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各国个税制度 建议逐步实行个人税号制
各个国家个人所得税比较(2篇)

第1篇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针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征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征收范围、减免政策等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将对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参考。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比较1. 美国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工资、薪金、奖金、股票期权收益、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等。
此外,美国还有较为复杂的税收抵免和扣除项目,如州和地方税、医疗费用、教育支出等。
2. 英国英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工资、薪金、稿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等。
英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
3. 德国德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稿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等。
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同时还有一系列税收抵免和扣除项目。
4. 法国法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稿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等。
法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同时还有一系列税收抵免和扣除项目。
5. 中国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
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同时还有一系列税收抵免和扣除项目。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比较1. 美国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共有7个税率档次,税率从10%至37%。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较高,尤其在较高收入水平上。
2. 英国英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共有7个税率档次,税率从20%至45%。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较高,尤其在较高收入水平上。
3. 德国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共有6个税率档次,税率从14.5%至45%。
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较高,尤其在较高收入水平上。
关于个税制度改革的几点想法及建议[1](精)
](https://img.taocdn.com/s3/m/a50ea3327375a417866f8f52.png)
关于个税制度改革的几点想法及建议4月25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个税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据了解,这一征集意见截止日为5月25日。
本人认真的研读了该草案,但比较失望的看到,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草案并未全面、彻底、系统地改革,而只是局部的修修补补,并没有引入新的思路,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未能真正实现调整国内差距收入的目的当前国内收入差距主要来自于财产性收入所得,如股票、房产等;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增长速度与GDP相比差距很大,个税事实上已经沦为工资税,当然会受到社会各界的诟病。
企业家和中产人群面临的税负负担过重,而在对资本性所得与官员灰色收入上的税收执行和监管不力,税收负担主要落在了中产人群特别是大公司员工的身上。
本人认为,倒不如大幅度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同时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幅度,用一个比较平、比较低的的税率对百姓征税。
其目的是为了引进平税制度,让全社会能够自觉地纳税,而不在乎能够征多少税。
合理的最高等级的所得税率应该不超过30%或25%,对财产性收入多征税、对工资性收入少征税。
二、个税起征点一刀切目前盛传本次改革的个税起征点将调整到3000元,但很多人建议要调整到5000元,本人认为主要问题不在于该起征点本身的金额是多少,而是在于一刀切的做法。
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巨大,尤其是大中城市与地县市以及乡村的工资差距及消费指数差异明显,在北京3000元只能“蜗居”,而在一个县级市确可以拥有舒适的生活条件,因此一刀切的做法不利于社会公平。
合理的起征点应该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制定,各级城市拉开级次,真正有利于减轻低收入人群的负担。
三、未能适当考虑不同家庭负担同样一家三口,如果夫妻都就业,每人收入1500元,就不用交个税,而如果只有一人就业收入3000元就要缴纳个税,这种明眼人一看就会觉得不公平的现象,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
很多发达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地区都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
世界个人所得税国家(2篇)

第1篇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个人的收入分配和社会公平。
世界各国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上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将对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概览,分析其特点和影响。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个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
二、世界个人所得税制度特点1. 课税主体差异世界各国在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主体上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以居民个人为课税主体,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而一些国家则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为课税主体,如中国、日本、德国等。
2. 课税对象差异世界各国在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上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以收入全额为课税对象,如法国、澳大利亚等;而一些国家则以收入净额为课税对象,如美国、加拿大等。
3. 税率结构差异世界各国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上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实行累进税率,如中国、印度、巴西等;而一些国家实行比例税率,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
4. 税收优惠政策差异世界各国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为鼓励特定行业或地区的发展,对相关纳税人给予税收优惠,如减税、免税、加速折旧等。
