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后看南海仲裁案三个失败点
法律哲学失败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1年,某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黑校车”事故。
事故中,一辆严重超载的“黑校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导致14名小学生死亡,多名学生受伤。
事故发生后,社会各界对“黑校车”现象进行了广泛批评,认为这是法律哲学在实践中的失败。
本文将从法律哲学的角度,对这起事故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哲学在实践中的困境。
二、案例分析1. 法律哲学的基本原则法律哲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法律制度、法律理念等问题的哲学学科。
法律哲学的基本原则包括:(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应当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2)法律权威至上。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违反法律。
(3)法律公正。
法律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各类案件,确保司法公正。
2. 案例中法律哲学的失败(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失败“黑校车”事故中,由于“黑校车”车主为追求利益,不顾学生安全,严重超载。
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安全权益。
(2)法律权威至上原则的失败“黑校车”事故中,有关部门对“黑校车”现象监管不力,未能及时查处,导致事故发生。
这表明法律权威至上原则在实践中的失败。
(3)法律公正原则的失败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黑校车”车主进行了处罚,但赔偿力度有限,未能充分体现法律公正原则。
此外,事故中受害学生的家属对赔偿方案存在异议,认为赔偿金额过低,未能得到公正待遇。
三、反思与建议1. 加强法律哲学教育为了提高法律哲学在实践中的指导作用,应加强法律哲学教育,培养具备法律哲学素养的法律工作者。
通过法律哲学教育,使法律工作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原则,提高法律实践水平。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黑校车”现象,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管,确保法律权威至上原则得到有效执行。
3. 强化司法公正事故发生后,要确保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国际法律争端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国际法律争端中最为著名和敏感的案件之一。
南海仲裁案源于中菲两国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上的争议。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菲两国在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上存在分歧。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要求国际仲裁法庭对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二、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领土主权:菲律宾声称对南海的九段线范围内的一系列岛屿和海域拥有主权。
2. 海洋权益:菲律宾主张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相关规定,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
3. 资源开发:菲律宾要求仲裁法庭裁决有关南海海域资源开发的相关问题。
三、仲裁程序1. 提起仲裁: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仲裁。
2. 仲裁法庭组成:根据UNCLOS规定,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
2013年7月,仲裁法庭正式成立。
3.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仲裁法庭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审查;第二阶段是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4. 裁决公布: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对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对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四、裁决结果1. 领土主权:仲裁法庭认为,菲律宾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2. 海洋权益:仲裁法庭裁定,菲律宾关于南海海域划界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3. 资源开发:仲裁法庭支持菲律宾关于南海海域资源开发的相关诉求。
五、争议处理1. 中国立场:中国政府对南海仲裁案一直持反对态度,认为仲裁法庭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且仲裁程序存在不公正现象。
2. 国际反应:南海仲裁案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部分国家支持菲律宾的诉求,认为仲裁法庭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而另一些国家则支持中国的立场,认为仲裁法庭的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
3. 和平解决:南海仲裁案凸显了国际法律争端处理的复杂性。
关于国际法律的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律案件是指在涉及国家主权、领土、海洋权益等重大问题上,通过国际法律途径解决争端的过程。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律案件日益增多,成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以“南海仲裁案”为例,对国际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背景、过程、影响及启示。
二、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
2013年1月,菲律宾政府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7条,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仲裁法庭就菲律宾与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公布最终裁决,认定菲律宾的主张成立,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的“非法填海造地”行为,并宣布菲律宾对南海九段线内的海洋权益拥有管辖权。
三、过程1. 菲律宾提起诉讼2013年1月,菲律宾政府根据《公约》第297条,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仲裁法庭就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2. 仲裁法庭受理案件2013年7月,仲裁法庭正式受理菲律宾的诉讼,并决定成立仲裁庭。
3. 仲裁庭组成2014年12月,仲裁庭由5名法官组成,分别来自不同国家。
4. 仲裁庭审理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证据交换、庭审辩论等环节。
5. 仲裁法庭公布裁决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公布最终裁决,认定菲律宾的主张成立。
