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的发展历程及作用评析

辩诉交易的发展历程及作用评析•辩诉交易概述•辩诉交易的发展历程•辩诉交易的作用评析目录•辩诉交易的争议与前景CATALOGUE辩诉交易概述法院审查原则辩诉交易达成协议后,需提交法院审查。
法院将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其合法性后,方可依法作出判决。
自愿原则被告人和检察机关在辩诉交易过程中必须自愿参与,法院不得强迫任何一方进行交易。
公平原则辩诉交易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开原则辩诉交易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辩诉交易的基本原则CATALOGUE辩诉交易的发展历程探索尝试争议不断初期阶段:探索与争议制度确立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实践探索和争议后,辩诉交易逐渐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和制度保障。
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出台,为辩诉交易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基础。
实践拓展随着制度的确立,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逐渐拓展。
案件类型不断丰富,涉及领域也逐渐扩大。
同时,辩诉交易的实践也不断促进着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发展阶段:制度与实践成熟阶段:影响与变革影响显现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辩诉交易在司法系统中的作用逐渐显现。
其对提高案件处理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保障被害人权益等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变革与创新在成熟阶段,针对辩诉交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进行变革和创新。
例如,加强对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完善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强化司法监督等。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司法交流日益频繁。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独特的案件解决方式,开始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不同国家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辩诉交易的发展与完善。
借鉴与启示在国际视野下,各国可以相互借鉴辩诉交易的经验和做法,共同推动全球司法制度的进步与发展。
同时,也需要关注辩诉交易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司法资源的过度集中、被告人权益的保障等,以确保辩诉交易在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同时,不损害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
国际交流国际视野下的辩诉交易发展VSCATALOGUE辩诉交易的作用评析加速案件处理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通过辩诉交易,被告人可能获得较轻的刑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同时也有利于被告人积极改造、回归社会。
论辩诉交易:在正义与效率之间

论辩诉交易:在正义与效率之间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国外广为适用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从其诞生起,以其强大的生命力而成为一项重要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而我国能否借鉴或引进辩诉交易,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和争论的焦点。
为此,本文从实证分析和比较的方法,来探析该制度的概念、实质及历史沿革,以及西方主要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从现实需求及辩诉交易制度蕴含的价值内核,分析并主张我国引进该制度以及如何引进。
; 关键词:辩诉辩诉交易正义与效率引言效率与公正,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两大目标。
现代刑事诉讼在追求公正这一永恒价值目标的同时,越来越重视效率价值。
公正与效率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已然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
但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在改革路径选择上存在目标设定优先序列的问题。
我国自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就围绕刑事诉讼改革展开了诸多讨论。
在刑事诉讼目标优先选择上存在争论。
因此,本文拟立足近几年争议较多的辩诉交易制度进行分析探讨,用实证分析和比较的方法,以求能找到平衡现代刑事诉讼公平与效率二者的支点,更好地推进当代司法改革和现代法治建设。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实质及历史沿革(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和实质辩诉交易亦称诉讼协商、诉讼协议等,其是指检察官和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审判开始之前,就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检察官以降格指控或减轻量刑请求为有利条件,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①。
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在部分国家存在,始创于美国,以美国的刑事诉① 法学权威著作《布莱克法律辞典》则将“辩诉交易”定义为:“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民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讼法律规定为典型。
作为一项司法制度,辩诉交易的实质在于,检察官以降格指控或减轻量刑为有利条件,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
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双向分析与理性思辩

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双向分析与理性思辩
吕金芳;汤忠华;郭林将
【期刊名称】《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7)4
【摘要】分析了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建立后对刑事诉讼带来的影响,认为辩诉交易由于与我国法律传统文化、诉讼模式、诉讼制度具有内涵一致性,因而具备了移植的可行性.但同时认为我国对辩诉交易应持理性思辩的态度,不应停留在讨论的层面,而应大胆将其付诸实践,不断探索,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
【总页数】4页(P75-78)
【作者】吕金芳;汤忠华;郭林将
