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银行结算案例
支付清算案例

支付清算案例在商业活动中,支付清算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环节。
支付清算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将各种支付工具的支付指令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处理和结算,最终完成资金的划拨和账务的处理。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支付清算的案例。
某公司在进行跨境贸易时,需要向国外供应商支付货款。
为了降低汇率风险,公司决定采用远期结汇的方式进行支付。
公司首先与银行签订了远期结汇协议,确定了汇率和结汇日期。
在结汇日期前,公司需要向银行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以确保能够按时履行远期结汇合约。
在结汇日期当天,公司将人民币存入了其在银行的账户中。
银行按照事先确定的汇率,将人民币兑换成了外币,并将外币存入了国外供应商的账户中。
这样,公司就完成了对国外供应商的货款支付。
在此过程中,银行扮演了支付清算的角色,通过结汇操作,将公司的人民币资金与国外供应商的外币资金进行了划转和结算。
在这个案例中,支付清算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通过远期结汇,公司成功规避了汇率风险,确保了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能够按照事先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
其次,银行作为支付清算的中介,保障了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到账。
最后,支付清算的顺利完成,也为公司的跨境贸易提供了便利和保障,有利于公司的业务拓展和发展。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支付清算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
无论是国内支付还是跨境支付,支付清算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只有通过规范、高效的支付清算,企业才能确保资金的安全、及时到账,从而保障业务的正常开展。
因此,企业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务必重视支付清算,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和合作伙伴,以确保支付清算的顺利进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在支付清算的过程中,企业还需要注意风险管理和合规合法。
在选择支付方式和支付服务提供商时,企业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风险和规定,选择合适的支付工具和合作伙伴,避免因支付清算问题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同时,企业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支付清算的合规合法,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被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由:支付结算纠纷二、案件背景张某在某商业银行开设有个人储蓄账户,并在此银行办理了网上银行服务。
2019年5月,张某通过网上银行向其客户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由于操作失误,张某将款项划拨至了错误账户,即被告某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
张某立即发现错误,并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
然而,银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张某的请求,导致张某的资金长时间被冻结,给其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某商业银行是否应承担因错误划拨资金给原告张某造成的损失;2. 被告某商业银行是否违反了支付结算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张某通过网上银行向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划拨至李某账户;2. 由于张某操作失误,将款项划拨至被告某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3. 张某发现错误后,立即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4. 被告某商业银行在收到张某的请求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导致张某的资金长时间被冻结;5. 张某的经营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包括订单流失、客户信任度下降等。
五、法院判决1. 被告某商业银行赔偿原告张某因错误划拨资金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 被告某商业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支付结算规定,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
”3.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当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对因银行原因造成的错误支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某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结算服务提供者,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未能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导致原告张某的资金被错误划拨,给张某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公司支付50%的预付款,剩余50%的货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
然而,在货物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乙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3.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三、法律分析1. 关于货物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甲公司的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
然而,由于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3.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资金结算流程案例

银行承兑汇票资金结算流程案例一、银行承兑汇票资金结算流程的基本概念。
1.1 银行承兑汇票啊,就像是一种特殊的“承诺券”。
企业之间有交易往来的时候,一方就可能开出这个汇票。
这汇票的意思呢,就是说我向你承诺,到了规定的日期,银行会按照汇票上的金额给你付款。
1.2 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银行在中间可是起到了很关键的“担保”作用。
对于收款方来说,就像吃了一颗“定心丸”,觉得这钱肯定能拿到。
二、银行承兑汇票资金结算流程实例。
2.1 先说说出票环节。
比如说有个甲企业和乙企业做生意,甲企业要买乙企业的一批货物。
甲企业就到自己的开户银行去申请开银行承兑汇票。
这时候银行会对甲企业进行一系列的审查,什么财务状况啦、信用情况啦,就像查户口似的,严得很。
要是甲企业通过了审查,银行就会开出汇票。
这个汇票上有金额、到期日、收款方乙企业的信息等重要内容。
2.2 然后就是交付环节。
甲企业拿到汇票后,就像传递一个宝贝似的,把汇票交给乙企业。
乙企业拿到汇票后,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处理这个汇票。
要是乙企业急需用钱,它可以拿着汇票到银行去贴现。
这贴现呢,就好比是把未来的钱提前支取,但是银行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就像收点“手续费”一样。
2.3 接着就是到期兑付环节。
到了汇票上规定的到期日,这时候银行就该履行自己的承诺了。
如果乙企业一直持有汇票没贴现,银行就会把汇票上的金额如数付给乙企业。
这就像是银行兑现自己的诺言,不能耍赖。
要是甲企业在银行的账户里钱不够,银行也得先把钱付给乙企业,然后再找甲企业算账,这就体现了银行承兑汇票的可靠性。
三、银行承兑汇票资金结算流程中的风险与防范。
3.1 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风险。
比如说甲企业的经营状况突然恶化,到了到期日没有足够的钱存到银行账户。
这时候银行虽然得先付款给乙企业,但银行也面临风险啊。
这就像“城门失火,殃及池鱼”,银行可不想做这种赔本买卖。
所以银行在审查出票企业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把关。
3.2 对于持有汇票的企业来说,也得小心。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案例题(含答案).