三、世界个人所得税制度分析1. 累进税率制度累进税率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税率随着纳税人所得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这种制度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以中国为例,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到45%不等,共分为7个档次。
2. 比例税率制度比例税率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税率固定不变,不随纳税人所得水平的变化而调整。
这种制度简单易行,但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较差。
以美国为例,个人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从10%到37%不等,共分为7个档次。
3. 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税种,对于社会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较高。
为了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收自律意识和纳税遵从度,以下是一些建议:一、完善税务制度和政策1. 制定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明确征收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2. 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宣传和教育,让纳税人了解和适应新的税收制度。
3. 减少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类和数量,避免漏税和逃税。
二、加强纳税人的纳税自律意识1. 加强纳税意识的宣传和培养,提高纳税人对于纳税义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增加非法逃税成本,加大违法纳税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纳税人的风险意识和恐惧感。
3. 建立健全纳税人信用评价制度,对诚信纳税人给予奖励,对失信纳税人进行限制和处罚。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1. 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调查和核查,当地税务部门要与金融、保险、房地产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确保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真实性。
2.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辅助制度,如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便利性和效率。
3. 增加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大对于逃税行为和虚假报税的查处力度,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公正。
四、加强税务部门的能力建设1. 加强税务部门的人员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纳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加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服务和咨询,提供准确、及时和便捷的纳税咨询和服务。
3. 推行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减少人为的误差和漏洞。
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需要从税制、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只有做到全面落实相关政策,加强纳税人的意识和自律,提高税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才能有效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水平和质量。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19年第22期(总第238期)财税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王蓉娟(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云南丽江674100)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始征收,几经修订地位日益上升。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的第七次修改,重在扩大综合征税范围,提高综合所得基本扣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扣除,优化税率结构,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具有深远影响。
但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纳税单位不合理、专项扣除范围窄、征收管理不严格等问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专项扣除;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课征的一种税,是全世界范围内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在发达国家的税收体系中占据着主要地位。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重心由注重效率向更加注重公平的转换,个人所得税制度仍需要不断进行完善。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个人所得税制度模式有待完善通过此次个人所得税的修改我国个税模式初步实现了分类所得税制到混合所得税制的转变。
综合所得、经营所得、资本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按年计征,资本所得按月或按次计征。
这种模式对工薪阶层有较强的约束力,因为工薪阶层收入来源多为综合所得,哪税方式多为企业代扣代缴,征税机关容易监控。
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约束力相对不足,这部分人掌握较多的资源,收入来源比较广,一元年薪有效降低了综合所得,达到了避税的效果。
同时也容易产生因来源不同导致的税负差异。
(二)费用扣除项目不够完善我国综合所得扣除标准为5000元/月(60000元/年),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到行业、地区、城乡差异。
2018年各省市平均工资在3299元到9227元之间,工资水平及生活水平差异大,扣除标准可适当修改。
五个专项扣除不能满足家庭的多样化需求,调节贫富差距力度不足。
如住房贷款利息及租金专项扣除,未考虑发达地区及欠发达地区房价差异;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未考虑家庭老人人数差异;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未考虑个体差异。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几点建议[精选五篇]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几点建议[精选五篇]](https://img.taocdn.com/s3/m/4e628d2d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a1.png)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几点建议[精选五篇]第一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几点建议我国的所得税由三部分组成,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调节个人收入、贯彻公平税负、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对高收入者征税的一个税种。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胞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4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45%)。
