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印度法律比较
中印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印度和中国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两个大国,在发展中都面临着城市扩张、工业化的问题。
随之而来的是对土地需求的急剧增加,土地征收问题成了政策和经济改革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印度 1894年的《土地征收法》(1985年修订过)和我国土地征收的相关法规比较中国与印度在土地征收及赔偿方面的规定与实践,总结两国土地征收赔偿的特点,得出各自的优势与劣势,并得到改进当前土地征收政策的建议。
印度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土地改革的法律都由各个邦单独制定,唯独《土地征收法》是一部联邦性法律。
一、中印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比较(一)印度土地征收补偿原则1.补偿对象原则根据印度法定赔偿标准,只有对特定资产拥有正式法律授予权的授权人才能得到相关赔偿,这些人常常被称为“利益人”。
在征地补偿中,“利益人”即指对土地拥有权利或者有法律认可的权利的主张权的当事人。
此利益可无条件获得,或是土地本人所有者,或是部分拥有者,如承租人,执照持有人或地役权所有人。
只要是对补偿金的提出权益的人都被视为“利益人”,哪怕他们的提出最终不成立。
对于那些对土地有物权的当事人,就算他们不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主张,也同样被视为“利益人”。
根据《土地征收法》,无地雇农,技工以及林地工作人员不属于“利益人”,并无法根据被征收土地所造成的无收入而得到任何补偿金。
2.补偿形式原则。
印度法定赔偿条款允许但并不强迫以土地赔偿土地的赔偿形式。
3.补偿估价原则。
印度法定赔偿条例运用“市场价值”,而不是比其估算价值更低的其它方法进行赔偿些条款,例如30%的额外费用(“赔偿费”)、利息、搬家费以及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害赔偿。
两者在标准方面的根本差异归结为对于前景的展望。
4.补偿范围原则。
印度法定赔偿条例没有对公共财产资源赔偿做出规定。
在印度,特别是农村地区,这些公共财产资源对于当地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口的生计至关重要。
由于对于这些资源取得的习惯性及非法性,法定赔偿规定则在印度不适用于这类公共财产。
印度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专利法主要区别及近年印度专利受理情况

2019年25期创新前沿科技创新与应用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Application印度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专利法主要区别及近年印度专利受理情况郭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北京100083)1概述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除俄罗斯外,印度是中国最大的邻国。
印度国土面积在世界居第7位,其人口总数仅次于中国居世界第2位,印度的经济增长速度达到了年均6%,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中国对外专利申请对出口贸易支撑度很好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5个,印度排在首位[1],印度也成为各国企业专利布局的必争之地。
本文介绍了印度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专利法律制度的主要不同之处,总结了近年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The Office of the Con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Trade Marks ,简称CGPDTM )专利受理情况,为国内申请人开拓印度市场、在印度进行专利布局提供参考。
2印度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专利法律制度主要区别印度现行《专利法》为《2005年专利(修正)法第15号修正案》,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印度《专利法》和中国《专利法》的主要区别如下[2]:2.1对发明创造界定、保护范围不同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印度《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不保护实用新型,对外观设计另设法律保护。
中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印度《专利法》中的发明是指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工业实用的产品/方法。
创造性是指发明特征相对于现有知识具有技术进步或具有经济上的显著性或者二者皆有,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该发明。
2.2对专利异议的规定不同专利异议在中国也称为公众意见,可在专利申请公开后且专利授予前提出公众意见,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会参考公众意见。
且一旦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无法通过异议程序撤销专利。
中国和印度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差异

中国和印度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差异《中国和印度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差异》嗨,小伙伴们!今天我想跟你们聊聊一个超有趣的话题,那就是中国和印度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差异。
这可不是什么枯燥的事儿哦,听我慢慢道来。
在中国,合同那可像是一种神圣的约定。
我给你们讲个我叔叔的故事吧。
我叔叔是做小生意的,他和一个供应商签了合同,要进一批货。
那个合同上把货物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都写得清清楚楚的。
叔叔就按照合同付了定金。
结果呢,快到交货时间的时候,供应商那边出了点小问题,好像是运输上有点耽搁。
这可把叔叔急坏了,但是呢,供应商很快就主动联系了叔叔,不但诚恳地道歉,还提出了补偿的办法。
他们说会加班加点赶工,并且为了表示歉意,还会在价格上给叔叔一点优惠。
你们看,在中国,大家都很重视合同的履行。
一旦签了合同,就感觉像在心里刻下了一个承诺,不管有什么困难,都会尽力去做到。
就像两个人拉勾上吊一百年不许变一样,这是一种诚信的表现。
如果有人不遵守合同,那大家都会觉得这个人不靠谱,以后就不想跟他打交道了。
这就好比在学校里,如果有个同学答应了和你一起做小组作业,结果却总是不做,你肯定也不想再和他一组了,对吧?再说说印度吧。
我听爸爸的一个印度朋友讲过一些情况。
在印度,合同有时候就像是一个有弹性的东西。
比如说,有个印度商人签了合同要建一座房子,规定了两年完工。
可是在施工过程中呢,遇到了一些资金上的小问题,还有工人有时候罢工之类的情况。
这时候啊,这个商人就没有像在中国那样特别着急地去想办法解决来保证按时完工。
他觉得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意外情况,好像合同的时间规定就不是那么死板。
而且,在印度的一些地方,可能文化和习俗也会对合同履行有影响。
他们更注重人际关系,有时候人情可能会在合同履行中起到比较大的作用。
这就和中国不太一样啦。
在中国,合同就是合同,人情归人情,两者分得比较清楚。
在印度呢,就好像合同是可以根据人和关系的情况来调整的。
这是好事还是坏事呢?我觉得有点让人困惑呢。
在环境保护方面,中国与印度的政策有何不同?