案例题账户类1、2009年8月10日,A企业的财务人员甲持A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法人身份证、甲本人身份证到B银行某营业部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填写开立银行账户结算申请书,并签订了账户管理协议书。
B银行工作人员审查了其开户资料,为A企业办理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手续,保存了相关复印件,并预留银行印鉴。
2009年8月10下午,财务人员持以上证件和D银行的借款合同到C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2009年8月11日上午,B银行工作人员将A 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资料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
当天下午,财务人员到B 银行某营业部提交收款人为A企业,付款人为同一银行开户的E 企业的转账支票一份,财务人员填写了进账单,B银行工作人员审核支票后为其办理了入账手续。
同时甲又向B银行购买转账支票一本,并当场签发收款人为B公司的转账支票一份,收款人开户银行为C银行,填写了进账单, B银行工作人员审查完后办理了转账手续。
2009年8月14日人民银行对该账户予以核准。
要求:试分析上述各银行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账户管理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答:1、B银行的做法与有关账户管理规定不符的:(1A企业开户时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因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如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
B银行对核准类账户未经人民银行核准后即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根据《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户申请书填写齐全,符合核准类账户开立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银行在人民银行未核准的前提下为其办理入账和出账业务。
因为只有按照《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的使用才可办理票据业务。
2、C银行的做法与有关账户管理规定不符:1C银行凭D银行的借款合同和开户资料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未审核开户许可证。
《银行会计实务》 案例库 支付结算-结算方式处理

案例一:汇款回单不作为款项转入证据案情:2021年11月10日,汇款人张某分委托A银行电汇油款14万至某石油公司账户。
A银行审查无误后,在汇款回单上加盖了“转讫章〞交给了张某。
2021年12月9日石油公司因汇款未收到,拿着该两张汇款回单,要求A银行尽快将款项汇入公司帐上。
银行的答复是要求公司与汇款人联系。
石油公司认为A银行已受理张某的委托,并查实了电汇凭证上的各项内容要素齐全,且加盖了“转讫章〞,银行应无条件汇款。
因此,石油公司以该两张汇款回单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银行汇兑电汇款14万元及其利息。
思考:汇款回单能作为款项转入证据吗?案例分析:依据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方法?第174条第二款的规定:“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因此,石油公司仅以两张汇款回单为依据,要求银行无条件汇款,是没有依据的。
再说,电汇业务是汇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业务关系,即委托合同关系。
银行是受汇款人的委托而汇款,汇款回单是银行接受委托后给予汇款人的回证。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此,汇款回单只能证明汇款人与银行之间曾经有过汇款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能证明银行与收款人之间有任何法律关系。
从诉讼主体上分析,银行与收款人石油公司之间没有任何诉讼法律关系;从证据上分析,依据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那么,收款人石油公司在没有其它证据情况下,仅以两张汇款回单为证据,要求银行无条件汇款,明显证据缺乏。
最后,石油公司只有申请撤诉。
案例二:汇款操作成功后,汇款人不得申请退汇案情:某日,客户李**委托A银行办理实时汇兑业务,金额8000元,收款人上海华南开发公司,账号为3602021245。
A银行营业员受理李**提交的电汇委托书并作审核后,为李**办理了实时汇兑。
一小时后,李**神色匆忙地折返A银行,并向营业员表示一小时前的汇款由于自已疏忽,填错了收款人名称,款项并不应该汇至上海华南开发公司,并要求营业员将款项回收。
支付结算案例

1A商场与B食品批发站签订了购买食品的合同。
合同约定,B食品批发站供应A商场价值10万元的糕点,A商场向B食品批发站出具了-张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注明“支付货款”的字样。
B食品批发站收到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某面粉厂,面粉厂恰好对某粮油收购站有-笔欠款,遂在当天就又背书给了该粮油站,并在背书同时写到“不得转让”字样。
粮油站将汇票贴现给了建设银行某分行。
但在建设银行某分行向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付款时,工商银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B食品批发站提供的糕点有重大质量问题,A商场来函告知,该汇票不能兑付。
