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

甘肃政法学院本科学年论文(设计)题目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法学院法学专业 2007 级 9 班学号:200731010909姓名:高萍指导教师:常洁琨成绩:_____________完成时间: 2009 年 11月目录目录 (1)论文摘要 (2)关键词 (2)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述 (3)(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定义 (3)(二)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4)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中适用的几个问题 (4)(一)关于否改变管辖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问题 (4)(二)有无正确的加刑渠道问题 (5)(三)关于二审能否在不加刑的情况下改变罪名问题 (5)(四)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应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 (5)(五)二审是否可以改变缓刑的考验期 (5)(六)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的处理问题 (6)三、对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6)(一)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 (6)(二)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 (7)(三)加强一审法院法官的审判水平 (7)(四)明确指出该原则在抗诉时不适用 (7)(五)加强公安部门的侦察工作的意识 (8)参考文献 (8)本科生学年论文(设计)成绩表 (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高萍[论文摘要]《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和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此项原则,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主要从上诉不加刑的概述、意义、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90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此原则就是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探讨该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的冲突,从而进一步完善此原则在我国适用。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作者:卢雪枚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1期摘要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法律规范也在不断的进步之中,由此引发的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上诉不加刑就是典型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据我国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虽然该原则有了明文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该原则往往会陷入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不能够很好的被执法者遵守,具体运用中,尤其在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该原则所代表的程序正义只能屈居第二。
本文主要通过阐述该原则在我国的价值和意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表现及限制以及在中国适用的现时状况,来具体分析了上诉不加刑的进一步完善,即是(1)严格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减少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环节;(2)应当反对“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3)修改相关司法解释,保障上诉不加刑的适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几点建议是应法律之需,应潮流之势,只要落实到位,相信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个实质性的飞跃和突破,也在某个程度上能够促使法律的更进一步的提高。
今后的立法方向应该朝这个方向发展。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尴尬境地限制完善一、前言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共有原则。
因为其所包含的人权保障理念和其对贯彻上诉制度、维护程序正义的积极作用,目前已在大多数国家被确立并得到严格遵循,我国亦不例外。
该原则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但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通过对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所存在问题的分析,结合其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施有所裨益。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述(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上诉不加刑原则被称为是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基石,其在世界各国的含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即是指只有被告人上诉或仅为被告人利益的上诉审的判决不得将被告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

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它是针对只有被告⼀⽅上诉⽽做出的原则承诺,主要的⽬的就是为了让被告可以放⼼的上诉,不担⼼⾃⼰上诉会加重刑罚。
那么,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下⾯店铺⼩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是指第⼆审⼈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的刑罚。
它是第⼆审程序中⼀项特殊原则,其⽬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的上诉权。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改为⽴即执⾏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改为有期徒刑6个⽉;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刑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第⼆审⼈民法院审理被告⼈或者他的法定代理⼈、辩护⼈、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第⼆审⼈民法院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的特殊规定但是,在具体执⾏中,各国的作法并不完全相同,都有⼀些特殊的规定:⼀、对被告⼈可以增加不属于刑罚性质的其他措施。
如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这种规定(指上诉不加刑)不禁⽌判令拘留在医疗处所或者护理处所,或者治疗酒醉处所或者服⿇药中毒处所。
”⼜如不妨碍增加被告⼈诉讼费⽤的负担等。
⼆、在不加重原判决刑罚的情况下,对被告⼈可以重新认定罪名、适⽤较重的罚条。
据⽇本判例规定,控诉审法院可以认定⽐原判决对被告⼈不利的事实,改定罪名。
例如,⼀审法院以窃盗罪宣告被告⼈2年徒刑(⽇本刑法第235条规定,犯窃盗罪,处10年以下惩役),控诉审法院可以改定为强盗罪,但不能以强盗罪的法定刑处刑(⽇本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盗罪,处5年以上有期惩役),只能维持2年徒刑⽽不得加重刑罚。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追溯与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追溯与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追溯与不溯及既往原则一、引言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作为社会成员,了解和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法律的追溯与不溯及既往原则。
