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管理制度三篇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游船的安全运营,保护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游船的运营管理活动。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游船运营企业及其下属游船的安全运营。
3. 法律依据本管理制度的制定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以《游船安全运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为基础。
二、游船安全运营管理职责1. 游船运营企业的安全职责1.1 确保游船的设计安全与建造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1.2 组织制定游船的操作规程和紧急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1.3 配备专业的船长和船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1.4 定期进行游船的检修、保养和设备更新,确保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1.5 定期开展游船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1.6 组织开展游船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乘客和船员的安全意识。
2. 游船船长的安全职责2.1 负责指挥和控制游船的航行操作,确保其安全稳定。
2.2 根据气象和水文情况,合理安排游船的航行计划,并及时调整。
2.3 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确保游船的安全运行。
2.4 做好船舶的日常巡航、检查和记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
2.5 协助游船运营企业做好船舶的维修保养和设备更新工作。
3. 游船船员的安全职责3.1 遵守船舶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严禁违章操作。
3.2 参加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航海和救生等技能能力。
3.3 熟悉游船布局和设备使用方法,能够独立操作相关设备。
3.4 维护游船的卫生与整洁,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3.5 积极配合船长完成巡航、检查和记录工作。
三、游船安全运营管理措施1. 游船的规范操作1.1 游船运营企业要制定游船的操作规程,明确航行、停靠、应急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
1.2 游船的船长和船员要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更改或违背规程。
1.3 游船的船长和船员要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船舶管理技术员安全生产职责(3篇)

船舶管理技术员安全生产职责船舶管理技术员在船舶管理中承担着安全生产职责,具体职责如下:1. 安全意识培养:负责船舶管理人员和船员的安全意识培养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安全规章制度管理:负责制定和完善船舶管理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船舶管理活动按照制度进行,并监督执行。
3. 安全检查和监督:负责组织船舶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定期对船舶设备、船员工作、船舶作业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
4. 事故调查和分析:负责对船舶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应急救援管理:负责组织船舶管理人员和船员的应急演练和救援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6. 安全培训:负责组织船舶管理人员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包括灭火、泊船、船舶救生等安全技能的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7. 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负责监督船舶管理中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高空坠落等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8. 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对船舶管理活动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总之,船舶管理技术员在船舶管理中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安全意识培养、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安全检查和监督、事故调查和分析、应急救援管理、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
他们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措施,确保船舶管理活动的安全可靠。
船舶管理技术员安全生产职责(2)船舶管理技术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以下职责:1. 编制并落实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2. 进行船舶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调查,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措施;3. 定期检查船舶设备、装备和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4. 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船员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5. 组织船舶安全检查和演练,检验和验证安全管理工作的效果;6. 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共同做好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7. 随时关注船舶行业的安全法规和标准的更新,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管理措施;8. 及时报告和处理船舶事故和安全事件,防止事故的扩大和重复发生;9. 参与船舶的设计、改装和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性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的满足;10. 定期进行船舶安全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改善安全管理工作的效果。
国际邮轮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际邮轮的安全,防止邮轮事故的发生,保护旅客、船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或者在我国港口停靠的国际邮轮,包括但不限于游轮、豪华邮轮、邮轮客船等。
第三条国际邮轮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三)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四)国际合作,共同维护海上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国际邮轮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SMS),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管理组织结构;(二)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三)安全目标和计划;(四)安全教育和培训;(五)安全检查和纠正措施;(六)安全记录和报告;(七)应急准备和响应;(八)持续改进措施。
第六条邮轮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七条邮轮公司对国际邮轮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国内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二)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三)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四)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五)确保旅客的安全;(六)配合我国海事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八条船长对船舶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保船舶按照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运行;(二)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三)监督船员的安全操作;(四)处理船舶的安全事故;(五)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船舶的安全情况。
第九条船员对船舶的安全负有个人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三)报告安全风险和事故;(四)配合船长处理安全事务。