我国个人所得税不管是在课税主体、课税客体,还是在征税方式上,均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此提几点建议。
一、关于课税主体、课税客体的思考我国个人所得税从课税主体上讲,是以“居住原则”作为纳税义务人认定的范围和标准的。
凡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定义,就负有申报或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从课税客体上讲,采用属人并属地原则,凡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在全球各地所发生的应税所得,均在课征之列,但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境内所得负有限纳税义务。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属人并属地原则,虽然从理论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我国作为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利,但在实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居民”的境外所得难以确定,导致征收无法实施,致使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其次是不符合国际惯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大多采用属地原则;最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属人原则不利于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属地原则,而我国采用属人并属地原则的情况下,会导致跨国纳税人双重征税。
鉴于此,建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属地原则,仅对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税,而对非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不征税,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外的投资者,并使他们能长期留在我国。
二、关于扣除标准的思考为了保证人们最低生活水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800元/月的固定免征额。
八大国家个税征收比较
八大国家个税征收比较2011年03月26日14:52 来源:羊城晚报个税改革,是近期的热点话题,像个税起征点的确定,就引起许多讨论,让我们来看看外国个税是怎样征的?个人所得税是典型的“出口转内销”。
中国新朝皇帝王莽在公元前10年就制定了具有现代意义的个税,规定熟练的劳动者要把个人收益的十分之一纳税,而在这之前,税都是人头税或财产税。
英国从1798年才开始征收个税,按照家庭年收入采取累进税率征收(把收入由低到高依次分成几个等级,各级税率不同,依次提高),对年收入超过60英镑部分每英镑征收2便士,超过200英镑部分每英镑征收2先令。
英国在1799年征收个税600万英镑(约合2007年的51.2亿英镑)。
现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征收个税,多采用累进税率按家庭年收入计征。
对工薪族来说,领工资就纳税。
根据经合组织发布的数据,2008年29个工业化国家最低收入平均为140451人民币元/年,人均GDP平均为311554人民币元,中央政府个税“起征点”平均为56003人民币元/年,个税起征点是最低收入的40%,是人均GDP的17%。
美国:领工资就纳税,最高税率为46%美国联邦政府于1913年建立了以家庭户为纳税单位、按年度收入个人自主申报的个税制度。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税收“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全民福利是美国税收的主要归宿之一。
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重复征收个税,但大头是联邦政府。
20世纪初期,联邦个税税级多达50多个,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联邦个税最高税率达94%,战后18年间,联邦个税最低税率一直保持在20%上下,最高税率则保持在90%上下。
在美国,即使有1美元的收入,也要纳税。
个人收入指家庭一年内的所有收入,包括工资、营业利润、股票收益、基金利息、小费、佣金等,也包括投资房地产一年内的收入,超过一年按资本收入税率另计。
在年度报税时,会有各种免税项,这相当于对家庭的福利补贴,如赡养费、儿童抚养费、学费、慈善捐款、自由职业者业务开销减免等,报税时要把这部分免税额在总收入里扣除,剩余部分才是应税收入。
新个人所得税法思考与改进建议
05
结论与展望
结论
税收公平性得到提升
新个人所得税法通过调整税率结构、扩大综合征收范围、 增加专项扣除等措施,缩小了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税收负 担差异,促进了税收公平。
税收征管效率得到提高
新个人所得税法简化了纳税申报流程,加强了税收信息化 建设,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降低了纳税成本。
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了调整。
实施过程中,税务部门加强了对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了
税收征管的效率。
纳税人对于新税法的认知程度逐 渐提高,纳税意识有所增强。
存在问题
部分纳税人对于新税法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纳税过程中出现误解和操作不当的情 况。
新税法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税务争议和纠纷时有发生。
部分地区和行业对新税法的宣传和培训不够到位,导致纳税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专项扣除
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子女教育、继 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租金等专项扣除项目,进一步减 轻了居民的税收负担。
反避税条款
新个人所得税法加强了对高收入群体 的税收监管,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以 遏制税收流失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02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现状与问 题
实施现状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XXXX年XX 月XX日起实施,对个人所得税 的起征点、税率、扣除项等进行
优化税收优惠政策
合理设置税收优惠项目
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地区和特定群体设置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避免税收优惠政策 的滥用和泛化。
简化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流程
优化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流程,降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和成本。同时,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的评 估和监督。
提高税收透明度与公平性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及建议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及建议作者:于祥敏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07期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的重要税种,但是,我国现存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着课税模式,征收范围,征收税率设计的问题。
它们使得个人所得税难以征管流失大,没有体现高收入多交税,反而使工薪阶层(没有灰色收入和寻租收入者)多交税,使得个人所得税制偏离了其调节收入分配的本意。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课税模式征收范围税率设计征管方式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它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人以来,至今有200多年历史了,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始实施至今,也走过了将近30年的历程。
