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程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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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思考

在其 职权 范 同 内有 个 彻底 的颠倒 , 决不 是 要 否定 程 序 法 治观 , 而 和肓 目 , 法项 目应 多 作深 入 的 调查 研 究 , 执 法人员 持行 政执法 证件 , 性 立
进行 查缺 补漏 。 随着依 尽 可 能科 学合 理 规划 , 清 轻 重缓 急 , 分 有计 划 权对 相对 人就遵 守有 关法 律 、 法规 和 规章 的情 是 要肯定 其重 要意 义 , 地进行 。
况 进行必 要 的 检查 , 权 对 违 法 行 为进 行 制 法 治 国 、 法 行 政 的理 念 不 断深 入 人 心 , 政 有 依 行
法 韵 建 设
关 于 完 善 我 国 行 政 程 序 法 的 思 考
李 文 兵
(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 摘要l我们思考如何 完善行政程序 法 , 决不是要把行政程序 法来一个彻底 的颠倒 决 不是 要 否 定 程 序 法 治 观 , 是 要 肯 定 其 重 要 意 义 . 而 进 行 查缺 补 漏 。具 体 讲 , 是 完善行 政 立 法程 序 和 行 政 执 法程 序 , 范执 法 , 明执 法 , 法执 法 。 就 规 文 依

行政 立法程 序的 完善
完备 的行 政立 法程 序 , 应有 行政 立 法规 划 际问题 , 此 有 必 要 对 执 法 程 序 做 出统 一 规 的 目的。 ” 因 制度 、 政立 法 参 与制 度 、 行 行政 立 法公 布 制 度 定 , 计一 些 创 新 的程 序 , 设 以避 免 行 政执 法 中 和行 政立法 备案制 度 。很 遗憾 , 国现 阶段 还 的程序 缺失 和执 行闲难 。 我 没有这 种完 备的行 政立法 程序 。 因此 , 必须 在

三、 束语 结

加强对权力监督的思考

加强对权力监督的思考

加强对权力监督的思考加强对权力监督的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社会经济状况的不断发展,社会各界对权力监督的意识不断增强。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必须通过加强对权力监督的措施来确保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

本文将就如何加强对权力监督的思考进行探讨。

一、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权力监督制度是加强权力监督的基础。

目前,我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权力监督制度,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此,应对现有制度进行持续的完善,探索建立准确、高效的监督制度,确保权力行使的公开透明、规范化。

在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时,应该重点考虑以下几个环节:1.立法监督:明确政府机关权力范围,限制干预市场经济和公民自由,明确公民权利保护规标,并且建立对宪法、法律、法规的监督机构,监督是否合法行使权力。

2.行政监督:建立市的行政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司法监督:强化司法机构在权力监督上的职能,对行政机关的不合法行为进行审判和制裁,确保执行行为合法、公正。

4.社会监督:落实民主监督的原则和制度,鼓励公民、社会团体、媒体等举报、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从而增强社会监督和公民权利保障。

二、增加信息公开透明度信息公开透明度是加强权力监督的重要途径。

建议政府制定更为明确的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政府如何行使权力。

及时公开权力的过错和行为错误,有力地促进了权力的规范化和公开透明化,提升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

三、加强对权力在公共领域的行为监督公共领域的行为是政治权力行使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必须通过制定具体的行为规范、建立相关的监督体系,确保权力在公共领域的行使合法、有序,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道德秩序,发挥权力的服务职能。

四、加强对权力在私人领域的行为监督权力在私人领域行使的监督,是加强对权力监督的必要措施。

私人领域是权力行使的难点和监管缺口。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权力侵犯、封建主义、官僚主义、行贿受贿等不正常现象进行更加有力的打击。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入,行政程序立法成为了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一环。

行政程序,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

它不仅关系到行政效率,更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探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问题及未来方向,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历史发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也逐渐加快步伐。

早期,我国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行政程序。

例如,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就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初步规定。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行政程序立法也逐渐走向系统化、规范化。

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该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为其他行政领域的程序立法提供了借鉴。

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

除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外,还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国还在不断探索和创新行政程序立法的方式和途径。

例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制定行政程序地方性法规,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

此外,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子政务也逐渐成为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内容,为公民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四、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部分行政程序法律规定仍然较为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和公民往往难以准确把握法律要求,影响了行政程序的执行效果。

其次,行政程序立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冲突或矛盾,导致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面临困境。

