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上诉不加刑原则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

甘肃政法学院本科学年论文(设计)题目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法学院法学专业 2007 级 9 班学号:200731010909姓名:高萍指导教师:常洁琨成绩:_____________完成时间: 2009 年 11月目录目录 (1)论文摘要 (2)关键词 (2)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述 (3)(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定义 (3)(二)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4)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中适用的几个问题 (4)(一)关于否改变管辖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问题 (4)(二)有无正确的加刑渠道问题 (5)(三)关于二审能否在不加刑的情况下改变罪名问题 (5)(四)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应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 (5)(五)二审是否可以改变缓刑的考验期 (5)(六)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的处理问题 (6)三、对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6)(一)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 (6)(二)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 (7)(三)加强一审法院法官的审判水平 (7)(四)明确指出该原则在抗诉时不适用 (7)(五)加强公安部门的侦察工作的意识 (8)参考文献 (8)本科生学年论文(设计)成绩表 (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高萍[论文摘要]《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和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此项原则,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主要从上诉不加刑的概述、意义、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90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此原则就是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探讨该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的冲突,从而进一步完善此原则在我国适用。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1)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1)及答案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的差别是( )A.作出裁决的机关不同B.当事人称谓不同C.所解决的实体问题和依据的实体法不同D.立法的根据不同 2.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基本上是( )A.弹劾式B.混合式C.纠问式D.辩论式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是( )A.刑法B.人民法院组织法C.立法法D.宪法4.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 )A.领导与被领导关系B.指导与被指导关系C.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B.协作关系5.下列人员,只能是自然人的是( )A.被告人B.被害人C.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D.证人6.审判管辖包括( )A.普通管辖与立案管辖B.普通管辖与专门管辖C.立案管辖与级别管辖D.地区管辖与级别管辖7.在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对出庭的检察院的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对此有权作出是否回避决定的人员是( )A.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B.检察长C.法庭的审判长D.法院院长8.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是( )A.被指控犯罪之日起B.开始侦查之日起C.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D.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9.证据划分为人的陈述和实物证据的标准是( )A.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B.证据的证明作用C.证据的来源D.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程度10.下列证据中,有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是( )A.物证B.鉴定结论C.勘验、检查笔录D.被害人陈述11.人民法院接到自诉人的自诉状后,经审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作出的决定是( )A.不予立案B.宣告无罪C.终止审理D.令自诉人补充证据1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其羁押期限的计算是( )A.从拘留之日起B.从逮捕之日起C.从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之日起D.从查明其身份之日起13.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接受其申诉的机关是( )A.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B.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C.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D.同级人民法院1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作出的决定是( )A.撤销案件B.不起诉C.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D.退回公安机关处理15.独任制适用的法院是( )A.中级人民法院B.高级人民法院C.各级人民法院D.基层人民法院1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继续审理时,人民法院依法可作出的决定是( )A.中止审理B.终止审理C.延期审理D.定期审理17.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有权请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人是( )A.自诉人B.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C.被害人D.被害人的近亲属18.下列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是( )A.杀人案B.放火案C.强奸案D.受贿案19.人民检察院认为甲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提起抗诉,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是( )A.甲县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D.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20.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期限是( )A.5日内B.10日内C.15日内D.20日内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摘要]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因规定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该原则的设置目的及适用条件的分析,来解读上诉不加刑原则,分析出该项原则适用应该遵循的根本性标准,从而有助于合理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该原则具备可操作性。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刑事二审程序;司法实践;刑罚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条件(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p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域外许多国家不仅适用于由被告方提起的上诉,也适用于检察院为被告的利益而提起的抗诉。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31条规定,“仅由被告人,或者为他的利益由检察院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了上诉的时候,对于被声明不服的判决在法律对行为的处分种类、刑度方面不允许作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
”由此可见,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域外的适用条件和在我国的适用条件存在一些区别。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德国,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提起抗诉也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笔者认为,这种区别并非我国法律制定的疏忽,无需盲目借鉴。
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做出如此规定源于我国对该制度的宗旨即立法目的理解的特殊性,在当下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和司法机关职能的要求。