“十五”期间国家要强化税收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建立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的双主体税种。
因此,面对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呼声日益高涨。
一、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众所周知,税收作为一国政府重要的调节经济手段,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聚财和宏观调控两方面的作用。
一般而言,在经济发达国家多实行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实行以来,发挥了如下作用:(一) 组织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得为课税对象,特别是对工资、薪金、股息、利息等所得课税,基本上有所得就课税,而费用扣除额通常是固定的,比营业税、增值税设计简单。
人们的收入是经常的,随经济发展收入会增多,个人所得税随之增加。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收入有了显著提高,许多人具有了纳税能力,进一步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源。
据查实1994年—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
目前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主要来源,个人所得税是组织收入最好的税种之一。
(二) 调节收入差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尤其是目前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经超过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求越来越高。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强和完善。
本文将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规、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等角度提出相关建议。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规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税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因此,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规是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基础。
一是适时修订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需要结合当前的形势及时修订。
二是制定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税种,其纳税人种类繁多,税率不同,税收范围广泛。
因此,需要制定一些行政规定,明确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规范其行为。
同时,还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制度,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
二、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高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是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在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加强纳税人宣传教育。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纳税人的宣传教育,让纳税人充分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从而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积极性。
二是加强纳税人信息管理。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需要大量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而纳税人信息的准确性是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的关键。
因此,应加强纳税人信息的收集、存储、管理和分析,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是加强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加强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可以有效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效率。
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在信息化建设上加快步伐,全面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征收监管的合规性。
税务机关应加强合规性监管,对违反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行为进行严格打击,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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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针对个人收入的税收。但是由于发达程度不一、法律、财税体
系不同、国情不同,所以在征收方法和标准上都不太一样。而且征税的多少也有很大差别。
最早开征所得税的国家是英国,开征的原因是18世纪末拿破仑战争使英国的军事支出大
幅度增加,入不敷出。这个税种的开征为当时的英国提供了约20%的财政收入。为了筹措南
北战争期间的战争费用,美国于1862年开征了个人所得税,至1866年个人所得税已占联邦政
府全部财政收入的25%。2000年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资料显示,发达国家个人所得
税占国家税收收入总额的平均比重达到29%,若把社会保险税考虑进来,这个比重则高达
51%。
发达国家一般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制为综合所得税制,这主要由于发达国家经过十几年甚
至几十年的运作,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较好,税收主要通过个人申报进行,而我国由于国民
自觉纳税意识还尚未完全形成,且征管能力有限,如果直接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可能面临税
源失控的状况,因此我国现在对于个人所得税较宜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一方面可有效控
制税源,另一方面对个人的各项收入进行综合征收,使纳税人交纳的税额与其纳税能力相匹
配,更能体现税收的平等。
概览世界各国个税制度
●美国:
财政来源主要是富人纳税税收是美国政府赖以生存的财政基础,而个人所得税则是美国
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因此,上到美国总统,下到平民百姓,纳税成为每个人的义务和职责。
美国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从而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
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
美国收入方面的规定也相当复杂。以夫妇两个人没有应抚养孩子的家庭为例,目前具体
情况简述如下: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一是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
