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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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X可景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意指对于被告人提起的上诉或者为被告人利益提起的上诉,上诉审法院不得科以重于原判决的刑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90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该条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我们虽然在立法上统一了认识,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作法。

一、上诉不加刑的由来和各国的一些具体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世界各同在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使其不至于因害怕上诉后可能被加重刑罚而不敢提出上诉,从而确保上诉审制度不致成为虚设。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中引申出来的,立法上最早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是1808 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

其基本内容是:刑事案件于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监护人以及辩护人不服而为被告人的利益提起上诉的,上诉审法院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只有在为被告人之不利益而提起上诉时,上诉审法院才可以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德国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从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吸取了这一原则,于1877年在《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第 398 条中规定:“ 被告人一方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1891 年日本又以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为蓝本,搬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中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上诉,不许将原判决变更为不利益于被告人。

”其后,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也相继在刑事诉讼中作了类似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这项原则比较晚。

英国在1968年才于刑事诉讼法中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加以确认,规定上诉审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有若干罪名,可以撤销其中某些罪名的判定而且可以据此重新判刑,但其总刑期不得长于原判决”,“如果发现陪审团定罪有错误,可以以起诉书中的另一罪名代替并改判为不重于原判决的刑罚,但不得改判为较重的罪名。

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王小利摘要:本文论述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宗旨、概念及内涵、意义、特别规定及其使用范围等,揭示出了当前应予禁止的变相加刑行为,并对该原则加以简评。

关键词:上诉;上诉不加刑;变相加刑上诉不加刑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自其肇始于1877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后,就在全球范围内被推广。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其他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法律上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加以确认。

理论准备的不足,以及传统观念和司法惯性的影响,人们并未真正把握和接受这一原则。

本文就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宗旨、概念及意义、特别规定、使用范围等问题浅谈一些看法,以共商榷。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宗旨上诉不加刑作为一项原则或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针对封建主专横的诉讼制度提出来的,它本身是对封建专横诉讼制度的否定。

其意指由被告人提起上诉或有其它上诉权的人为被告人的利益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审理后,不得对被告人判处较原判决更重要的刑罚。

[1](314)此原则最先为1877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2][P305]该法第398条规定:“被告一方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较原判更重的刑。

”后大陆法系各国及我国大陆、台湾的刑事诉讼法相继确立了此项原则。

在德、法、日、意、台等的刑事诉讼法里,虽然该原则的表述不尽一致,一般称为“不利益变更原则”,但其基本内容和宗旨却是相同的。

德国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331条规定:“仅由被告人,或者为了他的利益检察院或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时候,对于判决在法律行为的处分种类、刑度方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

”[3](P124)法国刑事诉讼法第51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民事负责任的上诉时,法院不得使上诉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4](P335)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37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浅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浅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浅论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一)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诉讼制度民主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它是人类在漫长的阶级斗争、用无数先哲们的鲜血换来的文明之果。

被告人没有辩护权的诉讼制度是落后的、残酷的,被告人只能是诉讼客体。

可以说,辩护权是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被告在诉讼中享有的众多诉讼权利的核心,其在所有的诉讼阶段中都可以享有并应当获得实现,当然,也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得到落实,而上诉不加刑原则正是辩护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体现。

(二)有利于完善法院系统的审判监督体制,提高审判质量。

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可以是通过再审、提审等方式实现,但最常见的就是能过二审程序对一审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使被告人的上诉成为发动二审程序的基本原因,加利于二审程序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法院审判中出现的错误,从而提高审判质量,也有效地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三)有利于防止控辩失衡、提高诉讼结构的民主性,实现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灵魂,目的不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保护的利益侧重点不同,体现出国家与个人之间法律上的相互关系不同。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各国刑事诉讼法上有“禁止加重刑罚”(德国)、“禁止变更为不利”(日本)、“不能给当事人带来麻烦"(罗马尼亚)等称谓,通称“禁止不利变更"。

但“不利益”是何含义亦成为理解“禁止不利变更”的关键.要正确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首先也得确定清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本义。

即“加刑”是指加重刑罚还是指加重刑事责任。

刑罚与刑事责任之不同,显而易见。

刑事责任是犯罪之后果,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但刑事责任之承担又不限于刑罚,故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外延并不相同。

僵硬地把“刑”理解为“刑罚”,就会在刑诉法以外留下了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空间,如把在不变更刑罚种类的情况下将缓刑制度予以撤销的作法就是一个例证。

所以,我们不能把上诉不加刑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而应当还原其本来含义,即“刑事责任”。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当被宣判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上诉过程中,法院被要求对判决进行修改或加重刑罚时,法院应当拒绝这样的要求,并维持原判。

该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防范司法滥用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将从实践应用、法律基础和法律效应三个方面探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

