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一)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

甘肃政法学院本科学年论文(设计)题目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法学院法学专业 2007 级 9 班学号:200731010909姓名:高萍指导教师:常洁琨成绩:_____________完成时间: 2009 年 11月目录目录 (1)论文摘要 (2)关键词 (2)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述 (3)(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定义 (3)(二)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4)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中适用的几个问题 (4)(一)关于否改变管辖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问题 (4)(二)有无正确的加刑渠道问题 (5)(三)关于二审能否在不加刑的情况下改变罪名问题 (5)(四)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应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 (5)(五)二审是否可以改变缓刑的考验期 (5)(六)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的处理问题 (6)三、对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6)(一)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 (6)(二)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 (7)(三)加强一审法院法官的审判水平 (7)(四)明确指出该原则在抗诉时不适用 (7)(五)加强公安部门的侦察工作的意识 (8)参考文献 (8)本科生学年论文(设计)成绩表 (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高萍[论文摘要]《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和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此项原则,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主要从上诉不加刑的概述、意义、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90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此原则就是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探讨该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的冲突,从而进一步完善此原则在我国适用。
上诉不加刑:人权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博弈

第 1 1卷
双 月 刊
第 2期
21 0 2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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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 : 人权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博弈
周 泽
( 广西 民族 大 学 法 学院 , 南宁 5 00 ) 30 6
处 理 得 非 常 圆满 , 体 真 实 得 到 了维 护 , 序 也 得 实 程
到 了 切 实 的 遵 守 。但 是 , 这 起 案 件 的 背 后 , 们 也 在 我 发 现 了诸 多 问题 。如 此一 个 简单 的案 件 , 要耗 费 却 大 量 的 司 法 资 源 , 至 不 惜 推 翻生 效 裁 判 , 终 把 甚 最 被告 人 引 向一个 更 重 的处 罚 , 诉 不加 刑 原 则 在此 上 并没 有 得 到 真正 的贯彻 , 且 这 样 的处 理 程 序并 非 而
加 刑 原 则 的 尊 重 , 审 法 院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二
于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以 下 简 称 《 释 》 第 二 百 五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第 ( 解 )
( ) 的规 定 , 定驳 回上 诉 , 五 项 裁 维持 原 判 ,+- 审 裁 4- 判 生 效后 由 法 院 启 动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以 改判 袁 某 实刑 。
收 稿 日期 : 0 1 1 — 5 2 1 - 2 1
作 者 简 介 : 泽 (9 7 , , 北 襄 阳人 。在 读 硕 士 , 究 方 向 : 讼 法 。 周 1 8一)女 湖 研 诉
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摘要]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因规定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该原则的设置目的及适用条件的分析,来解读上诉不加刑原则,分析出该项原则适用应该遵循的根本性标准,从而有助于合理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该原则具备可操作性。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刑事二审程序;司法实践;刑罚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条件(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p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域外许多国家不仅适用于由被告方提起的上诉,也适用于检察院为被告的利益而提起的抗诉。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31条规定,“仅由被告人,或者为他的利益由检察院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了上诉的时候,对于被声明不服的判决在法律对行为的处分种类、刑度方面不允许作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
”由此可见,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域外的适用条件和在我国的适用条件存在一些区别。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德国,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提起抗诉也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笔者认为,这种区别并非我国法律制定的疏忽,无需盲目借鉴。
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做出如此规定源于我国对该制度的宗旨即立法目的理解的特殊性,在当下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和司法机关职能的要求。
(三)我国法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宗旨的解读采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国家普遍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宗旨理解为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我国对这一宗旨采取认同的态度,但是对于如何通过该原则实现维护被告利益的宗旨存在有别于一些国家理解。
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可以看出,我国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通过激励被告自主行使上诉权启动二审来实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重点在于该原则的适用主体为被告方。
被告行使上诉权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企图为自己做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再次审判必然给被告带来加重刑罚的风险,上诉不加刑原则正是为了消除被告主观顾虑,通过给予被告一个未来的“承诺”即不加刑,从而激励并且维护被告行使上诉权。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在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不得因为上诉而受到刑罚的加重。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上诉人在行使上诉权利时不会面临风险。