四、影响1. 对南海局势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使南海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坚决反对该裁决,认为其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2. 对国际法律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律适用、国际法庭管辖权等问题的讨论。
一方面,该裁决肯定了国际法庭在解决国家间争端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国际法律体系在处理复杂国际争端时的局限性。
3. 对我国外交政策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对我国外交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
国家主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核心地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主权问题日益凸显。
南海仲裁案作为一起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法律案例,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南海仲裁案的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裁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国家主权法律保护提供借鉴。
二、南海仲裁案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政府就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问题,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的仲裁案。
该案于2013年1月22日由菲律宾提起,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三、争议焦点1. 南海诸岛主权归属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等。
争议焦点在于这些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
我国政府始终坚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声称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
2. 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划定南海仲裁案中,争议各方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划定存在分歧。
我国政府主张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主张按照其自身主张进行划定。
3. 舰队巡逻及航行自由南海仲裁案中,我国政府强调南海航行自由,主张各国在遵守国际法和尊重我国主权的前提下,享有在南海的航行自由。
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认为我国在南海的巡逻行为侵犯了其航行自由。
四、法律依据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体系的核心文件,对于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主要依据该公约的规定进行裁决。
2.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我国与东盟国家于2002年签署的,旨在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文件。
南海仲裁案中,部分争议焦点涉及该宣言的履行问题。
3.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运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部分依据该规约的规定进行裁决。
披着法律外衣的闹剧:“南海仲裁案”事件解读 (作文合唱团2016.9)PPT

拓展话题:以和为贵
大局观
国际担当
维护主权
事件解读:【大国风范】
南海地区尽管时有摩擦,但至今为止局势相对稳定且没有大规 模战事。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中国在对待南海问题上始终保
各方反应
》》》闹剧的来龙去脉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有关 争议提起仲裁。当年6月,在无视中方强烈反对的情况 下,中菲南海争议临时仲裁庭成立。7月,该临时仲裁 庭以人力和资源有限为由,把秘书服务正式“外包” 给荷兰海牙和平宫的另一租客,与联合国没有任何关 系的常设仲裁法院,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协助查找和指 定专家,发布信息和新闻稿,组织在海牙和平宫举行 听证会,支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费用等,也就是选 定常设仲裁法院作为裁判案件的书记处。而由于南海 仲裁案的费用要由当事双方承担,在中方坚决反对并 始终不参与仲裁的情况下,菲律宾出了双份钱。
拓展话题:弱肉强食
实力说话
无利不起早
蚕食鲸吞
事件解读:
【弱国无外交】 没有雄厚的国家实力,不论多早宣布主权领土归属,在侵略
者的坚船利炮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近代饱受列强欺凌的中国纵
使自古就对南海拥有主权,但仍然难以避免领土失陷的悲剧。
【利益驱使】 因自然资源而起国际争端在当今世界屡见不鲜,社会的不断 发展使得每个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对一些富
1999年3月,中菲关于在南海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首次 会议在马尼拉举行。此后,双方又举行多次磋商,同意 保持克制,不采取可能导致事态扩大化的行动。同时, 中国也与东盟进行了多轮磋商。各方还进行多次对话, 就领土争议和海域划界进行深入探讨,中国大陆和台湾 方面都参加,其中一个重要共识就是,南沙争议错综复 杂,解决难度大,但应该坚持和平谈判解决,中方提出 的“搁置争议”是最可行的选择。各方也认识到,在岛 礁领土主权争议解决之前,海域划界难以推进,保持模 糊是明智的选择,同时应该鼓励推进“共同开发”。这 些讨论为日后中国与东盟寻求共识提供了基础。2012年
国际法律责任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指中国与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南海争端日益激烈,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以下将结合南海争端中的国际法律责任,分析相关案例。
二、案例概述案例一: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2013年,菲律宾政府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南海仲裁案。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对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并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有关岛礁进行军事活动。
中国政府对裁决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该裁决严重违反国际法,损害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案例二: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旨在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安全。
宣言规定了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原则,包括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或高度军事化的行动等。
然而,一些东盟国家在签署宣言后,仍不断挑起事端,加剧了南海争端。
