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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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摘要]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因规定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该原则的设置目的及适用条件的分析,来解读上诉不加刑原则,分析出该项原则适用应该遵循的根本性标准,从而有助于合理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该原则具备可操作性。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刑事二审程序;司法实践;刑罚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条件(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p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域外许多国家不仅适用于由被告方提起的上诉,也适用于检察院为被告的利益而提起的抗诉。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31条规定,“仅由被告人,或者为他的利益由检察院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了上诉的时候,对于被声明不服的判决在法律对行为的处分种类、刑度方面不允许作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

”由此可见,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域外的适用条件和在我国的适用条件存在一些区别。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德国,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提起抗诉也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笔者认为,这种区别并非我国法律制定的疏忽,无需盲目借鉴。

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做出如此规定源于我国对该制度的宗旨即立法目的理解的特殊性,在当下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和司法机关职能的要求。

(三)我国法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宗旨的解读采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国家普遍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宗旨理解为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我国对这一宗旨采取认同的态度,但是对于如何通过该原则实现维护被告利益的宗旨存在有别于一些国家理解。

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可以看出,我国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通过激励被告自主行使上诉权启动二审来实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重点在于该原则的适用主体为被告方。

被告行使上诉权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企图为自己做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再次审判必然给被告带来加重刑罚的风险,上诉不加刑原则正是为了消除被告主观顾虑,通过给予被告一个未来的“承诺”即不加刑,从而激励并且维护被告行使上诉权。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在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不得因为上诉而受到刑罚的加重。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上诉人在行使上诉权利时不会面临风险。

然而,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绝对适用,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首先,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无据、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时,法院有权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例如,如果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明显站不住脚,或者法院发现上诉人对案件事实情况存在重大隐瞒或伪造证据的行为,那么法院可以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其次,如果原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或者违法情形,上诉法院有权对原判决进行修正,并可能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这种情况下,上诉法院会重新审视案件,对事实和法律进行重新评估,并可能对上诉人的刑罚进行变更。

此外,如果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犯下新的犯罪行为,法院也有权对其进行加刑。

这是因为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程序,如果其以新的犯罪行为干扰了司法程序或者违反了法院的规定,
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加刑。

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为了让罪犯逃脱惩罚,而是为了确保上诉程序的公正性和权益保护。

尽管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例外情况,但法院在对上诉人进行加刑时必须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裁量,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有权对上诉人进行加刑,但必须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裁量。

这一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权益至关重要。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4850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485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个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B、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D、第一审判处被告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盗窃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盗窃罪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6章>第3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本题中,二审法院不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第(3)项规定,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2.我国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人华盛顿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案件的重要目击证人美国人凯西已经回国,该中级人民法院欲请求美国当地的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

假设中国和美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定,则请求美国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应当经过下列哪种程序?( )A、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A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B、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C、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外交部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D、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的方式请求>>>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5章>第2节>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程序。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f叁墨!圭塾垒竺!盟望生!.:.|!|!i童雹匿圈霆论上诉不bgN原则陈炜周元嗣摘要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原判刑罚的审判原则。

此原则在世界上普遍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又存在缺陷。

本文分四大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上诉不加刑的含义;第三部分阐述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限制;第四部分介绍上诉不加刑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马锡五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叭l-02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外国的发展历史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中的一项特殊原则,首先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立法上最早见于I808年法国《;JPJ事诉讼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之~,也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宣扬的“民主”、“自由”、“人权”的一种体现,它的目的是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劣。

德国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吸取了这一原则,在1877年《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第398条规定:“被告人一方对判决不服的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1891年的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也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控诉,不许将原判决变更为不利于被告人。

”进入20世纪后,上诉不JJ u刑原则得到进一步发展,在采用范围上,也从大陆法系国家逐渐扩大到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各国。

英国{1968年刑事上诉法》也采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英国人自己写道:“在过去,刑事上诉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提出的上诉是无理取闹,则有权予以加刑;但现在法院已不再具有这种权利了,惟一有效的威慑因素是在驳回上诉时,有权命令在对上诉者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定之前上诉者被羁押的时间(或者其中的部分时间)不计算在其刑期之内。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15章刑事第二审程序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15章刑事第二审程序

