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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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鲁农法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已于2021年4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通知》(农办法〔2021〕4号)要求,现就做好乡村振兴促进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核心要义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三农领域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普法任务,将乡村振兴促进法列入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作为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和必修课程。

通过召开贯彻实施座谈会、编制辅导读本、组织专家解读、举办专题培训等形式,全面准确理解其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规定要求和各项措施,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促进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二、加强统筹协调,全面履行乡村振兴法定职责乡村振兴促进法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乡村振兴战略》随堂问答

《乡村振兴战略》随堂问答
A.正确
B.错误
B
18:0
判断:我国短时期实现了经济的跨越性增长,资源压力、环境压力会在长时间慢慢爆发。()
A.正确
B.错误
B
37:53
单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在哪一年提出的?()
A.2004年
B.2005年
C.2006年
D.2007年
B
5-2
13:13
单选:根据本讲,()创造了一个变沙漠为绿洲的奇迹,成为世界上面积最大的一片人工林。
A.耕地督察
B.耕地评估
C.耕地引导
D.耕地投资
A
6-2
11:32
单选:根据本讲,从东到西,行政村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比例()
A.依次递减
B.依次递增
C.基本一致
D.没有规律
A
21:10
根据本讲,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多选题)
A.整治政策执行不到位
B.整治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C.整治技术空间适应性相对较差
A.正确
B.错误
B
12:20
判断:特色镇分两种:为代表的非镇非区的3个平方公里以的特色镇:以行政辖区为代表的小城镇的发展。
A.正确
B.错误
A
19:57
单选题:本讲提到,党是从十六大开始提出“()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方针。
A.大中
B.大中小
C.中小
D.大小
B
40:27
单选题:特色小镇的规划指引中的具体措施包括有明确功能定位、突出特色发展、加大资金扶持以及()。
A.示乡
B.示村
C.示镇
D.示县
D
34:30
“十三五”开始,将交通扶贫围由680个连片特困县(市、区)进一步扩展到()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地区?

2022公需课

2022公需课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暨《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总体解读单选题1、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宝贵历史经验中排在第一位的是(B)。

2、党的百年奋斗历经了(D)大历史阶段。

3、(B)时期,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根本社会条件。

4、(B)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

5、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阶段的时期是(C)。

6、(D)决定命运。

7、决议从(B)个方面对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阶段进行了详细分析。

8、党的(C)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特征和政治优势。

9、“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理论创新成果的集中体现,即产生了(A)。

10、(A)是党的第一份历史决议。

11、(C)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进步的不竭动力。

12、中国共产党形成了以(B)精神为源头的精神谱系。

多选题1、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阶段,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根本(BC)。

2、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阶段,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AE)。

3、中国共产党为建设(ABCDE)的世界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和中国力量。

4、团结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促进(ABCDE)和谐。

5、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历史决议的重大意义包括(ACD)。

6、党的百年奋斗历经了(BCDE)历史阶段。

7、不断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机体的病毒,确保党(BCD)。

8、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意义分析贯通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ADE)。

9、中华民族创造了(AD)奇迹。

10、在继续奋进的道路上要牢记“四个必须”,包括(ABDE)。

11、关于人才培养问题要做到(ABCD)。

判断题1、近代以后,中国人民深受三座大山的压迫,被西方列强侮辱为“东亚病夫”。

正确2、中国共产党是仅次于美国民主党的世界第二大党。

错误3、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利益。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鄂自然资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22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已经厅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2月23日2022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自然资源部部署安排,紧紧围绕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拼抢实”的状态和作风,以担当善为破解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全力实现守住底线、节约集约、多目标平衡下的保障发展,助推全省“开局企稳、复元打平、再续精彩”。

一、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开局企稳、全年固稳(一)推进区域发展布局成势见效。

全面完成“一主两翼”城市群和光谷科创大走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差异化配置用地规模,完善促进区域资源要素流动的市场化配置机制,进一步增强中心城市、城市群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

(二)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引导项目落,确保重大项目尽保快保。

建立计划指标省级统筹调控和市级适度调配机制,统筹使用新增计划和存量指标,保障各类重点项目用地。

重大项目确实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实行省级统筹。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用地保障协调机制,实施“早春行动”“夏秋攻势”和“决胜冬季”专项行动,开展常态化用地服务。

完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在武汉、襄阳、宜昌市开展混合用地试点。

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十四五”规划,继续实施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和城市地质调查工作,加大建筑石料矿业权投放力度。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琼办发〔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64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10日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基层基础,更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海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农民主体、多方协同,坚持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以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主攻方向,以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基本前提,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为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

第三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努力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以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以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

