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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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摘要]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因规定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该原则的设置目的及适用条件的分析,来解读上诉不加刑原则,分析出该项原则适用应该遵循的根本性标准,从而有助于合理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该原则具备可操作性。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刑事二审程序;司法实践;刑罚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条件(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p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域外许多国家不仅适用于由被告方提起的上诉,也适用于检察院为被告的利益而提起的抗诉。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31条规定,“仅由被告人,或者为他的利益由检察院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了上诉的时候,对于被声明不服的判决在法律对行为的处分种类、刑度方面不允许作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

”由此可见,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域外的适用条件和在我国的适用条件存在一些区别。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德国,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提起抗诉也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笔者认为,这种区别并非我国法律制定的疏忽,无需盲目借鉴。

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做出如此规定源于我国对该制度的宗旨即立法目的理解的特殊性,在当下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和司法机关职能的要求。

(三)我国法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宗旨的解读采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国家普遍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宗旨理解为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我国对这一宗旨采取认同的态度,但是对于如何通过该原则实现维护被告利益的宗旨存在有别于一些国家理解。

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可以看出,我国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通过激励被告自主行使上诉权启动二审来实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重点在于该原则的适用主体为被告方。

被告行使上诉权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企图为自己做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再次审判必然给被告带来加重刑罚的风险,上诉不加刑原则正是为了消除被告主观顾虑,通过给予被告一个未来的“承诺”即不加刑,从而激励并且维护被告行使上诉权。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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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在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不得因为上诉而受到刑罚的加重。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上诉人在行使上诉权利时不会面临风险。

然而,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绝对适用,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首先,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无据、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时,法院有权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例如,如果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明显站不住脚,或者法院发现上诉人对案件事实情况存在重大隐瞒或伪造证据的行为,那么法院可以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其次,如果原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或者违法情形,上诉法院有权对原判决进行修正,并可能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这种情况下,上诉法院会重新审视案件,对事实和法律进行重新评估,并可能对上诉人的刑罚进行变更。

此外,如果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犯下新的犯罪行为,法院也有权对其进行加刑。

这是因为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程序,如果其以新的犯罪行为干扰了司法程序或者违反了法院的规定,
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加刑。

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为了让罪犯逃脱惩罚,而是为了确保上诉程序的公正性和权益保护。

尽管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例外情况,但法院在对上诉人进行加刑时必须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裁量,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有权对上诉人进行加刑,但必须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裁量。

这一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权益至关重要。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题A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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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C 2.C 3.A 4.A 5. D6.C 7.A 8.B 9.B 10.C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5分)1.ACD 2.ABCD 3.ACD 4.ABC 5.ABCD三、名词解释(每小题6分,共24分)1.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2.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3.证明责任,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4. 两审终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

四、简答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1.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

上诉不加刑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都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第二审法院就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2.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是:(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5)具有不同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

五、案例分析题(17分)评分要点:(1)法院认为崔某一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扭送归案的崔是错误的。

因为法院首先应当依法受理;(2)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

因为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3)庭审过程中,崔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其要求是错误的。

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4)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学校负责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

对仅定性不准确上诉案件的处理

对仅定性不准确上诉案件的处理

接改 判 : 如果认 为应 当增 加罪名 的 . 或者 认 为应将 原判 决 所定较 轻罪 名改 为较重 罪名 的 . 以依 法维 持原 审判决 。 可
笔 者 同 意第 三 种 观 点 从 上 诉 不 加 刑原 则 的基 本 含 义 看 .二 审人 民法 院 审 判 审 判 只 有被 告 人 一 方 提 出 上诉 的 案件 .不 得 以任 何 理 由加 重 对 被 告 人 的 刑 罚 其 目的 是 为 了 消 除被 告
第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这类 案 件 属 于 适 用 法 律错 误 . 应 依 据 《 诉 法 》 1 9条 第 ( ) 的规 定 , 刑 第 8 二 项 由二 审 人 民 法 院 直接 改判 。最 高 法 《 释 》 2 7条第 一款 第 ( ) 解 第 5 二 项 也 作 出 了这 样 的 规 定 : 对 原 判 决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 “ 证
第 2 7条 第 一 款 的具 体 规 定 .既不 得 直 接 加 重被 告 人 5
的刑 罚 , 不 得 以事 实 不 清 、 据 不足 发 回重 审 必 须 也 证 依 法 改 判 的 , 当 在 第 二 审 判 决 、 定 生 效 后 . 照 审 应 裁 按 判 监 督程 序 重 新 审 判 笔 者认 为 . 于 一 审判 决认 定 事 对 实 清 楚 、 认 定 罪 名 不 当 的上 诉 案 件 . 但 同样 也应 当 区分 不 同 的情 况 :如 果认 为应 将 原 判 决 较 重 罪 名 改为 较 轻 罪名 . 或将 数 罪 改 为 一 罪 或减 少 罪 名 的 . 不 加 重原 判 而 决 单 个 罪 的刑 罚 或 决 定 执行 的 总刑 罚 的 .可 以 由二 审 人 民法 院 直接 改 判 例 如 上诉 人 实 施 抢 劫 . 劫取 财 物 为 而 预 谋故 意杀 人 .或者 在抢 劫 过 程 中为 制 服被 害人 而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f叁墨!圭塾垒竺!盟望生!.:.|!|!i童雹匿圈霆论上诉不bgN原则陈炜周元嗣摘要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原判刑罚的审判原则。