案例三:中国在南海岛礁建设近年来,中国在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进行建设,包括建设机场、港口、灯塔等设施。
这些设施有助于提高南海地区的国际航运安全,为南海沿岸国提供更多便利。
然而,一些周边国家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中国的建设活动侵犯了他们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国际法律责任分析1. 国际法律责任概述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律责任包括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
在南海争端中,主要涉及国家责任。
2. 案例一: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规定,国际仲裁法庭有权解决国家间的海洋争端。
然而,南海仲裁案中,仲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超越其职权范围、违反程序正义等。
此外,仲裁法庭的裁决并未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因此该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
3. 案例二: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原则,具有政治意义。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的争议。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南海争端一直存在,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主要涉及岛礁主权、海洋划界、渔业资源、油气资源等问题。
二、案例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黄岩岛的主权争议。
黄岩岛位于南海中部,是我国固有领土。
2012年4月,菲律宾政府派兵占领黄岩岛,导致中菲黄岩岛争端升级。
我国政府坚决主张黄岩岛主权,并通过外交途径与菲律宾政府进行交涉。
在此背景下,我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黄岩岛主权问题作出裁决。
三、国际法适用1. 约束力本案涉及的国际法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和《国际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根据这两部国际法,我国与菲律宾都有义务遵守。
2. 适用范围(1)领土主权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国家的主权及管辖权均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及领海。
”本案中,我国主张黄岩岛主权,依据的是我国领土主权原则。
(2)海洋划界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及管辖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至其领海以外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
”本案中,我国与菲律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需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进行解决。
3. 解决方法(1)谈判与协商我国一直主张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南海争端,以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2)国际法院诉讼本案中,我国选择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黄岩岛主权问题作出裁决。
四、案例评析1. 我国在南海争端中的立场我国在南海争端中坚持以下立场:(1)主权原则:我国坚决主张黄岩岛等岛礁的主权。
(2)和平解决争端:我国主张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3)国际法适用:我国主张在解决南海争端过程中,充分尊重和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巴以冲突(巴勒斯坦与以色列之间的冲突)是当今世界最具争议和敏感性的地区冲突之一。
自20世纪以来,巴以冲突不断升级,给中东地区乃至全球带来了严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
本文将以巴以冲突中的国际法问题为切入点,分析一个典型案例,探讨国际法在解决地区冲突中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2008年12月,以色列在加沙地带发动了“铸铁穹顶”行动,以打击哈马斯等巴勒斯坦激进组织。
此次行动造成大量巴勒斯坦平民伤亡,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联合国安理会对此进行了讨论,并发表了一系列决议,要求以色列停止对平民的攻击。
三、国际法问题分析1. 国际人道法问题(1)战争法:根据《日内瓦公约》和《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交战国在战争中应遵守战争法的规定,尊重和保护平民。
然而,以色列在“铸铁穹顶”行动中对平民的攻击违反了战争法的规定。
(2)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根据《日内瓦公约》和《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交战国应尊重和保护国际人道主义援助人员及其活动。
然而,以色列在行动中袭击了联合国学校和其他人道主义设施,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的规定。
2. 国际人权法问题(1)禁止酷刑:根据《禁止酷刑公约》,任何国家不得对个人实施酷刑或准许酷刑。
有报道指出,以色列在行动中使用了酷刑手段对待被俘的巴勒斯坦人。
(2)公正审判: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公正审判。
然而,巴勒斯坦人在以色列的审判过程中,常常受到不公正对待。
3. 国际法实施与执行问题(1)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要求以色列停止对平民的攻击。
然而,以色列并未完全执行这些决议。
(2)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对以色列在行动中的战争罪行进行了调查,但由于种种原因,调查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四、案例分析结论巴以冲突中的“铸铁穹顶”行动案例,充分暴露了国际法在解决地区冲突中的困境。
一方面,国际法在规范战争行为、保护平民、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国际法在实施与执行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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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看南海仲裁案三个失败点
2017年8月10日
许多人都还清晰记得去年7月,南海仲裁案宣布时中国人的震惊,以及舆论界汹涌的讨论。
当时甚至有预言,“南海形势将让中国濒临绝境”。
然而,一年后的南海安宁复归,秩序良好,没有谁想要去效仿菲律宾“状告”中国。
《凤凰大参考》归纳这一演化的三个原因,并深析南海仲裁案带给世界的三大提示。
“都是礁”的裁决冲击多国
8月6日,中国和东盟外长在马尼拉举行的中国-东盟(10+1)外长会上,顺利通过《南海行为准则》框架文件(COC)。
这条新闻并未被媒体大加报道,但它却代表了一个极为重要的演化。
南海会从此风平浪静吗?德国《焦点》周刊称,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南海行为准则》框架文件后,未来南海上的事情有了法律保障。
周边国家冲突可能性也将大大减少。
菲外交部发言人也表示,该框架的通过标志着创建一个“实质性的、有效的”承诺。
菲方的这一表态,不禁让人将一年前南海的形势(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裁决宣布)进行对比。
整个南海仲裁案看似中国被否定的一塌糊涂,但实际上本案带来了什么呢?