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村,或者党员人数虽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村,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

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村党的委员会,经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药材生产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药材生产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药材生产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鄂农办发〔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药材生产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农办发〔2021〕39号有关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中医药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鄂办发〔2021〕10号)等精神,推动我省中药材生产绿色发展,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药材生产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1年8月31日附件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药材生产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中医药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鄂办发〔2021〕10号)等精神,推动我省中药材生产绿色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抢抓乡村振兴战略机遇,以全省中药材产业链建设为契机,优化生产布局,促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深入推进中药材生产绿色发展,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我省由中药材资源大省向产业强省转变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一)优化区域布局。

根据我省中药材产业发展现状,加强道地性强、特色突出、市场广阔的中药材基地建设,提升基地基础设施水平,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着力建设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和江汉平原“五大优势产区”,在大别山区,重点发展蕲艾、福白菊、茯苓、苍术、野菊花、射干、天麻等药材;在武陵山区,重点发展黄连、马蹄大黄、木瓜、玄参、独活、厚朴、天麻等药材;在秦巴山区,重点发展苍术、山茱萸、虎杖、黄精、连翘、娑罗子、白及等药材;在幕阜山区,重点发展金刚藤、黄精等药材;在江汉平原,重点发展半夏等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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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0年1月1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第二号)《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2020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引领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四章生态宜居第五章乡风文明第六章乡村治理第七章民生保障第八章支持措施第九章监督考核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增进乡村居民福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保障及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坚持城乡融合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第四条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乡村振兴工作,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动员乡村居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的协调指导、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乡村振兴工作。

第六条发挥乡村居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尊重乡村居民意愿,保障和维护乡村居民合法权益。

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服务乡村振兴,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战略及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参与。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防止返贫的长效机制,持续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乡村居民增收致富。

第二章规划引领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整治、基本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

第九条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符合本地实际,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推动城乡生产生活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村庄布局规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

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地方特色,符合乡村振兴规划要求,统筹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空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防灾减灾措施。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农村住房设计导则和村庄整治导则,加强对村庄规划、农村住房设计和人居环境整治的指导。

第十一条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乡村居民、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后,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的执行。

乡村振兴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十二条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

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突出优势特色,发展壮大乡村产业。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建立健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

统筹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与现代化建设,以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达标提质,完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网络,提高节水供水和防汛抗旱能力。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支持政策,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确保粮食安全;支持粮食重点企业发展,依托粮食主产区、特色粮油产区和关键粮食物流节点,建设优势粮食产业集群,推进粮食产业化。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重点培育壮大农业全产业链,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

推进国有农场、林场规划建设和改革,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全程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监测检测体系、追溯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推进质量兴农。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建立地理标志产品重点支持和保护清单,支持创建农业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大宗农产品品牌、特色农产品品牌,建立健全品牌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推进品牌强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培育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和龙头企业,建设主导产业突出的农产品加工园、农产品专业村镇和加工强县。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综合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中配送中心建设,健全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体系,建立农产品销售公共服务平台。

加强乡村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和平台建设,培育和壮大乡村电子商务市场,推进乡村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实现城乡生产与消费多层次对接。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利用乡村生态环境、自然景观、传统文化和乡俗风情等特色资源,丰富乡村旅游产品,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提升乡村旅游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

支持适应城乡居民需求的休闲农业、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等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耕文化产业展示区、特色文化产业乡镇、特色文化产业村,支持培育传统工艺产品和民间技艺项目,促进乡村文化产品适应现代消费需求。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创新主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基地和创新联盟建设,完善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促进农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发展。

建设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培育国际领先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优势和特色产业开展适用技术研究和应用,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加快发展现代种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创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加强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装备的研发、推广应用,促进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集成配套,建立农机农艺融合的机械化生产技术体系,实施农机补贴政策,推进主要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和智能化,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发布机制,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各环节和农村各领域的应用,发展智慧农业。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完善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组织和引导小农户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扶持小农户发展生态农业、设施农业、体验农业、定制农业,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支持小农户在家庭种养基础上发展特色手工和乡村旅游,实现家庭生产的多业经营、综合创收。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保障小农户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政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色农产品和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加强农业国际合作,提高农业对外合作水平。

第四章生态宜居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第二十八条开展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加强河湖、湿地、天然林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还湿、退圩退垸还湖,统筹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林长制。

加强乡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乡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健全农业用水安全监测和管理机制;加强乡村土壤污染监测、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全面实施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支持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对污染乡村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进行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用先进种植养殖技术、设备和模式,推动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禁止使用国家和省禁用的农药(含除草剂)、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含除草剂)、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的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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