(二)提起抗诉期限为5日
(三)上诉能否撤回? 《刑诉法解释》第305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 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 上诉案件审理。
西方国家称之为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即当为被告人利益申请救 济程序时,经审理作出的裁判,不得变更为对被告人更为不利。
但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无论被告人方 是否上诉,都不适用。 具体含义(P303)
2、上诉不加刑的具体适用:
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 不得改变刑罚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
(3)辩论终结后,上诉人(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
注意: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可以不参加法庭辩论,但应当参加法庭调查。
三、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1.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
当的,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注意:民事诉讼用判 决)。 2.直接改判
第四节 第二审案件的审判
一、第二审案件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应当对原判认定案
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全面审理范围包括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上诉、抗诉涉及、
未涉及部分、事实部分、法律部分、实体法、程序法适用。 体现在:《刑诉法解释》第311条
足为由发回重申;依法必须改判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保证两审终审制的实施; 有利于及时救济错误判决,保证审判公正; 有利于增强一审法院的责任心,提高一审案件的审判质量; 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什么意思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什么意思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什么意思⽇常⽣活中,在刑事案件上,我们经常会听到说“上诉不加刑”,那么⼤家知道上诉不加刑是什么意思吗,很显然,这是出现在上诉的时候的。

那么我国关于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什么意思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就是第⼆审⼈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刑罚的审判原则,是⼆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

其含义包括:1、上诉是被告⼈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在⼆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上诉的案件,⼆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2款进⾏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刑罚。

3、仅有被告⼈⼀⽅上诉的案件,⼆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3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的刑罚。

同时,⼆审法院不能借⼝事实不清、证据不⾜⽽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审法院加重被告⼈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有哪些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实⾏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附加刑⽽没有适⽤的案件,不得撤销第⼀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的刑罚或者适⽤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审判决、裁定⽣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作者:王煜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6期摘要: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程序的特殊原则,并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只有坚决捍卫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与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它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应有的价值。

当前由于在立法上尚存缺陷,该原则的贯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二审程序;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作者简介:王煜寒,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31-02上诉不加刑是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中引申出来的,该原则的内涵是:对于只有为被告人利益请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不得将被告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在我国,上诉不加刑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直到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上诉不加刑原则才最终确立。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作用(一)促进检察机关恪守监督职责侦查、公诉、法院每一个环节的小失误,都有可能造成有问题的一审判决。

而此时,正是检察机关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时刻。

上诉不加刑,可以保证两审制的贯彻执行,全面发挥二审的作用,同时促进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对确有错误而检察机关并没有及时发现和提出抗诉的一审判决可以在二审被纠正,这样检察机关也可以从二审判决中得到公诉和抗诉的经验教训,对确有错误而对被告人判刑失当的判决及时提出抗诉,以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水平第二审程序得以启动的主要依据源于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

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被告人等上诉的障碍得以消除,一审通往二审的渠道畅通无阻。

这样有利于上诉制度功能的发挥,防止其形同虚设,并促使上级法院及时发现下级法院出现审判方面的问题,有助于将有问题的法院裁定、判决及时得到纠正,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该原则还适用吗?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该原则还适用吗?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该原则还适用吗?现实困惑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该公司罚金5万元,并对其负责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袁某认为县法院量刑过重,依法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应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

但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该原则还适用吗?律师说法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说明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被告方的上诉可以由本人提出,也可以由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不加刑”包括: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在本案中,只有袁某作为被告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温馨贴士当被告和自诉人一同上诉或者是被告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抗诉的,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当然,只有自诉人上诉或者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更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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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适用摘要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在各国中均有所体现,本文将阐述上诉不加刑制度的渊源和现状,及此制度的存在意义与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及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渊源、概念、意义、最高法的解释、实践中的问题目录绪论 (3)上诉不加刑的起源和现状 (3)上诉不加刑的价值基础 (5)上诉不加刑的概念和意义 (6)上诉不加刑的适用 (8)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参考文献 (14)致谢 (15)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适用绪论21世纪,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拥有的权利越来越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具有深重的地位,它的重要价值与其负面性的冲突,使其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处于纷争状态。

本文在考察了国内外立法现状后,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控辩平衡说”、“控审分离说”、“利益权衡说”等法理的支撑下,立足于司法实践,围绕着其彻底性、负面性等难点问题进行再一次的探讨,力求对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一、上诉不加刑的起源和现状(一)上诉不加刑的现状上诉不加刑,现在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

该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人道精神在法律上的体现,它设立的目的是促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化。

