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与存款保险定价研究_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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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研究新进展:定价和制度效应

存款保险研究新进展:定价和制度效应

存款保险研究新进展:定价和制度效应作者:明雷秦晓雨朱红来源:《财经理论与实践》2019年第06期摘要: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应对挤兑风险,加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通过对现有关于存款保险定价和存款保险制度效应的文献进行梳理发现:基于期权定价法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虽较少在实践层面应用,但促进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受金融环境、制度设计及银行自身等影响而产生不同的效应,良性的制度运转与金融体系的完善相辅相成。

未来的研究将着重考虑中小银行费率的厘定及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安全网之间的协同作用。

关键词:期权定价法;预期损失定价;公平的存款保险;道德风险;金融稳定效应中图分类号:F840.6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9)06-0039-08一、引言存款保险制度于1933年在美国诞生以来,在抵御金融危机、稳定公众信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推广。

截至2018年底,全球共有14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①。

作为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存款保险与审慎监管、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1],在应对挤兑危机、维护中小储户利益以及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4]。

但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也会激励银行冒险经营,引致道德风险,也有部分学者对其持有异议。

经过多年探索,中国于2015年5月推出《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5]。

2019年5月,我国成立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截至2018年底,我国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为821.21亿元②。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时间较晚,且缺乏处置问题银行的经验,因此,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研究表明,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抑制银行危机,维护金融体系稳定[6-8]。

银行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据至关重要的位置,况且当前我国一边全面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一边又强调要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风险的底线。

银行存款保险定价

银行存款保险定价
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存款保险定价的研究将更加 注重定量分析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同时,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也将成为未来 研究的重要趋势。
02
存款保险定价的基本原理
存款保险定价的概念和分类
存款保险定价的概念
存款保险定价是指确定存款保险费率的过程,即根据银行的风险水平、经营状况 等因素,为银行缴纳的存款保险费用制定合理的费率。
模型训练与评估
利用训练数据对模型进行训练, 并利用测试数据对模型进行评估

02
模型选择
选择适合的机器学习模型,如支 持向量机、神经网络等。
04
实证结果
通过机器学习模型的分析,可以 得出存款保险定价与银行风险、 资本充足率等因素的相关性。
05
存款保险定价的优化策略和建 议
提高存款保险定价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推动存款保险定价的创新和发展
探索新的定价方法
01
积极探索新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和技术,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
效率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02
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和交流,引进先进的定价理念和技术,
推动我国存款保险定价的创新和发展。
Hale Waihona Puke 培养专业人才03加强对存款保险定价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我国在存款
存款保险定价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存款保险定价可以分为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单一费 率是指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相同的费率缴纳存款保险费用;差别费率是指根 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风险水平的金融机构,制定不同的费率。
存款保险定价的原理和方法
存款保险定价的原理
存款保险定价的原理是通过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对银行的风险水平进行评估,并根据风 险水平确定相应的费率。风险评估模型通常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不良贷款率

银行存款保险定价

银行存款保险定价
根据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资本质量等因素,确定各 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
基于行为的定价
根据银行的风险偏好、投 资策略、风险管理能力等 因素,确定各银行的存款 保险费率。
动态调整定价策略
季节性调整
考虑季节性因素对银行风险的影响,对费 率进行动态调整。
市场性调整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费率进行动态调 整。
政策性调整
越低;反之则越高。
风险识别和评估
基于风险的定价方法需要对银 行或存款机构的风险进行识别 和评估,这通常包括对资本充 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
等方面的评估。
动态调整
由于市场环境和银行经营状况 的变化,基于风险的定价方法 需要定期进行动态调整,以反
映风险状况的变化。
基于成本的定价方法
01
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
银行存款保险定价
2023-11-07
目录
• 银行存款保险概述 • 存款保险定价方法 • 存款保险定价策略 • 存款保险定价影响因素 • 存款保险定价案例分析 • 存款保险定价的未来发展
01
银行存款保险概述
定义和目的
定义
银行存款保险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资金安全,维护金融 稳定。
目的
加强对银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银行遵守存款 保险制度的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定价模型开发
利用大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和定价
01
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的银行数据,对银行的风险水平进行评估
和定价,提高定价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开发人工智能定价模型
02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出能够自动学习和优化的定价模型,
银行的资产质量也是影响存款保险定 价的重要因素。如果银行的资产质量 较差,存在大量的不良贷款和风险较 高的投资,那么其存款保险定价可能 会相应提高,以补偿潜在的风险损失 。反之,资产质量较好的银行其存款 保险定价可能会较低。