岛屿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里面的一项重要制度,临时仲裁庭关于“岛礁”法律地位的裁决最引人关注,在没有援引任何法律权威且不顾事实的基础上,其对“岛屿”概念做出了自己独特的狭隘解释,从而认为南海不存在任何享有完全岛屿法律地位的海洋地物,这样的结论为满足菲律宾其他诉求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
为得出这一结论,仲裁庭不是将作为太平岛主人的中国台湾提供的辩护意见作为证据基础,也没有派任何仲裁员或专家证人进行实地考察(按卡洛玛法官的意见,从程序上来说,他们本该这样做,而且中国台湾方面一再发出邀请),而是完全依据菲方提供的证据展开讨论,这是不符合常理和程序的。
仲裁庭关于“岛屿”概念的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岛屿拥有维持稳定人群的客观能力(objective capacity which can sustain a stable community of people);官方人员不包括在维持稳定人群的能力范围之内;经济活动不依赖于外部资源(dependent on outside resources);等等。
这些标准都超出了《公约》原有条款的规定。
引用美国佛吉尼亚大学教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释》主编迈伦•诺德奎斯特的话说:“如果引用仲裁庭适用的标准,如此理解产生的结果就是,连香港和新加坡都可能是礁。
”
“如果相同标准适用于美国,比如位于太平洋中间的美属约翰斯顿岛,现在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但它的一些基本指标远不及太
平岛,所以这对美属岛屿也非常不利,根据这个标准它们都将不是岛屿。
”塔尔蒙教授在接受德国媒体采访时也强调,临时仲裁庭对岛屿的狭义定义如果得到认可,那么受影响的不仅是中国,美国、加拿大、法国、英国、日本等因岛屿获得海洋区域或主权的国家都将受到影响。
可见,临时仲裁庭的裁决是对整个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冲击。
8月6日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举行的中国—东盟(10+1)外长会
临时仲裁庭关于“岛屿”的“造法”行为,已经在现实中造成理解或适用上的冲突。
日本政府发言人在回应有关将该标准适用于冲之鸟礁的问题时明确表示,裁决不适用于冲之鸟礁,冲之鸟礁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在2016年7月13—14日例行记者会上回应关于太平岛法律地位的提问时左躲右闪,甚至没有直接面对问题,最后只能是答非所问地重复《公约》的条文。
裁决对现实世界造成的冲突才刚刚开始,随着时间的推移,临时仲裁庭关于“岛屿”的“造法”行为的危害性会越来越凸显。
而或许正是这一重要因素,在过去一年,几乎没有哪个西方国家主动炒作南海冲裁案。
菲律宾迅速意识到自己也是吃亏一方
需要回过头看的第二个事态演变因素:欧洲中心主义。
从南海仲裁案看,仲裁庭的组成、运行、后果和各方对仲裁裁决的态度等都说明,防止欧洲中心主义的抬头仍然任重道远。
近代国际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深受欧洲中心主义的影响,客观上讲,这与国际法的起源与殖民历史有直接关系。
在长久历史时期内,包括中国在内的亚非拉国家的领土边界,往往由殖民主义者来划定、切割,这种不顾民族、文化对领土边界的任意处置,到现在仍是非洲地区战乱不断的根源之一。
如果在21世纪的今天,仍有人抱这种殖民主义心态,企图在在南海海域的海域划界上对亚洲人指手画脚,这当然应当是所有亚洲国家都应当齐心协力努力防止和避免的。
在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的组成上,仲裁庭由四名欧洲籍和一名非洲籍仲裁员组成,不像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那样在法官的组成方面,充分考虑世界不同地区和法系的代表性。
尽
管从表面程序和形式上很难对这样的组成提出质疑,但能让几位持积极诉讼主义的少数意见法官凑在一起,并组成仲裁庭并非易事,这是菲律宾单方面指定仲裁员造成的结果。
南海黄岩岛
这种菲律宾能够单方面指定仲裁员的局面,不是出于偶然,作者有理由相信这是美菲处心积虑精心运作的结果。