对当前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对当前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对当前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思考对当前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思考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执政能力建设,特别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也是我们党始终面临和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课题。

依法执政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研究和解决当前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提高司法及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密切需要,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尤其是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之后,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经费保障不足,驱使部门执法利益化的问题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仍然存在着执法人员的开支、生活福利及办公经费等没有列入财政全额拨款,或仅仅保障人员开支,其他费用由单位自酬,使其正常执法活动难以得到顺利开展。

在这种情况下,执法部门往往就要以收费或罚没收入充抵执法经费,方能保障正常办公。

在我市今年查处的某县煤炭管理部门乱施处罚的监督案件中就有这样一幕:执法人员披星戴月上路执法,一旦遇到违规行为不论情节轻重一率按上限实施处罚,待罚没款上缴财政后,财政又以95的比例反拨经费,以保证执法人员开支。

导致了该部门不是为了管理而执法,而是为了“生存”而处罚。

这样的情况还致使一些执法部门行使职权与经济利益未彻底脱钩,自办经济实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下设协会巧立名目收费,甚至向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机关下达收费和罚没款指标的做法。

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影响,有的执法人员为谋取单位、部门利益,乱施处罚,重复处罚,致使“乱关人、乱扣押、乱罚款”的三乱现象屡禁不止,造成行政执法不公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引言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是一项重要的职能,其目的是确保行政立法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权力机关作为行政机构的一部分,扮演着监督行政立法的角色,旨在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探讨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以及监督的方式和意义。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职能权力机关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对行政立法具有重要的职能。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具有具体实施力和强制力的法规的过程。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合规性审查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首要职能是对法律合规性进行审查。

它需要确保行政立法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与其它法律法规相冲突。

在这一过程中,权力机关需要评估行政立法的依据和合理性,以保障行政立法的合法性。

行政合理性审查权力机关还需要对行政立法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合理性审查包括行政立法是否具备合法目的、是否与宪法原则一致、是否具备合理的程序等方面的评估。

权力机关在审查行政立法的合理性时,需要确保其具备合理的法律后果和公平的效果。

公众权益保护权力机关还需要对行政立法的公众权益进行保护。

行政立法应当符合公众利益的要求,具有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需要保证行政立法的公正性,防止出现滥用职权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多种多样。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监督方式:外部审查外部审查是指权力机关外部的独立机构对行政立法进行审查。

这些机构通常由法律和行政专家组成,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并具有独立的立法监督权限。

外部审查可以通过审核立法合规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来对行政立法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法律和公众利益的要求。

内部审查内部审查是指权力机关自身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权力机关内部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评估行政立法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内部审查可以通过法律和合规部门、法律顾问等内部资源来对行政立法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思考

作者: 丁才
作者机构: 内蒙古法制办 副主任
出版物刊名: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摘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监督职能的思考为了保证民意代表机关作为主要立法者的地位,行政立法权必须受到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立法机关监督和制约行政立法的主要方式,就是在授权法中明确规定授权围,行使所受之权的目的、条件、方式、原则、程序,从而保障基本的政策性决定由直接向人民负责的机关规定,使行政立法在符合立法机关所规定的标准之下进行。

我国也应考虑适用上述原则。

一方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做出规定,同时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进行严格限定,也就是使行政立法约束在立法机关的标准之下。

