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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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研究

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研究
体、 组织 、 家庭甚 至 是某 一个人 。个 人要 对 自己 的行为进 行 自我
三 、 会控 制 的手段 社
控 制, 国家 也是 如此 , 不过 国家 的决策 系统 、 范性系统 和执 行 只 规
系 统部 不是 个人 , 而是 某些 组织 、 机构 和广 大 民众 。
控 制手 段 在社会 控制 系统 中发挥 着重 要作 用 。控 制主 体 的
制以及人 类对 自身本性 的控 制两方 面, 而对 内在 的或人 类本性 的 控 制 社会 控制 , 人类 内在 本性 的支 配是 “ 过 社会控 制来 保 对 通 处理 的只是 行 为, 是 人与事 物 的外部 , 不 能及于 其 内部” 。 只 而 马 克思 曾说 过 : 我只 是 由于表现 自己,只是 由于踏 入现 实 的领 “
社会 控制 理 论足庞 德社 会学 法学 思 想的 核心 思想 。在 庞 德 织 社会特 别是 国家成为 了社会 控制 的首要主 体 , 庞德认 为宗教 但 的著 作《 通过 法律 的社会控 制》 f 庞 德是通 过 沦述 文 明与社 组 织仍 然在社 会控 制体 系 中发挥着 重要 作用 。 一 中, 5 会控 制的关 系来 论述 社会控 制 的 。 认 为“ 明是 人类 力量 不断 他 文 地更加 完善 的发展 , 足人类 对外在 的或 物质 6然界 和对人类 目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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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 德 社会 控 制 理 论研 究
付 罗芬
摘 要 社会 控制 论是 庞德 法律 思 想的核 心 ,研 究庞德 的这一 理论有 助 于全 面理解 庞德 的 法律思 想 。本文 从社会 控制 的

庞德

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VS 文明、VS法律
文明
• “文明是人类社会力量的不断的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 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人类目前能够加以控制的内在的 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地控制。如果不是由于人们所以达 到的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他们就难以征服外在的自然界。”
人的本性
• 自我扩张的本能VS社会本能
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
道德?宗教? OUT!
NOW:LAW!!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目的与功能??
社会利益!
社会利益论
• 利益?WHAT?? • 天赋人权? NO. • 法律认可的利益。。。。
社会利益的分类
• 个人利益 • 公共利益 • 社会利益
法律如何控制?
公共利益应当被重视,但在一个人道的法制社会中, 法律应当尊重私人的权利,公共利益应当被压缩 在有限的空间里,只能保留基本的社会功能

对上述各点的研究都是为了使法律目的获得更有效的实现。
法律价值
• 经验论---------RIGHT! • 理性论 • 权威论
借鉴
• 1、立法 • 2、公权力与个人权利
•THANK YOU!!
八大纲领

研究法律制度、规则和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

为立法做准备而进行与法律有关的社会学研究。

对法律规则如何发挥实际效能的研究。

对法律史进行社会学的研。

重视寻求对个人案件的合理和公正的解决方法。

探索法律方法,即对司法、行政、立法活动进行心理学研究以
及对理想进行哲学的研究。

对普通法系国家中司法部的作用进行研究。
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论述
生平概述

浅析庞德的利益论与社会控制论

浅析庞德的利益论与社会控制论

第24卷 第2期 开封大学学报 Vo.l 24 No .22010年6月J OURNAL OF KA I FENG UNI VERS I TY Jun .2010收稿日期:2009-11-11作者简介:王海波(1981-),男,河南南阳人,硕士研究生。

浅析庞德的利益论与社会控制论王海波1,马玉收2(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2.开封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河南开封475003)摘 要:罗斯科#庞德是20世纪英美法系最为著名的社会学法学家。

利益理论和社会控制论是其社会学法学思想中两大核心内容。

庞德认为,人的本性贪婪,而社会资源有限,人们的权利主张和利益需求必然会彼此重叠和相互冲突。

为了减少或者避免这种摩擦,社会需要一种有效的手段来确立一种文明的秩序。

法律就是这种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

法律的目的就是确立、承认、协调和保障各种利益,控制人的本性,以最低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满足各种利益需求,从而实现最大可能的正义。

关键词:利益;社会控制;正义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43X (2010)02-0024-03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合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1](P12)。

而事实上,法律社会学的发展也不可能与社会学理论和社会学实践以及社会实践相脱离。

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来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一种形式。

