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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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规程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特设专户等。

几类账户相互联系,构成财政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

1.国库单一账户。

这是财政部门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主要用于财政性资金的存储、支付以及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等的清算。

2.零余额账户。

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开设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主要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以及与清算银行的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主要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以及与清算银行的清算。

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清算银行清算(授权支付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

由于该账户无余额过夜,故称之为零余额账户。

3.财政专户。

这是用于记录、核算有关非税收入和支出的专用存款账户。

4.特设专户。

用于核算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需要进行专门管理的特殊专项支出,如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中央和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各级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等。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规定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与预算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主要是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该账户在管理方面有如下规定: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填写《预算单位开设(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审核,按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通知代理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2.独立核算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3.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独立核算的异地非法人机构等,确有需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也可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首先要有事前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才能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政府采购工作总结范文

政府采购工作总结范文

政府采购工作总结范文政府采购工作总结范文(精选12篇)政府采购工作总结范文篇1今年来,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及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指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紧紧围绕“扩大规模、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加强管理,严格程序,有效的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提高了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实效。

截止6月底,区本级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671、25万元,采购次数78次,节约资金230、3万元。

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建立健全制度,确保政府采购规范运作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我们印发了《西峰区20xx年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单位有关事宜的通知》。

这些办法的出台,为正常有序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使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更加完善,规范了政府采购。

二、扩大采购范围,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规模我区在实施政府采购以来,逐年扩大政府采购范围,采购项目由原来的三大类扩大到十四大类,主要涉及公务用车的燃油、维修、装饰、清洗,标志服装(金额在500元以上),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用品、电脑耗材(金额在100元以上),网络建设,办公家俱,图书资料(金额在1000元以上),医疗器械,冬季取暖用煤,房屋维修(金额在10000元以上),公务用车,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购置、维修项目及大宗的低值易耗品,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源建设等项目。

三、严把政策关口,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一是坚决杜绝车辆采购过程中的违规现象。

在车辆的购置审批过程中,严格按政策办事,实行“两审三控”制度,保证和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有效地遏止了公务用车消费过快增长,节约了财政资金,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

二是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严把审批关口,实行专人负责、定期集中统一上报。

凡新购、过户车辆,必须先由采购办逐一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才能提交分管局长审定并签署意见,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后方可办理。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深财购〔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6〕44号各政府采购供应商,各市直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的要求,强化创新驱动,减低企业成本,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委决定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工作,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方案》,请遵照执行。

试点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我委将动态调整,不断完善。

专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11月30日深圳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方案本方案所称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是指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凭借与政府采购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项下的预期回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向参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以各自信贷政策为基础提供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有关部门配合金融机构确认采购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并按采购合同的要求履行付款业务的融资模式。

通过订单融资,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便利,促进企业更加依法诚信经营,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一、参与主体和责任(一)凡在我市注册的供应商,取得我市政府采购合同后,均可向具有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资格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业务。

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工作规程

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管理工作程序,促进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严格使用审批权限的意见》(巴委办发[2002]10号)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办理市级财政收支预算的编制、调整、执行、决算以及上级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等工作。

各县(区)财政局应参照本规程制定适合于本级财政的预算管理工作规程。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条? 预算编制包括政府预算编制和部门预算编制,是指政府年度收支计划的拟定、汇总、人代会审议批准以及部门年度收支计划的拟订、汇总、审查、批复等工作内容。

??? 第四条? 政府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收入预算既积极努力又切实可行,当年预算收入增长率略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支出预算厉行节约、优先保障政府公共支出必须支出需要。

支出预算中,按当年预算支出额1%-3%设立总预备费。

??? 第五条? 财政年度终了前2个月内,由局预算科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对次年收支的预测,商市国税、市地税、局有关科室后,提出次年财政收支计划,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再报市政府、市委审查,形成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报市人大财经委初审后,再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 第六条? 部门预算坚持综合预算、零基预算、项目预算的原则,遵循“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项目”的预算编制方法。

第七条?部门收入预算是指当年财政安排给部门使用的各类收入预算,包括一般预算税收收入、一般预算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收入等(部门内下级上缴收入与上缴上级支出品迭)。

部门负责依法执收的各项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收入。

部门非税收入预算参照上年执行情况并考虑当年影响因素编制。

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并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市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采购人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部门预算单位(即主管部门)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单位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市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种。

第五条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的采购项目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下同)代理的采购活动。

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年度签订,也可以按项目签订。

第六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经市政府批准部分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事务可以由主管部门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也可以另行明确一个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第七条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市政府公布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它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采购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负责承办政府集中采购操作事务。

xx区财政局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

xx区财政局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

xx区财政局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财政管理法治化、现代化,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科学管理财政资金,构建“规范、安全、高效”的内部运行体系,切实提高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能力和水平,参照省财政厅、xx市财政局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精神,结合xx区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xx区财政局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财政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为履行公共财政职能,优化财政业务流程,实现财政管理目标,通过查找、梳理、评估财政业务及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措施和方法,对财政风险进行有效识别、控制、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应遵循规范操作、简化流程、防控风险、提升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局各科室、单位应按照本规范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依照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

第五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财政业务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风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业务工作质量。

第六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财政局各科室、单位所有业务和管理活动,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节点、风险点,制定风险识别方法、风险控制等防范措施。

将把风险控制原则和科学管理落实到财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七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约束财政局各科室、单位涉及财政业务及工作运行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所在科室、单位职责等内容,体现权力制衡,限制个人自由裁量权,对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并记录留痕。