(三)我国法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宗旨的解读采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国家普遍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宗旨理解为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我国对这一宗旨采取认同的态度,但是对于如何通过该原则实现维护被告利益的宗旨存在有别于一些国家理解。
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可以看出,我国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通过激励被告自主行使上诉权启动二审来实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重点在于该原则的适用主体为被告方。
被告行使上诉权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企图为自己做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再次审判必然给被告带来加重刑罚的风险,上诉不加刑原则正是为了消除被告主观顾虑,通过给予被告一个未来的“承诺”即不加刑,从而激励并且维护被告行使上诉权。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在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不得因为上诉而受到刑罚的加重。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上诉人在行使上诉权利时不会面临风险。
然而,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绝对适用,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首先,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无据、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时,法院有权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例如,如果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明显站不住脚,或者法院发现上诉人对案件事实情况存在重大隐瞒或伪造证据的行为,那么法院可以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其次,如果原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或者违法情形,上诉法院有权对原判决进行修正,并可能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这种情况下,上诉法院会重新审视案件,对事实和法律进行重新评估,并可能对上诉人的刑罚进行变更。
此外,如果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犯下新的犯罪行为,法院也有权对其进行加刑。
这是因为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程序,如果其以新的犯罪行为干扰了司法程序或者违反了法院的规定,
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加刑。
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为了让罪犯逃脱惩罚,而是为了确保上诉程序的公正性和权益保护。
尽管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例外情况,但法院在对上诉人进行加刑时必须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裁量,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有权对上诉人进行加刑,但必须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裁量。
这一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权益至关重要。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f叁墨!圭塾垒竺!盟望生!.:.|!|!i童雹匿圈霆论上诉不bgN原则陈炜周元嗣摘要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原判刑罚的审判原则。
此原则在世界上普遍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又存在缺陷。
本文分四大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上诉不加刑的含义;第三部分阐述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限制;第四部分介绍上诉不加刑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马锡五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叭l-02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外国的发展历史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中的一项特殊原则,首先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立法上最早见于I808年法国《;JPJ事诉讼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之~,也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宣扬的“民主”、“自由”、“人权”的一种体现,它的目的是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劣。
德国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吸取了这一原则,在1877年《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第398条规定:“被告人一方对判决不服的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1891年的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也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控诉,不许将原判决变更为不利于被告人。
”进入20世纪后,上诉不JJ u刑原则得到进一步发展,在采用范围上,也从大陆法系国家逐渐扩大到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各国。
英国{1968年刑事上诉法》也采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英国人自己写道:“在过去,刑事上诉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提出的上诉是无理取闹,则有权予以加刑;但现在法院已不再具有这种权利了,惟一有效的威慑因素是在驳回上诉时,有权命令在对上诉者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定之前上诉者被羁押的时间(或者其中的部分时间)不计算在其刑期之内。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15章刑事第二审程序

(二)提起抗诉期限为5日
(三)上诉能否撤回? 《刑诉法解释》第305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 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 上诉案件审理。
西方国家称之为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即当为被告人利益申请救 济程序时,经审理作出的裁判,不得变更为对被告人更为不利。
但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无论被告人方 是否上诉,都不适用。 具体含义(P303)
2、上诉不加刑的具体适用:
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 不得改变刑罚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
(3)辩论终结后,上诉人(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
注意: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可以不参加法庭辩论,但应当参加法庭调查。
三、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1.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
当的,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注意:民事诉讼用判 决)。 2.直接改判
第四节 第二审案件的审判
一、第二审案件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应当对原判认定案
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全面审理范围包括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上诉、抗诉涉及、
未涉及部分、事实部分、法律部分、实体法、程序法适用。 体现在:《刑诉法解释》第311条
足为由发回重申;依法必须改判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保证两审终审制的实施; 有利于及时救济错误判决,保证审判公正; 有利于增强一审法院的责任心,提高一审案件的审判质量; 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简答题1、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什么条件?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的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疑案不起诉。
这三种不起诉的条件分别是:(1)法定不起诉,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量不起诉,即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涉及10个刑法条款(参见教材第348页),只要具备这10个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可决定不起诉。
