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2017-2018司考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找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在机构设置上,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专门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
主要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其中,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此外,为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还先后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设立了驻监、驻所检察室,在税务机关设立了税务检察室。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专门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实施的违反职责罪和其他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一、对下列法规中引用法律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六条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5.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6.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7.陕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十八条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9.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10.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1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十四条12.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十八条13.陕西省体育场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十九条(二)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4.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15.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16.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并将该条中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三)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7.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对下列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将下列法规中“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18.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19.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八条20.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二)将下列法规中“征用”修改为“征收”2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三、将下列法规中“市(地区)”修改为“设区的市”2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23.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条2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25.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26.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27.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2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中“省辖市”修改为“设区的市”,删除“和地区行政公署”四、删去下列法规中授权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解释的规定29.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30.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3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十条32.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3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34.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35.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36.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37.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十八条38.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条39.陕西省体育场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五、对下列法规中执法主体改变或者部门职能调整需要进行新的表述的作出修改40.将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的“建设”修改为“交通运输”,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中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城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司法监督铿锵行 ——全省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威 的高 度 , 刻 认识 《 深 决议 》 重 大意 义 , 的 领 会 其 精 神 实质 , 强 责 任 感和 使命 感 , 增
抓 住 机 遇 , 极 进取 . 力开 创 诉 讼 监 督 积 努
作 为 促 进监 狱 机 关严 格 执 法 、 文 明执 法 的 重 要手 段 , 自觉 加强 了与 检 察机 关 的 沟通 , 制 定 了贯 彻 落 实 《 议 》接 受 检 并 决 、 察 机 关 法 律 监督 的具 体 措 施 。
保贯彻《 决议》 工作落到实处 ”省委政 法 。
委 决 定 将 加强 和 改 进诉 讼 监 督 工 作作 为
2l O 0年 全 省政 法 工作 的 重 要 内容 , 年 在
础上 , 备部门根 据《 决议> 的要求 , 分别制 定 了贯彻落实《 决议》 的具体实施意见 。
省 法 院要 求 全 省 各级 法 院 依 法 、 面 、 全 主 动 、 自觉 地 接 受 检察 机 关 对 诉讼 活 动 的
自觉 、 主动 接 受 检察 机 关 的 法 律监 督 。 省
司 法 厅 ( 狱 管理 局 ) 监 将检 察 机 关 的监 督
2o  ̄ 9 2 o9 月 6日《 议 》 台 之后 , 决 出 省 人 大 常委 会 对 《 议 》 贯 彻 落实 工 作 决 的 高 度 重 视 ,将 其 列 为 2 1 0 0年 司 法 监 督 工作 的重 点 。 人 大 常委 会 党 组 书记 、 省 常 务副 主 任 闰丰 ,副 主 任王 琼 同志 分 别作
司 法 监 督 铿 锵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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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 贯彻 落 实 省 人 大 常 委会 《 于 加 强 人 民检 察 院对 诉 讼 活 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国家安全和大局稳定,促进法治湖北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增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落实刑事诉讼法定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职能,开展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依法指控证明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工作的衔接机制

149社会治理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工作的衔接机制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罢免权、重大问题的决定权、监督权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系其监督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机关系《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职责主要包括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等。
从监督对象来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要涉及司法监督以及行政监督。
实践中,司法监督相较成熟,行政监督工作开展起步较晚,且法律上历经被肯定、否定、限缩的历程,故在理论研究、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层面均有所欠缺,是检察工作中相对薄弱的方面。
由此,检察机关开展行政监督,既受到人大的监督制约,同时亦需人大的支持。
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配合的逻辑证成第一,人大权力的至高性给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支持。
人大系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二者的关系系国家权力机关(位高者)对由其产生的机关(位低者)的赞同、鼓励,核心在于为位低者提供合法性支撑,即检察机关的职权源于人大立法权或决定权的赋予。
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支持寓于监督之中,支持的内涵及于二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给予支持。
二是对国家机关开展有关改革试点工作给予法律依据上的支持。
第二,人大监督与检察院法律监督在监督性质、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效果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是实现二者衔接配合的前提条件。
从监督性质来看,人大监督是权力机关就关系宪法和法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从宏观上、从权源上进行的监督,具有决策的性质;检察机关监督是对具体案件、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就事论事,依照法定的职权与法定的程序启动。
从监督对象来看,人大监督更具广泛性,其监督“一府两院”实施和执行法律的情况,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象较为具体,限于法律明确授权。
监督方式上,人大监督方式更为丰富,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为适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建议的新功能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不断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实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1.完善检察建议制度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近年来,检察建议工作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赋予了检察建议新的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规定》以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为导向,在检察建议性质、制发原则、类型、适用范围、调查核实权限、制发程序、督促落实机制等方面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检察建议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和有力的制度保障。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检察建议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增进民生福祉,推动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工作,强化领导,专题研究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断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提高检察建议精准度和质效,努力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二、更新理念,积极拓展监督职能2.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
正确认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目标上的共同性,善于从被监督者的立场和角度思考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从而赢得被监督者的认同,促进和帮助被监督者更全面深刻地理解法律,共同履行好法定职责,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02•【文号】•【施行日期】1993.09.02•【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27日)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更富有实效,依照宪法第六十七条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并总结近几年的实践经验,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简称执法检查)作如下规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应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定一个时期执法检查的重点。
特别要加强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