显然,法学的发展要想适应社会现实,就必须从单纯的理论窠臼中脱离出来,走进社会现实,而不能单单是从/命题0达至/命题0,从/适用0达至/适用0,看似构建了宏大的理论体系,却远离/事实0真相。

法律社会学诞生之前,在美国,凯恩斯主义经济发展模式与罗斯福的国家主义社会发展模式相对抗,自由主义理念遭遇福利主义政治基础,整个美国社会迫切需要相关理论支撑。

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

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

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法律是人类社会治理的核心工具之一,其目的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和谐的社会生活。

然而,关于法律的目的,人们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议。

著名法理学家罗斯科·庞德在其著作《法的哲学》中提出了他自己的看法,通过深入分析法律的目的,他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和指导。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

他将正义定义为道德和社会的原则,即让每个人都能在社会中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庞德坚信,法律的作用是消除社会中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确保每个人都可以享有他或她的权利和自由,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庞德进一步支持了这个定义,强调了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只有当一个法律是公正的时,它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如果法律违反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那么它就不应该被认为是合法的,也就无法实现其所谓的目的。

此外,庞德认为,法律的另一个目的是为社会提供规则和制度。

通过这些规则和制度,人们可以更好地管理社会中不同的利益和冲突。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根据它所代表的道德和社会原则,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

庞德还进一步强调了法律对于人类行为的调节作用。

通过诉讼、法律程序和裁判,法律可以促进公民的良好行为和社会秩序,防止不受控制的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滥用。

因此,庞德认为,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安全,保护他们免受暴力和侵犯。

最后,庞德还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社会和个人提供信息。

法律可以帮助人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日常的生活中遵守社会规范和法律准则。

此外,庞德还提到了法律作为学科研究和实践的重要性,因为法律的影响无处不在,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

在总结中,庞德的法律理论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和指导,强调了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对社会和个人的调节作用和信息传递作用。

同时,他指出,法律应该建立在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之上,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以实现正义的目标。

论庞德的理性思想

论庞德的理性思想

中的所有律令都必须严格服从的那种逻辑方案。可以说,分析法 们一种对实在法中的理想成分的鉴定。即使绝对的理想不能被
学的存在是由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18 世纪中叶,工 证实,这种鉴定可以确定和陈述出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理想,
业革命之后,西方社会步入真正的现代社会。在这个时期,近代 并且使它成为对各种论证、解释和适用标准的出发点进行选择
3.安全。安全使人的合作要求得到解放,正如缺乏安全就会 激发他的扩张性要求一样,合作的冲动反过来又增强安全。在历 史上普遍安全是法律首先承认和保障的社会利益,而在当今社 会,人们最大的安全感在于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
4.均衡。安全依赖于均衡。为了达到安全需要在人的自我 扩张的本能和相互合作的本能之间维持一种均衡。法律通过对 人的本性的控制,在维持这种均衡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 作用。
此种法理学面对 20 世纪特殊的社会环境,显然是不适应社 所处的时代,“也许变化还没有达到我们能够描绘出新图景的程
会发展需要的。诚然,分析法学以演绎性的规则为后盾,在一定 度,因而新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还没有头绪”[8]。
程度上有效地防止了法官的疏忽大意和偏见,甚至可以有效地
而自然法学派的理想是标准性的。预设的理想是既存的,人
认,伟大的心智和强劲的性格至少可以帮助我们解释法律史中 是资本主义矛盾频发的年代。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
的许多事情。”[3]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法律人不是被动的工具, 阶段过渡,普通民众在绝对贫困逐步减小的同时相对贫穷却进
而是在从事利用传承至他们的法律材料来进行立法的创造性活 一步加大,劳工运动大规模出现。与此同时,教育、社会福利、弱
的”[5];而另一方面,实在自然法仅仅是实在法的观念化,这种实 在法使法律家得到培训,然后借由法律家转换为固定不变的、不 可挑战的普遍性律令的陈述。

庞德和他的社会控制论

庞德和他的社会控制论

庞德和他的社会控制论罗斯科·庞德是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的创始人。

作为社会学法学的集大成者,庞德的思想成就影响了整整一代美国法学家,在其众多的法律思想中,“社会控制论”便是其核心思想之一。

而集中展现这一思想的著作便是庞德所著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什么是文明?庞德认为,它是各门社会科学的出发点,“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因此,“如果不是由于人们所已达到的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他们就难以征服外在的自然界。