在环境保护方面,中国与印度的政策有何不同?中国和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经济体,这两个国家在经济和文化上都非常相似,在环境保护方面也有许多相似之处。
然而,中国和印度的政策在环境保护方面却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本文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1.政策种类及执行方式中国在保护环境方面发布了大量政策和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等。
这些政策成为中国保护环境的基础。
中国还设立了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环保政策并对环保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印度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通过《环境保护法案》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度规定了职责和义务。
然而,印度政府执行这些法律的情况较为复杂,政府部门和地方当局的沟通不畅,导致法律的实施无法严格执行。
2.环境治理的程度中国和印度都面临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问题。
中国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加大了投入,采取了措施来降低环境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
近年来,中国大力治理空气污染问题,并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此外,中国还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和低碳化技术的应用。
印度则面临着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垃圾问题等环境难题。
印度政府的环保投入不及中国,环境治理程度还有待提高。
同时,印度政府也未能制定出足够严格的措施来管理和解决环境问题。
3.环境宣传和教育中国在环保宣传和环保意识教育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政府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垃圾分类、低碳生活等理念,并借助各种媒体普及环保知识,提升了公众对环保问题的认识。
印度在环保宣传和教育方面尚需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该加倍努力,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来提高公众的环保认识和意识,重视环保问题的紧迫性。
总结综上所述,中国和印度在环境保护方面政策存在差异。
中国在环保领域投入逐渐增加,提高了环境治理的程度,加强了环保宣传和教育。
而印度在环保方面仍需要加强政策执行力度并采取更具创意的环保措施。
亚洲国家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亚洲国家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亚洲拥有丰富的法律制度,每个国家依据其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制定了各自的法律体系。
本文旨在比较亚洲各国的法律制度,让读者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环境以及其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中国是亚洲最大的国家之一,其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一套古老的法典和司法实践,根据它们制定而成。
中国政府正在不断完善其法律制度,制定新法律、修改旧法律,以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印度是亚洲另一个大型国家,也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印度法律体系分为民法和刑法。
印度民法是由英国法律体系发展而来,是最古老和最复杂的法律之一。
刑法则与西方法律体系相似,并受传统习俗的影响。
日本是亚洲另一强大的经济大国,其法律体系与西方法律体系类似。
日本的法律系统是基于欧洲法律,特别是法国和德国的法律模型。
韩国的法律体系也承袭了许多西方法律的特点,如德国法律和美国法律。
韩国政府正在着力完善其法律制度,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新加坡是亚洲一个小国家,其法律制度受到英国法律的影响。
新加坡有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穆斯林法、中国法和民法。
马来西亚的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包括英国法、穆斯林法和本土法。
马来西亚的法律系统也是以国会为核心,所有法令都必须得到国会批准后才可生效。
总的来说,在亚洲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大多数国家都受到了西方法律的影响,但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这种制度可能是由历史和文化因素所塑造,也可能是适应特定社会需求的产物。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尽管亚洲各国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差异,但也存在许多共同点。
比如,在制定法律时,政府都要考虑到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此外,许多国家还提倡法治,以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司法体系。
在全球化和国际贸易不断扩大的今天,各国之间的法律互动变得愈加紧密。
对于企业家和投资者来说,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环境和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在法律方面与国际标准接轨,并且靠近现代经济模式,一个国家才能在全球经济体系中获得成功。
中印两国在边境问题和领土争端上的战略和处理方式有多大不同?