本文将通过介绍法律的基本知识和解读追溯原则与不溯及既往原则,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适用。
二、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法律是一整套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规则体系,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概念和特征:1.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强制力。
法律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无论个体的地位、身份或财富状况,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而且,法律的规定常常具有强制力,违反法律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2. 法律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的制定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由有权机关或合法授权的机关制定,并且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正原则。
3. 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动态性。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使人们能够预见其规范内容。
然而,法律也具有动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也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
三、法律的追溯原则1. 定义法律的追溯原则指的是法律规定的效力范围可以追溯到制定以前的某一特定时间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定法》的规定,法律之间的适用不得追溯;法律出现或者改变,必须按照追溯规定的程序,追溯到起作用之前。
2. 追溯适用的条件法律的追溯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追溯;(2)追溯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3)追溯的程度受到法律界定,可以追溯的时间范围有限。
3. 追溯的例外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的追溯原则可能会受到一定的例外情况的限制,例如:(1)违宪法律原则:如果某一法律与宪法相悖,法律必须被追溯无效;(2)有罪无罪原则: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不得追溯有利于被告人的新法律或修改后的法律;(3)民事合同相关:对于已经形成和履行的民事合同,不得随意追溯新的法律来改变合同义务。
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摘要]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因规定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该原则的设置目的及适用条件的分析,来解读上诉不加刑原则,分析出该项原则适用应该遵循的根本性标准,从而有助于合理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该原则具备可操作性。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刑事二审程序;司法实践;刑罚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条件(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p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域外许多国家不仅适用于由被告方提起的上诉,也适用于检察院为被告的利益而提起的抗诉。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31条规定,“仅由被告人,或者为他的利益由检察院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了上诉的时候,对于被声明不服的判决在法律对行为的处分种类、刑度方面不允许作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
”由此可见,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域外的适用条件和在我国的适用条件存在一些区别。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德国,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提起抗诉也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笔者认为,这种区别并非我国法律制定的疏忽,无需盲目借鉴。
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做出如此规定源于我国对该制度的宗旨即立法目的理解的特殊性,在当下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和司法机关职能的要求。
(三)我国法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宗旨的解读采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国家普遍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宗旨理解为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我国对这一宗旨采取认同的态度,但是对于如何通过该原则实现维护被告利益的宗旨存在有别于一些国家理解。
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可以看出,我国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通过激励被告自主行使上诉权启动二审来实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重点在于该原则的适用主体为被告方。
被告行使上诉权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企图为自己做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再次审判必然给被告带来加重刑罚的风险,上诉不加刑原则正是为了消除被告主观顾虑,通过给予被告一个未来的“承诺”即不加刑,从而激励并且维护被告行使上诉权。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在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不得因为上诉而受到刑罚的加重。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上诉人在行使上诉权利时不会面临风险。
然而,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绝对适用,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首先,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无据、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时,法院有权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例如,如果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明显站不住脚,或者法院发现上诉人对案件事实情况存在重大隐瞒或伪造证据的行为,那么法院可以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其次,如果原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或者违法情形,上诉法院有权对原判决进行修正,并可能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这种情况下,上诉法院会重新审视案件,对事实和法律进行重新评估,并可能对上诉人的刑罚进行变更。
此外,如果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犯下新的犯罪行为,法院也有权对其进行加刑。
这是因为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程序,如果其以新的犯罪行为干扰了司法程序或者违反了法院的规定,