一、实践应用1、案例分析遵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法律适用方式是在具体的案例中实践的。

例如,日本的最高法院于2017年就一起涉嫌杀人的案例判决,强调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该案中,原本被控犯有杀人罪的被告在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后来,被告做出上诉,要求对原有判决进行修改并加重刑罚。

但是,最高法院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拒绝了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有判决。

这一判决表明,在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维护司法公正,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法官的责任法官在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考虑具体案件中的具体因素,为被告人提供充分保护,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公正。

此外,法官还应当准确判断被告人的行为,并基于人性化的出发点,审查量刑准则,采取合适的量刑方式,适用适当的量刑原则,保证量刑的合理性和刑罚的公正性。

二、法律基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法律上的基础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上。

1、法律规定在中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

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在犯罪行为事实不变的情况下,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的上诉,不得增加原判的刑罚”。

刑法第55条规定,刑事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刑法定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的刑罚,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惩罚。

因此,在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确保判决的法律合理性和合法性。

2、司法解释自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以来,一些国家的司法机关对该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

例如,日本的法律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详细规定,阐述了法院如何在实践中遵循该原则。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f叁墨!圭塾垒竺!盟望生!.:.|!|!i童雹匿圈霆论上诉不bgN原则陈炜周元嗣摘要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原判刑罚的审判原则。

此原则在世界上普遍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又存在缺陷。

本文分四大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上诉不加刑的含义;第三部分阐述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限制;第四部分介绍上诉不加刑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马锡五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叭l-02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外国的发展历史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中的一项特殊原则,首先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立法上最早见于I808年法国《;JPJ事诉讼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之~,也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宣扬的“民主”、“自由”、“人权”的一种体现,它的目的是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劣。

德国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吸取了这一原则,在1877年《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第398条规定:“被告人一方对判决不服的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1891年的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也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控诉,不许将原判决变更为不利于被告人。

”进入20世纪后,上诉不JJ u刑原则得到进一步发展,在采用范围上,也从大陆法系国家逐渐扩大到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各国。

英国{1968年刑事上诉法》也采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英国人自己写道:“在过去,刑事上诉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提出的上诉是无理取闹,则有权予以加刑;但现在法院已不再具有这种权利了,惟一有效的威慑因素是在驳回上诉时,有权命令在对上诉者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定之前上诉者被羁押的时间(或者其中的部分时间)不计算在其刑期之内。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实践报告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实践报告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实践报告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规定在刑
事案件的上诉审理中,一般情况下不得对原判处的刑罚进行加重。

这一原则的实践报告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我们可以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角度来分析。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诉期满,逾期不上诉的,判决、裁定即行生效。

”这一规定确立了
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享有上诉权利的基本原则。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
条也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规定了在上诉审理中对原判处的
刑罚一般不得进行加重。

其次,从实践案例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分析一些具体的上诉
案件,探讨在实际审理中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如何得以贯彻和执行的。

通过分析一些案例,可以看到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如何根据法律
规定对刑罚进行审查和裁决,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刑事司法
的公正和公平。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学术研究和专家观点的角度出发,引用一
些学者和法律专家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看法和评价,从法学理论的
角度对这一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
义和作用。

综上所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践报告需要从立法和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和学术研究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讨论,以便深入
理解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

浅析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

浅析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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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 国上 诉不加刑原 贝 I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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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雪燕
辽宁 沈阳 )
辽 加刑 原 则 是 刑事 诉 讼 实践 中一 项极 其 重 要 的原 则 , 它真 正体 现 了在 司 法 实践 中追 求 正 义 与维 护 人 身权 利