第四章安全设施和设备第十条国际邮轮必须配备符合国际、国内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一)救生设备;(二)消防设备;(三)导航设备;(四)通信设备;(五)防污染设备;(六)其他安全设备。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安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严守职业操守,不得接受船舶运营单位及其人员的财物等利益诱惑,保持独立、客观的工作态度。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主动学习和更新相关知识,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工作中获悉的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不得违反组织的工作安排,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业务精通、责任心强。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负责对船舶的安全设备、消防设施、防污染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指导船员制定和执行安全工作规范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及时发现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消除,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参与船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确保事故原因得到查明并制定相关措施加以预防。
第十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协助船舶管理机构开展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指导,确保船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考核与监督第十三条对船舶安全检查员进行绩效考核,按照职责、工作计划和工作成效等因素进行评估,建立绩效档案。
第十四条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监控和指导。
游船航行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船航行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游船航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的各类游船,包括但不限于游艇、游船、观光船、游轮等。
第三条游船航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游船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游船航行安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五条游船所有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六条游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具备良好的适航性能。
第七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第八条游船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救生、通信等安全设备,并确保其完好。
第九条游船应当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等标识。
第十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建立船舶档案,包括船舶基本情况、航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十一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游船航行前,船长应当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适航。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四条游船航行应当选择安全航道,避开危险区域。
第十五条游船航行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第十六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按照规定航速行驶。
第十七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确保救生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确保消防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并确保船员在岗。
第二十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规,防止污染水域。
第四章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二十一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游船航行过程中,如遇险情,船长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2024年船舶管理技术员安全生产职责(三篇)

2024年船舶管理技术员安全生产职责1、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安全生产政策,严格执行上级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经常到现场检查作业情况,指导并协助员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1、负责审核辅助船舶的修理工程项目和报价;2、负责办理辅助船舶进厂手续,并检查监控进行质量与进度;3、负责核算、办理船员扩大自修奖励金的申请工作;4、参与部月度安全、技术检查及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5、负责建立、保管辅助船舶技术管理资料;6、负责船舶修理季报表,年度报表,技术状况普查报表和年度机管理工作总结;7、负责办理并管理船舶相关证书及审验相关手续;8、参与船舶故障的分析和检修工作;9、参与船舶的航修;10、协助经理编制辅助船舶维修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11、参加本部部务、安全、技术会议;12、负责本岗位责任范围内安全、防火及卫生工作;积极主动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024年船舶管理技术员安全生产职责(二)船舶管理技术员在船舶安全生产中具有重要职责,承担着保障船舶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任务。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未来船舶管理技术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将会更加重要。
以下是对其职责的详细阐述:一、参与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船舶管理技术员应具备严格遵守和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的能力。
他们需要负责参与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包括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估、安全措施制定等。
在制定完善的制度后,船舶管理技术员还需确保制度的落实,监督和检查各项安全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组织开展船舶安全教育培训船舶管理技术员应负责组织船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他们要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船舶人员掌握相应的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此外,船舶管理技术员还要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和强化船舶人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三、负责船舶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船舶管理技术员要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三篇篇一: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游船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水域和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服从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二、游船配置的消防、救生、对讲机等有关安全设备的数量和存放位置应满足游船技术证书规定的要求,确保游船适航。
三、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持证上岗,酒后及影响正常操作的带病人员禁止上岗。
四、根据湖区和公司实际情况,轮机和水手兼顾安全员或救生员。
五、船艇各种证书要随船放置或随身携带,以便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检查。
六、旅游码头及各安全设施要保证安全可靠,做到随时检查和检修,消除事故隐患。
七、游船艇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出航:1、非正常营运和接待;2、夜间;3、能见度不良的雨天、雾天;4、风力、浪高均达到船艇检验证书规定的限制条件;5、乘客超出载客定额;6、海事部门认为不能保证安全出航的其他情况。
