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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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

甘肃政法学院本科学年论文(设计)题目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法学院法学专业 2007 级 9 班学号:200731010909姓名:高萍指导教师:常洁琨成绩:_____________完成时间: 2009 年 11月目录目录 (1)论文摘要 (2)关键词 (2)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述 (3)(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定义 (3)(二)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4)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中适用的几个问题 (4)(一)关于否改变管辖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问题 (4)(二)有无正确的加刑渠道问题 (5)(三)关于二审能否在不加刑的情况下改变罪名问题 (5)(四)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应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 (5)(五)二审是否可以改变缓刑的考验期 (5)(六)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的处理问题 (6)三、对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6)(一)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 (6)(二)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 (7)(三)加强一审法院法官的审判水平 (7)(四)明确指出该原则在抗诉时不适用 (7)(五)加强公安部门的侦察工作的意识 (8)参考文献 (8)本科生学年论文(设计)成绩表 (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高萍[论文摘要]《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和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此项原则,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主要从上诉不加刑的概述、意义、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90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此原则就是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探讨该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的冲突,从而进一步完善此原则在我国适用。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作者:卢雪枚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1期摘要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法律规范也在不断的进步之中,由此引发的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上诉不加刑就是典型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据我国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虽然该原则有了明文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该原则往往会陷入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不能够很好的被执法者遵守,具体运用中,尤其在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该原则所代表的程序正义只能屈居第二。

本文主要通过阐述该原则在我国的价值和意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表现及限制以及在中国适用的现时状况,来具体分析了上诉不加刑的进一步完善,即是(1)严格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减少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环节;(2)应当反对“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3)修改相关司法解释,保障上诉不加刑的适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几点建议是应法律之需,应潮流之势,只要落实到位,相信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个实质性的飞跃和突破,也在某个程度上能够促使法律的更进一步的提高。

今后的立法方向应该朝这个方向发展。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尴尬境地限制完善一、前言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共有原则。

因为其所包含的人权保障理念和其对贯彻上诉制度、维护程序正义的积极作用,目前已在大多数国家被确立并得到严格遵循,我国亦不例外。

该原则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但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通过对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所存在问题的分析,结合其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施有所裨益。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述(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上诉不加刑原则被称为是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基石,其在世界各国的含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即是指只有被告人上诉或仅为被告人利益的上诉审的判决不得将被告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在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不得因为上诉而受到刑罚的加重。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上诉人在行使上诉权利时不会面临风险。

然而,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绝对适用,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首先,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无据、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时,法院有权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例如,如果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明显站不住脚,或者法院发现上诉人对案件事实情况存在重大隐瞒或伪造证据的行为,那么法院可以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其次,如果原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或者违法情形,上诉法院有权对原判决进行修正,并可能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这种情况下,上诉法院会重新审视案件,对事实和法律进行重新评估,并可能对上诉人的刑罚进行变更。

此外,如果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犯下新的犯罪行为,法院也有权对其进行加刑。

这是因为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程序,如果其以新的犯罪行为干扰了司法程序或者违反了法院的规定,
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加刑。

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为了让罪犯逃脱惩罚,而是为了确保上诉程序的公正性和权益保护。

尽管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例外情况,但法院在对上诉人进行加刑时必须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裁量,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有权对上诉人进行加刑,但必须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裁量。

这一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权益至关重要。

以人为本与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

以人为本与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

Vol.10No.22013年2月第10卷第2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Feb.2013一、保障控辩双方的合法权利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正确理解“人”的基础上第一次科学地把人的本质界定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看作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追求,从而推动了人的学说的彻底变革,开创了人类自我认识的新境界。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与人权理念的价值诉求相契合,要求将人权价值诉诸实践,即是人权观在现时代的完美表达。

从法律角度讲,坚持以人为本,意味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得到平等保护,是在司法中真正依法裁决、自由心正,公平对待控辩双方。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于原告与被告、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均应予以充分重视,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履行查处和惩罚罪犯的职责,又要在诉讼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为此必须着力完善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涵及意义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此项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相关规定的不完善,这一原则在实施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完善。

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一)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不仅在一审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审中仍然可以行使。

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申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如果他们上诉后,二审法院不仅未减轻刑罚,反而加重了刑罚,就必然会加重被告人一方对上诉的思想顾虑,在客观上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

