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李倩倩发布时间:09-04-07 浏览(631)为了做好我院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促进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人力支持。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精干、高效的原则二、选拔任用的条件?(一)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忠实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能坚持原则,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三)具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能够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勤政廉洁。
(六)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愿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三、选拔任用的资格(一)新任部门科级干部年龄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二)部门科级干部应当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勤、基建、保卫等部门以及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在科级岗位上工作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部门科级干部的工作年限:硕士研究生1年;本科4年;专科8年。
(四)专业性强的岗位,须具备该专业所需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五)任职人员原则上为全民事业编制。
(六)部门科级干部的职称资格应根据岗位要求另行确定。
(七)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报经学院组织部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八)从事党务工作的部门科级干部,必须有2年以上的党龄,且党组织关系齐全。
(九)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满6年的干部,除岗位有特殊需要外,一般应进行轮岗。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石油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和其他干部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和二级单位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科级干部的职责。
校机关职能部门以及无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所辖的科级干部,其选拔任用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经学校党委授权的具有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党委可根据学校确定的机构和职数,相对独立地开展选拔配备科级干部工作。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除应符合《中国石油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本科毕业的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应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0 周岁。
(二)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提任的科级干部,必须身体健康,且经过一定的岗位培训。
因故提任前未培训的,提任后须补上。
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初次提任科级职务的,应通过学校组织的“初任科级干部能力测试”,但已具备副高以上职称人员除外。
(四)提拔担任科级团干部,还须符合团章的有关规定。
凡在任职中参加扶贫、支教、挂职锻炼等工作,并经考察表现突出者,在选拔任用时可优先考虑。
第四条科级干部一般不得双肩挑。
第五条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的科级干部,一般不再担任实职岗位,保留相应级别。
第六条人事代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符合标准条件的,可以选拔任用到科级管理岗位。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方式方法第七条根据干部岗位的不同特点,任用干部一般实行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和考任制。
第八条教学院部的学生辅导员提任科级干部工作,按照党委组织部研究制定的《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辅导员任职考核办法(试行)》进行。
高校学院院长选拔任用办法

高校学院院长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院长的选拔任用工作,根据《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高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长人选除应符合《高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管理才能,对应聘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有明确的发展思路和切实举措。
(二)在相关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术成就突出。
(三)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团结协作意识强,作风民主,能够正确履行院长职责。
第三条学院院长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按期换届。
连续任职满两届的,一般不再担任院长职务。
特殊情况,由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条院长一般按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和公开选拔(聘)三种方式产生。
公开选拔院长人选,由党委组织部和人才办共同负责组织。
选拔程序为: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竞争(聘)答辩。
(四)组织考察。
(五)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签订聘用协议。
第五条以组织选拔和竞争(聘)方式选拔院长时,按照《高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及相关方案的规定执行。
提拔任职
的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规定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
任期届满,职务自动解除。
中层干部不论是初任还是连任,都实行竞聘上岗。
第二章学校内部机构和中层干部的设制第三条学校内部机构的名称、数额和中层干部职数根据市教育局和上级有关规定确定。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科学整合、优化组合、建设高效团队的原则,学校内设机构为:德育处、教务处、实训务、办公室、总务处、保卫务、教科室,群团组织为:工会、团委。
中层干部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
第三章中层干部的任职条件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干部的“四化”方针。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教育事业,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2.具有中层职位所要求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其中,35周岁以下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廉洁勤政,严于律己,联系群众,团结同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4.按教育规律办事,勇于开拓创新,工作成绩突出,近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提拔担任学校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中层副职两年以上经历,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教龄,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
6.中层干部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岗位且同一职级原则上至多可连任三届。
7.任期届满的中层干部,任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竞聘下一任期的资格;有获得优秀等次的,同等情况下,可优先任用。
8.表现特别突出、工作急需,经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可缩短任职年限或越一级参加竞聘,但除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荣获校级及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校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廉洁勤政好干部称号、近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教学业务突出(获校级及以上学科或专业带头人、教学能手等称号之一、中级教师教师职称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位。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办法

学院政领干选拔任用动议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领干选拔任用动议工作,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权责明确的政领干选拔任用动议制度,根据《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个别选拔任用政领干的动议工作。
第三条委及其主要领导成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中,履行提出启动意见、确定配备原则、主持酝酿工作、审定动议方案等职责。
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中,履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建议、比选、酝酿、提出动议方案等职责。