然而,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绝对适用,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首先,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无据、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时,法院有权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例如,如果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明显站不住脚,或者法院发现上诉人对案件事实情况存在重大隐瞒或伪造证据的行为,那么法院可以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其次,如果原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或者违法情形,上诉法院有权对原判决进行修正,并可能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这种情况下,上诉法院会重新审视案件,对事实和法律进行重新评估,并可能对上诉人的刑罚进行变更。
此外,如果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犯下新的犯罪行为,法院也有权对其进行加刑。
这是因为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程序,如果其以新的犯罪行为干扰了司法程序或者违反了法院的规定,
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加刑。
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为了让罪犯逃脱惩罚,而是为了确保上诉程序的公正性和权益保护。
尽管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例外情况,但法院在对上诉人进行加刑时必须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裁量,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有权对上诉人进行加刑,但必须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裁量。
这一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权益至关重要。
以人为本与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

Vol.10No.22013年2月第10卷第2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Feb.2013一、保障控辩双方的合法权利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正确理解“人”的基础上第一次科学地把人的本质界定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看作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追求,从而推动了人的学说的彻底变革,开创了人类自我认识的新境界。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与人权理念的价值诉求相契合,要求将人权价值诉诸实践,即是人权观在现时代的完美表达。
从法律角度讲,坚持以人为本,意味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得到平等保护,是在司法中真正依法裁决、自由心正,公平对待控辩双方。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于原告与被告、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均应予以充分重视,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履行查处和惩罚罪犯的职责,又要在诉讼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为此必须着力完善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涵及意义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此项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相关规定的不完善,这一原则在实施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完善。
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一)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不仅在一审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审中仍然可以行使。
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申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如果他们上诉后,二审法院不仅未减轻刑罚,反而加重了刑罚,就必然会加重被告人一方对上诉的思想顾虑,在客观上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的“ 民主 ”“ 、 自由”“ 权 ” 、人 的一种 体现 , 的 目的是使 被告 人 能够 它 毫无 顾虑地 行使 上 诉权 , 证被 告人 的诉 讼地位 不会 由于上 诉 而 保 取 了这一 原则 , l7 年 《 在 7 德意 志刑 事 诉讼法 典》 3 8条规定 : 8 第 9
更 J恶劣 。 J 【 I 德国 资产 阶级 掌握 政权 后 , 从法 国刑事诉 讼 法典 中吸 亲 属 提起 的上 诉,上 '审人 民法 院 可否 直接 改 判JJ 罚 的复 诉 J重刑 l “ 告人 一方 对判 决不 服 的提 出上 诉时 , 的判 决 不得 处 以 比原 事 实 以及 为量 刑所 需要 剖酌 的一 切犯罪 情节 部完 全清 楚 , 据明 被 新 证 判 决更重 的刑 罚 ” 8 1 的 日本 《 事诉讼 法》第 2 5条 也规 确 , 。l9 年 刑 6 无须 发 回原 审重 审 改判 , 可 以不 发回 原审 人 民法 l 由上 也 皖而 定 :若 只有 被 告人 、 护人 或法 律上 代 理人 控诉 , 许 将原 判 决 诉 审人 民法 院 自行 改判 。 9 3 起草 《 华人 民共 和 国刑事 诉 “ 辩 不 ”16 年 中 变更 为不 利 于被 告人 。 ” 讼法 草 案 ( 稿) 时, 于是 否写入 上诉 不 J刑原 则 , 》 对 J u 又引发 了尖 进入 2 世纪 后 , 诉不 J刑 原则 得到进 一 步发展 , O 上 J u 在采 用 范 锐 争论 , 由于 当时 “ ” 空气 相 当浓 厚 , 诉不加 刑原 则 没有 但 左 的 上 围上 , 也从 火陆法 系 国家逐渐 扩 大到 英美法 系 国家 以及 前 苏联和 写进 条文 。
诉者提 山 的上诉 作 山裁 定之 前上 诉者被 羁押 的时 问 ( 者其 中的 或 近亲 属上 诉的案 件 , 得J 重 被告 人的 刑 罚。 至此 , 诉 不J1 不 J u ” 上 J刑 l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f叁墨!圭塾垒竺!盟望生!.:.|!|!i童雹匿圈霆论上诉不bgN原则陈炜周元嗣摘要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原判刑罚的审判原则。
此原则在世界上普遍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又存在缺陷。
本文分四大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上诉不加刑的含义;第三部分阐述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限制;第四部分介绍上诉不加刑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马锡五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叭l-02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外国的发展历史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中的一项特殊原则,首先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立法上最早见于I808年法国《;JPJ事诉讼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之~,也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宣扬的“民主”、“自由”、“人权”的一种体现,它的目的是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劣。
德国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吸取了这一原则,在1877年《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第398条规定:“被告人一方对判决不服的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1891年的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也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控诉,不许将原判决变更为不利于被告人。
”进入20世纪后,上诉不JJ u刑原则得到进一步发展,在采用范围上,也从大陆法系国家逐渐扩大到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各国。