首先,中国不参加仲裁的立场美菲非常清楚,也就是说中国不会指定仲裁员,这在客观上为美菲运作提供了机会。
但如何保证所有仲裁员都能够由菲方指定仍然需要运作。
其次,菲方提起仲裁的时机很重要,选择日本籍法官担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时提起仲裁,为其进一步运作提供了重要抓手,日本籍法官对中国的态度显而易见。
第三,平托退出后,选择门萨当仲裁员是美菲精心挑选的,因为门萨最开始不在仲裁员名单里面,是为了这个仲裁案临时匆忙加到仲裁员名单里,这一点如果留心
仲裁员名册不难发现。
这些方面加之其他因素,共同造成菲方单方面指定仲裁员的局面,为仲裁庭做出“一边倒”裁决提供了可能,也为仲裁员在南海施加欧洲中心主义的影响提供了机会。
这种“一边倒”的裁决从后果上讲,明显受到了欧洲中心主义的影响,特别是最终实现了美国对“航行自由”的地缘政治需要,根本没有考虑亚洲国家的主权、安全和资源需求。
在这一点上,菲律宾扮演的角色是非常可悲的,一方面在起诉中国上“伤敌一千、自损八百”,另一方面仲裁裁决如果有效,则对包括中国、菲律宾、越南在内的所有南海声索国均产生不利影响。
延伸来讲,目前的仲裁裁定南海的所有岛礁没有一处具有完全岛屿法律地位,这影响到不管任何一方占领的所有岛屿——姑且不论主权归属,最终损害的是包括菲律宾、中国在内的南海所有声索国在相关岛礁的主权。
而最大的受益方则是美国,因为从地缘政治角度讲,南海海域没有一处岛屿的情况下,美国所能主张的自由航行权利范围是最大的。
如果反过来,由南海声索国共同确定岛屿法律标准的地区规则,在不影响各自主权主张的情况,制定共同开发的法律文件,就不会出现目前这种只有美国占到最大便宜,南海各方声索国都因仲裁裁决吃亏的局面。
这应当成为当前南海形势骤然转变的第二个原因。
对第三方解决机制形成打击
回过头看的最后一点:作为副产品,仲裁裁决打击了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对欧美主导的司法和仲裁机构的信心,这对《公约》第三方解决机制而言是一种失败。
如果仲裁裁决认定的岛屿法律地位标准只适用于中国,美国、日本、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其他拥有相似海洋地物的国家都不承认这一标准,这很难说仲裁庭的裁决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以及普遍的国际法治原则。
如果裁决最终成为只是意图对中国南沙岛礁产生影响的特殊和例外规则,而不能被整个国际社会所接受,更是说明仲裁庭实际上在欧洲中心主义影响下,成为国际政治的工具。
南海仲裁案之所以未达成定纷止争的目的,反而成为地区和平稳定的负资产,正是因为这个案件受到太多的政治干预,许多学者对此提出了他们的批评意见。
郑永年教授在本案实体裁决发布后说:“我一直强调,菲律宾这个案子是政治问题,是美国在背后操作的一个政治问题。
”德国波恩大学教授、国际法和海洋法专家斯特凡•塔尔蒙表示:“中立的观察者会感觉到,国际法和临时仲裁庭被菲律宾及其幕后操纵者…导演‟成了一场…政治官司‟,这导致所谓裁决结果不可能执行,从中期来看,将使国际法承受较大打击。
”
2016年7月16日,南海仲裁案后华人华侨在伦敦举行示威游行对于将南海问题作为遏制中国的工具,美国总统奥巴马是直言不讳的。
奥巴马在2016年4月接受《大西洋》杂志编辑杰弗里•戈德堡采访时表示:“只需要看一看我们在南海是怎么操作的,我们已经把绝大多数亚洲国家动员起来一起孤立中国,使中国措手不及,坦白讲,这极好地服务于我们加强联盟方面的利益。
”结合奥巴马的表态回顾近几年南海形势的发展,在美国推行亚太再平衡战略之前,尽管相关国家之间存在领土主权争议,南海一直是开放、和平、稳定的,一切变化始于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的开始。
不过,时过境迁,特朗普上台后,东盟内部的反华声音弱化,韩国《每日经济》8月6日称,当前的东盟峰会围绕如何处理南海争端,从会议结果看,中国在东盟内部的优势正日渐稳固。
本案是中国被强迫作为南海仲裁案的争端当事方,如果任由这种积极诉讼主义扩张,将来所有同中国一样根据《公约》第298条提出声明的国家都有可能站在被告席上,成为滥用第三方强制程序的受害者,他们提出的合法声明也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从这个角度讲,中国坚持不参与、不承认的立场,起到了防止积极诉讼主义在国际海洋法领域泛滥成灾。
田士臣:英国诺丁汉大学国际公法硕士,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