该汇票的付款人是()。
A.工商银行B.建设银行C.A商场D.B食品批发站参考答案: A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成为付款人。
本题中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工商银行,其接受承兑后,就是付款人。
A商场在汇票上注明“支付货款”的字样,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导致票据无效B.银行对该票据不予受理C.该记载发生票据上的效力,票据也有效D.该记载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而票据有效参考答案: D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票据的用途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不会导致汇票无效。
所以本题中汇票上“支付货款”的记载事项无票据上的效力,但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关于工商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理由符合规定,工商银行可以拒绝付款B.该理由不符合规定,工商银行不能拒绝付款C.该理由不属于承兑人的抗辩事由D.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参考答案: B,C答案解析:该理由不属于承兑人可以行使的“对人”和“对物”抗辩情形,所以工商银行某分行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
下列选项中,建设银行某分行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是()。
A.B食品批发站B.A商场C.面粉厂D.工商银行参考答案: C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银行对账单案例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案例案例1:资料:宏大公司2009年12月31日与往来银行进行对账后,发现以下一些情况:(1)银行对账单12月31日的余额39 640元,宏大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43 920元。
(2)宏大公司12月30日签发但时至今日还未向银行兑现的支票计有两张:#8253支票6 000元,#8254支票2500元。
(3)银行在12月12日误将宏大公司的销货款2 100元记在宏达公司账上。
(4)宏大公司在12月15日送存银行的销货款5 240元,记账时误记为5 420元。
(5)12月30日,宏大公司收到建林公司为偿还货款而支付的1200元支票一张,向银行兑付时,因该公司存款不足而由银行退回。
公司当即向建林公司发出催款通知。
(6)公司在12月31日存人银行的当天销货现金3 400元,银行尚未人账。
(7)银行已在年末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本公司的火灾损失款3 000元,但宏大公司还未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
(8)银行已在本公司账上扣除结算后的银行借款利息924元,代付12月份水电费1976元。
要求:编制宏大公司2009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双方差错如何处理?案例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资料:刘燕在服装公司实习一个星期了,通过实务操作,她对课堂上学到的专业知识有了更深的体会,深感受益非浅。
这天,公司的开户银行寄来了8月份的银行存款对账单。
刘燕自告奋勇,要求财务部经理将清查银行存款的工作交给她。
得到经理的同意后,刘燕立即从出纳处拿来银行存款日记账,认真地开始逐笔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
刘燕看到:当天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是32000元,而银行对账单则显示公司当天有余额48000元。
通过检查,刘燕发现了以下情况:1.8 月9日,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记录了一笔支付前欠购买布料的货款,金额65000元,以银行汇票结算,而银行对账单上的数字是56000元,查阅原始凭证,发现确系56000元。
2.8月28日,银行对账单上记录有银行代公司支付本月电费3000元,公司尚未收到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的付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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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现企业账外偷税
思路一:从关联单据入手,发现偷税痕迹。主要查一票两单。一票 即指运费发票,产品购销与交通运输紧密关联,按税法规定,企业的 运费发票都要填写货物的起运地和到达地,结合企业材料采购、货物 销售,认真核查产品到达地是否有相应销售发票开出,如没有,则企 业可能有账外经营偷税行为发生。两单即货物入库单、出库单,看这 些单据记载数量与实地购入及销售情况是否吻合。 思路二:分析账户的勾稽关系,推算销售收入。纳税人的原材料、 生产成本、产成品、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存在着一定的勾稽关系,从 耗用的原材料,结合生产成本可以推算出产值,从产成品减少可以推 算出销售收入,用推算值与账面数进行核对,看有无短记收入情况。 思路三:检查往来结算情况,看收入是否长期挂账。纳税人的应 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明细账,如长期存在货方余额等异常情况, 可能就存有货物已发出,不及时记销售计提销项税金的情况。 思路四:核查资金来龙去脉。货物购销与纳税人资金流出、流入 是紧密联系的,通过企业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情况与 纳税人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核对,从中发现企业是否存有进销货物不入 账,瞒天过海私设小金库等账外经营违法事实。 检查账外账思路要因人制宜,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突破口,必要时 要多种方法并用,通过审计式检查,步步紧逼偷税人,最终以大量详 尽的事实证据,认定偷税行为成立。