八、游船航行时应遵守以下制度:1、船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航道,用安全航速行驶,航行时原则上靠右行驶,不得追逐、嬉戏强行,做到礼让三先、文明驾驶;2、船艇进出码头必须做到安全有序;3、船艇必须做到在旅游码头上下游客,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4、游客上船后应掌握游客人数,并引导游客按座位均匀坐好,以保持游船平稳,防止游船倾斜;5、游客乘坐快艇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否则不得出航;6、游船在出航时船员应保持一切通讯设备畅通,形成船艇、码头、陆地三点连线。
九、公司要在上级部门的管理下,对游船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负责,并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救助预案;2、组织所属游船及船员接受海事及上级安检部门的监督检查;3、保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4、督促、检查游船艇的安全及防污工作,消除事故隐患;5、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船员的技术培训及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十、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按事故应急救助预案进行有效救助,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4篇)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游船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和船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游船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游船运营单位、游船船员以及与游船安全运营管理有关的其他相关方。
第3条游船安全运营管理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核心,遵循逐级负责、全员参与、综合管理、科学监督的原则。
第4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游船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第5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加强游船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6条游船运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确保游船安全设备的有效性和完好性。
第7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游船安全工作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8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9条游船运营单位应配备合格的船员,确保船员的健康状况和工作水平符合相关要求。
第10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11条游船运营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游船安全管理工作。
第12条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监督员和安全培训师组成。
第13条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游船安全管理的全面指导和监督,协调各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14条安全监督员负责游船安全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15条安全培训师负责开展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三章游船安全培训和教育第16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向船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并及时更新培训内容。
第17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游船安全操作规程;2. 游船安全设备和装备的使用方法;3. 紧急情况下的救生和逃生方法;4.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知识。
第18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书面资料和视频教学;2. 模拟演练和实践操作;3. 安全讲座和座谈会;4. 安全考试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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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管理制度三篇篇一: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促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本公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办法。
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公司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
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的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公司对船员实施管理,本办法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
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普通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六条本公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循拥有和控制并举的方针,逐步实现高级船员由公司所拥有,普通船员由公司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用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招收作为高级船员的主要补充形式,由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
本公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八条普通船员的录用公司应根据现有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通过与公司建立有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只有与劳务中心(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方可安排上船工作。
公司应及时将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备案。
第九条其他人员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需要安置或推荐就业的转业、退伍军人和退役运动员等,经考核符合船员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十条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船员明确录用关系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返聘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船员本人自愿及家属签字同意的前提下,可对一些业务素质高,身体状况好的退休船员进行返聘,并与返聘的船员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船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国家,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答复。
对未书面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而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的船员,以及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申请后未经公司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应按旷工处理。
船员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公司按规定需要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必须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本人,按《劳动法》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船员在办理具体手续时,公司应按规定收回有关证件、物品和公司招收、录用的费用,以及为其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交通费、培训工资及其它相关费用。
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约定者,违约方应按规定支付相关的违约赔偿金。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病退或退职船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进行劳动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报公司批准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第十五条退休船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船员退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十六条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船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