【作者单位】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富阳,311400;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富阳,311400;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富阳,3114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相关文献】
1.理性认识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J], 王强
2.浅议在我国司法活动中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构想 [J], 宋珊珊;字文锐
3.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J], 方纯
4.在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J], 林欣
5.关于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探究 [J], 严奇彪;颜梅雀;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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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辩诉交易的价值

辩诉交易概述 辩诉交易滥觞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 , 因其在刑事诉 讼实践 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现 在 已成为美国法律体系中一项 极富特色的制度 。 辩诉交易制度 中所蕴含 的对诉讼效率的追 求深刻的启示了世界上许 多国家和地区, 其制度中的合理内 核 已经融进了许多 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 。 国内学者对辩诉交易概念的界定并不统一: 第一,辩诉交易又称答辩交易、辩诉协 商或有 罪答辩 。 它是指检察官在被告律师 的协助下, 就案件的处理 问题与被 告 进 行 协 商 、 判 甚 至讨 价 还 价 ,以促 成 有 罪 答 辩 从 而 不 经 谈 审 判 而 了 结 案件 的 一 种诉 讼 方 式 。 第 二 ,辩诉 交 易 亦称 辩 诉 谈 判 或 者 辩 诉 协 议 ,是 不 甚 正 规但 实行甚广 的处理刑 事案 件的一种诉讼模 式检察 官为使 被告认罪, 以减少控诉罪行 , 减轻控诉罪名或者刑罚为条件 , 与被告方 ( 一般通过律师 )在法庭外进行谈判 。由于双方都 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 , 在谈判过程中就会出现 讨价 还价 的局 面 , 因而 称 辩诉 交 易 。 第 三 ,所谓 辩 诉 交 易 , 处 于 控 告方 的检 察 官 和 处 于被 指 告 一 方 的辩 护 律 师进 行 会 商 和 谈判 ,以撤 销 指 控 ,降格 指 控 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条件 ,换取被告人 “ 认罪”答辩 或者满足控方其他要求 。如果交易成功 ,达成协议 , 法官 经 审查被告系 出于 自愿 ,协议内容合法 ,便加 以采纳,直接对 被告人定罪判刑,不再进行开庭审理 。 其实无论对何定义 , 辩诉交易的本质 都是控辩双方 “ 讨 价还 价”以求得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自辩诉交 易这一制度 产生,人们对其的合 理与否的争论就不 曾中断 。 成者认为 赞 其体现了程序正义,彰显 了司法效率这一价值 的追求 。 反对 者则 认为 “ 辩诉交易制度 )实 际上对追诉者不公平 :无罪 ( 人对 洗 刷 罪 名 的 困难 望 而 却步 ; 辩诉 交 易 往 往 对 职 业 犯 罪 人 更为有利 , 而对偶犯和非职业犯罪人并不太公平 ; 际上有 实 损于公正,并在道德上有害 ” 学者们 多是围绕辩诉交易 。 的实 践效用,以自己对司法现实的思考展开论述 , 但一项司 法制度仅的建立与完善不但 需要运行效果作为检验尺度, 更 需要完善理论支撑 。 只有使辩诉交易制度能 自洽在诉讼理论 的大厦、彰显出人文关怀 ,才能真正使其有 旺盛 的生命 力, 强大 的说服力。
辩诉交易的现实思考和分析

法 学 视 野4INTELLIGENCE························辩诉交易的现实思考和分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舒 杰摘 要:首创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因其结案方式迅速而灵活,且能够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因而在美国联邦和各州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更有向其他国家蔓延之势。
理论界不少人士主张移植该制度,以适应我国的现实需要。
笔者认为,任何一项司法制度之引进,均须有相关的制度和法律背景作支撑,且与现行的法律体系相协调,否则,不仅这一制度的应有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而且还会破坏现有体系的完整性。
辩诉交易制度当然也不例外。
本文将就辩诉交易制度置之于中国语境下,以中国特色的司法现实为观照,进行思考和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 辩诉交易一、辩诉交易概述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或辩诉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起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或者减少指控罪名,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辩诉交易的前提是被告人做有罪答辩,且应在法庭开庭审判之前作出,而被告人所作的有罪答辩是建立在检察官三项有利于自己的允诺基础上的,该三项内容具体体现如下:第一,指控交易,是指检察官撤消非直接相关的指控,允诺提起比原指控罪名要轻的罪名来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获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第二,罪数交易,是指在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中,检察官只对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进行指控,以获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第三,刑罚交易,是指检察官以同意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达到对被告人降低处刑幅度为条件来取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辩诉交易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观《守法公民》有感诉辩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因为控辩双方都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协商谈判的过程就会出现讨价还价的局面,双方都会要作出不同程度的让步,因而称之为诉辩交易。
①以美国为例,诉辩交易是在美国广泛适用的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诉讼方式。
美国诉辩交易制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指控交易,是指检察官同意以比原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二是罪数交易,是指当被告人犯有数个罪名时,检察官以只对其中一罪进行指控,而撤销对另一些罪名的指控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三是刑罚交易,是指检察官以同意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科处其同意的刑罚,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通常在检察官许诺作出上述一种或者多种形式的让步之后,只要被告人接受并作出有罪答辩,即达成诉辩交易。
