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
论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论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摘要: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在合同的效力中具有重要作用。
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
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
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一、合同的无效(一)定义无效合同就是指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所谓不发生效力指的是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约定的条款等同一纸空文,但在订立合同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会产生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
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
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二)无效合同的类型无效合同根据其无效程度和范围,分为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合同两种。
1、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全部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虽成立,但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效合同的区别合同是当事⼈或当事双⽅之间设⽴、变更、终⽌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效合同有什么区别?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效合同的区别⼀、⾏使期限的区别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确认合同⽆效没有期限限制。
⼆、⾏使⽅式的区别受损害⽅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向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1、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民法典规定,当事⼈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满⾜为由或以民法典第563条条解除合同的条件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合同⾃通知到达对⽅时解除。
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
3、法律、⾏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是否⽆效需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确认,当事⼈⽆法⾃⾏确认合同⽆效。
三、效⼒区别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合同⾃始没有法律约束⼒。
⾃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之后,对当事⼈不再具有约束⼒;之前,合同有效。
民法典规定:⽆效的合同⾃始没有法律约束⼒。
合同部分⽆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法律后果的区别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九条:当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取决于法律和合同条款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以下情况下的合同可能可以被撤销:
1. 无效合同: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通常是因为合同的缺乏法律要素,如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合法目的和明确的条款等。
无效合同可以被撤销。
2. 当事人的错误: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错误,例如误解了合同的条款、对象或者法律后果,则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3. 当事人的欺诈:当一方使用欺诈手段或隐瞒关键信息来引诱另一方签订合同时,被欺诈的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4. 当事人的威胁:如果合同的签订是在受到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影响下进行的,合同可以被撤销。
5. 合同违反法律或公共政策:如果合同违反了适用的法律规定或公共政策,或者违背了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合同可以被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撤销合同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合同类型而异。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咨询相关的法律专家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并了解有关撤销合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当当事人就订立合同时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充分商讨未就订立合同一致
协议,可以一致同意双方解除此合同,该可以撤销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
撤销合同协议,以示当事人之间撤回合同有效。
二、合同内容明显不符
当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明显不当约定了不符实际需求和要求,两方当事人形成合同明
显有不符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追究合同性法律责任。
三、未来发生的不可抗力
如遇到国家法律或者行政部门强制措施,当事人或其中一方受到不可抗力,无法履行
合同即构成不可抗力,当事人有权撤销该合同,可以申请解除合同,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四、违反法律法规
当合同约定的事项违反了法律法规时,可以要求撤销此合同。
一般情况下,年龄小于
法规规定的成年人无权从事有效合同,因此可以撤销合同;另外,当合同内容故意违背
《合同法》的规定时,合同也是无效的,也可以撤销合同。
五、非法即无效
当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涉及违禁行为,或者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者
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可判定它为非法无效合同,也可以撤销合同。
另外,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时虚假身份,该合同也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约定,它具有约束力,一旦签订就要履行。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这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失效的情况。
下面,我们将介绍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况。
一、合同被欺诈当一方在签订合同前,对另一方隐瞒了重要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另一方做出错误决策,从而签订了不利于自己的合同,另一方就可以依据欺诈行为来撤销合同。
欺诈可以体现在谎言、隐瞒、虚假承诺等形式上。
例如,甲方在销售合同中故意隐瞒其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乙方在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乙方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
二、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当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时,也可以导致合同的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当一方在签署合同时,对合同的内容存在重要的错误理解,导致其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误解,进而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某种产品的规格存在重大误解,甲方和乙方对该产品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差异,导致最终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此时合同可以被撤销。
三、合同缔结时存在不合法行为当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存在不合法行为时,也可以导致合同的撤销。
不合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等行为标准的行为,包括犯罪、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他人权利等。
例如,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时,甲方采用了非常手段,强迫乙方签订合同,此时乙方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
四、合同存在无效条款当合同中存在无效条款时,也可以导致合同的撤销。
无效条款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或者合同约定的条款。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规定,要求乙方放弃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此时该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可以被视为无效条款,合同可以被撤销。
五、合同的解除、变更或归还当合同中存在解除、变更或归还的约定时,这些约定都可以导致合同的撤销。
在这些情况下,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处理,否则可能会引起合同的冲突。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乙方租赁期满后应将租赁物归还给甲方,如果乙方违反了该约定,甲方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
民法典关于合同可撤销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合同可撤销的规定是怎样的合同要具有法律效⼒才受保护的,对当事⼈才具有约束⼒。
⽽有些合同是⽆效的或者可撤销的,⽆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那么民法典关于合同可撤销的规定是如何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关于合同可撤销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包括基于重⼤误解、以欺诈⼿段实施、受第三⼈欺诈、胁迫等⼿段签下的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七条【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条【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受第三⼈欺诈的民事法律⾏为的效⼒】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以胁迫⼿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或者第三⼈以胁迫⼿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胁迫⽅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五条【⽆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没有法律约束⼒。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形是⽐较多的,例如合同是在基于重⼤误解、以欺诈⼿段实施、受第三⼈欺诈、胁迫等下签订的,当事⼈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民法院申请撤销。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民法典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有哪些6篇

民法典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有哪些6篇篇1一、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主体不合格是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主体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确保双方当事人都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否则合同将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二、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内容违法是指合同中包含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或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内容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存在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避免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无效。
