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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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

和第四批全国创建工作先进城市、村镇、单位的通知

[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文明办: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推进、蓬勃开展,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和中央文明委2008年工作安排,今年第四季度将表彰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第四批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推动形成新一轮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热潮,促进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进一步提高,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同心同德、万众一心,为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要求

(一)作出全面部署。这次评选表彰是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契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安排。

要采取有效措施,把广大干部群众发动起来,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促进城乡基层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活动。要认认真真把面上的工作抓起来,把评选表彰工作同正在广泛开展的“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结合起来,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结合起来,同各地各部门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深入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使推荐表彰过程成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的过程,成为为群众多办好事、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的过程,成为学习先进、激励后进、不断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的过程。

(二)确保评选质量。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严谨有序,优中选优,真正把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在当地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评选出来。要坚持群众标准,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把评选工作置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之下,使评选出来的城市、村镇和单位叫得响、立得住,经得起群众和实践的检验。推荐工作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防止搞形式主义。要坚持实事求是,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推荐申报资格。

(三)广泛进行宣传。各级文明办要组织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切实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会、表彰推介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受到表彰的城市、村镇和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加强指导和监督,帮助他们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创建工作水平,长期保持先进性。

三、申报安排

1、首批全国文明城市申报复查。首批全国文明城市 (区)依据2008年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今年全国文明城市的申报条件,认真进行自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于 6月5日前,向所在省(区、市)文明委

提出参加复查的申请报告。各省(区、市)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今年全国文明城市评选程序对申报城市(区)进行复查,于6月20日前将复查报告(一式3份)和测评原始记录、群众赞同率调查材料报中央文明办。中央文明办组织力量对各地报送的首批全国文明城市(区)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布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保留荣誉称号。

2、今年拟表彰城市、村镇、单位的申报。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村镇、单位和第四批全国创建工作先进城市、村镇、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按照本通知附件1、2、3规定的要求进行。8月20日前,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将全国文明城市、村镇、单位和全国创建工作先进城市、村镇、单位的推荐报告(一式3份)和相关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2、3)报中央文明办。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有关推荐办法(见附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

1.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申报推荐评选办法

2.全国文明村镇、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推荐评选办法3.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评选办法4.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全国创建工作先进城市、村镇、单位推荐名额

5.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中央文明办

2008年5月8日

主题词:创建工作先进通知

报:李长春同志、刘云山同志,中央文明委委员

中央文明办秘书组 2008年5月9日印发印450份

(附件3):

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先进单位推荐评选办法

一、推荐范围

首批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符合条件的,均可作为全国文明单位的推荐对象。每省 (区、市)可在全国文明单位名额中推荐1—5个社区参评全国文明社区。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在本省(区、市)或全行业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已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或全行业文明单位称号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社区,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推荐对象。

二、推荐条件

推荐全国文明单位,须符合中央文明委2003年9号文件规定的“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推荐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参照执行“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三、评选程序

1、5月上旬,中央文明办给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名额。

2、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从符合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单位中择优推荐,在向中央文明办推荐之前,要将拟推荐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名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行业媒体上进行公示。8月20日前,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将推荐单位的经验材料(2000字以内,一式3份)报中央文明办。

3、中央文明办对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推荐的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审核,对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征求所在省(区、市)的意见;对各省(区、市)推荐的,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将拟表彰名单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听取社会反映和群众意见。综合公示和核查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报经中央文明委审定后予以表彰。

(附件)

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申报表

注:工作情况简介内容包括:1.单位基本概况;2.主要业务指标;3.创建工作主要成绩和经验(详细情况另附2000字以内材料)。上报表格及材料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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