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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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人事局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人事局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20*]7号)和《印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府办[20*]4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人事局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实施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职责,并办理有关合同的鉴证审核业务。

第二章聘用程序和方法第七条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小组,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并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骨干和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八条聘用单位要依据编委办核定的编制数额,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通过定编、定岗,合理确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并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

无合适人选的空缺岗位,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按照*府[20*]59号和*人字[20*]122号文执行)。

第九条制定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如下内容:(一)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二)人员聘用制度的时间、步骤和方法;(三)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任)的方式和方法;(四)落聘人员的安置办法;(五)聘后管理的措施等。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文(五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文(五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县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要求从现在起到年底,县直所有事业单位全部完成人员聘用制实施工作,力争在两年内建立健全完善、规范的事业人员聘用工作制度,实现聘用制度的正常化、规范化,县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范围事业单位除按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在事业单位改制中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外,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上级规定按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外,也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要在规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形式任用。

三、方法步骤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严格按《乐亭县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实施。

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一)建立____。

县成立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张贺明同志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孟宪福同志,县委常____长郑银同志任副组长,纪检(监察)、____、人事、编制、财政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____按管理权限分别设在县____、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县直各单位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聘用制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事业人员聘用制的____实施工作。

(二)制定方案。

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前,首先要科学设置人员岗位。

岗位的设置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单位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多种要素。

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

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再制定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____研究形成,并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然后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和____、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本(2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本(2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度,建立科学、公平、公正的人员聘用机制,提高人才选拔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聘用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县直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工作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绩效为导向,注重人才选拔和绩效评价的有效衔接,促进人才的选拔和使用。

第二条聘用类型县直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分为公开招聘、定向培养和内部选拔三种类型。

公开招聘适用于外部人员;定向培养适用于具备特定学历和能力的人员;内部选拔适用于在单位内有较好绩效表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聘用程序县直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程序包括岗位公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综合评定等环节。

对于专业技术岗位,还需进行技能测试,以确保人员的专业能力符合岗位需求。

第四条聘用依据县直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依据包括岗位职责、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绩效考核结果等。

聘用依据应当合法、合理、充分,并经过相应程序的审批和公示。

第三章公开招聘第五条公示和报名县直事业单位在进行公开招聘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岗位公示和报名。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招聘岗位的主要职责、招聘条件、报名方式和截止时间等。

第六条资格审查县直事业单位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应当严格按照招聘条件进行审核,认真核对报名人员的相关证件和学历等材料。

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报名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其退回报名申请。

第七条笔试和面试县直事业单位在进行笔试和面试时,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招聘条件制定相应的考试科目和内容,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面试环节应当注重对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进行全面评价。

第八条综合评定综合评定是由有关部门根据报名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分,并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四章定向培养第九条培养计划县直事业单位进行定向培养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培养期限等。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三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三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和聘用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直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和聘用工作,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教育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本细则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注重能力、素质、经验和道德品质。

第四条本细则的基本要求是:聘用工作实行岗位设置、计划编制、条件确定、考核评价、聘任确定等程序。

第五条县直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聘用工作的责任和权限。

第六条聘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七条聘用工作应当依法实行,并接受相关监督。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计划编制第八条县直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岗位需要,合理设置岗位。

第九条岗位设置应当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内容。

第十条岗位设置应当公开,在单位内部或者适当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岗位计划编制应当符合单位发展计划和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合理分配编制,不得超编或者低编。

第十二条岗位计划编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需求,制定具体的职位数和分配原则。

第三章人员招聘第十三条人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人员招聘应当以择优录取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确保人才的优质和多元。

第十五条人员招聘应当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广泛吸引有才能、有素质、有经验的人才。

第十六条人员招聘应当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职位、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人员招聘应当科学合理设置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综合评价人才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人员招聘应当采取公平竞争和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九条人员招聘应当公示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条件确定和考核评价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任职资格是人员聘用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人员聘用应当根据岗位的具体要求,确定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标准。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本(4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本(4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本根据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实施要求,特制定如下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工作,加强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于县直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应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进行选拔和录用。

第三条聘用对象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并符合相关岗位的职位要求。

同时,应具备较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及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四条聘用程序应分为以下几个环节: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参加考试、进行面试或考核、进行选岗或岗位分配、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培训和入职手续等。

第五条招聘公告应在适当的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发布,内容应包括招聘岗位、职位要求、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并参加面试或考核。