英国{1968年刑事上诉法》也采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英国人自己写道:“在过去,刑事上诉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提出的上诉是无理取闹,则有权予以加刑;但现在法院已不再具有这种权利了,惟一有效的威慑因素是在驳回上诉时,有权命令在对上诉者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定之前上诉者被羁押的时间(或者其中的部分时间)不计算在其刑期之内。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该原则还适用吗?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该原则还适用吗?现实困惑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该公司罚金5万元,并对其负责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袁某认为县法院量刑过重,依法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应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
但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该原则还适用吗?律师说法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说明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被告方的上诉可以由本人提出,也可以由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不加刑”包括: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在本案中,只有袁某作为被告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温馨贴士当被告和自诉人一同上诉或者是被告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抗诉的,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当然,只有自诉人上诉或者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更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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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一)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场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判决不仅没有减轻其责任,反而还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
对此,拿到二审判决书的上诉人不仅感到失望,而且还很疑惑,抱怨在对方没有上诉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判其承担比一审更重的责任?为什么不能像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原则那样建立一个保护上诉人上诉利益的原则,以减轻民事诉讼中上诉人承担的风险?为解决这个问题,学者提出了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上诉不加重”原则(又称为“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或“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办法,其内容是在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中,要求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判原则上不能将上诉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民事责任,也不能减损上诉人既得的民事利益,使上诉人的负担不得因上诉而超过一审判决①]。
“上诉不加重”原则提出的目的和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就是要打消上诉的顾虑,便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但对于“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目前学术上的探讨还比较有限,对具体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更是涉及较少,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掌握比较混乱。
基于此,本文拟从理论上、制度上以及操作上等几个方面来分析和理解“上诉不加重”原则:
一、“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审判权的地位变迁
由于我国司法审判权依附于行政权力的历史,使得不论对社会而言,还是从法院自身来看,法院审判行政化的色彩特别浓厚。
要求法院发挥主动性,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愿望在社会中也广泛存在,并且已经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市场、小政府”的市场要求强调的是国家机关行为的被动性,这一点对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来说尤为重要。
“不告不理”的法制传统注定了司法审判权天生的被动性,而法制现代化也必然使民事诉讼的改革不单局限在当事人主义构架的建立方面,更是要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使当事人摆脱作为审判客体的尴尬地位,建立以诉权行使为主线并贯穿整个审判始末的司法审判新体制。
在这种背景下,审判权由主动转为被动的地位变化为“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确立提供了司法观念上的准备。
(二)对“有错必究”的重新认识
“有错必究”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制原则,也是法院树立公正形象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上已经成为了司法权威的象征。
随着社会的变革,以前那种竭力去找回逝去已久的客观事实,去实现事过境迁的司法公正的模式已经与现代社会对法制的要求不相符合。
现代法制所推崇的价值观念要求法院在维护公正的同时,还要考虑到自由、秩序、效率等价值观,并找准这几种价值的平衡点。
在这种环境下,“有错必究”就不能脱离法所具有的多重价值属性而单从司法公正这一个角度去理解。
对“有错必究”中的“错”的认定,除了考虑是否分配不公或机会不等外,还要看是否有违自由处分的原则,是否影响秩序的稳定,以及是否导致了诉讼资源的浪费等等。
在纠正这些“错”时,也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必须从各个方面综合评价,作出妥善处理。
正由于纠错标准的多样化与复杂化,使“上诉不加重”原则能够很好的融入到我国长期所遵循的法制原则之中。
(三)二审程序的性质探讨
从多审级设置的目的来看是要保证公平的结果,但是诉讼也不能遥遥无期的进行下去,因而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益之间始终存在一个取舍的问题,这样的取舍就决定了诉讼程序的性质。
对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性质,目前理论上分为复审主义、事后审主义和续审主义三种。
我国由于长期受前苏联诉讼制度的影响,一直采用的是复审主义的观点,目的是为了尽最大程度追求客观公正。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民事纠纷越来越多的起诉到了法院,一味追求公正的诉讼价值观念受到了挑战,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呼声促使民事诉讼的价值观开始向司法效益倾斜。
再加上我国加入WTO后对司法体制又提出了如何与国际接轨的新要求,二审程序的性质已经逐步由复审主义转向了国际普遍采用的续审主义观点。
第二审不再对第一审全部的内容重新进行审理,而是以一审为前提对当事人不满意一审的部分继续进行审理。
这种转变就使得“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确立成为了必然。
由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变化,法院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的上诉不再是对一审内容的重新审理,二审程序也不再以实现单纯的纠错功能为目的。
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新的诉讼模式应当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实现司法效益;应当权衡公平、自由、秩序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从制度上扫除诉权行使的障碍,吸收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使当事人更能够理解和接受二审裁判的结果,发挥法院终局裁判的效力。
这样看来,通过不加重上诉人责任的方法来打消上诉的顾虑已经成为了现代法制条件下民事诉讼二审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