存款保险定价研究:期权定价法和预期损失定价法的进展

存款保险定价研究:期权定价法和预期损失定价法的进展

存款保险定价研究:期权定价法和预期损失定价法的进展吴本健;曾欣
【期刊名称】《金融发展研究》
【年(卷),期】2017(000)007
【摘要】合理的存款保险定价可有效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本文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存款保险定价的两种主要方法——期权定价法和预期损失定价法及其最新发展情况.期权定价法的核心是将存款保险看作存款保险机构以银行资产为标的发行的一份看跌期权,之后学者从股利发放、监管宽容、系统性风险等多个角度进行拓展.预期损失定价法主要根据边际损失与边际保费收入相等来进行保费厘定,以探寻如何通过更科学的方法更精确地测量银行的预期损失.此外,本文讨论了存款保险定价方法对我国的启示.
【总页数】8页(P11-18)
【作者】吴本健;曾欣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081;中国科学院大学中丹学院,北京1000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
【相关文献】
1.基于两部定价法的综合管廊收费定价研究 [J], 王建波;张帅;牛发阳;彭龙镖
2.分数布朗运动下的欧式期权的保险精算定价法 [J], 陈飞跃;杨蓉
3.基于综合定价法的上海市公租房租金定价研究 [J], 吴采萱
4.基于成本加成定价法的科技查新服务定价研究 [J], 安琪
5.我国地方性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定价研究——基于预期损失定价模型的分析 [J], 魏修建;李思霖;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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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价研究

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价研究

(0 5 2 0 )就 贷 款 清 偿 率 做 了 一 个 统 计 研 究。其 样 本 空 间 为
17- 0 3年 ,美 国 ,德 国 ,英 国 ,澳大 利 亚 ,拉丁 美 洲 的贷款 9020 - 清偿率。在他的统计 中,清偿率最低的为 19- 0 1 9 5 2 0 年的墨西哥 资本市场,清偿率只有 4 %; 0 清偿率最高的为 17 -9 3年的美 9 0 19 国市场 ,清偿率为 8 _ 73 %。而根据我国的市场发展状况 ,我们假 定我国的贷款清偿率为 7 %,则容易得到违约损失率为 3%。 0 0 必须注意的一点是 ,违约损 失率指的是银行违约 ( 倒闭 ) 情 况下对保险机构造成的损失 ,我们上文所指的损失率指的是 当企 业 倒 闭的 时候 对 银行 贷款 造 成 的损 失率 。我 们 这里把 两 个违 约损 失率 等同 了起 来 ,而 等 同的 理 由是银 行 不 能从 贷款企 业 收 回来 的 贷 款 ,其 实就 是 对存 款保 险 机构 不 能从破 产 银行 那 里 收回来 的 存 款 ,在 假定 银行 存 款等 于银 行贷 款 的情况 下 。 本文关于违约损失率的估算并不是很准确 ,其一,我们使用 的是 Jn uet的统计数据 ,所以,理论上是不可能非常精确 e s nr Gr 的:其二 ,各个国家的贷款清偿率各有不同,这里 ,对中国的贷 通过运用历史违 约概率 可以将信用评级转换为期望违约概 款清偿率的估算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所以 ,再次强调 ,本文主要 率。例如 ,我们可以通过运用属于同一信用级别的公司债券的历 介绍的是方法。 2 对期望违约概率的计算 . 2 史违约率来转换银行长期存款的信用评级 ,将这些违约率作为此 这里 ,我们将采用将信用评级转换为期望违约概率的方法来 银行的期望违约率的一个估计值。为了减 少测量误差 ,应 当取若 干年积累违约率的平均来估计一年的违约概率。至于最佳的年数 计算期望违约概 率。 因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可以直接把信用评 则依 具体 情 况而 定 ,它应 当大到 足 以减 少 测量 误差 ,尽量 不 要使 级 和债 券 违 约概 率联 系 起来 ,所 以我们 也 可 以直接 采 用信 用机构 用过 期 的信 息。 但是 信 用评 级 方法 有 以下局 限 性 .首 先 ,并 不是 的评级来得到银行的违约概率。具体 方法比较简单 ,我们先取得 i er s ru k i Ce t d- 所有 银行 都 有评 级机 构 的评 级 ;其 次 ,信 用评 级机 构 的评 级 的可 信用评级和预期违约率的对应表。R sm tc G o p的 ( r i t se nc u 1 i r c ama )中有根据穆迪和标普的信用评级和历史 信度 :最 后 ,信 用评 级 不是 掌握 更 多信 息 的监 管机 构做 出 ,而是 Me ct h i l n a 违约情况修正的预期违约率对照表 : 第三方给出,是否准确性更高。 1 . 用 市场 分 析 估计 期 望 违 约概 率 . 2运 2 表 l评 级 机 构信 用评 级 和预 期 违 约 率 的对 应 关 系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防范银行挤兑,有利于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有利于促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有利于保障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顺利推进。