”实现对人们内在本性的支配力,唯有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

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

对于这三种手段,庞德认为,在开始有法律时,这三者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有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了道德体系时,人们才试图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而对于宗教,“在文明史的一段很长时间内,它负担了大部分的社会控制。

”到了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谈及法律与强力的关系时,庞德认为,法律包含强力,法律也需要通过适用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但是强力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促进和传送文明。

既然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么需要追问的是:什么是法律?人们对什么是法律一直争论不休。

主要是因为有三种意义都使用法律的名称,从而造成了混乱。

这三种意义是:法律秩序、司法或行政决定、司法过程。

庞德认为,这三种意义可以用社会控制的观念加以统一,因为社会控制的内涵包含了法律的各种定义。

正如庞德所说的,“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社会控制需要有权力,但是法律绝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

”言下之意是,法律不等同于权力,法律的强制力仅是它的外表,维护和促进文明才是法律的精神实质。

庞德

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论述摘要:庞德是世界上最著名的的法社会学大家之一。

他在20世纪初美国社会急剧动荡的社会背景之下,针对社会的需要以及法社会系发展的前景和方向,提出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利益论,并为了阐述其观念而对发的价值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和研究,认为只有经验的价值观才真正能够为法律的价值服务。

他的这些法社会学思想对20世纪的美国社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为法社会学的发展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直至今天,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仍然影响着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和法律发展。

关键词:庞德法社会学法律的社会控制社会利益一、庞德的生平概述庞德是美国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也是美国法律社会学的创始人以及世界法律社会学运动的领袖人物。

他楚出生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一个律师家庭,从小受到很好的法律文化的熏陶。

青年时期的庞德获得了哈佛大学的学习机会并获取了律师资格,与其父母一样从事律师工作并在法学担任过职位。

后来庞德重返哈佛法学院并在1916年担任了院长的植物,创造了哈佛法学院历史上的黄金时期。

他大约与20世纪早期提出不能够发展了社会学法学这一法学学派,并是其在20世纪30年代成为了法学中的显学。

他曾经创作的众多法学著作都在西方法学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在1911-1912年公布了他的法社会学的基本观点的《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23年的《法律史解释》、1942年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以及1959年五卷本的《法理学》等。

二、庞德主要的法社会学思想概述及其社会背景庞德作为一个经历过一战和二战的美国的法社会学大家,其法社会学思想与其所处的社会的背景和当时代存在的社会问题息息相关。

19世逐步纪20世纪初,资本主义在达到了一个相对繁盛的发展后进入了一个瓶颈时期。

此时,资本主义的发展已经开始进入垄断阶段,资本和社会资源的集中化激发了社会利益的争夺,人们之间的社会地位和利益关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原本的秩序已经不能恰当地适合社会的发展。

庞德的法社会学理论

庞德的法社会学理论作者:魏艳红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是20世纪美国著名的法社会学的领导者,也是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早期代表人物,是美国法社会学发展历史中不可一世的领军人物,生前曾在内布拉斯加州担任律师,并在植物学研究中取得了卓越的成就。

后期辗转多处,并于1916年开始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为其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氛围和充裕的时间,但是他个人雄厚的知识底蕴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也是其成功必不可少的品质基础。

关键词:法社会学;社会控制;普通法;法律至上;遵循先例中图分类号:D90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14-02作者简介:魏艳红(1989-),女,甘肃定西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庞德在继承了霍姆斯法学中的实用主义倾向之后,将法律视为一种手段,即社会控制的手段。

在庞德的观点之下,法律是一种工具,其所关注的是在法律制度,律令和准则控制之下所具有的社会效果。

法律概念是因目而生的,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服务于它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

而在庞德的著作中,其将法律的性质定义为其为发达社会中的一种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而此种社会控制形式则是将在司法和行政中适用的权威性律令体在已经被普遍接受的法律理想的引导下,运用权威性技术进行适用。

而后期构建的法律理想始终是与实际的法律观念一脉相承的,法律理想作为法律秩序将要达到的目的,在实际的法律秩序行程中起引航作用,鉴于此,庞德将已经成熟的法律体系的发展进程分为六个阶段:(一)将法律以维持治安或者和平为唯一目的的阶段定义为原始法阶段。