此原则在世界上普遍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又存在缺陷。

本文分四大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上诉不加刑的含义;第三部分阐述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限制;第四部分介绍上诉不加刑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马锡五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叭l-02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外国的发展历史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中的一项特殊原则,首先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立法上最早见于I808年法国《;JPJ事诉讼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之~,也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宣扬的“民主”、“自由”、“人权”的一种体现,它的目的是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劣。

德国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吸取了这一原则,在1877年《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第398条规定:“被告人一方对判决不服的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1891年的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也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控诉,不许将原判决变更为不利于被告人。

”进入20世纪后,上诉不JJ u刑原则得到进一步发展,在采用范围上,也从大陆法系国家逐渐扩大到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各国。

英国{1968年刑事上诉法》也采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英国人自己写道:“在过去,刑事上诉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提出的上诉是无理取闹,则有权予以加刑;但现在法院已不再具有这种权利了,惟一有效的威慑因素是在驳回上诉时,有权命令在对上诉者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定之前上诉者被羁押的时间(或者其中的部分时间)不计算在其刑期之内。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什么意思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什么意思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什么意思⽇常⽣活中,在刑事案件上,我们经常会听到说“上诉不加刑”,那么⼤家知道上诉不加刑是什么意思吗,很显然,这是出现在上诉的时候的。

那么我国关于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什么意思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就是第⼆审⼈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刑罚的审判原则,是⼆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

其含义包括:1、上诉是被告⼈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在⼆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上诉的案件,⼆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2款进⾏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刑罚。

3、仅有被告⼈⼀⽅上诉的案件,⼆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3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的刑罚。

同时,⼆审法院不能借⼝事实不清、证据不⾜⽽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审法院加重被告⼈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有哪些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实⾏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附加刑⽽没有适⽤的案件,不得撤销第⼀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的刑罚或者适⽤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审判决、裁定⽣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中国刑法秩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是原则上在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时,案件本身负有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其处罚原
则上不得再增加量刑。

二是只有在二审法庭认为一审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宣判,对被告人产生了不公正的影响
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更高的判决,但就该案件而言,只能判处更低的判决,而不能处以更
重的判决。

三是具有特殊性质的特殊案件不能以原则上诉不加刑为由加重刑罚;
四是只有依照该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以期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以免受到不公正的处分。

此外,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具体表现为:
一是维护正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要受到最大的保护,当被
告人被定罪、被判处刑罚时,判决不能重复定罪,增加处罚金额,而要把握原则上诉不加
刑的要求,使司法实践具有公平、正当性等特点。

二是实现司法公正性,让司法实践具有更强的公信力:一审法庭曾在本案件中规定了
刑罚,二审法庭判决只能保证或改正一审判决,不能给当事人加重中止量刑,以免司法判
决毫无可信度。

最后,原则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应该在实践中得到严格落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维护司法公正,使司法实践具有更强的公信力。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与发展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与发展