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加刑。
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为了让罪犯逃脱惩罚,而是为了确保上诉程序的公正性和权益保护。
尽管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例外情况,但法院在对上诉人进行加刑时必须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裁量,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有权对上诉人进行加刑,但必须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裁量。
这一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权益至关重要。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f叁墨!圭塾垒竺!盟望生!.:.|!|!i童雹匿圈霆论上诉不bgN原则陈炜周元嗣摘要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原判刑罚的审判原则。
此原则在世界上普遍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又存在缺陷。
本文分四大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上诉不加刑的含义;第三部分阐述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限制;第四部分介绍上诉不加刑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马锡五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叭l-02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外国的发展历史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中的一项特殊原则,首先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立法上最早见于I808年法国《;JPJ事诉讼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之~,也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宣扬的“民主”、“自由”、“人权”的一种体现,它的目的是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劣。
德国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吸取了这一原则,在1877年《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第398条规定:“被告人一方对判决不服的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1891年的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也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控诉,不许将原判决变更为不利于被告人。
”进入20世纪后,上诉不JJ u刑原则得到进一步发展,在采用范围上,也从大陆法系国家逐渐扩大到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各国。
英国{1968年刑事上诉法》也采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英国人自己写道:“在过去,刑事上诉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提出的上诉是无理取闹,则有权予以加刑;但现在法院已不再具有这种权利了,惟一有效的威慑因素是在驳回上诉时,有权命令在对上诉者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定之前上诉者被羁押的时间(或者其中的部分时间)不计算在其刑期之内。
试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 4卷第 3期 20 06年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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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上 诉 不加 刑 原 则
效率。“ 故刑事司法正义之内容阙为国民全法律秩
序与生存利益之维持 , 以及实质真实之发现。故刑
事诉讼程序之进行 , 应于被告人基本权之充分保障 下 , 求 发 现 真 实 , 是 论 罪 科 刑 , 维 法 以 由 庶 纪 。 [(1因此, ”1P9 ]3) 在进行刑事诉讼 的过程之 中, 不 1只求事实真实的发现而忽视被告人利益 的保护, 毙 亦不能唯被告人 的利益的保 护而放弃真实 的发现
不得适用新的或更 为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资产 阶级革命 以后提 出来 刑种或刑度更 为严厉 的刑罚 , 不 的, 它是对实行封建专横诉 讼制度、 任意加重刑罚 严厉 的保 安 处 分 , 得 因不 如 一 审 判 决 中 列举 的否定。其意指 由被告人提起上诉或 由其他有上
诉权的人为被告人 的利益提起上诉 , 上诉法院审理
的原则 , 但是对减刑是持肯定态度的。许 多州的法
民法院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 , 那么该审理活动则 明
显地超越 了诉讼人的主张 , 这是有悖于诉讼 中所遵
循 的“ 不告 不 理 ” 则 的。从 上 诉 不 加 刑 的 立 法 目 原
院都主张上诉不得加重罪名 , 也不得对已服刑的判 决加刑 [{… 。此外 , 苏联、 欧国家亦采用这 6丌 】 原 东 原贝 ] 帅 。 0 ( )
了这一原则 , 其表 述 为 “ 重 于原 判决 的刑罚 ” 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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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一、"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审判权的地位变迁由于我国司法审判权依附于行政权力的历史,使得不论对社会而言,还是从法院自身来看,法院审判行政化的色彩特别浓厚。
要求法院发挥主动性,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愿望在社会中也广泛存在,并且已经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市场、小政府"的市场要求强调的是国家机关行为的被动性,这一点对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来说尤为重要。
"不告不理"的法制传统注定了司法审判权天生的被动性,而法制现代化也必然使民事诉讼的改革不单局限在当事人主义构架的建立方面,更是要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使当事人摆脱作为审判客体的尴尬地位,建立以诉权行使为主线并贯穿整个审判始末的司法审判新体制。
在这种背景下,审判权由主动转为被动的地位变化为"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确立提供了司法观念上的准备。
(二)对"有错必究"的重新认识"有错必究"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制原则,也是法院树立公正形象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上已经成为了司法权威的象征。
随着社会的变革,以前那种竭力去找回逝去已久的客观事实,去实现事过境迁的司法公正的模式已经与现代社会对法制的要求不相符合。
现代法制所推崇的价值观念要求法院在维护公正的同时,还要考虑到自由、秩序、效率等价值观,并找准这几种价值的平衡点。
在这种环境下,"有错必究"就不能脱离法所具有的多重价值属性而单从司法公正这一个角度去理解。
对"有错必究"中的"错"的认定,除了考虑是否分配不公或机会不等外,还要看是否有违自由处分的原则,是否影响秩序的稳定,以及是否导致了诉讼资源的浪费等等。
在纠正这些"错"时,也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必须从各个方面综合评价,作出妥善处理。
正由于纠错标准的多样化与复杂化,使"上诉不加重"原则能够很好的融入到我国长期所遵循的法制原则之中。
(三)二审程序的性质探讨从多审级设置的目的来看是要保证公平的结果,但是诉讼也不能遥遥无期的进行下去,因而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益之间始终存在一个取舍的问题,这样的取舍就决定了诉讼程序的性质。
对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性质,目前理论上分为复审主义、事后审主义和续审主义三种。