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内部控制制度的权力。

第八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将控制理念、控制活动、控制措施嵌入信息技术保障系统,通过信息系统自主监控风险点、自动发送预警信息等方式,突出发挥信息化在内部控制目标工作中的作用。

第九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保证涉及财政业务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确保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运转高效。

昌平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昌平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昌平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1.01•【字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昌平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一、为加强昌平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昌平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二、政府采购适用范围昌平区所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昌平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本工作程序。

三、项目立项及批复(一)年初部门预算批复或年度预算执行中经财政业务科室批准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预算指标经批复后,与政府采购系统连接,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单位只需在采购系统中填报采购需求。

其中,年初部门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需在当年4月底前全部完成采购需求的填报,采购办将按时间进度和项目需要进行批复;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需在单位接到财政主管科室追加指标通知书后十日内,完成采购需求的填报。

同时,政府采购立项截止时间到每年10月底。

用单位自筹等其他性质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单位直接在政府采购系统中录入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

(二)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系统中填报采购需求时,要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同时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上报后采购办可对单位上报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由采购办打印三份《昌平区政府采购立项表》,交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办各存一份,做为该项目的立项批复。

(三)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

属于昌平区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通用类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但必须是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许可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川财采〔2016〕53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川财采〔2016〕5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政府采购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采购人代表委托书;2.政府采购项目复核报告;3.废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论证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2016年12月9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以及评审复议等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评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和单一来源采购相关专业人员,下同)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进行审查、评价、商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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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规程 管理项目: 1、政府采购基本工作流程; 2、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编制; 3、政府采购文件备案; 4、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5、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6、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18号令);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19号令); 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20号令); 5、《关于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苏财购字[2005]1号)。 6、《关于开展江苏省2004-2005年度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04]9号)。 管理对象: 依法参加政府采购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管理程序: 1.政府采购基本工作流程 1.1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 标准:采购人提交的资料齐全,按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中的采购品目填写。主管部门审核下属单位采购计划会同本部门采购计划集中报财政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采购计划和项目资金核定的受理权。 1.2 采购人自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1.3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人委托的权限开展采购工作。 1.4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制订初步采购方案报财政部门。

采购人 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按月编制采购计划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由主管部门集中报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 会同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 对采购文件备案并进行合规性检查 采购代理机构 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开标、评标事宜 ;将评审结果报送采购人 采购人 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自合同签订日起7个工作日内交财政部门备案 市国库支付中心 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 采购人 对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付款 财政部门 审核采购项目、落实采购资金;审查采购初步方案,返回意见给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 接受采购人委托,制订初步采购方案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 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基本工作流程 1.5 财政部门审核采购代理机构报送的采购方案。 标准: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法律法规对采购方式的审核权。 1.6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采购方案会同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 1.7 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报送的采购文件进行合规性检查,3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或不备案答复。 标准: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未经合规性检查的采购文件不予备案;未列入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予备案。重大采购项目备案的初审权。 1.8 采购文件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未通过备案的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制作采购文件。 1.9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事宜。 1.10 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11 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1.12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标准:采购编号、盖章齐全;中标、成交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采购内容与合同内容一致。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确定备案权:与开标记录上的中标、成交金额完全一致,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明确的合同准予备案。 不予备案权:对与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合同不予备案;追加合同项目与原合同不符或追加金额超过原中标、成交金额10%的合同,未经上级同意的不予备案。 1.13 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4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可向市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付款。 1.15 市国库支付中心接受采购人申请,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 2.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编制流程

2.1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按年度《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对各预算部门(采购人)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下一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2.2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或追加),按照年度《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中的采购品目名称分别填写《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核定表》,在每月20日前编制下一个月份的政府采购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同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制订采购初步方案。 2.3 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来的政府采购计划及资金核定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连同本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和资金核定表于每月25日前集中报财政部门。 2.4 财政部门收到主管部门上报的采购计划后,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采购项目、落实采购资金,及时批复给主管部门。

标准:采购人提交的资料齐全,按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中的

采购人 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集中采购目录内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部门 对各预算部门(采购人)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

采购人 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订政府采购月度计划报主管部门,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制订初步采购方案

主管部门 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及资金核定表进行审核并集中上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 审核采购项目、落实采购资金;审查采购初步方案 采购代理机构

接受采购人委托,制订初步采购方案 采购人

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编制 采购品目填写。主管部门审核下属单位采购计划会同本部门采购计划集中报财政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采购计划和项目资金核定的受理权。 2.5 财政部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交来的采购方案后应对采购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在5日内将当月政府采购方案返回给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标准: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法律法规对采购方式的审核权。 3.政府采购文件备案流程

3.1 采购代理机构按批准的采购方案会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 3.2 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报送的采购文件进行合规性检查,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或不备案答复。 标准: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未经合规性检查的采购文件不予备案;未列入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予备案。重大采购项目备案的初审权。 3.3 采购文件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 3.4 未通过备案的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制作采购文件。

财政部门 对采购文件进行合规性检查,3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或不备案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

会同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代理机构 (备案未通过)

重新制作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文件备案

采购代理机构 (备案通过)

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 4.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流程

(供应商履约)

4.1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2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标准:采购编号、盖章齐全;中标、成交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采购内容与合同内容一致。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确定备案权:与开标记录上的中标、成交金额完全一致,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明确的合同准予备案。 不予备案权:对与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合同不予备案;追加合同项目与原合同不符或追加金额超过原中标、成交金额10%的合同,未经

采购人 组织验收,并向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付款

采购人 需追加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国库支付中心 根据合同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直接支付货款 财政部门 审核合同内容是否与采购文件相符 采购人 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签订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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