此阶段为法律秩序提供了和平规制社会这一理念,与以维持治安或者和平这一目的相辅相成,引导着原始法在动荡不安的社会治安中发挥作用。

(二)将以法律救济适用中的确定性作为法律秩序所追求的首要目的的阶段视为严格法阶段。

庞德的法学思想在近代中国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庞德的法学思想在近代中国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理学指导教师:***20070427摘要在中国法律近代改革过程中,总伴随着一些外国法学家的身影,但在西方思想家中,美国社会学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可以说是最为中国读者熟悉的人物之一。

不仅是因为其学说体系完备、涉及领域广泛,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而且他的社会学法学思想很早就传入中国且广泛流传,对中国近代的社会学法学发展产生了影响。

1946年7月到1948年11月闯,庞德作为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前后在华约一年半的时间,为国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关于中国法律改革的方案、建议或报告,参加有关的会议、发表演讲或做学术讲座,考察中国的司法现状,与法界人士进行广泛的交流活动等。

本文将关注点放在庞德中国之行这段特殊的历史上,通过考察庞德在华期间的活动,进而寻求其学说与近代中国法律发展的联系。

本文主要内容共四个部分。

首先对庞德的生平进行介绍,包括其出生、家庭、上大学、不同专业的学习经历、从事律师业务、担任教授及丰富的社会活动。

并按时问顺序记录庞德两次来华的经历,包括在华期间发表的演讲、拟定的建议报告、进行司法考察活动等。

第二部分是庞德与民国的社会学法学研究,简要介绍了社会学法学在民国时期的发展现状及庞德著作的译介情况,通过对民国时期社会学法学主要代表人物的介绍,可从中窥见庞德对民国时期社会学法学研究的影响。

其中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陆鼎揆、张知本、吴经熊等。

第三部分通过介绍庞德对近代中国法律模式的评价、对中国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者的看法、统一法典解释及适用和发展法学著述的必要性方面来展现庞德对民国法治建设的一些富有意义的建议。

最后关注的是庞德对民国法律教育的改进意见,在考察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现状的基础上,介绍了庞德对中国法律教育提出的具体改进意见。

尽管庞德所致力的一切改进中国法的方案在政局突变的形势下化作了泡影,但其对于中国近代法建设所持有的某些观点、建议和倾向,仍然值得我们重视,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的开题报告

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的开题报告标题: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摘要: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庞德在其著作《社会秩序的维系》中提出了法律的社会控制论。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也可以对个体行为进行限制和指导。

本文将从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的角度探讨法律对社会的控制作用,以及如何平衡法律控制力度与个体自由。

关键词:法律;社会控制;个体自由;维护社会秩序;限制与指导一、研究背景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基本的规范和保障。

然而,法律对社会的具体控制作用以及如何平衡法律控制力度与个体自由是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问题。

庞德在其著作《社会秩序的维系》中提出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对探讨以上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进行研究,旨在探讨法律在社会中的控制作用和如何平衡控制力度与个体自由。

二、研究内容1.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庞德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从而控制社会中人的行为。

法律可以以强制手段控制人们的行为,也可以通过建立一套正义评判的规则来引导人们的行为。

而这种控制作用是建立在对权力的约束和对人权的保护之上的。

2.平衡法律控制力度与个体自由虽然法律对社会的控制作用是必要的,但是过度的法律控制也会限制个体的自由。

如何平衡法律控制力度与个体自由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庞德认为,保障人权和权力的制约是实现法律控制与个体自由平衡的两个关键点。

此外,运用民主程序也是确保平衡的关键之一。

三、研究意义本文旨在从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的角度探讨法律对社会的控制作用和如何平衡控制力度与个体自由。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提供了一种完善的法律理论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体自由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深刻认识法律控制与个体自由的关系,为今后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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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摘要: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的呈现社会化趋势,相关法学家形成社会法学派,其中的代表性法学家为罗斯科·庞德。

庞德将社会学研究方法引入法学理论研究当中,并从实证主义立场出发,探讨了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正义判断标准、法的实效、法的价值取向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社会控制工具论、社会利益保障说、非强力依赖标准、最大限度满足需要价值取向、综合实现法律实效等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

但是庞德的法学思想又不可避免地存在时代与阶级的局限性,本文结合当下中国法制建设实践,研究庞德的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

关键词:庞德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社会法学派(一)引言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经历了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的大转折,在两个时代交替的社会背景下,政府对自由市场的引导和调节越来越受到关注,资本主义法学理论出现社会化趋势。

罗斯科·庞德作为社会化法学运动的倡导者,他的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具有深远影响。