中印两国在边境问题和领土争端上的战略和处理方式有多大不同?随着中印两国在边境问题和领土争端上的摩擦加剧,这个问题逐渐被全球关注。
中印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战略和处理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立场差异中印两国在边境问题和领土争端上的立场和主张有很大的差异。
对边境领土的归属问题,中方主张在历史上就已经属于中国,这一观点被国内绝大多数民众所认可。
而印方则主张这些领土属于印度,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印度社会的广泛支持。
因此,两国的基本立场已经产生了分歧,这也是引起问题的根源。
二、政治制度不同中印两国的政治制度有很大的不同,这也决定了两国在处理边境问题和领土争端上的策略和方式存在差异。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强大的国家权力和集中的决策机制,因此,中国政府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行动更加果敢直接。
而印度则是民主国家,政治体制更加灵活松散,这意味着印度政府在决策和行动上有一定的迟滞和不确定性。
三、媒体影响不同中印两国的新闻媒体受到不同政治力量的影响,因此在宣传和报道边境问题和领土争端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媒体强调中方的主权和合法性,而强烈批评印度的行为。
而印度媒体则更加强调印度的合法权益和主权,指责中国的妄动和挑衅行为。
这种不同的媒体宣传会深入影响两国民众的观念和情绪,使得两国之间的谈判和沟通更加困难。
四、战略思想不同中印两国的战略思想也存在差异。
中国实行的是“外向型发展战略”,其重点是全球化和市场化,在与各国打造经济合作的过程中崛起。
而印度则是实行“大国战略”,强调权力建设和地区政治经济格局的平衡与调整。
因此,在对外政策和处理边境问题上,中国更加倾向于维护经济和政治稳定,而印度则更注重地缘政治和权力的平衡。
五、领导人的个性与能力中印两国的领导人在处理边境问题和领土争端上的个性和能力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领导人更加理性和务实,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执行力,能够快速作出决策和行动。
而印度领导人则更倾向于慢慢积累利益和互相妥协,这种作风使得印度在解决边境问题上更加缓慢和谨慎。
中国与印度法律比较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印度于2005年6月21日正式颁布了《信息权利法》并于当年实施,中国于2007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两国政府颁布信息公开法律有着共同的社会背景,即公众对知情权的要求和反腐败的压力。
两国信息公开法律在信息公开范围、信息公开程序方面有很多大致相同的规定,但在法律本身的地位、法律适用范围、信息公开例外的范围、信息公开保障制度等方面有一些不同之处。
就法律本身地位而言,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位阶低于印度的《信息权利法》。
印度的《信息权利法》是国会制定的正式法律。
中国的属于“条例”,即国务院作为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其级别低于中国的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具有一定的立法权,通常是立法条件不够成熟、国家立法机关没有制定法律但社会又需要相关规范的时候,由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就法律适用范围而言,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范围小于印度的《信息权利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纵观整个条例,其适用范围只是“人民政府”,即狭义的政府,国家权力中的行政分支部分,不包括人大、司法以及执政党等公共管理机构。
印度的《信息权利法》适用范围是所有的公共管理机构,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机关,政府授权的管理组织以及党派、社会团体等。
就信息公开范围而言,中印有大致相同的规定,也有很多差异。
比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能、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行为等等,中印都有规定。
但中印就政府不公开的信息范围规定方式不一样。
印度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公布了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其公开可能影响到国家主权、安全、战略、科技和经济利益等或导致国防安全的信息;被任何法院和法庭限制发表的信息或者轻蔑法庭的信息;其公开将会破坏议会或者邦立法机构的利益的信息;包含商业机密、交易秘密或知识产权的信息,其公开会损害第三方权益的信息;现有的关于个人信用的信息(除非由政府机构提供担保);从国外政府秘密获取的信息;对个人生命或者生理安全造成危险的、用来帮助安全执法的信息;妨碍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逮捕或起诉的信息;内阁公文,包括部长级会议的记录以及政府机构及其部长提出或为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
女性在印度社会中的地位与中国相比如何?