( 一) 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 维护上诉制度
被 告人 一方上 诉的 目的, 是 为 了申 明被 告人 无罪或 罪轻 , 要 求上级法 院纠正他 们认 为的原 审法院判 决的错误 , 宣 告无罪或从
而来。其基本内容是: 刑事案件于一审判决后 , 被告人或者他的
近 亲属 、 监 护人 以及辩 护人 不服而 为被 告人 的利 益提 起上 诉的 ,
{ I } I 占 缸会
◆ 学 术 前 沿
2 0 1 4 ・2 ( 中)
我 国上诉不加刑 原则诉不加刑原则是我 国刑事二审程序 中的特殊原则, 对保护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促进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效履 行职 责具有 积极 意义 。但该 原则在 立法 上存在 缺 陷 , 实践 中可能 导致 对被告 人的 “ 曲线加 刑” 。故 需要采 取措施 完善 该原
作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有关规定, 为刑事被告人的自由上诉提供 诉的思想顾虑, 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 确保上诉制度不 了法律保障。 然而, 在实践中该原则的运用未能完整地保护被告 致成 为虚设 , 并有 利于减 少冤 假错 案的 发生 。
人 的合法利 益 , 甚至可 能 引起 “ 上诉 而加刑 ” 的现 象 , 导致 在一些
上诉法院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只有在为被告人之不利 轻定罪 量刑 。 如 果被告 人提 出上诉 后 , 二 审法 院非但 没有 宣告无
益而 提起上 诉时 , 上诉 审法 院才 处 以比原判 决更重 的刑 罚 。 其 罪或减 刑 , 反而 可能 加重刑 罚 , 则 必然增 加被 告人 一方上 诉 的思 后, 各 国相继 效法 , 目前多 数国家 都在本 国刑 事诉讼 法 中作 了类 想顾虑 , 甚至在 一审 判决确 有错 误 的情 况下 也不 敢上诉 , 拒 绝请 似 的规定 。 求二 审法 院 的再次审 判 。这在 客观 上就 会 限制 被告 人行 使上诉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f叁墨!圭塾垒竺!盟望生!.:.|!|!i童雹匿圈霆论上诉不bgN原则陈炜周元嗣摘要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原判刑罚的审判原则。

此原则在世界上普遍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又存在缺陷。

本文分四大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上诉不加刑的含义;第三部分阐述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限制;第四部分介绍上诉不加刑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马锡五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叭l-02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外国的发展历史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中的一项特殊原则,首先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立法上最早见于I808年法国《;JPJ事诉讼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之~,也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宣扬的“民主”、“自由”、“人权”的一种体现,它的目的是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劣。

德国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吸取了这一原则,在1877年《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第398条规定:“被告人一方对判决不服的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1891年的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也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控诉,不许将原判决变更为不利于被告人。

”进入20世纪后,上诉不JJ u刑原则得到进一步发展,在采用范围上,也从大陆法系国家逐渐扩大到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各国。

英国{1968年刑事上诉法》也采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英国人自己写道:“在过去,刑事上诉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提出的上诉是无理取闹,则有权予以加刑;但现在法院已不再具有这种权利了,惟一有效的威慑因素是在驳回上诉时,有权命令在对上诉者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定之前上诉者被羁押的时间(或者其中的部分时间)不计算在其刑期之内。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作者:王煜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6期摘要: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程序的特殊原则,并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只有坚决捍卫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与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它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应有的价值。

当前由于在立法上尚存缺陷,该原则的贯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二审程序;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作者简介:王煜寒,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31-02上诉不加刑是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中引申出来的,该原则的内涵是:对于只有为被告人利益请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不得将被告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在我国,上诉不加刑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直到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上诉不加刑原则才最终确立。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作用(一)促进检察机关恪守监督职责侦查、公诉、法院每一个环节的小失误,都有可能造成有问题的一审判决。

而此时,正是检察机关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时刻。

上诉不加刑,可以保证两审制的贯彻执行,全面发挥二审的作用,同时促进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对确有错误而检察机关并没有及时发现和提出抗诉的一审判决可以在二审被纠正,这样检察机关也可以从二审判决中得到公诉和抗诉的经验教训,对确有错误而对被告人判刑失当的判决及时提出抗诉,以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水平第二审程序得以启动的主要依据源于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