(3)疑案不起诉,即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条件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3、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是什么?死刑复核程序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等特有性,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向于其他特殊程序。
它的特点是:(1)它有特定的审理对象。
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因为后者仅只是执行死刑的一种独特方式),才需要经过这一程序。
(2)它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判处死刑的案件只有经过复核核准以后才能交付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例外。
(3)它的进行一般在死刑判决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它的核准权有专属。
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由法律专门规定,在我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引言上诉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为被判决者提供了一种机会,以便对原判决进行复查、申诉或请求改变判决结果。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上诉被确定为有效,也不会导致刑罚的增加。
本文将从法律知识原则的角度出发,探讨上诉不会加刑的情形及其相关原因。
一、法律保护原则法律保护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确保了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寻求公正和公正的审判。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上诉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原判决是否存在法律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下,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二、法律审查原则法律审查原则要求法院在复审案件时,要对拟议的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法律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
因此,在上诉期间,法院有权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视,并在需要时对判决结果进行纠正。
三、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被告人应被认为是无罪的。
当上诉程序揭示出关键证据存在瑕疵或新证据出现时,法院可能会推翻原判并作出无罪判决,而不会加刑。
四、惩罚原则惩罚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况相适应。
因此,即使上诉成功,法院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加刑。
若新证据表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性低于原判定的程度,法院可以决定不加刑或减轻刑罚。
五、人权保护原则人权保护原则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它要求法律和法律程序对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以确保其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
因此,在上诉程序中,法院会考虑被告人的人权情况,如果增加刑罚会对其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法院可以决定不加刑。
六、司法裁量权原则司法裁量权原则是指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刑罚进行裁量和决定。
尽管被告人成功上诉,法院仍可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行使司法裁量权并决定不加刑。
结论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知识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上诉不会导致刑罚的增加。
这是因为法律保护原则、法律审查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惩罚原则、人权保护原则和司法裁量权原则等原则的综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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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上诉不加刑原则【摘要】本文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及其相关规定着手,重点阐述了该原则在管辖、加刑、数罪并罚、共同犯罪等案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应对之策,对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原则;问题;对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由于法律对该原则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没有明确上诉不加刑的具体情形,所以导致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存在偏差。
一、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及相关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
具体是指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较轻的刑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决较重的刑罚,也不得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我国对此原则的相关规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上诉人的范围特定刑诉法第180条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包括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而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上诉人是特指被告人一方,即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
同时需要注意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只有征得被告人同意方可提起上诉,否则无权提起上诉。
(二)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刑诉法规定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对法院一审判决可以提出上诉,而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对一审判决可以提出抗诉,自诉人的上诉和公诉人的抗诉是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
如果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是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检察院同时对本案提出抗诉,就不能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即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比原判刑罚较重的判决。
所以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三)不得加重刑罚不得加重刑罚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核心。
具体包括1、不得判处比原判更重的刑种和罪名2、不得加重同一刑种的量刑幅度3、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1]。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运行中存在的问题1、关于能否改变管辖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问题对基层法院判处的有期徒期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经中级法院审查认为应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中级法院以管辖错误为由撤销原判,改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重新审判,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法院可以纠正一审法院在案件管辖上的错误,与二审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是有区别的,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采用改变管辖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方法,因为它不仅有变相加刑之嫌,而且产生了上诉加刑的实际效果。
反观之,如果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不提出上诉,就不会立即出现这种加刑的后果,即便以后被发现,也只是采用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的问题,因此有违上诉不加刑的立法精神的。
出现管辖问题不仅是一审法院的责任,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也有责任且又没有抗诉,在此情况下由二审法院改变管辖,“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做法和社会效果都是不好的。
[2]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2、关于有无正确的加刑渠道问题河北高阳县农民董克强没有想到,儿子董亚洲负气出走后竟会卷入到抢劫团伙,并因此于2000年8月6日被捕入狱,并被判了死缓。
董克强以儿子被捕时并未满18周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发回重审。