庞德坚持实证主义的法哲学观点,以社会学方法分析法的概念、作用、价值、法律正义的标准等问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带来了关注现实的思维模式。

庞德的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与其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有密切关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正处于发展与变革的关键时期,分析其中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借鉴意义的法学思想,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的主要内容及理论意义2.1 法律作用的“社会控制工具”论2.1.1 “社会控制工具”论的主要内容庞德以社会学视角研究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其实质作用是作为一种控制社会的整体工程,作为政府进行社会控制的工具发挥作用。

庞德认为,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形成三种控制社会的手段,分别是最初的道德、由公认的道德准则转化而成的法律、以及与法律同时发挥作用的宗教信仰。

在法律出现的最初时期,三种手段几乎是发挥了同样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宗教改革等一系列社会运动,资产阶级通过颁布宪法等法律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资产阶级作为新兴统治阶级需要利用法律垄断国家强制力,所以19世纪以来法律在社会控制工具中已经居于首要地位,道德感与宗教信仰只能作为法律体系之外起到补充作用的社会控制手段。

庞德从人类学理论中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容出发,对法律发挥社会控制作用的过程与机制进行具体阐释。

庞德认为,人类的力量不断发展、不断完善表现为文明的发展,人类文明的发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类不断加强对客观的、物质世界的控制,另一方面是人类不断加强对主观方面的人类自身固有的作为“动物”的本性的控制,而人类对自身固有本性的控制就是社会控制,因为人类通过制定规则,并赋予一定的效力而上升为法律,通过法律保持社会控制,来对抗人自身固有的本性,对人类的主观方面施加法律后果、法律强制力等的压力,以此限制人类个体出于固有的动物本性从事违反社会规则的行为。

庞德又从社会学理论中社会规则的发展过程的内容,分析人类自发形成的文明在发展历程中与人类被动制定的法律形成的交互性关系,从时间和空间的双重维度分析,法律与一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的文明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在历史上法律的产生与改变是人类文明经过不断发展的结果,在当下社会的法律是维护人类文明发展成果的工具,同时,法律的制定、完善和发展体现着人类对自身社会控制的认识不断深入,恰当的制定法律又能够推进文明的继续发展。

基于其提出的法律与文明的关系,庞德进一步提出,法学理论研究应当密切关注社会现实,从当下的社会需要出发,在法律制定、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方面,更加需要联系相关的社会事实和社会发展的变化。

2.1.2 “社会控制工具”论的理论意义庞德关于法律的社会控制工具理论是经过其自身对所处社会背景进行观察和感觉而得出的,由于密切关注社会结构的变化,更加注重追求法律的实际效果,所以这种法学思想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对实证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对于法律的作用和任务的探讨,排斥形而上学的法哲学观点,使得法学理论研究在形而下的层面上得到了突破。

庞德从自由资本主义弊端日显的现实情况出发,强调以实现社会目的作为法律制定、适用和解释的目标,注重法律的社会效果,进而提出衡量一部法律是否为良法的标准主要是看它是否对一定时间和地域条件下的社会发展有产生有益效果,而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文本本身是否是正确的和符合大众观念的。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法学界对法律的认识也逐渐转向现实化,法律不再只是一种主观上理想化的追求,立法者越来越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实际国情,把法律作为客观规律的总结,而非主观的社会秩序追求工具,这在一定程度上契合庞德关注社会事实,追求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的理念。

2.2 法律价值的“社会利益保障”说2.2.1 “社会利益保障”说的主要内容庞德认为,制定一种法律制度目的是追求达到一种特定的法律秩序,而要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先承认个人、社会和国家享有某些利益,并且三者的利益有各自的界限,不同内容的利益界限也各有不同。

这些具体的界限由法律进行划分,相应地,对于界限之内的利益,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使其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法律主体在制定法划定的界限内享受自身已得到法律承认的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所以,庞德关于社会利益保障的思想,其核心是立法者根据公认的、确定的标准,通过制定法律划定法律主体什么范围内的利益可以得到法律承认,同时排除法律拒绝予以保护的利益,以此调节社会关系。

在利益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庞德认为并不是法律创造了利益,利益先于法律而存在,法律发挥的作用是对利益进行分类、对合法利益进行承认,再相应地制止和惩罚侵犯合法利益的行为。

2.2.2 “社会利益保障”说的理论意义“社会利益保障说”回应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弊端的实际需求,带有鲜明的实证主义色彩,反映了庞德的法学思想的创新性和现实性。