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被告人等上诉的障碍得以消除,一审通往二审的渠道畅通无阻。

这样有利于上诉制度功能的发挥,防止其形同虚设,并促使上级法院及时发现下级法院出现审判方面的问题,有助于将有问题的法院裁定、判决及时得到纠正,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引言上诉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为被判决者提供了一种机会,以便对原判决进行复查、申诉或请求改变判决结果。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上诉被确定为有效,也不会导致刑罚的增加。

本文将从法律知识原则的角度出发,探讨上诉不会加刑的情形及其相关原因。

一、法律保护原则法律保护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确保了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寻求公正和公正的审判。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上诉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原判决是否存在法律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下,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二、法律审查原则法律审查原则要求法院在复审案件时,要对拟议的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法律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

因此,在上诉期间,法院有权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视,并在需要时对判决结果进行纠正。

三、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被告人应被认为是无罪的。

当上诉程序揭示出关键证据存在瑕疵或新证据出现时,法院可能会推翻原判并作出无罪判决,而不会加刑。

四、惩罚原则惩罚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况相适应。

因此,即使上诉成功,法院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加刑。

若新证据表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性低于原判定的程度,法院可以决定不加刑或减轻刑罚。

五、人权保护原则人权保护原则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它要求法律和法律程序对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以确保其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

因此,在上诉程序中,法院会考虑被告人的人权情况,如果增加刑罚会对其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法院可以决定不加刑。

六、司法裁量权原则司法裁量权原则是指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刑罚进行裁量和决定。

尽管被告人成功上诉,法院仍可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行使司法裁量权并决定不加刑。

结论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知识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上诉不会导致刑罚的增加。

这是因为法律保护原则、法律审查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惩罚原则、人权保护原则和司法裁量权原则等原则的综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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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摘要]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因规定抽象,缺乏
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该原则的设置目的及适用条件的分析,来解读上诉不加刑原则,分析出该项原则适用应该遵循的根本性标准,从而有助于合理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该原则具备可操作性。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刑事二审程序;司法实践;刑罚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条件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
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p
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域外许多国家不仅适用于由被告方提起的上诉,也适用于检察院为被告的利益而提起的抗诉。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31条规定,“仅由被告人,或者为他的利益由检察院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了上诉的时候,对于被声明不服的判决在法律对行为的处分种类、刑度方面不允许作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


由此可见,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域外的适用条件和在我国的适用条件存在一些区别。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德国,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提起抗诉也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笔者认为,这种区别并非我国法律制定的疏忽,无需盲目借鉴。

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做出如此规定源于我国对该制度的宗旨即立法目的理解的特殊性,在当下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和司法机关职能的要求。

(三)我国法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宗旨的解读
采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国家普遍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宗旨理解为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我国对这一宗旨采取认同的态度,但是对于如何通过该原则实现维护被告利益的宗旨存在有别于一些国家理解。

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可以看出,我国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通过激励被告自主行使上诉权启动二审来实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重点在于该原则的适用主体为被告方。

被告行使上诉权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企图为自己做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再次审判必然给被告带来加重刑罚的风险,上诉不加刑原则正是为了消除被告主观顾虑,通过给予被告一个未来的“承诺”即不加刑,从而激励并且维护被告行使上诉权。

认识到这一点以后就不难理解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应用中的特殊性。

第一,检察院即使为被告人的利益抗诉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不符合该原则主体要件的要求。

第二,检察院抗诉与被告上诉同时存在时也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因为此时上诉不加刑的宗旨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不上诉检察院的抗诉也可能启动二审,使被告的处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导致被告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不能实现。

第三,共同犯罪被告方中只有一人上诉,对于其他被告人也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四,被告人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后改判和发回重审都“不加刑”,否则无法实现对被告主观激励作用,使该原则的宗旨无法实现。

黄东熊教授也认为,只要原上诉为被告方面所提出,则原审法院重审该案件时仍应坚持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否则就不能保障被告得以无所顾忌而自由行使其上诉权。

但二审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发回重审,不应当适用上诉不加刑。

因为新的犯罪事实在程序和实体上具有相对独立性,超出了二审发回重审的范畴,而是应当作为一个新的案件对待,当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若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则会导致对新发现的犯罪事实产生一审终审的结果,这与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相违背。