措施
审阅“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他应付款”或其他有关 结算账户的明细记录,检查其有无与不应或不经常发生 业务的公司或单位发生了结算关系,如有疑点,则应调 阅会计凭证,在调查询问有关单位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 查证问题。 核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如果发现 “银行对账单”上有一收一付的账目,而“银行存款日 记账”上没有的错误,则可到其开户行调查了解银行存 款收付业务的具体内容,即与被查单位发生收付业务的 单位或个人,分析他们之间所发生的银行存款收付事项 是否合法合理,从而查清问题。
案列二 套取现金
审计署发布了17家央企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显示多家企业所 属发票与真实业务不符、违规报账等问题。中国联通旗下企 业被曝4年收取假发票1400万,在中粮香港所属4家企业的 销售费用报销原始单据中,有946.44万元的发票不规范。 虚假发票套取资金在央企很普遍 “还有就是通过开假发票套取现金,变相发放职工福利和薪 酬。
企业如何利用银行结算账户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怎样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偷逃税款?
法律规定一个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一个结
算基本账户,但可以在其它银行或地区开设 一般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入.但不可进行支付 和取现. 若企业要进行偷桃税款,可以开立个 人结算账户,设置多个账本,将公司的许多 货款收取后存入多个‘账外账户’ 。
案例一 偷逃税款
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进行账外经营、走私货物,并负责将这个公司的许 多贩私货款收取后存入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 交通银行合肥市分行等多个‘账外账户’ 。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设立了‘账外账’,采取‘体外循环’、多头银行 开户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3.6亿元(含2.5亿元的走私货物),偷逃国家税 款6100万元(增值税),赴广东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些‘账外账’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即更换一个银行或银行账户。更 有甚者,偷税问题败露后,变换手法,操作更加隐蔽,贩私货款存入以 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储蓄存折中或直接电汇供货方。”举报人提供的 1999年3月在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个人存折中表明,该公 司仅1999年5月份10天中即存入货款约230万元。
处罚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 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 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 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 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明知 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什么是利用银行账户套取现金?
以物资采购的名义或其他名义从银行提取现
金以后用于其他消费场合的行为叫套取现金, 在在财务账面上隐瞒提取的现金实际用途.未 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 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 。
企业怎样套取现金?
企业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后,为了掩盖事 实真相,对于对方单位或个人在短时间内通 过企业银行账户的一收一付的银行存款业务, 故意不在本单位“银行存款总账”,“银行 存款日记账”和所对应的账户上登记。
处罚
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 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 按坐支现金的10%~30%处罚,利用 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按套取现金额的30%~50%处罚,编 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现金的 30%~50%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