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2020修订)

合集下载

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七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七号《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设立其的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的遵守和执行;(二)联系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收集、反映人大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组织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四)为由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提供服务保障;(五)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县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办理县级人大代表提出涉及本街道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六)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服务,组织人大代表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线上、线下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
出和办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议案
(一)代表所提出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市人民
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

(二)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或者代表人以上联名,都可以提出属于人
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问
题,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作为议案
提出,可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四)对党群团体工作的议案,请直接向有关党
组织和群众团体反映,不要向大会提出。

(五)属于代表个人及其亲属的关于民事、刑事的申诉案件,可依法直接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不作
为议案提出。

(六)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写清楚要求解决的问题及解决的理由,并提出解
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七)代表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时,排在第名的为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

(八)本次会议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是月日上午点。

议案必须在截止时间前提出,由代表团工作人员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

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作
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九)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主席团
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二、质询案
(一)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回。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的通知》《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重要权利,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

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

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始终,把提高建议提案办理质量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扎扎实实办理好每一件建议提案。

建立区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度(以下简称区政府领导领办制度),有利于创新办理方式、拓展办理渠道、提高办理质量,推动形成区人大、区政协督办,区政府领导领办,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全过程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

各镇办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按照部门职能分工,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保证区政府领导领办制度落到实处。

二、办理程序(一)确定领办任务。

根据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和省、市、区政协确定并交办的年度重点建议和提案,区政府办公室拟定各副区长领办建议,原则上每名副区长领办1—2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根据领办件所涉及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及时确定承办单位,分别报告通报区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和区政协提案委,并按程序会签《区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提案确认单》。

关于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提升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撰写质量和办理质量,根据《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建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意义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是代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也是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

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建议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县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促进县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常态化;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的人大意识、监督意识、群众意识,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使各项工作更有时效性。

二、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建议的提出(-)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建议的内容县人大代表通过闭会期间视察、调研和选区走访联系群众等方式,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

建议反映情况、分析问题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提出意见应具有可行性、体现发展全局性、涉及民生普惠性(对涉及解决县人大代表本人或群众个人问题、转交群众来信或申诉材料等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二)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建议的来源1.县人大代表通过视察、调研等活动,把视察、调研发现的问题转化为建议。

2.县人大代表通过走访乡村、社区、企业,将群众和企业反映的问题整理成建议。

3.县人大代表通过参加各类会议、参阅各类文件、听取工作通报、开展审议等活动,对有针对性的讨论或审议发言内容,在调研基础上补充完善整理成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2.03.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〇号•【施行日期】2022.03.1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〇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2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章“总则”分为六条,包括第一条至第六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为了健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将第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二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陕政办函〔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门驻陕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和答复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省级领导领衔督办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办理走访率达到100%。

所有建议提案均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

应当公开的复函全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议提案”专栏公开。

省政府办公厅将采取督办、抽查、走访等形式,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和督促检查。

二、办理原则一是坚持“一把手主抓”。

要把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承办处室、承办人员四级责任,逐级夯实责任。

承办任务在20件以上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明确牵头办理的重点建议提案。

二是坚持“一本账管理”。

要把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督办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抓好督办、面商、通报、总结等关键环节,扣紧责任链条,做到件件有人抓有记录、事事有协商有落实。

三是坚持“一体化办理”。

要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确保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四是坚持“一站式公开”。

要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主动、及时公开办理情况,并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同时,要将复文信息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议提案”专栏公开,不宜公开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办理流程(一)签收核对。

及时登录省政府建议提案办理系统(网址:/suggest/),签收、核对交由本单位承办的省“两会”建议提案。

代表如何提出规范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如何提出规范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如何提出规范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是代表执行职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渠道。

代表在人代会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注意哪些要求,才能使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论从格式还是内容都更加规范:1、应当在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应当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将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与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相结合,把参加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等的过程,作为酝酿、起草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认真酝酿、准备、形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要注意避免简单地转递他人意见或者将不成熟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2、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要注意提出的质量,不片面追求数量。

要特别注意提出的层次,主要就本级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有关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3、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应实际情况和问题。

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标题要简短明了,内容要清楚、具体,避免空泛、笼统,使承办单位能够看明白代表反映的情况,了解代表的要求,并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注意不要以为只有代表议案重要或者受重视,而把属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4、联名代表应当共同负责。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介绍情况、集体讨论等适当方式,使其他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每一位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认真阅读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原文,了解其中反映的情况和要求,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后再签名附议。

5、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书面提出。

为便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书面提出,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正文:----------------------------------------------------------------------------------------------------------------------------------------------------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一德2021年1月14日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2020修订)【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6【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6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已于2020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1992年2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在提出、交办、办理和答复过程中,代表和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参加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工作情况,由其选举单位在陕西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中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七条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加大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工作力度,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和办理规定。

各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选题、酝酿、提出过程中,应当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代表深入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情民意,保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八条代表应当通过参加专题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和座谈、走访等形式,了解全省和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情况和突出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一事一议,明确具体,并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以及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措施。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三)代表本人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四)涉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范畴;(六)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七)其他。

第十一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组织联名的代表充分酝酿讨论。

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十二条代表一般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三条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第十四条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要求撤回的,向大会秘书处书面提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求撤回的,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提出。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时在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将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撤回。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代表一致同意可以撤回。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五条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交办。

在闭会期间提出的,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交由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有关交办情况。

第十六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在交办意见中予以明确。

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签收。

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签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征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后,在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中退回交办机构,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经同意后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交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调整交办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中进行调整,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反馈调整情况。

第十八条代表及代表原选举单位可以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了解掌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情况。

代表对交办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商有关方面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代表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实行单位主管领导、处室负责同志、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充分了解代表的真实意愿和要求。

对代表连续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代表联系,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于签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分别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相关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经协办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公章后,送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

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实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事项承诺制,建立办理事项台账,做好事先沟通,抓好跟踪落实工作,兑现办理承诺。

承诺事项的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承办单位属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还应当将承诺事项的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二)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尽快解决;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答复代表。

(三)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主动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复函,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并上传至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承办单位作出答复前,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的,承办单位应当向其他附议代表作出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报告。

承办单位属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还应当将办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六条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答复后,对办理结果和办理态度进行评价,并在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中填写反馈意见。

第二十七条代表对办理答复提出不同意见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向代表及时做好解释说明或完善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于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对答复仍不满意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召集专题会议,听取代表意见和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报告综合办理情况。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办理情况报告,应当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九条承办单位应当利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主动依法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内容。

同时,还应当公开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体工作情况以及吸收采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书面答复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依法不予公开。

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第三十条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统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应当按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类别和部门联系分工归口督办,形成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督办、委员会跟踪督办、代表工作机构服务协调的机制,实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全覆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