可喜的是,通过长期的努力,在我国颁布的立法法中已规定了有关内容。

如该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

我国行政监督现状及思考

我国行政监督现状及思考


要: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拥有巨大 公共权 力, 如 果不进 一步加 强和 改善对 政府 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工 作人 员的 行政监
督, 就会导致权力的失控。文章论述了我 国现行 行政监督 体系中 存在 的一些 问题, 从 改革原 有的 行政监 督体 制、 增强监督的力度、 完善行政监督 方法等方面对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系的改革提出了一些想法。 关键词: 行政监督; 腐败; 行政监督效率 � � � 中图分类号: � 30 .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1 2 332(2 00 ) 01 0001 03 � � � 一、 行政监督及行政监督体系概述 在我国, 行政监督是 指党、 国 家机关 和人 民群众 对行 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行政管 理活 动是 否符合 国家 和人民 的 利益, 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和法制原 则所实施 的监 察和督导。我国现行 的行政 监督 体系产 生于 新中 国成立 以 后, 它包括国家行 政机关外部监督和内部 监督两大体 系。行 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 主 要包 括政党 监督、 国 家权 力机关 监 督、 国家司法机关监 督、 社会团体监督、 人民群 众监督和 社会 舆论监督。我国实行的首先是中国共产 党的监督, 其次 是作 为参政党的各民主 党派 的监督。 国家权 力机 关监 督又称 为 立法监督, 即国家立法 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 的监督。西 方资 本主义国家立法监督主要是通过议 会实施的。而 在我国, 国 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 机关是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因此, 政府必须 接受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委 会的监 督。国家 司法 机关 监督是 指 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 法手段 和程 序对国 家行 政机关 及其 工 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在我国, 国家司法 机关监督是 指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 对国 家行政 机关 及其工 作人 员 的违法行为进行侦查、 审判 而实施的监督。社 会团体监督 在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 般指 利益集 团的 监督, 而在 我国, 社会 团体监督 是指人 民政协、 工会、 共 青团、 妇联等 人民团 体, 以 及居委会、 村委会等群众自 治组织依法对国家行 政机关及 其 工作人员的监督。人民 群众 监督是 指广 大人 民群众 通过 批 评、 建 议、 申 诉、 控告、 检举等 各种形 式对国 家行政 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的 监督 。人民 群 众的 监督 是 一种 全方 位 的监 督。 社会舆论监 督 在 我国 行 政 监 督体 系 中 也 是非 常 重 要 的一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旳现实状况分析(一)内容摘要2023年,中国在行政法领域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旳革命,一系列立法修改法律旳动作接连不停。

中国政府对自己旳行为进行规范所做旳这些努力,直接动因来自WTO。

自1999年中美有关WTO旳双边协议以来,中国掀起了一场“变法”,外贸、金融、税务、知识产权等领域旳法律法规最先得到大规模旳清理。

到2023年三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对中外合作法律进行了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旳清理工作也基本结束。

在波及经贸领域旳法律法规旳修改获得了阶段性旳成果之后,“变法”开始转向直接规范政府行为旳行政法领域。

2023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旳主体、基本程序、监督机制、合用规则和裁决机制都作了明确规定。

虽然《立法法》没有从主线上处理行政立法中所存在旳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没有对行政立法在程序上规定故意义旳、具有操作性旳规范措施;有旳学者也认为,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如行政立法问题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处理,而不应由立法法处理,不过毕竟《立法法》旳出台对我国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作了深入规范,对我国行政立法旳某些基本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旳行政立法制度。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立法旳规范化,立案,审查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旳一切法规旳总称。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种重要构成部分。

它是个独立旳法律部门,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来调整国家和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旳社会关系。

行政法,包括国家民政、治安、军事、外事、财经、文教、科技、人事等各个方面旳行政管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过去,我国旳行政立法是个微弱环节,虽然先后制定出许多行政法规,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决策、命令和其他多种规范性文献之中,缺乏系统旳、切合实际旳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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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 形成 统一规范的监督程序 。 因此 , 亟需建立完善 的监督程序 , 以达到监督 目的。
关 键 词 : 政 立 法 ; 政 立 法监 督 程 序 行 行 中图分 类号 :9 2 1 D 1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4— 3 1 2 1 ) 6— 0 4—0 17 6 4 (0 0 0 0 5 3
有的监督程序体现在 《 法法》 立 和其 他 的法律 、 行政 法规 中。
主要有备案审查程序 , 违宪 、 法审 查 的启动 程序 和审查 程 违 序, 冲突适用裁决程序等 。 1 1 备 案 审查 程 序 .
审查要求 ,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 构分送有关 的专 门委员 会进行审查 、 提出意见 ; 另一类启 动主体 范围 比较广泛 , 凡第 类主体以外的地方 国家机关 、 社会 团体 、 企业事业组织 、 公
第2 3卷第 6期
对 我 国行 政 立 法 监 督 程序 的思 考
李 宏 宇 吴 显 亮
(. 1黑龙 江司法警官职业学 院 法律系 , 哈尔滨 10 8 ;. 5 0 02 黑龙 江农 垦职业学 院 , 哈尔滨 10 2 ) 5 0 5 摘 要: 在我 国, 现有 的对行政 立法监督 的程序只是散见 于《中华人 民共和 国立 法法》 以下简称《 ( 立法法》 中, )
程序 可以分为形式 审查 程序和实质 审查 程序两种 。 11 1 形式 审查 程序 .. 大致有 以下几个 步骤 : 1 行 政法规 、 章 白公布之 日起 () 规
民都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 对于违宪 、 法审查程 序 , 立 法法》 违 《 第九 十一条 大致规 定 了如下步骤 :1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工 作 机构送 交 “ () 审查 要 求 ” 审查建 议” ( ) 门委 员会 向制 定机关 提 出书面意 或“ ;2 专 见 ;3 制定机关 的意见 反馈 ;4 法 律委员会 和专 门委员会 () () 向委员 长会 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5 常委会会议审议决 定 ; () () 6 常委会通过撤销法规 的决 议。
法律相抵触 , 可以向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提 出书 面
权主体依照法定 的职权 和程 序 , 以国家强 制力 为保 障 , 对行 政立法活动实施的监察 和督促 。 1 我 国行政 立法监督 程序的现状
行政 立法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程序是 监督 主体 行使监 督权 时应该 遵循
的方式 、 步骤 和时限 。在我 国 , 没有统一 的监督程序法 , 并 现