这一原则同封建时期不许上诉或因上诉而招致更重的刑罚等专制的制度相比,是一个历史进步。

(二)上诉不加刑的起源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中引申出来的,立法上最早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是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

其基本内容是:刑事案件于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监护人以及辩护人不服而为被告人的利益提起上诉的,上诉审法院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只有在为被告人之不利益而提起上诉时,上诉审法院才可以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德国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从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吸取了这一原则,于1877年在《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第398 条中规定:“被告人一方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1891年日本又以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为蓝本,搬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中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上诉,不许将原判决变更为不利益于被告人”。

其后,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也相继在刑事诉讼中作了类似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这项原则比较晚。

英国在1968年才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加以确认,规定上诉审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有若干罪名,可以撤销其中某些罪名的判定而且可以据此重新判刑,但其总刑期不得长于原判决”,“如果发现陪审团定罪有错误,可以以起诉书中的另一罪名代替并改判为不重于原判决的刑罚,但不得改判为较重的罪名”。

如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立法上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虽然对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和表达方式不完全一样,但内容却是基本相同的国外上诉不加刑原则介绍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告人,或者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归检察院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上告或上诉,判决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罚种类、量刑幅度方面,不允许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

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被告人或有民事责任能力人的上诉时,法院不得损害他们的利益,不得做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处理。

但对于检察机关的上诉则不受限制。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将上诉审判决变更为更加不利于被告人,不得宣告重于原判决的刑罚。

18 英国则规定上诉审判决不得课以被告人重于原判决的刑罚。

但由于其上诉渠道复杂,也有许多例外。

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虽然没有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对减刑是持肯定态度的。

许多州的法院都主张上诉审不得加重处罚,也不得对己付诸执行的判决加刑。

俄罗斯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依上诉程序审理案件的时候,法庭可以减轻第一审法院所判定的刑罚或者适用规定较轻罪名的法律,但无权加重刑罚以及适用规定较重罪名的法律;只有在检察长提出抗诉或者受害人提出上诉,原刑事判决由于处罚过轻时,以及在撤销刑事判决后对案件重新侦查,且已查明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较重的犯罪行为时,才能加重刑罚或者适用规定较重罪名的法律。

二、上诉不加刑的价值基础上诉不加刑原则确立的价值基础在于诉讼的民主性及刑事诉讼的自由价值。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上诉权人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二审法院。

在司法实践中,提起上诉的大多是刑事被告人。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可以减轻刑事被告人上诉人心理顾虑和负担,使上诉制度能真正有效,通畅地运行。

因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上诉是启动上诉程序主要方式和渠道,为被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贯彻、落实,必然会使受到不正当法律评价的当事人有提起上诉的积极性,从而使上诉制度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由此可见,上诉不加刑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关怀,约束了国家权力的不当适用,十分集中地显示了诉讼民主精神。

三、上诉不加刑的概念和意义(一)上诉不加刑的概念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是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法律规定的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含义是:(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2项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

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当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第一审判决确属过轻,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一)上诉不加刑的意义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我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上诉不加刑原则,正是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保障。

被告人一方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申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要求上级法院纠正他们认为原审发院判决的错误,宣告无罪或从轻定罪量刑。

如果他们提出上诉后二审发院不仅没有宣告无罪或减刑反而加重了刑罚。

则必然增加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思想顾虑,甚至在一审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也不敢上诉。

这样在客观上就会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也使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

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就可以消除被告人的顾虑,使他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行使法律赋予他的上诉权利。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消除被告人的思想顾虑,使其大胆申诉上诉理由,保证上诉制度的切实执行。

这样,就有利于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维持正确的判决,纠正错误的判决,保证国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3)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于法律确立了被告人一方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这就要求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审判监督、依法抗诉的职责。

(二)上诉不加刑的适用最高法《解释》第325条至第328条在《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之上,对上诉不加刑的适用问题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1.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但是,我们认为,在改变罪名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下,第二审法院应当在作出裁判前听取控辩双方就新罪名发表的意见。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2.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3.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也如立法者们所没想的那样,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环境以及司法实践活动的变化,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负面影响却逐步显现出来。

下面本人试论一下上诉不加刑原则所产生的问题:(一)无法对“违法”判决进行救济。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即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审人民法院针对一审法院事实已查清,法律适用无误,但作出的判决畸轻,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款的规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审,而只能依据第1款的规定,维持原判。

可这又与刑法第5条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刑罚相当原则严重不符,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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