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规定合同(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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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合同(本)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抵押权人(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传真:

抵押人(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传真:

为了确保甲方对丙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1.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甲方依据与公司(以下称“债务人”)签署的《国货物买卖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以下称“主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1.2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余额之和。

第二条抵押担保围

2.1 乙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第1.1条所述之最高余额。

第三条抵押物

3.1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物价值评估情况详见后附的评估报告。

3.2 甲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3.3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自抵押物分离的天然

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4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3.5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6 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

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3.7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3.8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3.9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

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条抵押登记

4.1 本合同签订后10日,甲乙双方应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抵押登记的他项权证原件由甲方保存。

4.2 若抵押登记机关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乙方应负责对合同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或债务人承担,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予以配合。

4.3乙方拒绝办理、不如期办理抵押登记或公证,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债务人对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4 债务人向甲方清偿完毕债务或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债务后,乙方应负责在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注销登记的费用,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保险

5.1 本合同签订后15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妥抵押物保险手续。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理抵押物保险的,则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

5.2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甲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5.3 在本合同有效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对甲方因保险中断、撤销而蒙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4 在本合同有效期,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按第3.8条的约定处理。

5.5 乙方对抵押物进行的投保,被保险人为乙方,费用由乙方承担,投保险种为财产险、火险,投保金额不小于最高抵押担保余额的1.5倍。

5.6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由乙方负责办理投保事宜,并将投保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交甲方留存。

5.7 乙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保险人索赔。由于没有及时通知或及时索赔或未履行保险单项下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主债权的确定

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第1.1条约定的期间届满后的第三十日;

(2)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4)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浮动抵押

7.1 乙方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债权未实现;

(2)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3)发生第8.1条所述甲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发生严重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7.2 乙方以其上述财产向甲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除本条的约定外,同时适用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8.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

(1)甲方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2)发生本合同第3.9条所述情形,乙方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3)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4)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

(5)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甲方的抵押权造成或可能造成侵害;

(6)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8.2 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甲、乙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九条乙方述与保证

9.1 乙方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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