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企〔2010〕247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科技局),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为扶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现将有关财政奖励政策及办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额度的确定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产生的所得税享受奖励政策,从事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产生的所得税不享受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额度=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详见税票,含市、区县,下同)×5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2、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奖励额度=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50%×技术创新业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上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的范围,形成的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创新业务收入是指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的范围,形成的产品(服务)收入的总和。
从事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产生的收入不得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或者技术创新业务收入内。
具体占比须经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备案的财务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确定。
二、办理方式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纳税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完善扶持政策措施

完善扶持政策措施
一、财政支持政策
为了支持企业的发展,政府应加大对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具体措施包括:
1. 增加财政资金投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2. 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如采用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3. 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企业加快发展。
二、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企业的成本,具体措施包括:
1. 降低企业所得税率,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 对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实行加速折旧、摊销等政策,降低企业的税负。
3.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创新创业。
三、金融扶持政策
政府应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具体措施包括:
1. 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降低贷款利率和门槛。
2. 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3. 引导风险投资、私募股权等基金加大对企业的投资力度,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四、产业扶持政策
政府应制定产业扶持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具体措施包括:
1. 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2.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
3. 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技术创新支持
政府应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1. 设立科技创新基金,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浦府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浦府规〔2021〕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1年12月31日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支持“五个中心”核心承载区建设,推进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制定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考察上海重要讲话和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力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结合浦东新区“十四五”规划纲要,聚焦战略定位重点领域,着力强化“四大功能”,大力发展“五型经济”,充分发挥财政扶持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强化财政政策效应,不断提升财政扶持资金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为加快推动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供坚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聚焦重点“十四五”财政扶持政策将按照“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要求,聚焦浦东新区“十四五”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产业规划重点,以打造三大世界级产业集群为目标,聚集“六大硬核产业”“六大服务经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稳定存量,做大增量,打造自主创新高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提升产业链水平,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金融、航运、贸易和专业服务业等,把握未来发展的新动能、新经济,全面推动浦东经济社会发展。
地方政府对园区发展的政策支持

地方政府对园区发展的政策支持近年来,园区成为了全国各地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领域之一。
园区的发展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地方政府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支持,这对于促进全国经济的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地方政府对园区发展的政策支持。
一、土地政策的支持园区作为新型工业区的代表,其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支持园区的发展,地方政府提出了一系列土地政策,如优先保障园区用地,降低园区用地价格,扩大园区用地规模等。
此外,地方政府还出台了多种土地使用方式,如出租、转让、承包等,以满足不同园区企业的需求。
二、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地方政府在财政扶持方面给予了园区很多支持。
比如,对于入驻园区的企业,地方政府可以给予财政支持,如给予税收优惠、提供低息贷款等。
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给予园区开发商资金奖励,鼓励其加速园区建设的进程。
这些扶持政策大大提高了园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三、服务保障政策园区企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服务保障。
地方政府可以集中资源为园区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如为园区企业提供交通、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提供相关的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服务。
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为园区企业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四、招商引资政策园区的发展需要引来更多的企业入驻,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对园区的招商引资进行支撑。
比如,地方政府可以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提供土地优惠政策来吸引企业,还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等方式,让国内外的企业了解到园区的发展优势。
五、其他政策支持除了上述政策支持外,地方政府还可以出台其他的政策来支持园区的开发。
比如,地方政府可以加强对园区环保标准的监管,促进园区绿色发展;在法规建设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以支持园区的发展。
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对园区发展进行研究,为园区发展提供前瞻性的思路和方向。
总之,地方政府对园区发展所提供的各项政策支持影响着园区的长远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简称CEM)作为一种有效的能源管理方式,通过委托能源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来进行能源效益管理,既能够降低企业的能源消耗,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为了进一步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其中包括财政奖励资金的发放。
本文旨在介绍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
其中,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进行统筹安排,地方财政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金拨付。
三、资金使用范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费用:包括委托ESCO开展的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费用,如能源调研费用、节能诊断费用、节能改造费用等;2. 监测和评估费用:用于对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后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的费用,包括能源数据采集和分析的费用、能源效益评估的费用等;3. 培训和宣传费用:用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的费用,包括培训讲师费用、宣传资料制作费用、会议费用等;4. 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用于其他与能源管理相关的支出。
四、申请程序企业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准备材料:企业需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报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能源调研和节能诊断报告等;2. 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一般为本地发改委或能源局,同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3. 审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主要包括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节能效果等;4. 资金拨付:经过审查和评估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将获得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拨付。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4.08•【文号】财建[2005]153号•【施行日期】2005.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逐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
为了确保这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须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财政部二00五年四月八日附件: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为了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保护好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规定,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奖励,坚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
二、奖励因素及权重(二)确定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作为奖励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三、测算数据来源(三)测算数据主要以分县分年的统计年鉴为准。
纳税大户奖励财政指标