从电影《守法公民》中检察官尼克与辩方进行了辩诉交易,给其中一个嫌犯提供作污点证人的机会,换取较轻的处罚我们可以看得①摘自<外国刑事诉讼法>76页出。
诉辩交易在美国的产生与发展,绝不是偶然现象。
它是美国特定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
学者们一般认为,诉辩交易制度在美国的存在至少有以下两个基础:1、当事人诉讼主义理念。
美国广泛采用的诉辩交易的作法,虽然是迫于与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而采取的,但它们必然表现出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的一些本质特征。
在美国当事人主义含义颇多,单就与诉辩交易制度产生的相关性而言,至少包括两点:当事人处分原则和法官消极性原则。
当事人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或标的物。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公诉前,私下进行商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被告人答辩有罪,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控罪或降低控罪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 v. U.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1974年则在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目前,美国各州约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方式结案的。
辩诉交易对检察官而言,可以减少其工作量和败诉危险,同时可以节省政府诉讼开支和减少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
对被告人而言,可以逃避较重的刑罚和长时间审判所带来的压力和心理折磨。
但也有人对辩诉交易制度提出了批评,认为由于把正义和自由当成了交易的对象,因而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助长了检察官的专权和惰性。
美国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一般有三种类型:
A.指控交易:即检察官允诺比以原始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
控,以换取被告人对后一指控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B.罪数交易:指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允诺指控较少的罪名,撤
消其他罪名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C.刑罚交易:指检察官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
换取被告人对某一罪名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关于“辩诉交易”的一点思考

在美 国, 法 官享有无 上权威 , 检察官 和律 师一样 只是 诉讼 双 方 当事人 的一方 , 在法律 上没有任何制约法官的权力 。 而在 我国, 维系公检法 三机关 的生命 线是行使 国家权力时利益的一致性。 三、 对我 国施行辩诉交易的设想 根据 以上分析, 结合 我国的实际情 况, 做以下设 想: ( 一) 辩 诉 交 易应 是 公 诉 人 、 被告人及 其辩护人 、 被 害 人 及 其 诉讼代理人 三方共 同参与并一致 同意 美 国辩诉 交易 由于是 检察官 与辩 方律师达 成的协议,往往 忽 视 被 害 人 的利 益 , 出发 点 主 要 是 让 被 告 人 承 认 罪行 , 并 许 诺 对
件
在美 国,辩诉交 易是在证据 和事实都很 清楚的基础 上使用 的。但是 中国的情况 有别 于美 国, 虽然辩诉交易也体现 了公正和 效 率, 但是 不能否认 的是 , 公 正和效率 本身之 间就 存在着矛 盾, 我 们不能为了追求公正, 而无视效率 。 对于一些案件, 有可能事实清 楚, 但 是 由于某些原 因, 导致证据不很充分 , 在这种情况 下, 可 以使 用辩诉交 易。 所谓 的事实清楚, 是法 官主观上的一 种认 定, 现实情 况 如何 , 根本无从知道 。 我们不 能为了这种主观上的事实, 而不去 追究犯 罪责任。 ( 三) 辩诉 交易适 用的范围应遵循 罪刑 法定原 则
一
乎不受 限制的 自由裁量 权,而在我 国检察机关 的裁 量权是有 限 制 的, 仅限于对 那些“ 犯罪 事实情节轻微, 依 照刑法不需要判处 刑 罚” 等很少 的案件 可以裁定不起 诉, 而且 我 国检察机 关也一般 不 在起诉书 中明确具体 的量刑建议 。不提 m量刑建议也就无法 和 被告 的律师进行对 等的谈 判和交易。当然, 即便 是提 出了一些量 刑建议,对于法官 的审判来 说也不具有任何 实质性的约束力, 更 何况 实践 中的那些建议 又大多是 不明确 的, 作 为辩 诉交易 的另 方,被告人对 于这种不确定 的量刑建 议根本无 法进任何有价 值 的交易, 自然谈判 和达成协议 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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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辩诉交易
记者:“”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绝大多数中国人还不大理解,您能否对它产生的背景做一番讲解呢?宋英辉: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
二战后,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趋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节省资源且快速、灵活,故此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
目前,在美国司法实践中,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以纽约市1990年的刑事案件为例,在118000人次的重罪案件中,只有4000人是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的,仅占全部案件的7.41%,其它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记者:辩诉交易在美国得以产生及迅速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既有诉讼理念的背景,也有制度本身的原因:既是社会心理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也是司法实践中迫不得已的选择。
宋英辉:是这样。
首先,美国奉行当事人主义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在观念上,认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无实质区别,因而实行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或标的物。
美国刑事诉讼中实行“”罪状认否程序“”(arraignmant),只要被告人在该程序认罪,
即不再就事实进行证据调查,而进入量刑程序,就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体现。
辩诉交易的盛行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一程序的存在有密切的关系。
