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水务局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

大连市水务局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
【发文字号】大水建管[2011]9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1.05.12
【实施日期】2011.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水务局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大水建管﹝2011﹞9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区、市、县水利(水务、林水、农林水)局,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城建)局:
现将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47号)(以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文件精神并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结合水利部、财政部2011年4月12日召开的全国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实施启动视频会议暨责任书签署仪式的精神,强调如下:
1 / 1。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渝水管〔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管〔2011〕23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财政局:经研究,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重庆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内容第三章前期工作流程第四章前期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各项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根据水利部、财政部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市重点小(2)型和一般小(2)型项目前期工作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负总责,具体由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财政部门、项目所在乡镇从前期工作经费、相关协调工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四条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本着“上年完成,下年建设”的原则开展,其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前期工作内容第五条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包括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复核、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核查以及初步设计审批等内容。
1.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
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实施。
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单位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
山西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山西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第一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适用于我省纳入新编的《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新编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第八章至第九章适用于我省纳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
第三条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各方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水利工程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责任制度:一、有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分管市、县(市、区)长为责任人。
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参与全省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险加固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参与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相关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相关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除险加固项目的前期及组织实施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1、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结论进行审定和复核;编制全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初步设计;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申报全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计划;制定工程建设实施中的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规范、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审核、批复年度施工计划;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监督。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1.01•【文号】财建[2007]619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1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中央财政决定设立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十一月一日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加固任务的部署,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中央财政决定设立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重点小型水库是指国家规划内按标准确定的水库,主要有:(一)中部地区影响建制镇以上城镇安全、西部地区影响建制镇或人口密集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库;(二)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国家级大型厂矿企业和重要的军事、通讯设计的小(1)型水库;(三)新疆、西藏等个别坝高较高、位置重要的小(2)型水库。
重点小型水库原则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来中央补助投资已销号的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编辑本段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第一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适用于纳入新编的《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新编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第八章至第九章适用于纳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统称《现有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
第四条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中央给予定额补助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

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摘要:水库是我国的主要水利设施之一,其设计及施工与运行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我国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病险水库的设计及施工与运行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需要引起我们的特别注意。
本文基于此,提出了在小(二)型病险水库的设计及施工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着重分析了提高小(二)型病险水库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的大部分水库修建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当时的经济基础薄弱,技术水平不高,因此大部分水库都是边设计边施工,尤其是中小型水库的设计和修建对水量、流域面积和地质状况的分析研究比较欠缺,盲目地动工修建,因此我国的中小型水库数量很多但质量很差,造成了许多的病险水库。
因此,我们应当深入分析和研究我国中小型病险水库的设计及施工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加强中小型病险水库,尤其是小(二)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造福广大人民。
一、小(二)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重要的原始资料不齐全一般来说,水库的重要原始资料包括书库修建时的水文环境、地质条件和工程建筑物以及水库的运行管理等相关方面的资料。
由于我国的大部分水库修建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水库的设计和修建不太规范,水库的管理体制也不够完善,因此导致我国的大多数中小型病险水库的重要资料不齐全。
水库的原始资料是对病险水库做出科学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重要的原始资料不齐全就会导致对病险水库的判断出现失误,尤其是水库水下部分建筑物安全性的评价和判断比较困难,在缺乏齐全的原始资料的情况下难以对其安全性进行准确的评价。
2、地质勘察力度不够地质勘查是对病险水库进行准确评价和判断的基础性工作,然而在病险水库实际的勘察过程中地质勘察的力度往往不够,甚至存在敷衍应付的现象,这很容易造成地质勘察的数据结构与实际病险水库的实际状况存在较大差距,导致病险水库的设计施工与运行出现太大的偏差,最终引起重大事故。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全国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内项目调整的通知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全国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内项目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水规计[2013]346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全国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内项目调整的通知(水规计〔2013〕346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财务局:目前,《全国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内15891座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总体进展顺利。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提出由于个别水库拟报废或降等、原有功能丧失、已通过其他渠道安排资金等原因,项目不再实施,申请用规划外同类型项目进行替换。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47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规划》内部分项目进行调整替换。
现将《规划》内项目调整情况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规划》内项目调整情况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青岛等2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再实施的《规划》内项目共249座,用于替换的规划外项目249座,其中新疆自治区有29座《规划》内项目申请不再实施,但可替换项目只有4座,为保证《规划》内项目总数不变,其余25座在中西部省份易旱县、贫困县选择项目进行替换调整。
(详见附件)二、有关工作要求1、各有关地方《规划》内不再实施的重点小(2)型项目,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要求地方和水库主管部门分类进行处理,对于拟降等报废的水库,应采取工程措施,并尽快履行水库降等报废程序;对于暂不实施降等报废的水库,应尽快落实工作方案,采取限制运行、空库运行及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水库及下游安全。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e3758a2f524ccbff1218436.png)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1995〕86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轻重缓急,将各个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程序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大的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集中资金,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属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1、安全鉴定: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水利部《关于公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水建管〔2000〕210号)公布的一、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2、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进行核查,由其确认并出具核查认定书。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计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的复核意见。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省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七条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资金第八条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