第七条面试或考核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根据面试或考核结果,进行选岗或岗位分配,并与聘用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完成选岗或岗位分配后,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入职手续。

第十条聘用人员需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表现优秀者经过审核后正式聘用,表现不佳者予以解雇。

第十一条对于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行为,依法确保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管理。

第三条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主体,在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聘、考核选拔等方式,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四条县直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条例》的规定,依法聘用人员,并制定相应的聘用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Establish noble character. On the morning of October 2, 2022深人发〔2005〕4号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一月六日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聘任职员,适用本细则;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在职位设置的基础上进行职员的聘用聘任;职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管理工作;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协调指导和管理监督;第二章聘用第一节聘用条件和方式第五条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职员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第六条应聘职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三身体健康;应聘职员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应聘单位行政领导职位的除外;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法律、法规、政策对职员任职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招聘职员,一般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聘;本市紧缺的人才,可面向市外招聘;第二节公开招考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应当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公开招考计划;市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由市人事部门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区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计划由区人事部门汇总并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人事部门核准;职员公开招考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聘用单位名称、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二拟招聘的职位名称、代码、经费来源、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三招聘对象范围;第九条招考公告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可以区人事部门的名义发布;招考公告在市人事部门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招考公告须明确招考职位及人数、招考范围、报考条件、报名方式、笔试时间及科目、面试时间、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笔试和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等内容;第十条公开招考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方式,在网上打印准考证;第十一条公开招考职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先笔试后面试,主要测试职位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笔试科目和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人事部门确定;笔试合格者方具有参加面试的资格;各职位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之比按不低于3:1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事先确定;第十二条笔试后由用人单位对笔试合格的考生按成绩高低顺序进行资格初审,并按招考公告公布的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取消面试资格,所缺员额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面试;第十三条面试由市、区人事部门指导监督,各用人单位具体组织;面试方式和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面试的方式和程序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面试后,由用人单位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并按总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拟聘人选,报市人事部门备案,领取体检表;面试人数达不到事先确定的比例的,可视面试情况按比例削减拟聘名额或按公告要求等额确定拟聘名额;拟聘人数为1人,且面试人选只有1人的,应事先确定面试合格分数线;面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方有资格确定为拟聘人选;面试成绩和确定参加体检的拟聘人员名单应当公布,并由用人单位通知拟聘人员;第十四条拟聘人员的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市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的合格标准和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五条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报考人适应所考职位相关的情况及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第十六条拟聘人员由于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而空出的招聘名额,由用人单位按笔试面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招考;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通过“职员管理网上申报系统”向人事部门上报拟聘人员的个人信息;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持打印的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按管理权限报市、区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应届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备案;市外户籍人员持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用人单位凭职员聘用备案表办理入编手续;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与拟聘人员签定职员聘用合同和职位聘任协议书;第三节选聘第二十条下列职位,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二因保密需要或专业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第二十一条凡应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资格的;二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三属国家公务员的;四属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五外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身份的人员属于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或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六因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至第九项情形被解除聘用合同在一年以内的;以上第一、二种情形均要求应聘人员具有正式国家干部身份;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采取选聘方式招聘职员,应通过“职员管理网上申报系统”向人事部门申报人员信息,持编制审核表格到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员额后,自行组织考试、考核和体检并确定拟聘人员;考试的方式和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体检、考核及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节交流第二十三条职员的交流是指职员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者在同一事业单位改聘经费来源不同的职位;第二十四条职员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并解除职员聘用合同;第二十五条职员在不同事业单位之间交流,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选聘方式办理:一相同经费来源的职位之间的交流;二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与经费自给的职位之间的交流;三从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交流到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或者经费自给的职位;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空缺需要从其他事业单位财政核拨补助或者经费自给职位的人员中补充时,符合选聘条件的,可按选聘方式办理,不符合选聘条件的,应当组织公开招考招聘;第二十六条在同一事业单位中,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空缺需要从其他经费来源职位的人员中补充时,符合条件的人数多于空缺职位数的,应通过内部竞聘的方式确定拟聘人选;内部竞聘的方案及拟聘人员应在本单位公示;符合条件的人数等于或少于空缺职位数的,由用人单位在申请空缺职位的符合条件人员中决定其聘任的职位;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用人单位在申请空缺职位的符合条件人员中决定其聘任的职位:一从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交流到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或者经费自给的职位;二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与经费自给的职位之间的交流;第五节聘用合同第二十七条职员聘用合同应当载明聘用单位的名称、类型、批准成立文号和登记证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受聘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号码及住址等,并具有聘用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合同终止、变更和解除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等条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限、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保护、解除聘用合同提前通知的时限等其他条款;职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职员聘用期限的确定,聘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职员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一职员退休或退职;二职员被开除;三职员死亡;第三十条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事业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该职员出编手续;第三十一条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职员的人事档案,职员应将属聘用单位所有但交给本人使用或者保管的资料、工具等物品如数交还聘用单位;第三十二条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保存其所持的合同文本;第六节经济补偿和赔偿第三十三条职员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因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原因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按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职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事业单位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约定的培训费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计算;没有约定的,职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第三十五条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或聘任协议书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三章聘任第三十六条与用人单位订立职员聘用合同的人员,具有在单位聘任相应职位的资格;聘任应符合职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及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七条职员职位聘任,用人单位应与职员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明确聘任的职位、聘任期限、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目标、履行职责的要求、待遇、工作条件、违约责任及协议书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职位聘任协议书的约定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职员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兼任职位的,须签定兼任职位的聘任协议书,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行选举制的职位,其任职人员可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不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职员职位聘任协议书的示范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职位聘任协议书的文本应在实施聘任前拟定并向应聘对象公开,签定前应与拟聘人协商,吸纳拟聘人的合理意见并作出修订后再签定;第三十九条职员按以下管理权限聘任:一属于行政领导职系职位的,参照现行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免管理权限聘任;二属于行政事务职系职位的,按其所聘任职位的职级参照行政领导职系职位的聘任管理权限聘任;三属于专业技术职类职位的,由事业单位聘任;第四十条职员聘任,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公布职位及任职资格条件;二按公开招考、选聘、内部竞聘和协商等方式产生拟聘对象;三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四按有关规定进行任前公示;五按权限审批或备案;六公布聘任结果;七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第四十一条职员聘任期不得超过聘用合同规定的聘用期限;聘用合同中止或解除,聘任协议同时中止或解除;因工作需要,聘任期限确需超过聘用合同规定的聘用期限的,应当续签聘用合同,相应延长聘用期限;职员职位聘任期满,聘用期限延长的,可续聘原职位,或改聘其他相应职位;聘用单位应在职员聘任期满之前3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续聘并书面告知职员;第四章监督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聘任行政领导职位和需报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的行政事务职位的人员,应在聘任前将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回避规定;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任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察职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聘任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十四条职员职位变动或聘任期届满,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计;第四十五条对不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聘用聘任工作的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用人单位在职员招聘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聘人报考和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由市、区人事部门宣布招聘无效或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在考试、体检和考核中舞弊或弄虚作假的应聘者,取消其应聘资格,3年内不受理其职员应聘申请;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事业单位招聘暂行规定深人发〔2002〕83号、关于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的补充通知深人发〔2002〕94号同时废止;主题词:人事职员聘用△细则深圳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5年1月6日印发印160份。