笔者认为,我国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的规定存在合理性。

首先,上诉不加刑原则最早见于19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宣扬的“民主”、“自由”、“人权”的一种体现。

法国作为该原则的起源国也并未将检察院列入主体适用范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1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民事负责人的上诉时,法院不得使上诉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通过该原则的设置激励被告行使上诉权来维护自身利益才更能体现民主,自由,人权。

其次,这种理解也是由我国检察院的职责决定的,我国的检察机关不同于域外居于当事人的地位,而是法律的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的重任,在刑事诉讼中全面客观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

在我国,检察机关居于中立地位,既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又要维护公众利益,它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应当具有中立性,检察院抗诉启动二审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发现处罚畸轻就应当依法加重,发现处罚较重就应当依法减轻,这符合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因此不能盲目借鉴国外对检察院抗诉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上诉不加刑原则中“刑”的理解
明确我国司法实践中上诉不加刑原则“刑”的涵义,首先要明确“刑”的性质,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合理地判断“刑”的范围。

(一)上诉不加刑中“刑”的性质分析
我国《刑诉法》第226条将上诉不加刑中的“刑”规定为“刑罚”,在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性,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对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四种。

结合《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的几项列举式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上诉不加刑原
则的“刑”仅指与刑罚有关的强制方法,刑罚具有惩罚性。

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除了刑罚以外还存在其他强制方法,如追击赃款,赃物等,这类强制方法与刑罚的区别为,刑罚是一种剥夺被告利益的一种惩罚性责任,追缉赃款,赃物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这类补偿性责任的加重也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

但是在实践中这类补偿性责任是否应当被归入到“刑”的范围依然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被依法追加的被告所获得的赃款、赃物,犯罪人犯罪所得财物这类补偿性责任并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因为这种财物本应属于国家或者他人,不属于被告人自身利益范围,上诉不加刑的宗旨是维护被告利益。

补偿性的责任不属于上诉不得加刑制度中加“刑”的范围,不受该制度的约束。

因此,在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中“刑”的性质为与我国刑罚有关的惩罚性责任,不包括补偿性责任。

(二)刑的范围
在明确“刑”的性质的基础上我们来分析“刑”的范围,各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对上诉不加刑中的“刑”作广义解释,这在我国《刑诉法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第325条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刑”范围作了列举式的规定,涉及到的刑罚不仅包括主刑,附加刑,也包括刑名,缓刑考验期,减刑,禁止令等。

笔者认为,《解释》的这几条列举远远不够。

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宗旨出发,为实现对被告方的激励作用,刑罚不仅指二审改判的判决也包括二审发回重审p 在这种比较之下,一切可能对被告产生更加不利后果的变更,包括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考虑的可能加重被告定罪量刑的情节,改判更改刑名,撤销或者改变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制度等情形下都要考虑到是否会加重被告的刑罚,只要符合更加不利于被告的利益则就属于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个特殊情况,其民事部分的判决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因民事赔偿而减轻刑事处罚,也不能以加重刑罚代替赔偿,不是影响刑罚的因素,民事判决部分的变更适用民事规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

由此,可以建议我国《刑诉法》司法解释325条,增加“禁止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的开放式规定,这样才更利于保证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施及其目的的实现。

三、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会产生以下几种可能的结果:
第一,对被告作出比一审较轻或者无罪的判决。

第二,发现一审判决较轻,应当作出较重的判决,但是受到上诉不加刑的制约不能直接“加刑”,必须依法改判,也只能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对于第一种结果学界没有异议,但面对第二种结果有学者认为,上诉不加刑
原则的应用不符合司法效率的要求,确实发现错误却不能改正,还需要重新启用其他程序对此进行改正,明显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笔者认为,这一质疑不能成为阻碍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理由,完全可以通过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性来破解。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必须以公正为价值取向和追求的根本目标,在二者的关系中司法公正处于主导地位,司法效率处于辅助地位,在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司法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公正的优先地位体现的更明显。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为维护司法公正而设置,不仅维护被告利益,也督促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则。

因此,我们要尊重该原则为司法公正所带来的贡献,不断探讨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合理应用,充分发挥该原则的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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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光中,曾新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
[6]邵东华,《论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价值冲突》,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3期
徐艳,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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