第四条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应区分不同职位特点和选拔情形进行。
一般可采取下列程序:(一)综合研判。
组织部门根据干部调配有关规定,对照各领导班子功能结构模型,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领导班子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班子调整目标。
(二)启动。
委及其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或者组织部门根据领导班子综合分析研判结果,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明确拟选拔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以及人选产生范围、方式、选拔程序等。
(三)比选。
组织部门根据领导班子功能结构模型对空缺职位要求,按照人岗相适、优化结构、增强功能的原则,一般应在适合拟任职位要求的合格人选中,进行认真分析、综合比较,等额或者差额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单位组织、领干、干部群众人选,以及干部自荐,可作为比选人选的参考。
(四)酝酿。
初步建议向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区分不同职位和实际情况,由委主要领导成员,采取召开酝酿会议或者个别听取分管领导意见、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意见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基本一致意见。
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可提出初步意向性人选。
(五)确定方案。
组织部门根据充分酝酿后的意见,形成动议方案,报委审定。
动议方案一般包括五个方面内容,即动议的主要理由和依据、班子功能结构模型要求、人选分析、相关方面意见、组织部门建议意见等。
中层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和管理暂行办法

中层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选拔培养机制,根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是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对干部选拔培养的总体要求,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能够担当学校改革发展重任的、年轻优秀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三条选拔后备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七)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六)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七)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行政办公室、党委办、纪监室(直属党支部)共同负责。
第二章条件和资格第五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中层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1在本校任中层副职两年以上(含两年);2 .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 .政治思想过硬、道德品质好;4 .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5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二)中层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3 .政治素质好,积极追求上进;4 .身体健康。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5 .条件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数量和结构第六条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按照中层正、副职职数的1:1的比例确定。
第七条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结构:1 .后备干部队伍结构与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相适应,应保持合理的年龄梯次配备和均衡的专业知识结构;2 .后备干部中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应占一定的比例。
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1. 引言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促进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介绍和分析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效果,以期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2. 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内容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干部选拔标准大学干部选拔标准是根据干部岗位职责和要求,结合干部个人素质和能力,制定的选拔标准和条件。
这些标准包括学历、工作经验、综合素质评价等,旨在确保选拔出具备优秀学术背景和管理才能的人才。
2.2 干部选拔程序大学干部选拔程序是根据选拔原则和程序要求,确定的干部选拔的程序和流程。
包括选拔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以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2.3 干部选拔机构大学干部选拔机构是负责具体实施干部选拔工作的组织机构。
该机构应该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并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以确保干部选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4 干部选拔结果与任用大学干部选拔结果与任用是根据选拔结果,确定干部前途和职务的环节。
选拔结果应该依据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干部的特长和岗位要求进行任用,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干部的潜力和能力。
3. 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效果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实施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具体效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提高干部选拔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明确的干部选拔标准和程序,有利于选拔过程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干部选拔的公正和公平。
3.2 优化学校领导班子建设通过严格的干部选拔制度,可以选拔出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才,有助于优化学校领导班子,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
3.3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通过科学的干部选拔机制,有助于选拔出具备丰富教学经验和创新能力的教育者,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3.4 激发干部工作积极性公正的干部选拔制度能够激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使其充分发挥才能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实施办法(5则)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实施办法(5则)学校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实施办法(5则)学校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实施办法(5则)(篇一)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精神,进一步调动中层干部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干部队伍的活力和执行力,现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特制定《**县职业技术学校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按照因事设岗、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有关文件精神,学校设置以下中层干部岗位:1、中层正职13名党办主任1名,办公室主任1名,教务处主任1名,政教处主任1名(兼保卫科科长),总务处主任1名,财务室主任(兼主管会计)1名,信息中心主任1名,园区办主任1名,工会副主席兼工会办主任1名,电大办主任1名,培训中心主任1名、驾培办主任1名,扶贫工作队队长1名。
2、中层副职11名党办副主任1名(兼团委书记),办公室副主任1名,教务处副主任2名(其中一名兼招生工作),政教处副主任3名(其中一名负责女生管理工作),总务处副主任各1名,信息中心副主任1名,电大办副主任1名、培训中心副主任1名。
二、报名及任职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为人师表,团结协作,身心健康。
3、在编在岗,本科以上学历。
4、竞聘中层正职人员须有下列经历之一:(1)有中层正职任职经历;(2)担任中层副职满两年;(3)有连续五年年级组长(专业组长)或连续七年班主任任职经历的中级职称以上教师。
5、竞聘中层副职人员须有下列经历之一:(1)有中层副职以上任职经历;(2) 有相关处室工作经历;(3) 经组织推荐的候选干部;(4) 在我校工作满两年。