四、损害公共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是指合同签订后,可能会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合同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确保其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避免因损害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
五、违反公序良俗违反公序良俗是指合同中包含违反社会公德或良好习俗的条款或内容。
虽然《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但在实践中,此类合同往往因社会舆论压力或道德谴责而无法得到执行。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其符合社会公德和良好习俗的要求,避免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合同无法得到执行。
综上所述,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内容违法、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公共利益和违反公序良俗。
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要求,避免因上述情形而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Just like the rain always stops and the fog always clears, no one will fail all the ti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一、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很显然,《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采取有别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其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作为合同撤销的原因,而对于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签订的合同一概都归类于《民法通则》第58条所指的无效情形,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1、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根据《民法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乘人之危根据《民法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比如,某乙一直想购买某甲的一张邮票,但某甲并不想出卖,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库中,当时在场之人只有某乙会游泳,某甲重金要求围观之人救助其子,于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要该邮票作为报酬,某甲救子心切,不得不同意该要求,事后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成诉,此案即属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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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补偿安置协议的无效与可撤销性情形 一、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以至于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主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在符合上述情形任何之一时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所谓欺诈,就是指为了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作出的某种行为。比如,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需要有欺诈行为、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以及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胁迫,就是以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这种恐惧作出某种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胁迫需要存在胁迫行为、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惧,受胁迫人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胁迫人所表示施加危害系属违法或不当。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必须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会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我们知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什么时候会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呢?就是在被拆迁人代表国家管理财产的情形。比如,国有企业搬迁,某些事业单位的搬迁、某些市政机关的搬迁等等。对于这种情况,受欺诈或者胁迫的被拆迁人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并且这种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的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这一无效的原因由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构成。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它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其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接受。它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也可以是双方共同作为。客观因素为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在实务上,合同因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无效的情况相对少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在实践中不胜枚举。比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国家利益,也有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与其他人串通,共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无论是损害国家利益还是第三人利益,都可导致合同无效。当然,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主张合同无效的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据。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例如,订立赠与合同,目的在于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订立联营合同,目的在于非法拆借资金等。因被掩盖的目的非法,在后果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故该类合同应为无效。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很多见。比如,拆迁人为了亲友的利益,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让其亲友在拆迁范围内租赁一处房屋。然后以承租人的身份要求安置。拆迁人便假借安置为名送给其一套住房。表面上别人是看不出有什么违法之处,事实上,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活动都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任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是绝对无效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其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作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的合同,危害社会秩序的合同,赌博合同等非法射幸合同,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的合同,危害家庭关系的合同,限制经济自由的合同,违反公平竞争的合同,违反劳动者保护的合同等,均应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又称违反强行性规范,从法律类别看,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行性规范,以及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任意扩大范围。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行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行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适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导致无效。 (六)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条款无效,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无效。拆迁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加上免除其责任、加重被拆迁人责任、排除被拆迁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比如,对于安置的房屋没有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的,和自己无关等等,这种条款都是无效的。 二、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其种类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产生错误认识,包括对补偿方式和补偿数额、安置用房、搬迁期限等事项发生错误认识。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其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违反等价有偿原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而导致可撤销的情况。比如,拆迁人强行压低补偿价格,按使用面积补偿而不是建筑面积等。这种不公平的补偿安置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欺诈、胁迫在前面我们已经讲过,在此暂不赘述。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就是指利用对方的为难境地,使其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人从中受益的行为。这种情况也可导致合同无效。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对于因重大误解而引发可撤销的,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的消灭的原因包括:(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仅赋予受到欺诈的一方,而欺诈方是没有选择权的,不能主张合同可撤销。 什么是可撤销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将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一、可变更、可撤消合同概述 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以及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所谓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能够被撤销的合同称为可撤消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上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也就是说,此类合同可以由撤销权人请求撤销,撤销权人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改变合同的某些内容。如适当调整标的物价格,适当减少一方所承担的义务。通过变更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趋于公平,在变更的情况下,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一)可撤销合同的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可是民法通则仅将两类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规定为可撤销的合同,而将其他一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将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作为无效合同来处理,而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方利益的情况下作为可撤销合同来处理。 2、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消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但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