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能够建立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机制,从而有效解决存款保险制度潜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存款保险机构独立设置并享有监管权是一种发展趋势,同时需要注意理顺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安全网其他支柱的关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协调以及确立危机应对机制。

选择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经济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的地方,率先建立新型农保制度,为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建立农保制度积累经验,也为完善城镇养老保险、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换、融合提供实践经验,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协调发展。

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防范银行挤兑,有利于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有利于促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有利于保障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顺利推进。

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能够建立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机制,从而有效解决存款保险制度潜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存款保险机构独立设置并享有监管权是一种发展趋势,同时需要注意理顺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安全网其他支柱的关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协调以及确立危机应对机制。

制度建立惠及多方被保险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目前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尤其是那些曾经实行计划经济的原社会主义国家,也都纷纷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24个理事会成员中,除中国、南非和沙特阿拉伯3个国家以外,其余21个成员都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而研究证明,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初发明者,其实正是我们中国人自己。

考虑可提前索赔的存款保险定价研究

考虑可提前索赔的存款保险定价研究

研究方法
文献综述
系统回顾国内外相关文献,梳理研 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理论建模
基于随机过程和最优控制理论,建 立可提前索赔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 ,推导相关公式和性质。
数据采集和处理
收集实际数据,进行预处理和分析 ,为实证分析提供支持。
模拟实验
利用数值模拟方法,对可提前索赔 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进行模拟实验 ,比较不同模型的表现和效果。
模型构建
根据研究目的和数据特征构建模型,确定模型的变 量和参数。
参数估计
采用最大似然估计等方法对模型参数进行估计,确 保模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附录C: 结果展示和解释
结果展示
通过图表、表格等形式展示研究结果,包 括各变量的系数、标准误、p值等。
结果解释
对研究结果进行解释和分析,探讨各变量 对存款保险定价的影响和作用机制。
创新点
提出了一种考虑可提前索赔的 存款保险定价模型,拓展了传 统存款保险定价模型的适用范 围。
将随机过程和最优控制理论应 用于存款保险定价研究,提高 了模型的精度和预测能力。
通过对实际数据和模拟实验的 比较分析,验证了模型的可行 性和有效性。
04
研究结果和结论
研究结果
提前索赔对存款保险定价产生 显著影响,尤其是在危机期间
结果讨论
对研究结果进行讨论和对比,分析结果的 合理性和科学性。
附录D: 研究限制和展望
研究限制
分析本研究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如样本量、数据质量等因素。
研究展望
提出未来研究方向和展望,如拓展模型应用范围、考虑更多影响因素等。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系的变化。
研究结论强调了监管机构在维护 金融稳定和制定合理存款保险定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与存款保险机构的研究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与存款保险机构的研究

金融商务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并应抵消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上述处理后仍未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1.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由成本法转变为权益法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追加投资等原因使其对被投资企业能够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时;二是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而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

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2.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原则处理。

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四)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处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企业将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全部或部分对外出售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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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9-9190(2003)5-0006-04 存款保险制度与存款保险定价研究STUDY OF DEPOSIT INSURANCE SY STEM AND PRICING邹 琪 贲 奔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和机制的事后补救措施。

美国最早引入存款保险制度。

其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采用存款保险制度以避免存款者挤提风潮带来的危害。

存款保险关键在于防止存款人的挤提行为,有效防止银行系统风险的扩大化,避免由存款人行为而导致银行业经营失败。

而存款保险定价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协调处理银行监管工具之间搭配的问题,因此,存款保险定价就应以采取易操作、低成本的固定险费的定价策略。

具体到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本文提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也应采用固定费率;另外,在初期可采取强制投保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可向自愿投保过渡。

众所周知,上世纪80年代以前,监管部门阻止银行进入有较高经营风险的投资领域,并与之相配套地建立了实行统一比率征费的存款保险制度。

80年代以后,随着银行监管环境的变迁,各银行机构都受到追求更高风险投资的激励,从而在经济发展环境优越的情况下获得更高的风险回报,在经济发展环境不利的情况下将损失转移给保险机构。

本文重点考察存款保险定价问题,并对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定价进行思考。

一、存款保险与银行风险转移行为经济学模型的验证分析已经得出比较明确的结论,即存款保险不仅能有效地制止银行所持非流动性资产是无风险资产下的银行挤提,对非流动性资产属于风险性资产下同样有效。