“ 被 告 人 利 益 提 出 抗 诉 ” 的情 形 纳 入 到 上 诉 不 加 刑 的 范 畴 为 中 ,真 正落实上诉不加刑 原则 的宗 旨和精神 。 ( )发回重审案件实行有条 件加刑 二 通过 发回重 审加刑 是司法实践 中上诉 不加刑 原则演变 为 “ 诉 加 刑 ” 的 一 条 常 见 路 径 。尽 管 最 高 法 院 颁 布 了 《 诉 上 刑 法 解 释 》 对 这 种 做 法 予 以命 令 禁 止 , 但 由 于 这 种 方 式 最 为 经 济 、简 便 ,而 且各地 司法机关大 都有各 自的 “ 对策 ”来应对 最高法 院 的禁 令 ,所 以这一司法解 释在 实践 中的实际约束 力 极 为有 限 。要 想真正 杜绝实践 中司法机 关滥用发 回重审 的途 径 加 重 被 告 人 刑 罚 的 作 法 ,应 该 从 源 头 上 采 取 措 施 , 即 , 重 审案件 除非有特 殊情 况 ,否则不 得加重 被告人 刑罚 。早 有刑 事诉讼 法学界的学者 就此 提出 , 对 于只有被 告入一方上诉 的 “ 案件 ,发回重 审时 ,原审法 院重 新审理 后 ,除非事实 发生变 化 ,不 得 加 重 被 告人 的 刑 罚 。 我们 在 此 把 可 以 加 重 被 告 人 ” 刑 罚的特殊情 况 限定为:原审法 院经 审理查 实,被告人 除 了 具有 在原审 中查 明的犯罪事实外 ,还有 另外 的之 前未经 查实 的新 的犯罪 事实 ,而 不论这~新 的犯罪事 实是来 自公诉机 关 的指控 、被告人 的 自动供 述还 是法 院依法 查明。 另外 ,需要特别 指 出的是 ,对 于 二审法 院以程 序严重 违 法 为 由裁 定发回重 审的案件 , 由于最 高法 院 《 刑诉 法解释 》 中有关上诉 不加刑 的具体规 定未见相 关禁止性 条文 ,在 实践 中也有被 “ 借用 ” 以实现 “ 变相加刑 ”之 目的 ,因此 ,对 这 类 案件 ,更 应该 明确 一审法 院在重新 审理 时,不得 以任何 理 由加重被告 人刑 罚。如果要进 一步探 讨此种情 形发回 重审 的 合 理 性 ,依 笔 者 之 见 , 在 一 审法 院 严 重 程 序 违 法 的 情 况 下 , 应 基于程序性制裁理 论 ,由二审法 院直接 对被告人改判 无罪 , 以 示对 一 审 法 院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惩 罚 。 ( )严格 限制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 加刑的途径 三 目前 ,通 过 审判 监督程序加 刑是 在当前法 律框架 内相对 比较 “ 合法 ”的 “ 上诉加刑 ”途径 ,但笔者 在上文 中也对这 方式提 出 了质疑 和批判 。从一个理 性的 改革进程来考 虑 , 我 们进行 刑事诉讼 程序 改革 的远期 目标是重 塑审判监 督程序 的启动条 件和功 能, 即只有 为被告人 利益才 可 以提起 再审 申 请 ,审判监 督程序 仅在 为了减轻或免 除被告人 的刑事 处罚 时 才 能启动 ,如此 , 自然能够堵 住再审 加刑 的路 径 。当然 ,毕 竟 这一远 期 目标 的实现有赖 于刑事诉 讼理念 的进一步 更新 , 且 需要假 以一定 时 日,我们 当前可 以且应 当实现 的短 期 目标 是 ,严 格 控 制 再 审 加 刑 这 一 途 径 的适 用 , 并 由刑 事 诉 讼 理 论 与实务 界共 同对 这一作法展 开调研 ,对这 一规定 的科 学性和 实用性进 行详细 论证 ,我们 期望在 不久 的将 来能彻底废 除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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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无论是从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还是从执行刑事诉讼的程序和上诉制度本身的要求来说,都是必要的。

我对上诉不加刑的理解有以下几点:
一、它是切实执行上诉制度不可缺少的条件。

设立上诉制度目的是为了通过上级法院的再次审理,纠正原判在定罪量刑上可能存在的错误。

上诉包括被告方的上诉和控诉方的上诉。

由于刑事诉讼最终是要解决是否和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问题,所以,充分听取被告方的上诉理论,对于上诉审法庭作出正确、全面的结论是极为重要的。

上诉不加刑的意义就在于,可以使被告人消除思想顾虑,大胆申诉上诉理由。

如果无上诉不加刑的法律保障,被告人会害怕上诉
后被加刑而不敢行使上诉的权利,这样,势必使上诉制度流于形式,从而不利于通过两审终审来纠正错误,提高办案质量。

二、它是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重要保障。

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有辩护权。

上诉权也是辩护权的重要部分、是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

被告人不服一审的判决,提出上诉,总是从对自己有利方面考虑,继续作无罪或罪轻的申辩。

希望通过上诉程序,改变或减轻对自己不利的判决。

如果上诉有可能反被加重刑罚,自然会使被告人产生上诉还不如不上诉好的想法。

甚至确有冤屈或处断不公之事,也会害怕反遭重罚而不敢提出。

因此,法律上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就可以为被告人解除因上诉而被加刑之忧,放心地行使自己的上诉权利,这对于真正实现诉讼民主,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都是有利的。

三、它也是国际通例。

目前,上诉不加刑原则已是世界各国所较为普遍采用的一项诉讼原则。

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刑事诉讼的法律中,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资产阶级针对封建主专横的诉讼制度提出来的,无疑是个历史的进步。

它是对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有效的法律保障。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资产阶级提出来并利用它来为自己的阶级统治服务;掌握了政权的无产阶级,同样也可以用它来为自己的阶级统治服务。

当然,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在资产阶级国家里,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在形式上起着标榜资产阶级"诉讼民主"的作用。

由于资产阶级利益的限制,不可能被真正地、全面地去实行它。

一旦不利于维护其统治利益时,资产阶级就可以通过立法手段来加以限制或排除,也可以由法官在具体应用时,作出符合其需要的解释来限制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甚至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来达到加重刑罚的目的。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就完全不同了。

它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真正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利,消除其上诉的顾虑,充分听取上诉人的申述,经过全面审查,反复核实,纠正错误,保证判决的正确。

因此,上诉不加刑的积极作用,应当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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