《 立法法》 第八 十九条 明确规 定 了备 案 的时 间和备案 的 机关 。《 立法法》 的规 定 比较原则 , 随后 , 国人 大常 委会 在 全 20 0 0年 1 O月 1 6日通过 了《 政法规 、 方性法规 、 行 地 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 、 济特 区法 规 备案 审查 工作 程 序》, 经 国务 院在 20 年 1 0 1 2月 1 4日颁布 了《 法规规 章备 案条 例》 。这 两个 法 律文件在 《 立法法》 规定 的基 础上 , 对行 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的 备案 审查程序做 出了明确的规定 。笔 者认 为 , 种备案 审查 这
21 00年 1 1月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 院学报
Junl f e og agV ct nl ntueo clg a E g er g ora o i nj n oao a Is t f o il n ne n H l i i it E o c i i
N0 201 v. 0 V0. 3 No 6 12 .
关于行政立法 , 理论界 已 基本达 成共 识 , 即行 政 立法不
是法律术语 , 而是一个学理概念 。本文 中阐述 的行 政立法是 特定 的国家行政机关 依 照法定 权 限和 程序 制定 和发 布行政 法规和行政规章 的活动 。行 政立法是 一种动态 的活动 , 它应 包含两部分 内容 : 一是 活 动过 程 , 现 为制定 行 政法规 和行 表
13 冲 突适 用裁 决程序 .
向有权机关报送备 案 ; 2 接 受 备案 机关 的工作 机 构 ( () 国务 院的法制机构或全 国人 大常委会 的专 门委 员会 ) 为其符合 认 形式条件 的, 予以备案登 记 ; 3 对 不符 合形 式条件 的 , () 暂缓
《 立法法》 第八 十三条 、 十五条 、 十六条规 定 了行 政 八 八 法规、 行政规章 的冲突适 用裁决程序 。 所 谓适用 裁决是指行政法规 、 行政规 章在适用 中与其他 法律规 范出现不 一致的情形时 , 权力机关 依法对该适用 问题 做 出裁决 的制度。依 据我 国《 法法》 立 的规定 , 同一机关 制定 的行政法规 、 规章按 照新 法优 于 旧法 , 特别 法优 于一般法 的
政规章 的过程 ; 二是活动结果 , 表现为行政法规 和行 政规章。
行政立法监督 , 简言 之 , 是对行政 立法的监督 , 就 是指有
时报送规章备案 的 , 国务 院 法制 机构通 知制定 机关 , 由 限期 报送 ; 期仍 不报送的 , 逾 给予通报 , 责令 限期 改正。 并 12 违 宪、 法审查 的启动程序 和审查程序 . 违 《 立法法 》 第九十 、 九十 一条规 定 了违 宪 、 违法审查 的启 动程序和审查程序 。 启动程序集 中体现在 两类 不同的启 动主体 : 第一类是各 类国家机关 的顶 端部 分 , 国务 院 、 央军 委、 高人 民法 即 中 最 院 、 高人 民检察 院 , 省 、 最 各 自治 区 、 直辖市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会。这些国 家机关 或者 机构 认为 行政 法规 同宪法 或
查 ;3 接 受备案机关的工作机构 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 () () 4 制定机关 应在 规定 期 限 内回复或 予 以说 明 ; 5 经审 查 ()
发现行政法规 、 规章有违法 或不 适当情形的 , 分情况处理 。 此外 ,法规规章备 案条 例》 《 第二十条规定 了不报送备 案 或不及时备案 的法律后 果 , 即对 于不报送规 章备 案或者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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