然而,不幸的是,当银行经营失败的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将不得不付出很高的代价去清偿银行流动性资产的不足,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使存款保险机构自身面临破产的危险甚至破产。

如果投资者愿意接受发生意外损失风险的话,就能够普遍地提高自己赚取更高收益的概率(Short&Driscoll,1983)。

凯纳(K ane,1986)认为,固定保费的存款保险不符合激励相容原则,因为存款保险的保费与银行所持资产组合无关,从而促使银行持有更高的资产风险水平。

凯纳观察到从20世纪30年代到80年代,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得不错,但到了80年代早期,问题开始出现,每美元储蓄存款平均的保险赔偿支出从60年代的不到5‰上升到80年代中期的10‰左右。

他认为以前的存款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有效运行,是由于各种限制竞争的法律赋予了银行一定的垄断权力,从而使银行的经营执照具有一定价值。

银行经营执照的潜在价值所导致的损失使银行主动控制其冒险行为,从而抵消了存款保险制度所产生的不良动机。

激烈的竞争使银行经营执照的价值下降,银行通过增加风险资产和降低资本扩大了违约风险。

总之,固定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刺激了道德风险,因而不可能在缺乏管制的情况下独立存在。

布舍等人(Buser et al.1981)指出,在缺乏存款保险的情况下,银行只能通过存款利息来吸引更多的存款,通过银行成本的上升限制了银行资产投资的风险增高。

他们建议通过建立风险调整的保费体系来限制银行风险的转移行为。

总之,他们都认为存款保险把所有者与债权人(存款人)的冲突转移到了存款保险机构。

银行的经营者在财务杠杆效应下将投资于风险资产,以期获得更多利润,一旦经营失败,财务风险并未扩大损失,而是由于存款保险机构清偿债权人(存款人)而得以幸免。

然而,我们同样注意到银行风险转移行为并非根源于存款保险机制。

如果将银行作为一般性营利企业来对待的话,公司投资和资本结构理论告诉我们:当企业使用更大数量的债务时,它有更多的机会将财富从债务持有人手中转移到股东手中。

例如,这种财富的转移可以通过执行比向债券持有人承诺的风险更高的项目来完成。

既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他们潜在的损失是有限的,然而他们潜在的收益却是无限的;而债券持有人却承担有限责任和拥有固定收益。

因此,如果企业的价值在采取行动以后下降的不是太多,股东就有增加企业投资风险的动机。

例如,考虑两个项目,它们都有相同的系统风险和净现值,但总风险(方差)不同。

项目1有50/50的机会获得$40或$60的期末现金流量,项目2有50/50的机会获得$20或$80的收益。

两个项目有相同的预期收益,都为有$50,并假设成本为$40。

如果企业通过承诺执行项目1而借款$30,假设利息支付少于$10,那么这笔债务是无风险的。

然而如果企业执行的是项目2而不是项目1,这笔债务就变得有风险了。

债务的价值会下降,但股票的价值会上升。

这个例子说明了将财富从债券持有人手中转移到股东手中的一种方法。

法玛(Fama,1985)指出,在缺乏银行中介的情况下,由于资本市场中合同交易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企业有扩大债务融资的倾向,银行在企业融资决策中所具有的监督职能减少了社会的监管成本。

然而,对银行自身而言,银行所有者为股东,存款人就好比是债权人。

银行经营者在以银行企业的价值最大化(即股价)为目标时,肯定具有牺牲存款人造福股东的动机。

也即银行通过提高所持非流动性资产的风险程度,将一部分风险从股东转移到了存款人。

企业相关理论告诉我们,银行风险转移行为根源于企业债权与股权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只不过对银行而言是将风险转移给了广大的存款人。

森伯特等(Senbet et al,1991)认为,银行的资产风险激励问题不仅与固定保费的存款保险制度无关,甚至与存款保险根本无关。

他们认为之所以银行具有高风险资产投资偏好,根源于银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得他们的效用函数是凸的。

由于存款保险之后并未改变银行股东的效用函数的性状,因此,存款保险无助于解决银行的风险转移行为,但不应据此而认为存款保险机制的存在产生了银行风险转移的激励。

所以,那些认为固定保险费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改革并强调推行风险调整保费的存款保险制度而克服银行风险转移行为是一种误导。

他们借此得出结论: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银行风险转移行为而言是中性的。

此处资产或说贷款风险激励问题的实质在于公司内部人(银行管理者)的资产或贷款的质量选择,不能被外部人(存款人与监管者)很好的观测到。

他们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激励相容,通过由监管者提供强制性合约要求银行管理者风险等级的选择能轻易地被公司外部人测到,就可以获得最优而有效解决。