埘 这一 问题 进行 阐述 :
1 . 我 国上 诉 不加 刑 原 则 的概 念 我 国现 行 刑事 诉 讼 法第 二 百 二 十六 条 规 定 了上 诉 不 加刑 原 则 ,第二 审人 民法 院审 判 被 告人 一 方 上诉 的案 件 ,不 得 以任 何 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首先 ,要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人 的范 围为被 告 人 或 者他 的法 定代 理 人 ,以及 经 其 同意 的 其辩 护 人 、近亲属。其 次,只有被告人一方 上诉是适用上诉不加刑原 则的必要条件。如果公诉案件 中人 民检察院 同时提出抗诉,或 者 自诉 案件 中 自诉人 也提起 上诉 , 就不 能适 用 这一原 则 。最后 , 上诉 不加 刑 原 则 的核 心 意 义 就是 法 院不 得 在 只 有被 告 人 方上 诉 的情 况下 加 重 对 其 的刑 罚 ,即使 上 诉法 院有 证 据证 明被 告人 确 实 应 当受到 更重 的刑 罚 。
相平 衡 的 要求 。 随 着建 设 法 治社 会 的潮 流在 世 界 范 围 的漫延 , 世界 大 多 数 国家 在 刑 事诉 讼 实 践 中普 遍 确立 了这 一 原则 。本 文 对 我 国确 立 的上 诉 不 加刑 原 则 的 主要 内容作 出阐述 ,并 指 出其 中存在 的主要 问题 以及提 出针 对这 些 问题 的改进 方案 。 关 键词 :刑事诉 讼 ;上诉 不加 刑 ;主要 内容 随着 社 会经 济 、政治 的快 速发 展 ,维 护和 保 障 人身 权 利 已 成 为 衡量 当今 社 会各 方 面 发展 的重 要标 准 。 我 国响 应 维护 和 保 障人 身 权 利 的 呼声 ,在 多 个方 面作 出了不 懈 的努力 ,上诉 不 加 刑原则就充分体现了保 障被告人人身权利的要求。因此 ,对于 这一重要原则 ,我们必须加以正确的认识和把握。 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 的概述 为了正确认识我 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有必要对这一原则 的 主要 内容 有 一 个 全 面 的 了解 和掌 握 。本 文 将 在 以下 几 个方 面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概述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辩护人不满意一审判决或判决存在错误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是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上级法院审查、改变一审判决的一种诉讼方式,是被告人和辩护人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上的一种行使。

然而,对于部分案件,上诉并不是为了争取自己合法权益,而是为了获得刑期的减轻或免除。

本文将探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和适用条件。

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对于一审判决在上诉过程中,提出异议的理由与刑罚的量刑无关的时候,二审法院不应该有增加被告人的刑罚的判决,即原判减轻、维持或改判。

该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

该原则是在“追求真理,维护公正,保护人权”的原则基础上得出的。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该原则也有其法律依据。

例如,《刑法》第52条规定:判决的上诉,不得增加原判被告人的刑罚。

这一条法律规定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绝对的,也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情况。

下一章节将介绍该原则的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对于刑事案件的上诉不加刑原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判决是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与刑罚的量刑无关对于被告人或被害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如果与刑罚的量刑有关,如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该异议可能会给被告人的刑罚量刑带来影响。

此时,上诉不加刑原则就不再适用。

2. 新增证据等情况如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期间,发现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证据,或者初审判决中涉及的事实、证据有重大不足之处,可能导致原判刑罚无法维持或改变,此时上诉不加刑原则也不再适用。

3. 量刑的错误对被告人利益有重大影响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为了保护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如果原判的刑罚存在对被告人利益的重大损害,即使上诉不加刑原则本应适用,也应该以法律程序的灵活性为前提,加以特殊处理,尽可能地保护被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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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诉讼制度民主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它是人类在漫长的阶级斗争、用无数先哲们的鲜血换来的文明之果。

被告人没有辩护权的诉讼制度是落后的、残酷的,被告人只能是诉讼客体。

可以说,辩护权是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被告在诉讼中享有的众多诉讼权利的核心,其在所有的诉讼阶段中都可以享有并应当获得实现,当然,也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得到落实,而上诉不加刑原则正是辩护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体现。

(二)有利于完善法院系统的审判监督体制,提高审判质量。

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可以是通过再审、提审等方式实现,但最常见的就是能过二审程序对一审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使被告人的上诉成为发动二审程序的基本原因,加利于二审程序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法院审判中出现的错误,从而提高审判质量,也有效地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三)有利于防止控辩失衡、提高诉讼结构的民主性,实现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灵魂,目的不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保护的利益侧重点不同,体现出国家与个人之间法律上的相互关系不同。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
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各国刑事诉讼法上有“禁止加重刑罚”(德国)、“禁止变更为不利”(日本)、“不能给当事人带来麻烦”(罗马尼亚)等称谓,通称“禁止不利变更”。

但“不利益”是何含义亦成为理解“禁止不利变更”的关键。

要正确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首先也得确定清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本义。

即“加刑”是指加重刑罚还是指加重刑事责任。

刑罚与刑事责任之不同,显而易见。

刑事责任是犯罪之后果,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但刑事责任之承担又不限于刑罚,故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外延并不相同。

僵硬地把“刑”理解为“刑罚”,就会在刑诉法以外留下了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空间,如把在不变更刑罚种类的情况下将缓刑制度予以撤销的作法就是一个例证。

所以,我们不能把上诉不加刑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而应当还原其本来含义,即“刑事责任”。

也有学者虽然将上诉不加刑中的“刑”理解为“刑罚”,但从刑罚的质与量两方面作了殊途同归的解释,其指出刑罚的质是指刑罚类别的性质,主要体现为刑罚手段和罪行相适应的程度不同。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贯彻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了适用范围上的解释,规定: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
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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