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

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

云人〔2000〕42号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聘用合同一经鉴证,即具有法定约束力。

第四条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

第五条除特殊行业国家有规定外,禁止聘用未满1 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及程序第七条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按岗聘用。

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

第九条聘用单位用人实行公开招聘制,在招聘中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㈢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㈤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㈥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㈠根据岗位的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㈡受聘人员按照条件和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㈢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竟争上岗;㈣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行政领导人员的聘用,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省人事厅(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一、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但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单位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二、人员的聘用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相关待遇。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进行。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是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聘用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人员聘用工作,应当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一)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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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篇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推荐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5号)和×××人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字[20xx]8号)的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人员聘用制度是指单位与员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书,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员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制原则及基本程序第四条人员聘用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聘用条件等,通过公平竞争,择优聘用。

第五条除涉密岗位和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配置以外,都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人员。

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选聘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聘用工作由单位领导集。

一条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与续订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内容;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

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聘用合同的单位名称。

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考核合格、岗位需要、本人愿意的,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当续订。

第十七条受聘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应当将聘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与受聘人员仍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应当与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九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七)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单位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的。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级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二十四条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四)单位依法注销的。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

篇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人事部(二○○二年七月三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在事业单位实习能够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简称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为了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贫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三、严格人员聘用的程序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用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对流动词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五、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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