三、执法检查要有计划地进行。
执法检查的计划应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方式和要求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办公厅在每年代表大会会议后一个月内拟定,报委员长会议批准,印发常委会会议。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计划,也应在每年代表大会会议后一个月内制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协调后,报委员长会议备案。
执法检查计划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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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3.03.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检察机关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于2023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3月28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23年3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为奋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能动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努力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促进,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二、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陕西、法治陕西建设,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网络清朗。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助力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数字经济,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秦岭、黄河流域和南水北调中段水源地生态保护。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强化对核心技术、新兴产业、传统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完善秦创原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三、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深度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助推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扎实做好群众信访工作,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常态化推进公开听证、民事和解、支持起诉、行政争议化解等工作,增强信访积案化解实效。
优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功能,规范“一站式”综合性检察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进与各级综治中心工作融合发展,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工作大格局。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做好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工作,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社会知晓度。
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全民法治观念进一步提升。
四、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刑事检察工作,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惩治刑事犯罪,源头预防错案发生,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严惩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力度。
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实质化运行,健全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
强化对逮捕、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推行数字监管措施运用,扩大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
依法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久侦不结等突出问题,落实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
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纠正意见、抗诉等方式,依法纠正定罪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
强化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财产刑执行监督,健全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执法活动的监督,开展对强制医疗执行巡回检察,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
五、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完善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加强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提升同类案件监督质量和效果。
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突出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超标的执行、违法拍卖、错误分配财产、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违法终结执行等问题的监督,探索对进入民事执行程序的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等的监督。
探索对进入破产程序和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监督。
加强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问题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发现、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
对特殊群体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法支持起诉。
六、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检察工作,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行政生效裁判结果、审判程序以及行政裁判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依法纠正在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决、执行过程中的违法问题,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依法督促其纠正。
健全行政检察监督协调机制,在履行职责中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七、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工作,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加大对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
加强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落实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从业禁止制度,完善公益赔偿金管理制度,健全公益诉讼检察与人大执法检查、环保督察、审计、监察等有效衔接机制。
八、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救助机制,开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监督。
依法惩戒、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推动落实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
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督促强制报告、从业禁止和定期查询等制度落实,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整体功能作用。
九、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深入推进一体化履职,健全上下级检察机关依法接续监督机制,健全“四大检察”互涉案件线索移送办理工作机制。
加强对生态环境、未成年人、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推进机构、人员、职能、规则、机制专门化建设,健全“独立机构+专门办案组+专门人员”办案组织体系。
深化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强化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与区划检察院协同办案,健全完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与区划检察院地域管辖相辅相成、一体履职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检察建议办理社会化工作格局,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系列检察建议落实,针对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职、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
提出检察建议前,可以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共同研究解决对策。
提出检察建议后,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强化跟踪问效。
被建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异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
对于拒不配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检察建议工作应当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考评体系,作为平安建设督导和法治督查事项。
十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推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深化检务公开,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十二、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深化“数字检察”建设,加强大数据资源利用、信息化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加快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
推进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
十三、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加快推进检察领军人才培养和专门人才招录、引进工作,加大检察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力度,加强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
健全职业培训制度,不断提升新时代检察人员履职能力和水平。
十四、各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与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准确有效执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
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加强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执行监察调查与刑事检察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规定,落实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
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移送的不依法配合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规范运行,实现办案数据和信息网上流转与查询,落实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及时办理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以及提出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意见并按时反馈结果。
认真落实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告知检察机关等工作要求,推进讯问合法性核查等制度落实。
审判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加强办案衔接与制约监督,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制定民事、行政诉讼等案卷调阅具体规定,及时全面提供有关卷宗材料,建立相关司法办案信息实时共享机制。
共同深化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改革。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加强对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积极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提供支持。
刑罚执行机关和其他监管单位应当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及时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同步监督以及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巡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