船员办理海员证,由公司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体检、合格后报公司审批,负责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到所在地海事局办理海员证。
实习、随船人员办理临时海员证,由公司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体检并进行适当的安全培训后报公司复审,由公司行文上报海事局批准。
负责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到所在地海事局办理临时海员证。
第十七条护照为方便船员出入境和在境外通行,公司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上的船员,必须持有因公普通护照或因私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是船员在超出海员证使用范围时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是船员在超出海员证使用范围时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签发。
船员办理因公普通护照,需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合格后公司审批,由公司统一到外交部办理。
因公护照使用时发给个人,使用完毕后立即收回交由公司或申请办理因公护照的部门保管。
船员办理因私护照,由船员按规定到其户口所在地指定的公安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船员服务簿《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服务资历,参加有关专业训练和体格检查情况的证件,是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办理职务签证的证明之一。
《船员服务簿》一般由公司在所在地海事局办理,船员应在要求的期限内,按规定到海事局办理签证手续。
船长必须按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船员服务簿》。
第十九条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岗位证书《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是船舶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按规定应持有的表明其能够胜任所任专业技术职务能力的证件,一般由公司所在地海事局签发。
《船员岗位证书》是根据本公司和行业的特点,自行规定船员应持有的表明其能够胜任所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证件,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核发。
第二十条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是参加海事局规定的海员单项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一般由公司所在地的海事局签发的证件。
第二十一条船员健康证书《船员健康证书》是船员经过身体检查,卫生部门确认符合适航船员体检标准后核发的证件,每次检查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物品登记证》是海关对船员出入境携带物品实行监管的凭证,由公司所在地海关核发。
船员上船报到时,应持证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当船舶从国外返抵国内港口时,船员应按有关规定,在登记证上如实填妥有关内容,向海关申报。
第二十三条预防接种证书《预防接种证书》是卫生检疫部门对船员进行预防接种后核发的证件。
第二十四条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是在特种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的证件,船员参加海事局规定的海员特殊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一般由公司所在地海事局签发。
第二十五条出境证明和签证船员上船,前往有关国家或地区(包括途经国家或地区)不需要办理入、过境签证的,由所公司按规定向出境边防检查站出具出境证明,并提供国外接待单位的邀请或担保函电,凭船员本人所持的中国有效海员证或(和)护照出境。
如需要办理签证,应在出境前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入、过境签证。
第二十六条换证船员所持证件到期前,船员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船员应注意核对本人证件的有效期并及时向船员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换证材料。
新办证或换领新证后,持证人必须认真检查、签字,如发现有差错,应及时报告船员管理部门。
新证件办妥后,必须尽快将旧证件上交船员管理部门。
大副(或船医)要认真检查在船船员的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适时通知船员进行体检或预防接种。
第二十七条船员证件的保管船员证件必须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严禁私自涂改、转借或移作它用。
如有遗失、污损,应立即向船员管理部门报告,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并办理补发手续。
为防止证件丢失,除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外,在船船员的其余证件应由船舶统一保管,船员离船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船员证件的保管方法。
第二十八条照片根据办理各类船员证件的需要,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应保存所管辖船员适当数量并符合要求的近期照片和底片,船员应按船员管理部门的通知及时拍摄或提供照片和底片。
第二十九条船员家属随船,相关证件的办理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教育培训管理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应根据船队发展规划和劳务外派市场情况,制定船员队伍教育培训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的各项措施要设定明确目标,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确保规划,计划的落实。
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应对计划与规划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和交流,确保公司船员人才队伍的素质保障。
公司要建立有效的船员教育培训工作机制,使教育培训与船员的职务晋升,工作考核,经济收入等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船员参加培训,提高素质的主观能动性;要鼓励船员努力提高个人素质,参加各项业务培训,参加国家和本公司的船员技术职称评审,为船员的学习,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船员按期进行知识更新,履约,技能提高等培训,促进船员职业素质的不断提高,确保船员适岗,适任。
船员个人要充分理解公司的教育培训各项安排,认真参加公司安排的各项培训;要深刻认识提高个人素质对自身的重要意义,增强自我学习和自我提高的能力,主动申请参加各项技能培训及国家和本公司的各项船员技术职称评审。
第三十一条新船员的教育和培训船员初次上船前,公司必须对其进行企业文化、职业道德、政治思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劳动纪律、技术业务、外事纪律及礼仪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其中,技术业务培训应按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上岗持证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上船前教育公司应建立船员上船前的教育和谈话制度,确保船员思想的稳定,及对所上船舶和所从事工作的深入了解。
第三十三条在船培训和演练船舶领导应针对本船各种设备特别是关键设备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组织安排在船船员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以提高船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实操能力和应变技能,增强安全环保意识。
在船培训和演练应做好有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特殊培训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对特殊需要的人员或第一次上特种船舶工作的船员,预先进行持证培训或短期专项培训,选派专人带领或指导他们在船工作,并适时对他们实行跟踪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英语培训公司要加强船员的英语培训。
船员应通过多种途径主动提高英语水平,特别是听说能力。
公司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努力营造良好的英语环境,为船员提供卓有成效的培训。
按照《本公司船员英语适岗考试办法》有关要求,鼓励船员参加英语适岗考试,对未按要求取得相应等级英语适岗证书的船员不予晋升职务。
第三十六条建立培训档案公司应建立船员培训档案并实施跟踪管理,为船员的调配和使用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