二、固定险费与风险调整险费之争西方学者研究保险定价问题时提出了两个假说,其一是由Brickly and James(1986)首先提出的“补贴假说”,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存款保险定价合同类似于某类期权。

即银行放贷的同时支付保险费买进期权,从而有效的降低系统风险,并使银行获得了在不降低收益的情况下有效控制风险的额外“补贴”。

这一额外“补贴”小于银行支付的保费大致等于(已被保险)无风险存款与未保险的存款之差。

“补贴”的价值也与监管当局的破产规则的制定有关,一旦监管当局不再提供保险,破产清算就会发生,对破产规则的放松无疑也就扩大了银行“补贴”的价值。

其二是以Y oram and Jacob(1994)为代表的“社会福利假说”,他们认为存款保险定价问题应该考虑整个社会的成本:即同时考虑金融部门与实业部门,并将两者的相互影响在存款保险定价设计时加以综合。

他们认为监管当局的目标函数是实现包括金融部门和实务部门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而银行部门追求“补贴”最大化,使其资产组合的风险超过了作为整体的社会所能接受的风险。

最优保险定价受制于以下两个矛盾效应:一旦增加保费会降低社会福利的水平(相当于对社会征收更高的税收政策);同时保费的增加又会提高金融部门福利,从而增进了社会福利。

从以上两种假说中不难看出,“补贴假说”与“社会福利假说”是局部均衡方法向一般均衡方法的发展,相比较而言,“社会福利假说”是“补贴假说”的发展,考虑的角度也更为全面。

然而两种假说的共同缺陷在于只提供存款保险定价的定性分析,并且这种定性分析基本上未能解决存款保险定价中的固定险费与风险调整险费两类险费定价对银行业的风险转移行为的影响。

银行的风险转移行为根源其法人治理结构中所有者利益的驱使,可以这样说,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银行所有者有将风险转移至存款者头上的动机。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银行所有者就有将风险从银行转移到保险机构的动机。

虽然,风险转移的动机不根源于存款保险制度,但存款保险制度的确会发生银行将风险转移到不同主体上的情况。

针对存款保险定价应实施固定险费抑或风险调整险费之争,在西方学者的著述中由来已久。

批评固定险费存款保险制的学者认为:在单一费率征收方式下,投保存款不分存款种类,不分投保金融机构的差别,同意以相同的费率征收存款保险费。

这种征收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即操作简单易行,因此,被国际上许多国家采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单一费率制的存款保险模式下,各个投保金融机构所缴纳的保费根本无法反映该机构的财务状态、业务经营水平和承担的风险程度。

只要它所投保的存款总额一样,各投保金融机构所支付的保费也就一样。

这样就会引起金融体系的“道德风险”问题。

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与高风险金融机构交纳相同保费,固定险费的设置独立于银行资产组合的风险,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以牺牲保险者的利益为代价而提高其资产组合的风险。

由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普遍经济规律,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在商业盈利性上处于劣势,成为风险性金融机构。

从而,高风险经营机构充斥整个金融体系,使得整个金融体系的营运风险不断攀升。

其次,在单一● 理论探讨 存款保险制度与存款保险定价研究费率征收方式下,高风险业务被金融机构广为推行,直接促使社会资金流向高风险经营的企业,导致整个社会资源的非优化配置。

最后,在许多采取自愿投保方式的国家,单一费率征收方式还会引发逆向选择问题。

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往往自身具有较为严格的内控机制,能较好地把握经营风险,不愿参加存款保险,支付保险费而徒增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

这使得参加存款保险的大多数是高风险金融机构。

在我国台湾省,截至1993年底民营金融机构已投保存款占可投保存款的总额的2%,其中实力较弱、风险程度较高的中小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该项比例高达100%,而低风险的公营金融机构的同一比例仅为44.8%。

然而也有学者(R onald,1983)认为,在现实经济中不完全信息情形下,一般而言,银行经营者比银行监管者更清楚其资产组合风险的大小,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风险调整险费的实施成本将增大,并有可能得不偿失。

一方面,很难对各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客观评价,并且由于缺乏历史经验而难以对未来风险进行预期,因此很难科学地确定费率级差;另一方面,对银行风险级别的划分一旦因级差费率而公开,可能引起公众心理上的不安,并影响市场信心,反而削弱存款保险制度稳定公众信心和稳定金融的作用。

克雷斯丁(K ristian,1995)认为,在给定存款保险的前提下,监管当局对银行实行风险基础的资本充足率管制,同样可以有效地控制银行资产组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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