随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开庭审判,判决董亚洲死刑。
[3]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经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原判量刑过轻,是否可以根据刑诉法189条第二项的规定直接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中,原审法院仅仅在被告人近亲属上诉的情形下,在重审中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刑罚。
笔者认为在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对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无论是由二审法院以量刑过轻为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都是违反刑诉法规定的。
所以对于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畸轻的案件,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加重刑罚。
这种做法,也是当前被视为唯一合法的正确的加刑渠道。
3、如何处理好数罪并罚的上诉问题对数罪并罚的上诉案件,如何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现行刑诉法典未作具体规定。
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上诉审法院对数罪并罚的案件,被告人单方上诉的,如果认为其中有一罪或几个罪量刑不当,往往在保持实际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加重其中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
这一做法表面上好像遵循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实际上与这一原则的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
因为上诉不加刑原则包含着“质”和“量”两方面的含义,我们不能片面地将不加刑理解为量刑幅度的增加,而应该从“质”与“量”的整体结合上来贯彻原则的精神。
对数罪并罚的案件,不增加原判刑期的总量,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不应该加重数罪中其他未上诉罪的刑罚。
因为数罪并罚的实际执行刑期是以各罪的分别量刑为基础的,加重其中某一罪的刑罚,相应地会增加刑期的总量,如果保持原判刑期的总量不变,势必会减少某个或某一些罪的刑期,将其转加到另一罪或另一些罪的刑期上。
[4]4、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处理问题共同犯罪的案件有的被告人提出上诉,有的没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全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和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是否都应当受到刑诉法第190条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如果检察院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对于没有提出抗诉的被告人,是否可以加重其刑罚?根据刑诉法第186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不受上诉、抗诉的限制。
其第二款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应当改判时,一并处理。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判决量刑不当,应当改判时,对于已经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应当受到刑诉法第190条第一款规定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规定的限制。
对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其刑罚,以体现适用法律的统一,不因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而遭受不利的后果。
如果检察院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被抗诉的被告人根据刑诉法第190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但是对于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被告人,为了体现适用法律的统一和全案量刑的平衡,也应受到不应加重其刑罚的限制。
[5]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被加重处罚的被告人来显然不再享有上诉的机会和权利。
未提起上诉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对上诉权的放弃仅意味着他们对原审判决的认可,而不代表他们对加重判决的接受,二审法院一旦加重了他们的处罚,就等于剥夺了他们上诉的权利,这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
5、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提出抗诉的案件,对于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被害人、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该原则就不能适用。
刑诉法第190条第二款的规定,又排除了检察院为被告利益提出抗诉的案件这种例外情形。
之所以规定这一例外,是基于诉讼人的请求和上诉不加刑的目的两个方面来考虑的。
根据现代诉讼理论,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当受当事人诉讼的限制,而不得超越自已的职责而从事当事人诉讼主张之外的活动。
既然检察院是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抗诉的,那么原审控辩双方的诉讼主张自然合而为一,此时若二审法院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那么该审理活动则明显地超越了诉讼人的主张,有悖于诉讼中所遵循的“不告不理”原则的。
从上诉不加刑的立法目的来看,该原则实质上是体现对被告人利益的维护和保障,以有利于上诉制度的贯彻实行。
检察院为被告人的利益而抗诉的目的和动机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要求是相容的,方向也是一致的,二者并不矛盾,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而已。
因而对检察院为被告人的利益而抗诉的例外情况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一)提高一审法院法官的审判水平是减少上诉不加刑原则争议问题的关键。
因为一审是每个案件必经的阶段,而二审则不是所有案件审判的必经阶段。
提高一审法院法官审判水平,力争对案件在一审过程中审的清楚、判的公正,是减少二审的重要途径之一。
笔者认为提高审判水平主要应从两方面做起:一方面提高一审审判人员的素质,包括提高一审审判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应用能力、对法律程序的熟知和正直的品质;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审判人员和审判过程的监督力度,制定更加完善的监督程序,使审判真正做到合法公正。
(二)加强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和检察院的抗诉意识。
对于公安部门,收集更完全、更真实准确的证据是能否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
对于检察院,法律在赋予被告人上诉不加刑的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而检察院的抗诉是不受上诉加刑原则限制的。
检察院应用好法律所赋予的抗诉权,使案件能够得以公正的判决,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那些重罪轻罚的案件,而不必待被告人上诉后由于不能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而无能为力,甚至采用我们认为那些有争议的办法来处理。
(三)对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证据不足或者事实不清的重审案件,除非发现新的罪行,否则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因为既然认定证据不足或者事实不清,那么一审法院本身的审判就不能令人信服,如果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上诉再被加刑就显得十分不合理。
[6]笔者建议,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诉讼程序有错误而发回重审,除非发现新的罪行,同样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因为如果被告人不上诉,再审程序又不启动,那么被告人就不会被加刑,而上诉加刑相当于法院将自己发生的错误转嫁到被告人身上,这也不合理。
对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有问题,但维持原判,二审生效后,立即提起再审,再审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情况,笔者认为是变相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应该以法律形式规定这种情况下不能提起再审。
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有问题,都采取这种方法处理,那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设立则真正失去了意义。
参考文献:[1]柯永祥.论上诉不加刑原则[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2年12月.[2]马春娟.论上诉不加刑[J].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1月.[3]杨涛.重审不能规避“上诉不加刑”[N].中国青年报.2004年5月24日.[4]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陈林林.论上诉不加刑原则[J].法学研究.1998年4月.[6]伍玉功.论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J].济南公安高等专科学科学校学报.200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