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儿童和没有儿童所交纳
的税收相差很大。而中国只根据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儿童情况一律依照同一税率的纳税则
明显存在很大的缺陷。
二是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
交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也就是说,
美国政府每年的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富人交纳的,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
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是对个人工资课税,工资类别之外遗漏在所难免,无
法体现税负公平。因为采取的是分类所得、累进税率,不符合公平原则,也容易避税,而现
实生活中,中国人的收入差距主要是体现在工资薪金之外,在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大背景下。
早在2000年编列“第十个五年计划”时,就提出个税要向分类和综合征收相结合的方向改
革,但至今仍没有进展。综合所得税制对税收征管水平要求很高。尤其是要求对纳税人的收
入信息有着详尽的、准确的掌握。现在征管机关对个人收入信息很难掌握。税务部门之间,
税务部门和企业之间,税务部门和银行之间的信息难以共享,这是一个征管的瓶颈。
美国人纳税采取个人报税制度。每年的4月15日是美国人申报上一年收入和纳税情况的
最后截止日。此前,可以领取表格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向政府报税,也可以通过电脑网
络向政府报税。
●法国:
高收入者多交税法国法律规定,凡是家庭或主要居住地点在法国的人(即在法国连续居
住6个月)、在法国进行主要职业活动的人或在法国有主要经济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是否为
法国籍,均须就其收入(不管是在法国的收入还是在外国的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
法国的收入所得税税率是高额累进制,即收入高的人多交税, 收入少的人少交税。就
单身工作者而言,其收入水平与相应征税率如下:
年收入4191欧元以下:无须交个人所得税;
4192至8242欧元:7.05%;
8243至14506欧元:19.74%;
14507至23489欧元:29.14%;
23490至38218欧元:38.54%;
38219至47131欧元:43.94%;
年收入超过47131欧元:49.58%。
实际上,法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每
个家庭所交纳的所得税均不同。法国法律规定,一位成年人的家庭参数为1,而孩子的家庭
参数为0.5。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为2.5。
●德国:
个人所得税每年都调整根据德国法律,所有在德国的常驻居民、在德国的非常驻但收入
来源是德国的外国居民,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因个人收入多少缴纳的比例不等,收
入越多的,缴税比例越高,而且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每年都要调整。单是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
税就占德国政府收入的1/3。德国政府也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 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2004年,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单身家庭年收入7664欧元,已婚家庭年收入15328
欧元。但是有几种情形可以减少个人收入所得税,如:已婚家庭但拥有18岁以下子女,或者
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以及子女没有收入的;向德国机构捐助政治款项或者慈善款
项;不可抗拒的特殊高额开支(如生病)。
个人收入税包括工资税和收入税两部分。在德国,顾主通过银行账户发工资,个人所得
税中的工资税可以直接从银行工资账户中扣除,每年年底根据税率变化进行调整。所有有工
作的人都要参加失业、退休和医疗保险,这三大保险是由顾主和雇员平分的。
工资收入不包括顾主为雇员缴纳的三大保险金,雇员缴纳的三大保险金属于个人所得税
涵盖的范围,但这部分个人所得税有一个最高限额。
●新加坡:
个税税率最低国家之一新加坡,拥有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其中新加坡国内
税务局是该国最大的税收机构,负责评估、收取和实施在税收法令下的各种课税。
新加坡是个人所得税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其实行的是13级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以前
一年的收入扣除适当项目后,以累计式征税。每年的4月15日之前,所有应纳税者必须将前
一年的各项收入如实填入税务申报登记表中,并及时上报国内税务局。
新加坡的税制是按收入来源地征税的。新加坡目前的税率为0%至22%。须纳税的项目
包括:在新加坡赚取的收入;以及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收入;属非居民的个人在新加坡所收
到的海外收入不需要在新加坡缴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为应税雇佣所得和股息、利息等。应税雇佣所得包括现金报酬和
实物所得。现金报酬如工资、假期工资、佣金、养老金、额外补贴等,实物所得如假期旅费、
雇主提供的住房及机动车等。雇员捐赠给中央储备基金(CPF)的款项不计入应税所得,除非
其金额超过了规定标准。在进行征税时,新加坡也会提供一些税务回扣(或称特殊减免)项目,
这包括抚养父母、专业技术课程学费、人寿保险保费及生养第3个孩子等。
建议逐步实行个人税号制
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个人税号制,税号制能够把个人的所有收入都纳入到同一税号下
进行计算,解决因分散收入而降低税额的现象,使因纳税额只与纳税人个人纳税能力的有关,
便于综合计算个人所得税,同等纳税能力的人负担相同的税收,有效遏制纳税人漏报收入;
同时税号制的实行也是下一步建立全国联网的税收稽查系统的前提条件。但目前要实行个人
税号制还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税号。
参照国外税号制的相关经验,每位公民都必须拥有一个固定税号,且税号一旦确定,就
不得随意变更。税号不具备唯一性,固定性,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变动,就失去了建立税号的
意义,目前高收入者逃税普遍就与我国没有建立统一的税号有很大关系,建议我国的个人税
号可以与目前公民的身份证号合二为一。
2、个人的所有收入的实现都要以税号作为前提条件。
按照前面例1中所列,目前工薪族税负应该最低,但为什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军却
是工薪族,是不是工薪族人数太多、收入太大了?诚然不是,同样在发达国家存在大量的工
薪族,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占人口总数比例较少的富人。原因只有一个,工薪族收入来
源固定的工薪阶层易于管理,其余的人群收入不便于监控,富人们更是由于收入来源渠道多,
不透明,缺乏监管的制度保证,非法逃税的办法更是数不胜数。因此必须将个人所有收入(工
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
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项目)都必须填写税号。任何单位及雇主不得雇佣无
税号的个人,不允许向无税号的个人支付薪金、劳务报酬、任何单位及雇主向无税号的个人
发放股息及红利、支付利息,一旦发现不但不允许扣除相关成本及费用,还应予以重罚。
3、确定合理的税前扣除比例。
我国近年来实行了住房、医疗、教育等一系列改革,其结果是人们的生活成本大幅度增
加,而目前工薪族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仅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少数项目允许
税前扣除,对于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则无明确的规定,个人需承担的住房购买支出(包
括贷款利息)、大病医疗支出、交通费、教育支出等维持生计的成本费用都排除在税前扣除
项以外。其次,不同地区、不同工作性质的个人维持生计的成本不尽相同,这并不是一个起
征点所能涵盖的,可考虑按收入确定一个税前扣除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