6、无中层干部经历者参加本次竞聘中层干部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196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7、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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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领干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干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证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和我院改、发展、稳定,根据《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领干,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三条领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坚决执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方针、政策同学校及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主。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主,反对任何滥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二)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高职称、高学历的特殊人才不受任职级别和年限的限制。
(四)提任科、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男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一般不超过50周岁;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男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科级领导职务的,男一般不超过40周岁,女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处级领干,男一般年满58周岁,女一般年满55周岁,应当改任非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二级学院团委书记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
(六)应当经过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身体健康。
(八)提任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五条提任领干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程序与办法第六条选拔任用的基本程序(一)民主。
选拔任用领干必须经过民主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包括会议投票和个别谈话,民主的结果一年内有效。
其方式:1、召开民主大会进行会议投票。
近期提拔为正处级干部人选时,在全校正科级以上领干参加的大会上进行;近期提拔为副处级干部人选时,在本部门、单位全体教工参加的大会上进行。
参加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个别谈话。
由考察组与所在单位科级以上领干、群众代表谈话。
3、个人。
人必须负责地写出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所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二)确定考察对象。
由院委或组织部门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的结果作为主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三)组织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院委组织部负责进行考察。
考察工作应经过下列程序: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2、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考察谈话的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校分管领导,科级以上干部、坐班人员、教职工代表以及考察对象所服务部门的主要领导。
人员较少的逐一进行谈话。
4、征求意见。
考察对象必须征求纪检、监察、审计、计生、综治等部门的意见。
5、考察组写出考察材料,并将考察情况向院委主要领导或委组织部汇报,院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院委报告。
(四)个别酝酿。
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院委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酝酿在院委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五)讨论决定。
召开委会对拟任人选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1、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成员到会。
2、由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
3、对拟任人选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4、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5、院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正处级干部的任免,由院委酝酿,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呈报市委正、副书记及市分管教育的副市长审签同意后,市委组织部下文批复,院委研究任命。
副处级干部的任免,由院委研究,报市委组织部审核职数、任职条件和资格后,由院委下文任命。
科级干部的任免,由院委研究下文任命。
所有任职都必须在职数限额之内。
(六)任职。
1、实行领干任前公示制度。
对拟提拔对象在院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校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实行领干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3、基层组织选任制领干,其职务任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基层委(总支)每届任期三年。
工会、团委的选任制领干,其职务任期执行有关章程的规定。
4、对院委决定任用的干部由院委专人谈话。
5、职务任免。
以委名义发文,委书记签发。
第七条选拔任用办法领干的选拔任用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实行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办法。
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
1、加大处级领干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力度;2、空缺科级领导岗位原则上应当采取面向全校或本单位通过竞争上岗选拔任用。
第四章交流、回避第八条实行领干交流轮岗制度。
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部门、单位连续任职超过规定届数,且符合新岗位的任职条件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交流轮岗范围主要是学校政管理职能部门与各教学、教辅单位之间,政管理职能部门之间或各教学、教辅单位之间进行。
加大领干交流力度。
处级领干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交流。
科级领干在同一岗位工作满3年的,一般应当交流。
特别要加大对人、财、物等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领导岗位的交流轮岗及政管理职能部门与各教学、教辅单位之间交流轮岗力度。
第九条实行领干任职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五章免职、辞职、降职第十条领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一条实行领干辞职制度。
按照辞职的原因领干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类型。
(一)因公辞职,是指领干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程的规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领干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领干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提交院委讨论决定。
院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政领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1)在涉及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三)引咎辞职,是指领干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院委根据领干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二条实行领干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六章谈话第十四条建立干部谈话制度。
干部谈话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一)职务任免谈话。
对经院委会作出任免决定的领干由院委专人谈话。
(二)戒勉谈话。
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干,由院委专人谈话。
(三)警示谈话。
对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领干,由院委专人谈话。
第十五条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同干部谈话:(一)工作变动、职务升降时。
(二)受到批评、处分时。
(三)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
(四)发现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思想作风方面有问题或群众对这些方面有反映时。
(五)干部考核、考察和民主评议后,需向干部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
第七章考核、教育和培训第十六条领导班子和领干的考核。
领导班子和领干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
(一)年度考核为领导班子和领干常规考核,每年年终或下年年初进行。
在院委领导下,由院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对领导班子的工作情况和风廉建情况及领干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
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干任期届满考核。
根据任职不同要求,结合述职报告、群众评议进行考核。
考核的重点是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工作实绩以及廉洁自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