被告人一旦自愿作出有罪答辩,便意味着他放弃了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继而也放弃了获得无罪宣告的权利。
在美国人的观念中,公民与政府在人格上是平等的。
检察官尽管作为政府或社会公众的代表追诉犯罪,但在诉讼中的地位只属于控诉一方的当事人,它所作的撤销起诉、不起诉决定,同样是当事人的处分。
就美国的法官而言,其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角色,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中积极查明真相的法官不同,在其看来,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项,只要不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法院只需予以认定。
此外,辩诉交易也与充分尊重被告人的主体性的正当程序观念密切相关。
由于被告人是诉讼主体,因而可以自主地影响乃至决定自己的命运。
即使在有罪答辩的情况下,也是被告人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切身利益而进行的“”自愿而明智“”的选择。
其次,美国的检察官享有独立的、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是辩诉交易的重要前提。
正因为检察官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他就有了与被告人交易的资本。
1883年以来,许多司法判例都对检察官的权力作出了强有力的阐释。
如1883年的“”人民诉瓦巴什。
圣路易和太平洋铁路“”案、1930年的“”威尔森诉马敬尔郡“”案、1965年的“”州诉亚当斯“”案和1974年的“”人民诉伯林“”案,几乎一致确认了检察官在刑事追诉方面不可分割、不受监督的权力。
第三,刑事判决的“”非合意性“”和人们追求未来生活确定性、避免冲突的欲望,是辩诉交易盛行的心理因素。
刑事司法裁判不取决于双方的共同意愿与选择,审判结果要么被告人被判有罪,要么无罪,而不是控辩双方各有输赢。
这种判决的“”非合意性“”给当事人带来的是一种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辩诉交易一方面使当事人通过对自己权利的适当处分避免了正式审判程序中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使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胜诉与败诉,避免了两败俱伤的结果。
第四,案件的压力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是辩诉交易盛行的直接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旧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在快速处理案件方面难以发挥功效。
此种状况受到人们的广泛批评。
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
伯格认为,即使将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比例从目前的90%降到80%,用于正式审判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投入也要增加一倍。
因此,为了确保刑事审判制度的正常运行,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不得不在正式审判程序之外谋求更高效处理案件的途径。
而辩诉交易以其低廉的费用,宽松的证明规则较好地解决了成本、时间问题,承担了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成功地实现了程序分流,减轻了正式审判的压力。
第五,从辩诉交易给辩诉双方带来的实际利益看,对崇尚实用主义哲学的美国人来说,也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对检察官来说,选择
辩诉交易可以在对其他更严重罪犯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其他合作,可以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
对被告方来说,可以使被告人避开较重的刑罚,也可以使被告人免遭长时间等待审判和经历审判的心理压力与精神折磨。
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无辜的被告人也会接受辩诉交易。
因为一些被告人会在监狱中关押数月等待审判,即使审判最终宣告无罪,他也已经被“”监禁“”数月了。
如果所控罪行较轻,被告人有可能用“”认罪“”来换取很轻的刑罚或缓刑。
在此情况下,“”含冤“”接受辩诉交易比关在监狱里等待“”清白的名声“”更有实际利益。
记者:现在,辩诉交易已不再是美国独有的现象,它甚至已经越过法系的传统界线,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实践。
宋英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辩诉交易作为一种案件处理方式,有着正式审判所不具有的优点。
首先,辩诉交易体现了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赋予了审判以正当化色彩。
基于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理想,辩诉交易被看作是迈向自由主义审判模式的重要步骤。
自由主义审判模式要求以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告人之间的合作来补充司法官员对案件真相的寻求。
因为在诉讼领域,对事实的探求只能以一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过程也必然伴随着裁量,因而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使判决逐渐形成正是审判获得正当化机制的关键。
其次,在一定条件下,辩诉交易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正式的审判
制度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是服务于更高层次的社会目的的手段。
从社会的角度看,充分发挥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作用,鼓励被告人以合作换取宽大处理,激发当事人自律地设定自己与社会今后关系的努力,并尽量将这种努力反映在程序及其结果中,可以获得比较正式审判更为积极的社会效益。
第三,辩诉交易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且有利于提高效率,辩诉交易通过快速、大量处理案件,也为通过正式审判程序处理其他案件提供了可能。
记者:同许多法律制度一样,辩诉交易也有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宋英辉:首先,尽管查明真相不是刑事诉讼的惟一目标,但真相历来是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之一,而辩诉交易可能掩盖事实真相,使重罪被告人逃避本应受到的最严厉的处罚,使无辜的人蒙冤受辱。
在辩诉交易中,真正的犯罪人通过有罪答辩可能掩盖罪行或情节,无罪的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承认有罪,因而导致轻纵犯罪或冤枉无辜的后果,损害社会利益;其次,辩诉交易使“”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公平、正义原则难以实现,导致定罪量刑上的不平等,如果其超出一定限度,将有悖于刑事司法的宗旨;其次,辩诉交易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利益,辩诉交易仅在被告方和检察官之间进行,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其交易可能损害被害人利益。
正因为辩诉交易可能产生的弊端,所以,
即使在美国,对其也有较大争议,有人批评辩诉交易是以牺牲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