我国由于长期受前苏联诉讼制度的影响,一直采用的是复审主义的观点,目的是为了尽最大程度追求客观公正。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民事纠纷越来越多的起诉到了法院,一味追求公正的诉讼价值观念受到了挑战,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呼声促使民事诉讼的价值观开始向司法效益倾斜。
再加上我国加入WTO后对司法体制又提出了如何与国际接轨的新要求,二审程序的性质已经逐步由复审主义转向了国际普遍采用的续审主义观点。
第二审不再对第一审全部的内容重新进行审理,而是以一审为前提对当事人不满意一审的部分继续进行审理。
这种转变就使得"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确立成为了必然。
由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变化,法院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的上诉不再是对一审内容的重新审理,二审程序也不再以实现单纯的纠错功能为目的。
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新的诉讼模式应当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实现司法效益;应当权衡公平、自由、秩序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从制度上扫除诉权行使的障碍,吸收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使当事人更能够理解和接受二审裁判的结果,发挥法院终局裁判的效力。
这样看来,通过不加重上诉人责任的方法来打消上诉的顾虑已经成为了现代法制条件下民事诉讼二审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
二、"上诉不加重"原则的法律依据"上诉不加重"原则在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中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其实,作为一项原则,其在国外的民事诉讼制度中也没有以具体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贯穿于处分权、上诉权以及二审审查范围等法律规定之中。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实际上已经为"上诉不加重"原则的适用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明确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民事诉讼法》第13条中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规定确立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为诉权理论乃至于诉讼模式的构建提供了制度上的基石。
当然,以诉权为主线而提出的"上诉不加重"原则也以此规定作为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二)规定了二审的审查范围《民事诉讼法》151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该条规定对二审的审查范围予以了明确,确定了二审续审主义的性质。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中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但该解释因为与现代诉讼体制的要求不符,后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中被改为了"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解释中重申了二审的审查范围应限于上诉请求的原则,也为"上诉不加重"原则的提出做好了准备。
对于该《规定》之所以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排除在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原因是要在承认辩论主义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对于不属于私权纠纷的行为进行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13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这样的除外条款使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的当事人不能享受辩论主义和自由处分原则的垂青,也为"上诉不加重"原则的适用划定了界限。
(三)指出了法院审判的被动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该条规定从建立释明制度的角度明确了法院审判的被动性,强调了法院的审理不能脱离当事人的意志。
法院审判权的被动性毫无疑问就是"上诉不加重"原则建立的核心。
(四)更正了对错案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6条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而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纠正了一些人认为只要原审裁判与案件的真实事实不一致就是裁判错误的观点,打消了追求客观真实那种不切实际的愿望。
从认识论的理论层面和法律约束的制度层面两方面来看,由于诉讼中对证据的认知受特定时间、空间和探知手段的限制,可能出现法院查明的情况与案件事实不一致的情形;并且在有些案件中即使查清了客观事实,如果存在权利失效或失权等情况时,判决结果也可能与客观公正不符,但在法律上就不能认为在这些案件中法院所作出了错误的裁判。
减少了这方面的压力后,按照"上诉不加重"原则裁判的案件就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
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在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已经在当事人的处分权,二审审查范围、审判的被动性和对审判错误界定等方面建立了相关的制度,为"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确立做好了法律上的准备。
虽然没有具体的规定提及"上诉不加重"原则,但作为一项操作中实际运用的原则所必须的法律支持已经完全具备了。
三、"上诉不加重"原则的要件简而言之,"上诉不加重"就是不得在二审程序加重上诉人的责任。
但作为一项诉讼原则,其内涵所包括的要件则远不止于此,具体可以分为以下4个部分:(一)"上诉不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着自己的特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关系,并存在相逆的利益。
与此相比,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就没有这种平等且相逆的关系。
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与行政诉讼中的"不加重处罚"原则是以诉讼合理性为基础,以打消"官本位"的心理,纠正错误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
因此,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重"原则并不能与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及行政诉讼中的"不加重处罚"原则等同,更不能将各项原则交错使用;(二)"上诉不加重"原则是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判原则,不能在再审程序中适用。
我国的再审制度主要是要发挥监督审判、纠正错误的作用。
相对于一审或二审来说,再审更多的是考虑如何去尽量满足客观公正的要求。
由于价值取向的差异必然导致了再审不能像二审程序那样适用"上诉不加重"原则。
但对于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当事人如果仍然不服提出上诉并进入了再审的二审程序时,二审程序的性质就决定了在再审的二审程序中仍然要适用"上诉不加重"原则。
另外,要使"上诉不加重"原则真正能够落实也离不开对再审制度的改革。
对于在二审中因使用"上诉不加重"原则没有加重上诉人责任的,再审即使认为根据客观真实应当加重上诉人责任,也不能够认定二审裁判错误,这样才能打消审判人员对适用"上诉不加重"原则的顾虑;(三)"上诉不加重"原则只适用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能使用不加重的原则。
这是"上诉不加重"原则内在的必然要求,如果该原则在同一范围内对双方当事人都使用,那么该原则就不会引起应有的法律效果。
这样的规定既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对与上诉相关的风险和利益进行严格划分,也是对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行使审判权的一种规范与限制,以防止在审判中滥用"上诉不加重"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