今年底以前,各省要将配套资金到位,完成情况和明年的计划安排情况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凡经稽查、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中央将相应停止安排补助投资,并视情况停止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水利工程的中央投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Ⅱ型项目)管理,规范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负责编制省级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在此基础上,水利部、财政部组织编制《全国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三条各地列入《规划》的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小Ⅱ型项目)包括:1.水库完成注册登记,坝高10米及以上且总库容2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溃坝后对下游乡镇、村庄、基础设施等防洪安全有重大影响,有明确的管理责任主体,经安全鉴定或安全评价结论为三类坝的小Ⅱ型水库。
2.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可列入《规划》的其他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各地未列入《规划》的其余小Ⅱ型病险水库为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一般小Ⅱ型项目),在各地省级规划中明确具体项目。
第五条中央财政将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对重点小Ⅱ型项目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条小Ⅱ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
中央视各地年度除险加固任务完成情况对重点小Ⅱ型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一般小Ⅱ型项目由各地自筹资金组织实施,地方资金具体筹资方案如具体资金来源、各级财政配套比例、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等应在各地省级规划中明确。
第七条建立小Ⅱ型项目责任制度。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所属全部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全部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Ⅱ型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水利部、财政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小Ⅱ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
第八条中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九条中央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列入《规划》且前期工作完善的重点小Ⅱ型项目。
第十条各地要按照2013年底前完成重点小Ⅱ型项目、2015年底前完成一般小Ⅱ型项目的目标,同步安排实施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原则上2013年底前各地实施完成的一般小Ⅱ型项目应不少于本地区省级规划确定的一般小Ⅱ型项目总任务量的40%。
中央专项资金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综合考虑上一年度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完成情况,分年度安排到位。
第十一条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控制。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规划》内省(区、市、兵团)重点小Ⅱ型项目个数×平均每座水库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投资额。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投资额,一般按平均每座重点小Ⅱ型项目240万元控制。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各地实际建设完成的项目的平均投资额,对各地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额进行适当调整。
2013年底前,完成《规划》内全部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省(区、市、兵团),中央财政将安排其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的80%;2015年前底,完成全部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省(区、市、兵团),中央财政再安排剩余的20%中央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分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
分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该省(区、市、兵团)年度完成《规划》内项目任务个数×平均每座水库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额×奖励系数。
第十三条奖励系数,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根据分省(区、市、兵团)年度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情况确定。
分省(区、市、兵团)年度完成《规划》内项目任务个数,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各地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后确定。
第十四条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于2014年初对各地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总体评估,于2016年初对各地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按实际完工项目数量进行清算。
完成目标任务的,按补助标准兑现中央专项资金;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相应扣减或收回中央专项资金。
第三章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第十五条中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水利部安排,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
第十六条中央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一个月内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地方将中央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轻重缓急原则。
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明显的水库,对遭受洪灾、地震破坏严重以及对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影响大的重点小Ⅱ型项目要优先安排。
(二)优先安排前期准备充分项目。
优先考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扎实,且地方积极性高的重点小Ⅱ型项目。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下达项目预算。
允许地方按重点小Ⅱ型项目投资需求在项目间自行调剂使用中央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两个月内将预算下达文件或拟拨付资金项目清单,以及实施项目基本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未按要求备案的,视同未将中央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处理,情节严重的,扣减或收回中央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中央专项资金应专款用于《规划》内重点小Ⅱ型项目。
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中央专项资金如有不足,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在全面完成《规划》内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如有结余,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结余资金情况和申请使用报告。
经财政部商水利部审核批准后,结余资金可部分用于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
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对结余资金情况进行审核。
对于未能按《规划》和小Ⅱ型病险水库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以及降低建设标准、实施除险加固后水库仍有安全隐患等的省份,结余资金将全部收回,并责令该省份自筹建设资金整改,彻底消除水库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中央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二条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项目管理和核算,并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地方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二十五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以下统称小Ⅱ型项目)的前期工作。
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并落实小Ⅱ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全省(区、市、兵团)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七条各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小Ⅱ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安全评价)。
第二十八条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必须由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也可由省级和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小Ⅱ型项目的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工作,并出具认定小Ⅱ型水库为病险水库的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报告。
第三十条经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对不符合三类坝条件或符合条件但拟报废的小Ⅱ型项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予以调减。
拟调减的小Ⅱ型项目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并附具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小Ⅱ型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各地要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和《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指导意见》(另行印发),针对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及核查报告提出的病险问题,充分论证除险加固方案的合理性,开展小Ⅱ型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工作。
项目初步设计中要从严控制管理房屋、防汛道路等建设内容,严禁购置交通设备。
第三十三条重点小Ⅱ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原则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查和批复。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三十四条小Ⅱ型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各地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建设管理各项制度。
(一)小Ⅱ型项目以县级区域为单元组建一个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区域内小Ⅱ型项目建设。
项目法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建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任命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
项目法人必须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人员。
项目法人可吸纳小Ⅱ型项目所在乡(镇)、村有关人员参加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与工程建设适应的组织能力和业务素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代表。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必要的专业技术素质和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
(二)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
要采取以县级区域为单元、多个小Ⅱ型项目打捆的方式开展招投标工作。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
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取以县级区域为单元、多个小Ⅱ型项目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项目监理任务,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重点小Ⅱ型项目原则上应在各地收到项目资金预算之日起一年内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完成,并在建设完成后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