当时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强调私权自由,主要的关注个人权益的保护,庞德的法学思想将公共和社会利益囊括在法律体系之中,在个人与集体利益之间谋求平衡、包容和并存,最种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要。

但另一方面,庞德的法学思想实质上带有社会功利主义色彩,机械划分利益界限,片面强调社会整体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个体的合理需求。

这与庞德身处的时代背景有密切关系,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正在经历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的大转折时代,在两种社会结构交替的社会背景下,政府对自由市场的引导和调节越来越受到关注,而在法律思想方面,也从强调个人利益到转变为加强对国家利益的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越来越着眼于整体。

我国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关系的认识问题上经历过很多变动,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本身理应得到提倡,但过度强调集体主义而忽视个人利益的保护,导致个人和社会的自身利益被完全忽视。

改革开放至今,法学理论逐渐确立了尊重人性、承认私权的理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之后,法学界就开始探索如何寻求个人、社会、国家利益协调的问题。

2.3 法律正义的“非强力依赖”判断标准2.3.1 “非强力依赖”判断标准的主要内容庞德以社会学视角对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

传统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对此问题的观点完全对立,自然法认为法律的内容必须是正确的,而“正确”就意味着符合人的公正理念和道德标准,因此与人类道德和公正理念相违背的法律内容无效。

法律实证主义则主张,法律是被制定出来的,制定的内容是什么无关道德、公正,只要经过法定程序制定,无论内容如何一律有效。

而庞德在法律是否为“良法”的判断标准方面,突破了传统理论的界限,将目光追溯到法律的源头——古罗马法,指出自然法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应地发生着变化,自然法一直处于形成过程中,而没有完结状态。

庞德认为,不同阶段的社会文明决定了不同阶段的法律“正义”标准不同,正义并非取决于某个社会中的强势力量,而是由不同时代中人类对文明内涵的理解、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社会状态而决定,无论何时何地,一国统治力量制定法律始终受到正义标准的制约。

2.3.2 “非强力依赖”判断标准的理论意义庞德提出的法律正义“非强力依赖”判断标准在关注和回应现实的同时体现出浓厚的民主倾向,即一项法律是否符合正义的标准,并非取决于是否满足统治者的需要,强力是制定法律、体现法律权威的途径,但法律正义与强力无关。

法律是否体现了正义,由社会的客观环境决定,人类在认识身处的社会环境后,制定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法律进行自我控制。

我国最初只认为法律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忽视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规律,造成违背规律的后果,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主客观相统一的法律精神在我国法制建设重新得到了贯彻,为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轨道。

法律正义的“非强力依赖”判断标准突破了传统自然法理论与实证主义的矛盾,庞德对两者进行了批判和继承,更加注重经验、实证与伦理道德相结合。

与以往的法学思想相比,庞德的法律观、道德观具有更全面的视角和更合理的体系,给新自然法学的兴起注入了一贯强心剂,使自然法学研究重新兴盛起来。

2.4 法律价值的“最大限度满足需要”价值取向2.4.1 “最大限度满足需要”价值取向的主要内容庞德认为,社会中不同主体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而制定法律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对各种利益划定界限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最终目的和最理想的效果是尽可能满足大多数主体的利益需求。

庞德通过对法律的价值取向进行分析,主张建立起一种能够减少社会利益浪费的价值准则,在实际的操作中,通过经验和理性最大程度上减少障碍。

这种价值分析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它体现为对国家、市民社会以及个人的各种利益从法律层面上进行承认或拒绝承认,并且划定那些可以得到承认的利益的界限,而这些承认与不承认的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进行的。

在当时,各个法学流派几乎都对自己研究的法律进行了价值分析,以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派认为,价值准则是理想化的存在,实际上任何的价值准则都只停留在是主观构思层面,不可能实现,正义是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人类不可能科学地认识正义;现实法学派则认为,真正实施法律的是法官和行政官员,法律是他们的行为,即使建立起一种确定的价值准则,也不会在实践中真正得到采用。

但这两种得到普遍认可的理论都带有消极色彩,理论层面上的探讨没有深入社会实际,而庞德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价值论,以“最大限度满足需要”为目标,协调人们彼此重合的利益主张,通过规定每个人可以安全地坚持自己权利的范围来保障各种利益,以最少冲突和最少浪费的方式满足各种权利主张,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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