纳税大户奖励财政指标
摘要:
1.纳税大户奖励财政指标的背景和意义
2.纳税大户奖励财政指标的具体实施方式
3.纳税大户奖励财政指标的效果和影响
正文:
【提纲】
1.纳税大户奖励财政指标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大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鼓励这些纳税大户继续为国家财政做出贡献,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奖励政策,其中之一就是纳税大户奖励财政指标。
2.纳税大户奖励财政指标的具体实施方式
纳税大户奖励财政指标的具体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对于年度纳税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这些奖励可以用于企业的再发展,也可以用于员工福利的提升。
其次,对于连续多年纳税额增长的企业,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这种奖励方式旨在鼓励企业持续发展,持续为国家财政做出贡献。
最后,对于在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这种奖励方式旨在鼓励企业在创新和研发方面做出更多的投入。
3.纳税大户奖励财政指标的效果和影响
纳税大户奖励财政指标的实施,对于鼓励纳税大户继续为国家财政做出
贡献,推动企业持续发展,提高员工福利,推动社会经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这种政策鼓励了纳税大户的创新和发展。
通过奖励,企业可以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研发和创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这种政策也提高了员工的福利,增加了员工的满意度和幸福感,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最后,这种政策也有利于优化我国的税收结构,提高税收收入,为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大力支持金融业各类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浦东新区集聚和发展,根据《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各类机构,包括持牌金融机构(经国务院或金融监管部门批复设立、备案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事金融业务的分子公司)、部分地方金融组织(包括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等)和私募投资企业(包括私募投资基金、重点外资资管机构等)。
第三条机构扶持措施(一)持牌金融机构:1、对新引进的持牌金融机构,经认定,三年内根据对新区综合贡献考核评定,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
本办法所称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是指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是指在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设立或者新迁入。
2、对持牌金融机构,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二)融资租赁企业:1、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三年内根据对新区综合贡献考核评定,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
2、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三)商业保理企业:对商业保理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四)私募投资企业:对私募投资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第四条人才扶持措施对新引进的金融业部分机构高管人员给予安家奖励;对金融业部分机构高管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给予人才奖励。
第五条附则(一)对既适用上级政策相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同一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
评定企业综合贡献奖励时要对已享受的市级、区级落户奖励作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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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1、对我县设立经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鼓励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总部入驻栾川。
迁入我县的企业总部,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
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八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科研开发和生产经营。
3、对成功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单个项目实际到位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县政府对项目单位给予25-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给予50-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给予100-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用于弥补项目前期经费支出。
其中,对外来投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不在本县纳税的各类企业,以及来我县投资已享受特殊优惠的项目,不享受本项奖励。
二、配套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由县旅游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规划和建设。
统一建设标准化厂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现“七通一平(即公路、电力、给水、排水、电话、电视、网络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提供给入驻企业。
三、优惠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2、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一次性收费(除城市建设配套费外),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以上的,按最底限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只收取工本费。
所涉及的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收费。
3、对新建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企业,简化办事程序,一切收费项目公开,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对新办企业减征市政建设配套费、水资源费、绿化费。
同时,新办企业可与县政府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县政府应收取的其它行政规费,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可以免、减或缓缴部分收费项目。
四、税收政策优惠:
1、入驻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
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内结转抵免。
2、入驻集聚区内的旅游商品研发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前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做为研发资金。
五、符合旅游产业集聚区准入条件的项目单位,可以享受一下奖励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商品加工、制造企业,投入运营后,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第一年全额返还给企业,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给企业做为企业再发展基金。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餐饮、住宿、娱乐、休闲等单体项目,投入运营后,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第一年全额返还给企业,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给企业做为企业再发展基金。
3、首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项目,县财政给予资金奖励或同期银行贷款贴息扶持。
其生产设施固定资产贷款,根据贷款额所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例,县财政给予为期两年的贷款贴息;贷款额占固定资产投资额
10%以下的(含10%),给予50%贴息;贷款额占固定资产投资额10%-30%的(30%)给予40%的贴息;贷款额占固定资产投资额30%-50%的(含50%),给予30%的贴息。
无银行贷款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首次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资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