6 ) 17 一 ,女 ,河 北 邯 郸 人 ,中 国 人 民大 学 诉 讼 法 学 博 士 牛 ,石 家 庄 经 济 学 院 讲师 ,研 究 方 向 为 民 事诉 讼 法 学 . .
第4 1条 和一些 单 行 的 环境 保 护 法 等 法 律 的 相关 规定 是 提 起 民 事诉 讼 的 直 接 法律 依 据 ;我 国 《 环
称 为环 境 纠纷 ,具有 原 因复杂 、主客 体不确 定 、涉 及 面 广等特 点 。正如博 登海 默所 说 ,人类本 来就 具
有打破 原有 秩序 的逆 反心理 ,如果通 过这种 逆反 可
结 案方式 包括 法 院判决 和法 院调 解 。鉴于 环境 纠纷 的大量 涌现 ,且其 专 业 性 和侵 害 的 权 益 的特 殊 性 , 有些法 院还成 立 了环保 法 庭 ,用 于 专 门解 决环 境 纠纷案 件 ,并 尝试 环境公 益诉 讼 。然而 ,基 于各种 原 因 ,法 院关 于环 境 纠 纷 的数 量 并不 多 ,据 估 计 , 法 院受 理 的环境 纠纷案件 数量 仅为 环境 纠纷数 量 的
伴 随 着 科 学 技 术 和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近些 年
来 ,我 国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频 发 。 由 此 引 发 的 纠 纷 ,
障 。缺 点 是 费 用 高 昂 、程 序 繁 琐 、期 问 延 迟 等 缺
陷 。诉 讼 是最终 的救济 方 式 ,我 国 《 境 保护 法 》 环
在 一个社 会 中 ,多种多 样 的纠纷解 决方 式 以其 特定 的功能 和特 点 ,相 互协 调地共 同存 在 ,所结成 的一 种 互补 的 、满足社 会 主体 的多样 需求 的程序 体系 和
动态 的调整 系统 。

人 民 调解 制 度是 一 项 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法 律 制 度 ,被誉 为 “ 方一枝 花 ” 东 ,从 建 国到 现在 也 积 累
沟通 和协 调 , 同时 ,各种 环境 纠纷 解决 方法本 身存在 诸 多 问题 。论 文意在反 思我 国环 境纠 纷解 决
机 制在 立法和 司法 中存 在的 问题 ,重构 一 个科 学、 系统 、 高效环境 纠纷 解决机 制 。 关键 词 :环境 纠纷 解 决机制 ;反 思 ;重构
中 图分 类 号 :D 2 . 926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8 5 ( 0 ) 0 1 0 0 07 67 2 1 1 40 2 —6
了 。纠纷 的产生 的必 然性 可 以归结 为社会 资源 的稀 缺性 以及作 为社 会 主体 的人 的理性之 有 限与德 性之
《 民事诉讼 法 》 规定 了起 诉 条件 和 审理 程 序 以及 当 事 人 的诉 讼权 利和 义务等 内容 ,保 障当事人 环境 诉 权 的行使 。我 国 《 民事 诉 讼 法》 还 规 定 了诉 讼 的
3 左右 。 % ( ) 人 民 调 解 二
不 足 。 纠纷 发 生之后 , 国家 和社 会 需 要 提供 相 应 的 纠纷解 决方 式 。纠纷解 决是 指在 纠纷发 生后 ,特 定 的解纷 主体依 据一 定 的规则 和手段 ,消除 冲突状
态 、对损 害进行 救 济 、恢 复 秩 序 的 活动 。 由 于环 境 纠纷 的类 型 多 样 化 ,以及 利 益 主 体 的 多 元 化 需 求 ,其 纠纷解 决方 式亦 需呈现 多元 化态 势 ,即多元 化 纠纷解 决机 制 。所 谓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是指
能 获 得 更 大 的 利 益 , 则 纠 纷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就 更 大
境保 护法 》 第 五 章 和 《 民法 通 则》 第 14条 以 及 2 《 侵权 责任 法》 第 八章 的规定 是 使环 境 侵权 行 为 人
承担 民事 责 任 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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