女性在印度社会中的地位与中国相比如何?在印度社会中,女性历史上长期处于被剥削和被歧视的地位。
与此相比,中国女性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提升。
下面,我们将通过以下几点来对比这两个国家的女性地位。
一、法律保护中国的宪法规定男女平等,并且国家形成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法律规定以保护妇女权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禁止歧视妇女,同时规定了对有关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的惩罚和维权途径。
相比之下,印度的法律保护相对于中国还存在一定差距。
虽然印度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条例,例如《妇女福利法》、《性骚扰法》等,但是这些法律的执行存在滞后现象,部分习俗和传统思想仍在束缚女性的自由。
二、男女劳动力参与率印度女性劳动力参与率偏低,女性在就业市场中面临更高的障碍和更多的歧视。
而在中国,女性的劳动力参与率不断提高,女性在教育、医学、法律等领域占有较高比例,职场上也逐渐受到重视。
中国在鼓励女性就业和推进性别平等上,取得的成果更为显著。
三、教育水平中国是一个高度重视教育的国家,女性受教育的机会和水平较高。
中国女性普及的教育程度明显比印度高,具备高等教育学历的女性也更多。
印度的女性教育程度较低,全国范围内识字率等指标也比中国低。
四、传统观念印度作为一个传统文化和宗教多元的国家,女性的社会地位仍然深受传统文化和宗教规范的影响。
印度社会的男尊女卑思想在某些领域中仍然盛行。
虽有声音呼吁改变,但具有深厚的历史和文化积淀,唯有用时间来沉淀新的女性地位。
总结来看,女性在印度的地位和中国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需要印度政府和各界大力推动重视。
而中国女性在向男女平等和充分的发挥其潜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未来希望两国能够在女性提高地位的问题上继续努力,让两国女性都能成为更好、更自由、更平等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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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印度于2005年6月21日正式颁布了《信息权利法》并于当年实施,中国于2007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两国政府颁布信息公开法律有着共同的社会背景,即公众对知情权的要求和反腐败的压力。
两国信息公开法律在信息公开范围、信息公开程序方面有很多大致相同的规定,但在法律本身的地位、法律适用范围、信息公开例外的范围、信息公开保障制度等方面有一些不同之处。
就法律本身地位而言,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位阶低于印度的《信息权利法》。
印度的《信息权利法》是国会制定的正式法律。
中国的属于“条例”,即国务院作为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其级别低于中国的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具有一定的立法权,通常是立法条件不够成熟、国家立法机关没有制定法律但社会又需要相关规范的时候,由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就法律适用范围而言,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范围小于印度的《信息权利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纵观整个条例,其适用范围只是“人民政府”,即狭义的政府,国家权力中的行政分支部分,不包括人大、司法以及执政党等公共管理机构。
印度的《信息权利法》适用范围是所有的公共管理机构,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机关,政府授权的管理组织以及党派、社会团体等。
就信息公开范围而言,中印有大致相同的规定,也有很多差异。
比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能、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行为等等,中印都有规定。
但中印就政府不公开的信息范围规定方式不一样。
印度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公布了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其公开可能影响到国家主权、安全、战略、科技和经济利益等或导致国防安全的信息;被任何法院和法庭限制发表的信息或者轻蔑法庭的信息;其公开将会破坏议会或者邦立法机构的利益的信息;包含商业机密、交易秘密或知识产权的信息,其公开会损害第三方权益的信息;现有的关于个人信用的信息(除非由政府机构提供担保);从国外政府秘密获取的信息;对个人生命或者生理安全造成危险的、用来帮助安全执法的信息;妨碍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逮捕或起诉的信息;内阁公文,包括部长级会议的记录以及政府机构及其部长提出或为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
中国法律没有详细列举不予公开的信息,而是用一句话规定了信息公开的例外——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
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也就是说,一些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最后是由一些行政机关来确定。
中印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大致相同。
印度《信息权利法》规定,如果公众需要某部门的信息(必须是该法案许可范围内的信息),须向该部门的公共信息官提交一份申请,并支付费用。
公共信息官在收到该申请和费用后,必须在30天内做出答复;如果该申请涉及到控制该信息的另一个政府机构,答复时间允许延长15天;但在涉及到个人生命和自由的情况下,公共信息官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答复。
中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关于信息公开保障制度,中国印度之间有较大区别。
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字面理解,公民认为政府和信息公开有关的行为侵犯自己权利的可以举报,可以行政复议,可以起诉,但是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个人的行为,不包括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不特定对象的公共利益的行为。
所以很多情况下公民申请信息公开而政府不履行义务,公民不能申请司法救济。
印度的《信息权利法》规定,公共管理机构在该法案公布后的100天内,应设立公共信息官(PIO,PublicInformationOfficer),即包括中央政府公共信息官和邦政府公共信息官,负责处理公众信息请求。
更重要的是,印度《信息权利法》规定成立信息委员会,包括中央信息委员会和邦信息委员会。
《信息权利法》一共六章,却用三章内容分别讲述中央和邦信息委员会的组成、产生方式、任期、任职条件、工资津贴标准、去职条件,以及信息委员会的权力和处理程序,几乎占去了整个《信息权利法》一半多内容。
这些规定确保了委员会的相对独立以及类似于专门法庭的地位,信息委员会在审理关于信息公开的申诉时具备很多民事法庭的权力,并可以对任何不履行义务的公共管理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总体上看,印度的《信息权利法》地位更高,适用范围更广,更具备可操作性,尤其是它的相对独立的信息委员会能够形成对公共权力机构的监督,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
从印度过去两年来《信息权利法》实施情况看,效果很不错,公权力机构信息透明度有了很大提高。
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效果如何,则还要看实践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